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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州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1-06-08
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州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榕政綜〔2011〕6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

  

  《福州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2011年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福州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引導、激勵我市企業和組織不斷追求卓越績效,提高市場競爭力,全力推動跨越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的有關規定,參照《福建省質量獎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州市人民政府設立福州市政府質量獎,作為我市經濟領域的最高質量榮譽,用于表彰在經濟領域中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在結構、技術、質量、市場、管理和效益各方面應適應我市發展需求且經濟社會效益顯著的企業或組織。

  第三條 福州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工作,建立以推廣實施卓越績效經營模式為基礎,以社會公示、專家評議、政府決策為科學決策程序,以政府積極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以促進企業或組織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宗旨的總體推進機制。

  第四條 福州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遵循企業或組織自愿申請、市場評價、好中選優、不收費和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福州市政府質量獎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可按照制造業、服務業和小企業等分類分別進行評審,每次評審所有類別授獎總數不超過五家。

  第二章 評審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福州市人民政府設立福州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質評委”)。市質評委由市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主任委員,市政府辦公廳、市質量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任副主任委員,成員由市質量行政主管部門研究提出,上報福州市人民政府批準。市質評委負責研究、確定福州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方針、政策;指導和監督福州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活動的開展;審定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七條 市質評委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質評辦”),掛靠在福州市質量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福州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實施工作。市質評辦主任由福州市質量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兼任,市質量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經貿行政主管部門的分管負責人兼任副主任,有關部門相關處室主要負責人任成員。市質評辦具體職責是:

  (一)制訂(修訂)福州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和評價細則。

  (二)制訂福州市政府質量獎標志管理辦法。

  (三)制訂評審人員的管理規定,組建評審專家庫。

  (四)受理福州市政府質量獎的申請,組織實施福州市政府質量獎的材料審查、現場評審和監督管理工作。

  (五)審查、公示評審結果,向市質評委提請審定福州市政府質量獎擬獲獎企業或組織候選名單。

  (六)對獲得福州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進行監督。

  (七)其它日常工作。

  第八條 市質評辦下設材料審查組、現場評審組和監督檢查組。材料審查組和現場評審組從評審專家庫相關專業的專家中隨機抽取組成。監督檢查組由市直有關部門監察人員和部分專家組成,負責對整個評審過程進行監督。

  福州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庫的評審專家,應經過專業培訓,獲得相關資質后方能從事福州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工作。福州市政府質量獎評審人員管理規定由市質評辦另行制定。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四章 第九條 申報企業或組織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誠信經營,并依據評審標準,在自我評價基礎上提出申請。申報企業或組織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福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合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3年以上(含3年)。

  (二)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同時通過相關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成效顯著,質量管理處于省內同行業領先水平。

  (三)主導產品或服務質量嚴于國家(行業)標準要求;依法接受國家法定的質量管理監督檢查;在國家、省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連續三年合格;出口產品的企業,三年內未因質量問題被進口國通報。

  (四)符合福州市經濟發展結構要求,各項節能減排指標達到國家有關規定和地方政府指標要求,處于省內同行業領先水平。

  (五)具有杰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經營規模、實現利稅、總資產貢獻率居市內同行業前列,最近3年未發生虧損。

  (六)連續三年無重大質量、安全、環保事故。

  (七)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依法納稅,三年內無稅收違法行為發生。

  第十條 為確保公平和公正原則,鼓勵更多企業追求卓越績效,企業或組織獲本級以上同類獎項五年內,或累計獲獎兩次以上的,不受理其申請,二次以上參評獲獎的,不占用名額。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十一條 福州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和實施指南分別采用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指導性技術文件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

  第十二條 為保證福州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的有效實施和在不同行業評審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標準要求下,可按不同行業制訂評審標準實施指南,以體現行業特點。

  第十三條 福州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綜合考量結構、質量、技術、市場、管理、效益等方面的內容,注重企業或組織的社會責任、戰略策劃與實施、顧客和市場、資源和過程管理、售后服務等方面的全過程控制,注重其運作績效、滿足顧客需要和持續改進的能力,以及適應內外部環境變化的創新能力和發展潛能。

  

  第五章 評審和授予

  第十四條 市質評辦按評審年度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福州市政府質量獎的具體申報條件及工作安排,受理并審核申報材料。

  第十五條 企業或組織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福州市政府質量獎申報表》,按照評審標準和填報要求,從采用方法、工作展開和實施結果三個方面對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情況進行自我評價,同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相關涉稅證明,并將申報表、自我評價報告和必要的證實性材料一并提交市質評辦。

  第十六條 市質評辦材料審查組對申報企業或組織的申報材料進行符合性審查,出具材料初評報告,并提出可否進行現場評審的建議。

  第十七條 市質評辦通過報刊或者網絡等媒體向社會公示申報企業或組織的質量經濟指標,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市質評辦組織對所有材料符合性審查意見和公示結果進行集體審議,確定符合現場評審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名單。參加審議人員由市質評辦成員、三分之二以上的材料審查組成員、監督檢查組組長組成。

  第十九條 市質評辦組織現場評審組按現場評審標準和要求,對符合現場評審條件的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出具現場評審報告。評審組一般由三至五名專家組成。

  第二十條 申報企業或組織對評審組現場評審指出的問題進行原因分析,提出改進措施并落實整改,向市質評辦提交改進報告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監督檢查組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對經過現場評審的企業或組織進行監督抽查,向市質評辦提交監督抽查意見。

  第二十二條 市質評辦對申報企業或組織的申報材料、現場評審報告、改進報告、監督抽查意見等進行全面審查,提出獲獎候選名單,并將相關的全部材料一并報送市質評委。

  第二十三條 市質評委組織市質評委成員對候選獲獎企業或組織的全部材料進行評議,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確定獲獎企業或組織建議名單(需五分之四以上市質評委委員參加會議,且參加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

  第二十四條 市質評辦通過報刊或者網絡等媒體向社會公示擬獲獎企業或組織建議名單,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市質評辦核實后,將異議和核實材料一并報送市質評委按第二十三條再次評議。再次評議與原建議不一致的,撤銷其建議名單;再次評議結果與原建議一致的,同公示結束無異議的名單一并報市政府批準。

  第二十五條 福州市人民政府批準福州市政府質量獎的最終獲獎名單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福州市人民政府組織召開福州市政府質量獎頒獎大會,表彰獎勵福州市政府質量獎獲獎企業或組織,推廣獲獎企業或組織的先進經驗,引導廣大企業和組織學習卓越的經營管理模式,推進質量水平的整體提高。

  頒獎大會由市政府領導向各獲獎企業或組織頒發福州市政府質量獎獎杯和證書,并給予每家50萬元等額的一次性獎勵,其中10萬元用于獎勵該企業或組織的質量負責人。

  已獲本級以上同類獎項或二次以上參評獲獎的,不再發獎勵金。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可在其產品外包裝、廣告上宣傳、展示福州市政府質量獎標志,但必須同時注明獲獎時間,并確保不造成產品獲獎的誤解。

  被撤銷福州市政府質量獎稱號的企業或組織,不得在其產品外包裝、廣告上展示福州市政府質量獎標志或進行任何獲獎的宣傳。

  第二十八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有義務宣傳、分享和交流其實施卓越經營管理的成功經驗,帶動和促進廣大企業或組織提高經營管理質量水平,提升競爭力。

  第二十九條 任何企業、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偽造或冒用福州市政府質量獎標志,不得擅自制作福州市政府質量獎證書和獎杯。偽造或冒用福州市政府質量獎標志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條 申請福州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所提供的材料必須真實,不得弄虛作假。對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福州市政府質量獎的,經市質評委核實后由市質評辦提請福州市人民政府撤銷其福州市政府質量獎稱號,收回獎杯、證書和獎金,并向社會公告。同時,永久取消其申報資格。

  第三十一條 對獲得福州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由市質評辦每兩年組織一次監督抽查,評價其是否能夠持續保持獲獎條件。存在問題的,由市質評辦督促整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質評辦提請福州市人民政府撤銷其福州市政府質量獎稱號,并向社會公告:

  1、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事故的;

  2、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3、發生其他違反福州市政府質量獎宗旨與原則的重大事項的。

  第三十二條 參與福州市政府質量獎工作的人員,在推薦、評審、監督和其他有關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法違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評獎工作收取費用。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福州市政府質量獎所需的獎勵、評審和辦公等相關經費,由福州市人民政府作為專項資金列入當年度財政預算。

  第三十五 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解釋權歸福州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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