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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安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安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2012-04-28
安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安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安政辦發〔2012〕4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安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審定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安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城鄉統籌發展,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陜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陜政發 [2011]42 號)、安康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進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實施意見》(安辦發[2010]31 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保障性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退出、運營和監督等管理。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
第三條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并軌建設和管理。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對本市保障性住房工作負總責,并對市級有關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實施目標責任制管理。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管理。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并會同發展改革、國土、財政、民政、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導和監督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縣、區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區域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實施和管理,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本區域保障性住房工作具體的規劃、計劃和落實措施,完善規章制度,規范管理程序,健全準入和退出機制。
第二章 項目管理
第六條 保障性住房目標任務應當納入項目投資計劃管理。發展改革部門會同住房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按照上級政府下達的保障性住房目標任務,積極落實項目,加快前期工作,編報年度投資計劃,并按要求逐級上報。
第七條 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上的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及時辦理項目立項審批、規劃、土地、環評、節能等手續。
第八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發展改革部門對各縣上報的新建公租房、廉租房購改租項目進行審查,對審查通過的項目納入全市年度項目計劃,上報申請中省資金補助。
第九條 市、縣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住房保障、財政等部門對本區域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目標任務內的項目及時立項,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列入計劃的項目,應足額按時建成,不得多報少建。項目計劃原則上不得調整,確需調整的,必須按程序報原項目批準部門核準。
第三章 規劃與設計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年度計劃,明確保障性住房建設規模、土地、資金安排、項目布局、套型結構和工作機制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應當依據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選擇在地質條件安全可靠、環境適宜、公共交通相對便利和商業、教育、醫療、文化等公共設施及市政配套相對完善的區域,本著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充分利用儲備土地、閑置土地,挖潛利用存量土地和產業結構調整土地。
第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的建筑設計應當符合節能、省地、環保要求,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十四條 新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平均戶型面積為50 平方米左右,以二室一廳一廚一廁戶型為主,其他戶型為輔。地面和內外墻粉刷為普通標準,達到入住條件。
第四章 土地管理
第十五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指標單列,應保盡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進一步提高審批效率,對于急需建設的保障性住房項目應當優先使用政府儲備土地,采取即報快批方式,縮短審批時限,加快供地速度。保障性住房建設單位未取得原批準職能部門同意,不得改變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用途。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對列入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的建設用地實行統征統遷。
第十七條 廉租住房、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采用劃撥方式供地。其他方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以采取市場方式出讓,也可以經過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評估后以租賃或者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限價商品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市、縣區人民政府限定房價的基礎上,通過招、拍、掛方式出讓。
第五章 資金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十八條 限價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資金來源:由符合保障條件的購買對象按政策規定購買。
第十九條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來源渠道:
(一)各級財政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含國家代地方發行的債券);
(二)不低于3%的土地出讓成交價款(含招、拍、掛、協議出讓等);
(三)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風險保證金和管理費后的余額;
(四)保障性住房建設融資(包括銀行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等);
(五)保障性住房配建商鋪等商業配套設施的出售、出租凈收益;
(六)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土地收益;
(七)限價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不低于3%的售價收益;
(八)四房聯建中配建的商品房出售凈收益;
(九)其它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二十條 廉租住房納入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程序管理,市級財政部門根據市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級住房保障部門審定的年度廉租住房投資項目計劃下達中省補助資金預算;公共租賃住房由市級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市級有關部門審查通過并納入全市年度項目計劃,市級財政部門按計劃任務下達中省補助資金預算。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上級政府簽訂的目標責任書確定的任務,以及市住房保障、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聯合審定的項目批復計劃,按照實施進度撥付保障資金。納入中省資金補助的保障性住房項目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撥付中省補助資金;建設單位根據施工進度將建設資金向施工單位予以撥付。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保障性住房資金的使用管理,及時將中省市縣籌集的保障性住房資金全部進入保障性住房資金特設專戶,實行“專項管理、專賬核算、封閉運行、專款專用”,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級預算。市財政部門依據市住房保障、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聯合審定的項目批復計劃,對縣、區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
期檢查。
第二十三條 符合租、購保障性住房條件的職工家庭可用住房公積金支付保障性住房房價款、租金。推進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
第二十四條 廉租房、公租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營服務性收費減半收取。電力、通訊、市政公用事業等企業要對保障性住房適當減免入網、管網等經營性收費。各項稅收按照國家規定從低征收。
第六章 建設管理
第二十五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強制性規定。開工項目和竣工項目信息應在開工和竣工驗收后20 個工作日內按項目逐個公開。
第二十六條 保障性住房來源包括: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住房;
(二)政府購買、改造、租賃的住房;
(三)政府依法收回、沒收的住房;
(四)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按照與政府約定建設的住房;
(五)商品住房建設中配建、代建的保障性住房;
(六)其他途徑籌集的住房。
產權存在爭議或者糾紛、存在質量安全隱患或者不符合保障標準的房屋,不得作為保障性住房房源。
第二十七條 以配建方式建設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配建的建筑面積、建設標準、收回和收購條件、價格等內容應當作為取得國有建設用地的前置條件,并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約定。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具體辦法,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應當按下列標準控制: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平均在50平方米左右;經濟適用住房在70平方米左右;限價商品住房在100平方米左右。
第二十九條 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和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保障性住房的質量及造價等工程建設活動進行監督管理。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的質量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住房保障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證工作的正常開展。對在城鎮住房保障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建立申領和退出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個人信息、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信息等內容的電子檔案,及時更新和維護數據,健全保障性住房檔案檢索體系,做好檔案的錄入、管理、使用、移除等工作。
第七章 資格管理
第三十二條 保障性住房供應對象為城鎮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及城市規劃禁建區內的危房戶、無房戶。低收入家庭收入線,根據《陜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辦法》(陜民發〔2009〕57號)的規定,按照當地低保家庭收入線的3倍以下確定。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線按照當地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數確定。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線按照當地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為上線確定。住房困難家庭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當地城鎮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80%確定。
第三十三條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為當地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為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住房困難者。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對象為當地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并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銜接。限價商品住房保障對象為當地城鎮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難家庭。
第三十四條 申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為申請單位,每個家庭確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單身人士申請保障性住房的本人為申請人。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只限申請承租1套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五條 申請保障性住房的,申請人必須是工作或居住所在地的保障對象;申請廉租住房的,申請人必須是具有本地城鎮居民戶口和無房住的低保家庭。
第三十六條 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應是已列入住房摸底申報的保障對象,在申請保障性住房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障性住房申請表》;
(二)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及婚姻證明;
(三)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證明及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或低保證明;
(四)住房情況證明;
(五)新就業人員提供上崗聘書或聘用合同;
(六)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提供政府文件和有效證章;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七條 申請保障性住房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社區應及時受理區域內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材料報送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同時在社區公示申請人名單;
(二) 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認定,并將符合條件的家庭報市、縣區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同時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單位將審核結果公示15日,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收入、住房等情況。
(三)市、縣區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對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核準結果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單位公示15日,并在當地電視、報紙、政府網站等媒體上公開。安康中心城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申報審批具體程序,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對拒不配合調查,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真實或者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初審、復審或者審核部門應當退回其申請,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可以自收到書面告知之日起20日內,向原初審、復審和審核部門申請復核。原初審、復審或者審核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九條 保障性住房實行輪候分配制度,保障對象較多時,可以采取抽簽、搖號或者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確定輪候及分配順序。未經相關程序不得擅自改變分配對象和輪候次序。
第八章 出售與配租管理
第四十條 限價商品住房面向當地城鎮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難家庭的保障對象出售,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的保障對象在五年之內不得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確需上市交易的,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國家相關稅費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四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面向當地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保障對象出售,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保障對象在五年內不得上市交易,確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政府按原售價扣除折舊后回購,用于保障房源。居住滿五年需上市交易的,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國家相關稅費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四十二條 保障對象將已購限價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進行轉讓的,保障對象及家庭成員不能再次享受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三條 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面向當地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保障對象進行配租,配租面積與申請人的家庭人數相對應,2人以下(含2人)選擇建筑面積40平方米左右住房,3人以上(含3人)選擇建筑面積50平方米左右住房。
第四十四條 對符合條件并已按程序確定的申請人,按保障性住房房源、地點和相對應的戶型面積合理配租,根據年齡、身體狀況,在堅持公平、公開、透明的原則下合理確定樓層,并向獲得配租的申請人發放配租確認通知書。
第四十五條 市、縣區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保障性住房的地段、戶型、面積、價格、交付期限及供給對象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市、縣區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保障性住房的配租、配售對象的姓名、家庭人口、收入、配租配售的房屋面積等信息及時在當地電視、報紙、政府網站等媒體上公開。
第九章 運營管理
第四十六條 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的責任主體為保障性住房產權所有部門或單位。
第四十七條 市物價局是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價格的主管部門。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實行動態調整,政府可根據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不同保障對象實行相應補貼。具體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研究確定。每兩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四十八條 廉租住房租金和經濟適用住房售價實行政府定價,租金成本由房屋的維修費和管理費構成,并與城鎮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限價商品房售價實行指導價管理,租金成本由房屋的折舊費、維修費、管理費、貸款利息等構成。
第四十九條 政府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小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機構組建或選聘的專業物業服務公司承擔;物業服務費由物業服務企業向市物價部門和市保障性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后收取,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對象的物業服務費減半收取。政府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章 退出管理
第五十條 承租人租賃合同每年簽訂一次,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1個月前重新申請。每三年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政府相關部門對其家庭進行復審,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不符合條件的,責令其退出保障性住房。
第五十一條 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申請保障性住房地區獲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賃期內超過政府規定的收入標準的,應當退出保障性住房。
第五十二條 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和購買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售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5年內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
(一)采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保障性住房的;
(二)轉租、出借的;
(三)改變保障性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四)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 個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計6 個月以上的;
(六)在保障性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
第五十三條 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做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后,應當在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說明理由。當事人對取消保障資格決定有異議的可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訴,當事人無異議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退回住房。
第五十四條 承租人在租賃合同終止后或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當退出。拒不騰退的,按合同約定處理或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確有困難無法退出的,按市場價收租。
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五條 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保障性住房檔案,詳細記載保障性住房規劃、計劃、建設、住房使用情況,以及承租人和購房人申請、審核、輪候、配租、配售和違法違約情況等有關信息。
第五十六條 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承租或購買保障性住房人員履行合同約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如實提供資料;在監督檢查中,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機構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2名以上工作人員可持工作證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員在場的情況下,進入保障性住房檢查使用情況;
(二)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
第五十七條 承租人隱瞞或偽造住房、收入等情況,騙取保障性住房和查實社會單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有關部門對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五十八條 房地產中介機構接受委托代理轉讓、出租或者轉租保障性住房的,由相關部門對房地產中介機構依法處理。
第五十九條 保障性住房的規劃、計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會監督。有關部門接到對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核實并作出處理。
第六十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保障性住房規劃、計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未構成犯罪的,根據情節給予政紀或黨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各縣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也可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關于印發安康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安政辦發(2007)54號)同日起廢止,此前印發的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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