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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浙江省省屬企業資產減值準備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浙江省省屬企業資產減值準備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1-10-24
關于印發《浙江省省屬企業資產減值準備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屬企業、委直屬各單位:
《浙江省省屬企業資產減值準備管理辦法》已經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省屬企業資產減值準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省屬企業財務監督,規范企業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轉回及財務核銷行為,促進企業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根據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2006年)及其指南和解釋,參照國務院國資委《中央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工作規則》等有關規定,結合省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省屬企業,是指省政府授權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省屬企業本級”)和所屬各級獨資、控股及擁有實際控制權的企業(以下簡稱“所屬企業”)。
省屬企業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轉回和財務核銷等事項的管理適用本辦法。省屬上市公司資產減值準備管理應當同時遵守國家有關上市公司監管的規定。
第三條省屬企業資產減值準備管理應當以客觀反映資產質量為目標,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謹慎性原則。企業應當定期對各項資產進行全面清理核實,如實預計潛在損失,合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不得多提、少提或不提。
(二)一貫性原則。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計提、轉回及財務核銷的標準和方法在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董事會或相應決策機構批準,并報省國資委備案。
(三)客觀性原則。已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資產成為事實損失時,不論該項資產是否提足了資產減值準備,企業都應當按照規定對該項資產進行財務核銷。
(四)及時性原則。已形成事實損失的資產應當在取得確鑿證據之日起六個月內,按照本辦法規定申報財務核銷。
(五)責任追究原則。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應當認真執行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相關規定,在查明資產損失事實和原因基礎上,分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四條省國資委對省屬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計提、轉回及財務核銷等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其中省屬企業本級資產損失及所屬企業重大資產損失(金額認定詳見第四十五條)的財務核銷由省國資委負責審批;其他資產損失的財務核銷由省屬企業本級負責審批,并報省國資委備案。
第五條省屬企業本級應當建立健全資產減值準備管理制度,統一集團內部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政策,明確審批程序和權限劃分,落實工作責任,切實加強資產減值準備的管控工作。資產減值準備管理制度需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并報省國資委備案。
第六條省屬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計提、轉回及財務核銷等事項應當書面告知監事會,并接受監事會的監督。
監事會對企業資產減值準備相關事項要及時審閱,認真履行監督職責。
第二章資產減值準備計提認定
第一節金融資產減值準備
第七條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應當對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對有客觀證據表明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不計提減值準備。
第八條表明金融資產可能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包括:
(一)債務人違反合同條款,未按期支付利息或本金;
(二)債務人發生嚴重財務困難,導致企業可能無法按期收回本金及利息;
(三)企業出于經濟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慮,對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作出讓步;
(四)債務人很可能無法持續經營或進行其他債務重組;
(五)金融資產發行方發生重大財務困難,導致該金融資產無法在活躍市場上繼續交易;
(六)權益工具投資的公允價值發生嚴重或非暫時性下跌;
(七)權益工具發行方經營所處的技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環境等發生重大變化,使權益工具投資人可能無法收回投資成本;
(八)其他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
第九條金融資產減值準備計提采用單項認定與組合測試相結合的方法。對單項金額重大的金融資產,以及單項金額雖不重大但有充分的客觀證據表明已發生減值損失的金融資產,企業應當單獨進行減值測試。對經單獨測試未發生減值的金融資產,以及其他單項金額不重大的金融資產,企業應當按照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組合進行減值測試。
第十條企業對下列應收款項應當單獨進行減值測試,并根據其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低于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壞賬準備:
(一)賬齡在3個月以上,單筆應收金額或對同一債務人的累計應收余額超過企業應收款項賬面余額的10%或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
(二)單項金額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債務人已被撤銷、破產、停業、資不抵債或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的。
第十一條對經單獨測試未發生減值的應收款項,以及其他金額未達前條標準的應收款項,企業原則上應當采用賬齡分析法計提壞賬準備。
企業因行業特殊等原因需采用余額百分比法等其他方法的,應當報經省國資委同意。
第十二條企業以賬齡分析法計提壞賬準備的,應當參照下列標準,并結合自身生產經營特點、歷史實際損失率和現時情況確定計提壞賬準備比例。同一企業在設置計提區間時不應重疊,計提比例不得低于下限。
(一)賬齡(或逾期)1年以下(含1年)的,計提比例范圍為0-10%;
(二)賬齡(或逾期)1-2年(含2年)的,計提比例范圍為10-30%;
(三)賬齡(或逾期)2-3年(含3年)的,計提比例范圍為20-50%;
(四)賬齡(或逾期)3-5年(含5年)的,計提比例范圍為40-80%;
(五)賬齡(或逾期)超過5年的,計提比例范圍為80-100%。
企業在分析應收款項賬齡時,對同一債務人有多筆應收款項的,當期收到債務人償還部分債務的,應當逐筆認定;如確實無法認定的,按照先發生先收回的原則確定,剩余應收款項按原賬齡加上本期增加的賬齡確定。
第十三條企業對下列應收款項,除有確鑿證據表明該應收款項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很小(如債務單位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發生嚴重的自然災害等導致停產而在短時間內無法償付債務等),一般不得全額計提壞賬準備:
(一)當年發生的應收款項;
(二)計劃進行債務重組的應收款項;
(三)應收關聯方的應收款項。
第十四條企業對下列持有至到期投資應當單獨進行測試,并根據其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低于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減值準備:
(一)單筆投資金額超過企業持有至到期投資賬面余額10%或絕對金額超過500萬元;
(二)單項金額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被投資單位已撤銷、破產、停業、資不抵債或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的。
第十五條經單獨測試未發生減值,以及其他單項金額未達到前條標準的持有至到期投資,企業應當以逾期時間長短為信用風險特征進行組合,并參照下列標準,結合歷史實際損失率和現時情況確定計提比例,計提比例不得低于下限:
(一)逾期1年以下(含1年)的,計提比例范圍為10-30%;
(二)逾期1-2年(含2年)的,計提比例范圍為30-50%;
(三)逾期2-3年(含3年)的計提比例范圍為50-80%;
(四)逾期超過3年的,計提比例范圍為80-100%。
第十六條被投資單位已經宣告破產或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持有至到期投資,企業在取得相關證據的條件下,應對該項投資全額計提減值準備。
第十七條企業委托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應當根據貸款風險的歸屬,確定減值準備的計提標準。
協議約定由受托放貸的金融機構選擇貸款對象,并承擔損失風險的委托貸款,不計提減值準備。
協議約定由委托企業指定貸款對象,通過受托放貸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并由委托企業承擔損失風險的委托貸款,應區分以下情況計提減值準備:
(一)在貸款期限內,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且未能提供足額擔保的,應分析借款人財務狀況,如有確鑿證據表明該項貸款發生減值,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二)貸款逾期,但借款人已提供足額擔保的,在行使擔保權利的合理期限內,且預計能全額收回本金的,可不計提減值準備。
(三)貸款逾期,且借款人未能提供足額擔保的,應預計有擔保部分貸款能收回的金額,差額按逾期時間長短,參照下列標準,確定減值準備計提比例,計提比例不得低于下限。逾期1年以下(含1年)的計提比例范圍為10-30%;逾期1-2年(含2年)的計提比例范圍為30-50%;逾期2-3年(含3年)的計提比例范圍為50-80%;逾期超過3年的計提比例范圍為80-100%。
第十八條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因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應當轉出并計入當期損益,其金額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已攤銷金額、當前公允價值和原已計入損益的減值損失后的余額;
(二)在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發生減值時,應當按照該權益工具投資的賬面價值與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差額計提減值準備,并計入當期損益。
計算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折現率參照類似金融資產當時市場收益率確定。
第二節存貨跌價準備
第十九條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應當對存貨進行全面檢查。由于存貨毀損、全部或部分陳舊過時或銷售價格低于成本,使存貨成本高于可變現凈值的,應按存貨成本與可變現凈值的差額,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第二十條存貨可變現凈值按以下方法確定:
(一)產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貨,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以該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估計的銷售費用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確定其可變現凈值;
(二)用于生產的材料、在產品或自制品等需要加工的存貨,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以所生產的產成品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確定其可變現凈值;
(三)為執行銷售或者勞務合同而持有的存貨,以合同價格確定估計售價,沒有約定價格的,以一般銷售價格確定估計售價;同一項存貨中一部分有約定價格、其他部分沒有約定價格的,分別確定估計售價,分別計算其可變現凈值。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表明存貨可變現凈值低于成本:
(一)市場價格持續下跌,并且在可預見的未來回升的可能性很小;
(二)企業使用該存貨(主要指用于生產的材料、在產品或自制品原材料等)生產的產品的成本大于產品的銷售價格;
(三)企業因產品更新換代,該存貨(主要指用于生產的材料、在產品或自制品原材料等)已不適應新產品的需要,而該存貨的市場價格又低于其賬面成本;
(四)其他足以證明該項存貨可變現凈值低于成本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表明存貨可變現凈值為零:
(一)已霉爛變質且無轉讓價值的;
(二)已過期且無轉讓價值的;
(三)生產中已不再需要,且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
(四)其他足以證明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企業原則上應當按照單個存貨項目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對于數量繁多、單價較低的存貨,可以按照存貨類別計量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與在同一地區生產和銷售的產品系列相關、具有相同或類似最終用途或目的,且實際上難以將其與該產品系列的其他項目區別開來進行估價的存貨,可以按照存貨系列計量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第二十四條消耗性生物資產參照存貨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第三節其他非流動資產減值準備
第二十五條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應當分析判斷長期股權投資(指對子公司、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成本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工程物資、生產性生物資產、無形資產、商譽、探明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和井及相關設施等非流動資產是否存在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存在減值跡象的,應當進行減值測試。
因企業合并形成的商譽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無論是否存在減值跡象,每年都應當進行減值測試。
第二十六條非流動資產減值跡象應從外部信息和內部信息兩方面綜合判斷。
判斷資產可能出現減值的外部信息包括:
(一)資產市價在當期大幅下跌,其跌幅明顯高于因時間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預計的下跌;
(二)企業經營所處的經濟、技術、法律等環境以及資產所處的市場在當期或將在近期發生重大變化,從而對企業產生不利影響;
(三)市場利率或其他市場投資報酬率在當期已經提高,從而影響企業計算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折現率,并導致資產可收回金額大幅度降低;
(四)企業所有者權益的賬面價值遠高于其市值;
(五)被投資單位的財務狀況嚴重惡化;
(六)其他能夠表明資產已經發生減值的外部信息。
判斷資產可能出現減值跡象的內部信息包括:
(一)資產已經陳舊過時或其實體已經損壞;
(二)資產已經或者將被閑置、終止使用,或者計劃提前處置;
(三)資產所創造的凈現金流量,或者實現的營業利潤遠低于原來的預算,或者發生的營業損失遠高于原來的預算;
(四)資產在建造、收購、經營或維護中所需的現金支出遠高于最初的預算;
(五)其他能夠表明資產已經發生減值的內部信息。
第二十七條非流動資產出現減值跡象的,企業應當根據資產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中的較高者確定其可收回金額。資產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應按差額部分確認減值損失,并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
第二十八條估計資產可收回金額應當以單項資產為基礎,難以對單項資產進行估計的,應當以該資產所屬的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以下簡稱“資產組”)為基礎確定其可收回金額。
第二十九條企業估計資產的公允價值按照下列方法執行:
(一)存在銷售協議的,根據公平交易中資產的銷售協議價格確定;
(二)不存在銷售協議但存在活躍市場的,根據該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
(三)既不存在銷售協議又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參考同行業類似資產的最近交易價格或結果進行估計。
無法可靠估計資產公允價值的,企業應當以該資產預計現金流量的現值作為其可收回金額。
第三十條企業預計資產可收回金額應當取得相關技術、管理等部門專業人員提供的內部或外部獨立鑒定報告作為判斷依據。
第三十一條根據減值測試結果,單項資產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按單項資產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的差額計提減值準備。資產組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其減值損失應當先抵減分攤至該資產組中的商譽賬面價值,剩余部分按比例抵減其他資產的賬面價值。各資產賬面價值以抵減至零為限,如該項資產可單獨預計可收回金額的,抵減后資產的賬面價值不得低于該資產的預計可收回金額。因此導致未能分攤的減值損失金額應當按照相關資產組中其他各項資產的賬面價值所占比重進行分攤。
第三十二條根據重要性原則,企業非流動資產存在下列情況,可以不進行減值測試和計提減值準備:
(一)以前報告期間的計算結果表明,資產可收回金額顯著高于其賬面價值,之后又沒有發生消除這一差異的交易或事項;
(二)以前報告期間的計算與分析表明,雖在本報告期間發生了某種減值跡象,但資產可收回金額相對于該減值跡象反應不敏感的;
(三)雖然在本報告期間資產發生了某種減值跡象,但該種減值跡象是暫時性的,并在可預見的未來是可以消除的;
(四)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且能正常發揮設計效能的固定資產;
(五)處于正常建造過程中的工程項目以及預計在3年內會重新開工的停、緩建工程;
(六)為工程建設而持有、可正常使用的工程物資。
第三十三條存在下列情形,表明非流動資產的可收回金額為零,企業應當全額計提減值準備:
(一)被投資單位已經宣告破產或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長期股權投資;
(二)由于技術進步、毀損等原因已不可使用;或雖可使用,但使用后產生大量不合格品;或長期閑置不用,且已無轉讓價值的固定資產;
(三)由于被新技術所替代,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或超過法律保護期限,已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無形資產;
(四)其他沒有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實質上已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
第三章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依據
第三十四條企業進行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應當對資產損失進行認真清理調查、取得合法證據。
第三十五條壞賬準備依據下列證據進行財務核銷:
(一)債務人被宣告破產的,應當取得法院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及執行完畢證明;
(二)債務單位被注銷、吊銷工商登記或被有關機構責令關閉的,應當取得當地工商部門注銷、吊銷公告、有關機構的決議或行政決定文件,以及債務單位清算報告及清算完畢證明;未清算完畢的,應當取得近期的清算結果或近期資產負債表,或清算組的說明;
(三)債務人失蹤、死亡(或被宣告失蹤、死亡)的,應當取得有關方面出具的債務人已失蹤、死亡的證明及其遺產(或代管財產)已經清償完畢或確實無財產可以清償,或沒有承債人可以清償的證明;
(四)涉及訴訟的,應當取得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裁定及執行完畢證明;無法執行或被法院終止執行的,應當取得法院終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應當取得相應仲裁機構出具的仲裁裁決書及執行完畢證明;
(六)與債務人進行債務重組,放棄部分權利的,應當取得債務重組協議及執行完畢證明;
(七)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的,應當取得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文件;
(八)清欠收入不足以彌補清欠成本的,應當取得清欠部門的情況說明以及企業董事會或相應決策機構的批準;
(九)其他足以證明應收款項確實發生損失的合法、有效證據。
第三十六條企業現金發生事實損失,取得下列證據后轉入其他應收款按壞賬準備進行財務核銷:
(一)現金保管人確認的現金盤點表(包括倒推至基準日的記錄);
(二)現金保管人對于短款的說明;
(三)對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應當提供有關司法涉案材料;
(五)其他足以證明現金確實發生損失的合法、有效證據。
第三十七條除壞賬準備外的其他金融資產減值準備和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依據下列證據進行財務核銷:
(一)上市流通的金融資產(包括證券、期貨、外匯)發生事實損失的,應當取得企業內部業務授權投資和處置的相關文件,以及有關證券交易結算機構出具的合法交易資金結算單據;
(二)被投資單位被宣告破產,被注銷、吊銷工商登記,或被有關機構責令關閉的,或涉及訴訟、仲裁的,應當參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一)至(五)款取得相應的證據;
(三)涉及政策性損失的,應當取得有關部門的決定文件或證明材料;
(四)其他足以證明該項金融資產或長期股權投資發生事實損失的合法、有效證據。
第三十八條存貨跌價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工程物資減值準備依據下列證據進行財務核銷:
(一)發生盤虧的,應當取得完整、有效的資產清查盤點表和有關責任部門審核決定;
(二)報廢、毀損的,應當取得相關專業質量檢測或技術部門出具的鑒定報告,以及清理完畢的證明;有殘值的應當取得殘值入賬證明;
(三)因故停建或被強令拆除的,應當取得國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規劃等有關部門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畢證明;
(四)對外折價銷售的,應當取得合法的折價銷售合同和收回資金的證明;
(五)涉及訴訟的,應當取得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裁定及執行完畢證明;無法執行或被法院終止執行的,應當取得法院終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六)應由責任人或保險公司賠償的,應當取得責任人繳納賠償的收據或保險公司的理賠計算單及銀行進賬單;
(七)抵押資產發生事實損失的,應當取得抵押資產被拍賣或變賣證明;
(八)其他足以證明存貨、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確實發生損失的合法、有效證據。
第三十九條無形資產減值準備依據下列證據進行財務核銷:
(一)已被其他新技術所替代,且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應當取得相關技術、管理部門提供的鑒定報告;
(二)已超過法律保護期限,且已不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應當取得已超過法律保護的合法、有效證明;
(三)其他足以證明無形資產確實發生損失的合法、有效證據。
第四十條企業對境外(含港、澳、臺地區)的應收賬款、投資等資產損失申報財務核銷,如不能充分獲取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九條所述證據,應當取得當地有權部門出具的債務人(被投資者或相關當事人)逃亡、破產、政局動蕩、外匯管制等證明,或當地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損失鑒證意見書。
第四十一條其他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依據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四章資產減值準備計提、轉回及財務核銷程序
第四十二條企業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工作程序:
(一)企業內部相關部門提出預計資產損失申請(單項認定的損失),包括預計損失金額、原因和相關證明資料;
(二)企業財務部門根據預計資產損失申請提出當期資產減值準備計提方案,包括依據、方法、比例和金額,以及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等;
(三)按照企業內部決策權限,提交董事會或相應決策機構審議,經批準后實施。
以賬齡或逾期時間長短為信用風險特征進行組合測試的,計提方法和計提比例根據企業財務管理辦法執行。當年計提方法或計提比例發生變更的,應向董事會或相應決策機構做出報告。
第四十三條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轉回的工作程序:
(一)企業內部相關部門提出資產減值準備轉回申請,說明資產價值恢復情況及處理意見,并逐筆逐項提供符合規定的證據;
(二)企業財務部門對轉回申請和證據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三)按照企業內部決策權限,提交董事會或相應決策機構審議,經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四條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的工作程序:
(一)企業內部相關部門提出核銷報告,說明資產損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責任追究等工作情況,逐筆逐項提供符合規定的證據,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二)企業內部審計、監察、法律或其他相關部門對該項資產損失發生原因及處理情況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三)企業財務部門對核銷報告和核銷證據材料進行復核,并提出復核意見;
(四)設立或派駐監事會的企業,應將財務核銷相關材料送監事會審閱,監事會應該出具書面審閱意見;
(五)提交董事會或相應決策機構審議,逐項表決形成決議。對需要核銷的資產損失明確是否劃轉資產經營公司進行公開處置,同時應對涉及的有關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六)按照企業內部決策權限,需報股東(大)會或上級單位批準的,提交股東(大)會或上級單位批準;
(七)根據董事會或相應決策機構決議、上級單位批復文件及相關證據,由企業負責人、總會計師(或分管財務負責人)簽字確認后,進行相關資產的賬務處理和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
第四十五條省屬企業本級資產損失,及所屬企業下列重大資產損失財務核銷,省屬企業按工作程序決策后,于每年10月底前報省國資委審核確認:
(一)凈資產(指省屬企業上年末經審計的合并凈資產,下同)在100億元以下的企業,核銷對應的單筆資產原值(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按折舊、攤銷后的賬面余額,下同)或資金(含往來款,下同)超過100萬元;
(二)凈資產超過100億元,在200億元以下的企業,核銷單筆資產原值或資金超過200萬元;
(三)凈資產超過200億元的企業,核銷單筆資產原值或資金超過300萬元。
第四十六條企業向省國資委申報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時,應當提供如下材料:
(一)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情況報告。包括核銷資產減值準備的類別、核銷資產的清理與追索情況、核銷金額與原因、企業內部核銷審批程序等;
(二)資產損失的相關合法證據;
(三)有關資產損失的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情況;
(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鑒證報告(涉及國家安全的企業和境外投資企業,可由企業內審機構出具);
(五)企業董事會或類似決策機構相關決議紀要;
(六)設立或派駐監事會的企業,應提供監事會相應的書面意見;
(七)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申報表及審核匯總表;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四十七條經省國資委批準劃轉的損失資產,由省屬企業負責移交給省國資委指定的資產經營公司,并配合做好清理、追索工作。未劃轉的損失資產,由企業按《省屬國有企業賬銷案存資產管理工作規則(試行)》(浙國資發〔2005〕27號)有關規定實行賬銷案存管理,并結合每年財務決算報告報省國資委備案。
第四十八條企業改制清產核資中的資產損失核銷按《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號)、《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認定工作規則》(國資評價〔2003〕72號)和《關于進一步規范省屬企業改制清產核資工作的通知》(浙國資財評〔2010〕3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資產減值準備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十九條企業應當建立規范的資產減值信息定期披露制度,及時、準確地反映資產減值準備的管理情況。
第五十條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中披露要求:
(一)在資產負債表中,對已經計提減值準備的資產,以相應資產賬面余額減去相應減值準備后的凈值列示;
(二)在報表附注中,應單獨披露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轉回和財務核銷等管理情況。包括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年初、年末金額,以及本期因計提、轉回、處置資產等導致資產減值準備增減變動的情況;
(三)企業對資產負債表日后發生的重大資產減值及重大變化事項,也應當在報表附注中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十一條會計師事務所在年度報表審計中應當對企業資產減值準備管理情況進行審計、評價,并在財務決算專項審計報告中詳細披露以下內容:
(一)企業資產減值準備管理內控制度建設情況,主要包括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執行;
(二)企業本期資產減值準備計提、轉回及財務核銷基本情況,主要包括相關依據是否充分確鑿、程序是否規范、賬務處理是否正確、信息披露是否真實完整;
(三)企業本期資產減值準備計提、轉回及財務核銷的標準和方法的重大變化,及對企業財務狀況的影響。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企業資產減值準備管理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總會計師(或分管財務負責人)負責,財務部門具體管理,審計、監察、法律等部門審核與監督,其他內部相關部門配合。
第五十三條省屬企業本級負責組織和監督所屬企業資產減值準備管理工作。各企業對其提供的資產減值準備計提、轉回及財務核銷相關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第五十四條省國資委及其工作人員在省屬企業資產減值準備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循私舞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五條省屬企業在資產減值準備管理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省國資委責令其糾正,并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對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依法予以免職或者提出免職建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六條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負責。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規定,出具虛假報告的,省國資委不再委托其從事省屬企業審計業務,并建議有關部門予以處罰;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資產減值準備,是指企業對存在減值跡象的資產,按其預計減值金額預先確認損失并計提的準備;
(二)資產減值準備計提,是指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各項資產進行全面檢查,并根據謹慎性原則的要求,對存在減值跡象的資產,合理估計其可收回金額,對其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部分進行賬務處理的行為;
(三)資產減值準備轉回,是指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規定允許轉回,且確有客觀證據表明資產價值已經恢復,對原確認的資產減值準備金額進行沖回,并計入當期損益(或資本公積)的行為;
(四)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是指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對發生損失的資產,經取得合法、有效證據證明確實已發生事實損失,對該項資產進行處置,并對其賬面余額和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進行賬務處理的行為;
(五)事實損失,是指有確鑿、合法證據表明該項資產的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發生了實質性且不可恢復的滅失,已不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流入的資產損失。
第五十八條省屬企業未提取減值準備的資產發生事實損失(除企業正常經營中存貨進銷差價損失、固定資產技改或正常報廢損失外)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省屬國有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工作規則(試行)》(浙國資發〔2006〕7號)同時廢止。
附件:1、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申報表 http://www.zj.gov.cn/gb/zjnew/node3/node22/node166/node231/node1526/userobject9ai128999.html
2、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審核匯總表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申報表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申報表(續)
http://www.zj.gov.cn/gb/zjnew/node3/node22/node166/node231/node1526/userobject9ai1289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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