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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2012-05-10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52號


  《山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4月28日省政府第12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姜大明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山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范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工程造價,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及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交通運輸、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工程建設項目從籌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各項費用。包括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預備費、建設期間貸款利息以及按照國家和省規定應當計入的其他費用。

  第四條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建設工程造價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承擔建設工程造價的具體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審計、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自律機制,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

第二章 造價計價依據

  第七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是指用來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造價的標準,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資估算指標、概算指標;

  (二)概算定額、預算定額、消耗量定額、費用定額、工期定額、勞動定額、施工機械臺班費用定額;

  (三)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則;

  (四)人工、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臺班工程價格;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計價依據。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分為統一計價依據、行業計價依據和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

  第八條 統一計價依據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并發布。投資估算指標、概算指標、概算定額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聯合發布。

  統一計價依據適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設工程。

  第九條 行業計價依據由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并發布。人工、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臺班工程價格及有關費用的組成,應當符合統一計價依據的技術要求。

  行業計價依據適用于交通運輸、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

  第十條 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由工程所在地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并發布,并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適用于特殊條件下需要補充編制計價依據的建設工程。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工程建設標準進行編制,并與經濟社會和工程技術發展水平以及市場狀況相適應。

  編制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應當公開征求意見,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二條 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企業可以根據本企業技術和管理狀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編制企業定額,用于企業內部計價、成本核算等活動。

  第十三條 鼓勵開發和應用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計算機軟件。

  采用本省統一計價依據開發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計算機軟件,經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鑒定合格后,方可銷售、使用。

  第十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采集分析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臺班工程價格和工程造價指數、價格變化趨勢等信息,并定期向社會發布。

  省、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造價信息數據庫,提高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 造價計價確定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包括下列事項:

  (一)編制投資估算、設計概算;

  (二)編制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招標標底、投標報價;

  (三)約定和調整工程合同價款;

  (四)辦理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

  (五)其他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設計概算應當在投資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編制原則和工程計價依據進行編制。經批準的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是控制工程造價的主要依據,未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不得突破。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應當按照工程項目建設不同階段分別編制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和工程結算等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文件。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文件,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的工程條件、設計文件、造價計價依據及有關資料,并考慮編制期至建設期的市場價格、利率、匯率變化等因素進行編制。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計入工程造價的工程排污費、社會保障費、住房公積金、安全文明施工費等費用項目,必須按照規定標準計取,不得作為降低總價參與競爭的手段。

  第十九條 工程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工期定額規定。建設單位壓縮定額工期的,應當通過工程建設專家的技術評審。因壓縮定額工期增加的工程費用應當計入合同價。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文件編制,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建設單位的工程造價專業人員具備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文件編制資格的,可以自行承擔本單位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文件編制。

  第二十一條 施工工程造價計價方法包括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和定額計價方法。兩種計價方法不得在同一工程中混合使用。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工程以及公開招標的工程,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

  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定設立招標控制價。招標控制價是工程投標報價的最高限價,應當與招標文件同時公布,并由招標人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依法進行招標的工程,其合同價應當依據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在合同中約定。不進行招標的工程,其合同價由發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相關規定進行約定。

  發包人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按照規定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經備案的合同是工程結算和審核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合同約定進行工程結算文件的編制和審核。

  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不得就同一建設工程,在經備案的合同之外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應當在合同中對下列工程造價計價事項進行約定:

  (一)計價依據和方式;

  (二)工程材料、設備的供應方式、價款確定和結算方式;

  (三)工程項目、工程量的認定和工程價款調整的時限、方式;

  (四)工程價格、費用變化等風險的承擔范圍和方式;

  (五)索賠事項和現場簽證的確認方式、計價與價款的支付;

  (六)提高工程質量標準、壓縮定額工期所增加工程費用的計算方法;

  (七)工程竣工結算審核的方式和時限,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結算價款的撥付數額、時限、方式;

  (八)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和支付時限;

  (九)工程計價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需要約定的其他工程造價計價事項。

  第二十五條 工程發承包雙方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辦理工程竣工結算。

  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審核工程結算的,工程結算文件經當事人簽字確認后,不得再次委托審核。有證據表明結算文件確有錯誤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竣工結算文件經發承包雙方確認后,發包人應當于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按照規定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備案的竣工結算文件應當作為工程結算價款支付的依據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交付使用的必備文件。

  第二十七條 建設項目竣工決算,應當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財務決算的規定編制。

  政府財政性資金投資和國有資金投資建設項目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決定。

  第二十八條 在工程造價計價活動中,對適用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方法以及相關規定有異議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章 從業管理

  第二十九條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并在資質許可范圍內進行工程造價咨詢活動。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在所出具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按照規定簽字、加蓋執業印章。

  第三十一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應當與委托人訂立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并參照使用國家和省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在合同簽訂后15日內,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收費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以審減額作為計取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費的主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編審質量控制、技術檔案和財務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四條 省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進入本省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應當自承接業務之日起30日內到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偽造、涂改、倒賣、租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三)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四)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擔本項目人員的名義和印章;

  (五)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六)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七)出具虛假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注冊造價工程師資格,或者經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方可從事相應的工程造價業務活動。

  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應當在所承擔編制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按照規定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

  第三十七條 工程造價專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涂改、倒賣、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二)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三)以個人名義承接建設工程造價業務;

  (四)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五)謀取合同約定費用以外的其他利益;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管理權限對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第三十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工程造價專業人員進行動態管理,定期監督檢查,并公布檢查結果。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建設工程造價專業人員進行繼續教育和業務考核。

  第四十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業務統計報告制度和信用檔案制度。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從業行為、信用等級評價等情況,應當記入其信用檔案,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業務統計報表,并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用檔案信息。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舉報,受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未作出規定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銷售、使用未經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鑒定合格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計算機軟件的;

  (二)不具備相應資質,編制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文件的;

  (三)違反經備案的合同約定,進行工程結算文件的編制和審核的;

  (四)約定以審減額作為計取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費的主要依據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對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未按照規定設立、公布招標控制價或者未按照規定將招標控制價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二)未通過工程建設專家的技術評審,擅自壓縮定額工期的;

  (三)工程結算文件經當事人簽字確認后,違反規定再次委托審核的;

  (四)未按照規定將竣工結算文件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將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二)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擔本項目人員的名義和印章的;

  (三)出具虛假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的;

  (四)未按照規定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業務統計報表和信用檔案信息的。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注冊造價工程師資格,或者未經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從事工程造價業務活動的;

  (二)涂改、倒賣、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或者執業印章的;

  (三)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

  (四)以個人名義承接建設工程造價業務的;

  (五)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的;

  (六)在執業過程中謀取合同約定費用以外的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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