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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2012-05-30
東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號



《東莞市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發布。



市 長 袁寶成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東莞市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市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重大危險源是指依據有關國家標準辨識確定的危險設備、設施或場所。

第三條 東莞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的辯識、評價、登記、建檔、備案、核銷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建筑工程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并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生產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主管職能范圍內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日常監督管理,并對我市行政區域內的重大危險源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并督促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其職責范圍內的重大危險源實施登記、建檔、備案、核銷與安全監督管理。

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城鎮燃氣的重大危險源的日常監督管理。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轄區內儲存、經營民用爆炸物品的重大危險源的日常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轄區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重大危險源的日常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港區內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部分)的日常監督管理。

公安部門負責我市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并負責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消防部門負責我市重大危險源的消防安全管理。

其他承擔專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分工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督管理。

各鎮(街)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協調各有關機構做好轄區內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將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控系統或安全監控設施的建設及各相關部門組織重大危險源評審、督辦整改費用納入財政預算。各級財政部門參與指導監督重大危險源資金的使用情況。重大危險源資金使用單位應自覺接受監督檢查,嚴格遵守相關規章制度,嚴禁截留、挪用、擠占行為的發生。

第二章 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與評價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對本單位的危險設備、設施或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并形成安全評估報告。

依照有關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需要進行安全評價的,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可以與本單位的安全評價一起進行,以安全評價報告代替安全評估報告,也可以單獨進行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評估。

第八條 安全評估或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

(二)危險、有害因素辨識與分析;

(三)重大危險源等級、可能發生事故類型、嚴重程度;

(四)安全對策措施、應急救援措施;

(五)結論與建議;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重大危險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進行安全評估或評價:

(一)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裝置、設施或者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

(二)生產工藝、材料以及生產過程、設備、設施等發生變化,影響重大危險源級別或者風險程度的;

(三)外部生產安全環境因素發生重大變化,影響重大危險源級別和風險程度的;

(四)有關重大危險源辨識和安全評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發生變化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和承擔安全評價的中介機構對其出具的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評估或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及所作結論負責,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評估或評價報告應當數據準確,內容完整,結論明確并客觀公正,建議措施具體可行。

第三章 重大危險源的登記、備案與核銷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重大危險源的登記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執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相關許可證書的復印件;

(二)安全評估或評價報告;

(三)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四)重大危險源的管理人員情況;

(五)應急救援預案;

(六)重大危險源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成功辦理了相關許可后的15個工作日內,及時將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及其相關的安全措施、應急措施等資料報相應的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各類重大危險源的備案工作細則由相應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制定。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重大危險源備案工作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重大危險源單位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注冊地址、聯系方式、危險源種類及基本特征、應急預案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及時以書面形式向相應的行業主管部門報送變更情況。

第十四條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在收到重大危險源單位的相關資料后,認為有必要的,可赴重大危險源單位的現場核實情況。

第十五條 重大危險源單位應在報送備案后20個工作日內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置重大危險源公示牌,公示的內容包括:

(一)重大危險源單位名稱及地址;

(二)重大危險源的名稱;

(三)重大危險源的主要危險因素;

(四)相應的應急措施;

(五)重大危險源的監管責任人;

(六)重大危險源的其他情況。

重大危險源公示牌的樣式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統一制定。

第十六條 對已不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及時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申請核銷,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其資料及現場進行核實后,符合條件的予以注銷并摘除重大危險源公示牌。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 重大危險源單位應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管理技術措施。

第十八條 重大危險源單位應按照有關要求設置負責安全生產的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管理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十九條 重大危險源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責任體系,落實好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十條 重大危險源單位應制定重大危險源的自查方案,定期對單位內的重大危險源進行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第二十一條 重大危險源單位應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實隱患整改的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確定隱患整改的跟蹤負責人,做好隱患整改跟蹤落實情況的記錄,并每月將隱患整改的跟蹤落實情況向其相應的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重大危險源單位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體系,依法定期開展應急救援演練,并根據演練情況及時修改和完善應急預案。

第二十三條 重大危險源單位應當依法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

第二十四條 重大危險源單位應對涉及重大危險源的從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及技術培訓,使其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依法配備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二十五條 重大危險源單位應將可能發生事故的后果及應急措施等信息以適當方式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區域和人員。

第二十六條 重大危險源單位應根據重大危險源的等級,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監控系統或安全監控設施,保證安全監控系統或監控設施有效運行,并落實監控責任。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制定相應的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指導、督促轄區內的重大危險源單位做好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價、登記、公示、備案、核銷及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 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對轄區內的每一個重大危險源確定人員跟蹤負責,把對重大危險源和重點防護單位的安全監管責任落實到人。

第二十九條 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各行業主管部門每月至少一次對轄區內的重大危險源進行檢查,在檢查中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排除;在排除前或者排除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主管職能部門對重大危險源的檢查另有具體規定的,應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每半年對管轄的重大危險源的備案情況及監管情況書面報送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重大危險源信息管理系統,建立重大危險源數據庫;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各行業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重大危險源信息管理系統及數據庫的建設工作。

第六章 舉報制度

第三十二條 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各行業主管部門應設立重大危險源的舉報制度及舉報電話。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存在事故隱患以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均有權向其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第三十四條 舉報受理應按屬地管理及“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職責范圍內的舉報要不推不拖,認真處理;對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舉報,要向舉報人說明情況。

第三十五條 對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地址及檢舉控告的內容等有關情況應嚴格保密。在接受舉報人舉報或向舉報人核查情況時,應當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舉報人身份的情況下進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要求對單位的重大危險源做好辨識、評價、登記、備案及安全管理等工作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承擔安全評價的中介機構出具虛假的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評價報告等文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各相關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人,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職責,或有失職、瀆職行為,導致本地區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依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廣東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等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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