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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三亞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三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三亞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1-06-23
三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三亞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各區管委會,市政府各有關單位:
《三亞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已經五屆市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三亞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廉租住房管理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第162號令)以及《海南省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廉租住房,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直接提供,并按照較低租金標準收取租金的房屋。
其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符合政府當年規定標準的家庭。
第三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我市廉租住房的組織、管理、協調、督辦等日常工作。
市財政、民政、國土、規劃、監察、國資委、發改、物價、審計、統計、河東河西區管委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協助做好我市廉租住房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城鎮非農業戶籍常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申請條件和保障方式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廉租住房的保障:
(一)家庭主要成員至少有一人具有三亞市市區非農業戶籍三年以上,且均在本市區范圍內實際居住或工作。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應當以家庭為單位按照規定程序提出申請。未婚或離異不帶子女的人士可以單獨進行申報,但年齡須在35周歲(含)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人均現有住房建筑面積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
。ㄈ┘彝コ蓡T相互之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配偶、父母、未婚子女等。
違反計劃生育的家庭應當按照人口和計劃生育有關法律法規接受處理完畢后,方可依照前款規定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第六條 家庭成員相互之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配偶、父母、未婚子女等。申請家庭成員中已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或者已作為其他家庭成員參與保障性住房申請的人員,不得再次參與申請。
第七條 廉租住房保障實行貨幣補貼與實物配租相結合的方式。
貨幣補貼是指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優先予以實物配租:
(一)孤老、孤殘、孤病、傷殘軍人、軍烈屬;
(二)喪失勞動能力家庭,即指家庭唯一勞動力患有重大疾病,或者持有殘疾人證書的,且家庭成員人數在2人(含)以上的;
(三)經批準的特殊困難家庭。
在同等條件下,對無政策外生育家庭優先予以實物配租。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承租戶,可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減少或免交住房租金。
(一)孤老、孤殘、孤;
(二)喪失勞動能力家庭;
(三)經批準的特殊困難家庭。
第十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條件、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民政、統計等部門,根據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按年度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廉租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原則上按照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因素確定。具體標準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申報確定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廉租住房的房屋維修費、管理費以及城鎮低收入家庭經濟承受能力制定租金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執行。
第三章 保障資金和房屋來源
第十一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采取多種渠道籌措,包括:
(一)市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二)土地出讓凈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三)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后的資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省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補助資金;
(六)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安排的補助資金;
(七)中央財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八)社會捐贈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九)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二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新建、改建、配建、收購,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利用廉租住房專項資金購建的廉租住房、回收的公有住房、以及通過其他方式籌集或者由市民政部門接受社會捐贈的廉租住房,其房屋歸屬市政府,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代為登記房屋產權。
第十四條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全額上繳市財政,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等開支,租金收入不足以支出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等開支時,不足部分由市財政補貼。
第十五條 商鋪、地下室等廉租住房附屬建筑的租金收益納入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并用于該小區的公共設施建設和公共部位的維修。
第十六條 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
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當在用地規劃條件、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筑面積、套數、布局、套型以及建成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建設:一房一廳為40㎡以內,兩房一廳為50㎡以內。具體建設標準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實行保障型物業管理。廉租住房承租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物業服務費。
第十八條 廉租住房建設計劃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財政、規劃、國土環境資源等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第四章 申請與核準
第十九條 住房保障資格審核工作實行市、區、社區居委會或市、行政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三級審核、兩級公示的工作機制。單位、社區居委會具體負責保障性住房資格的前期審核工作,負責政策咨詢、初審、入戶調查、審核評議及公示工作。具體審核程序如下:
(一)申請家庭向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領取《三亞市租賃廉租住房申請審批表》進行填寫并提供下列材料:
1.報名申請時間的上一年度家庭成員收入證明。收入證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
(1)經單位蓋章確認的單位職工年收入證明(包括工資、獎金、各類補貼、加班費和其它收入);
(2)領取養老金、失業保險金的相關證件或者證明;
(3)居住地社區居委會出具的就業狀況收入證明;
(4)民政部門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證明或者救助證明;
(5)其它符合要求的收入證明材料。
2.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戶籍簿,以及婚姻狀況、婚育狀況證明;
3.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居委會出具的居住狀況證明;
4.家庭成員現有住房的權屬證書或者其它證明材料;
5.屬孤老、孤病、孤殘、傷殘軍人、軍烈屬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家庭的,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6、依法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初級審核:材料齊全的,由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對申請家庭的收入、資產、人口和住房情況進行初審。初審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審核材料:申請家庭將填寫好的申請表格及材料裝檔后送到所在單位或社區居委會,單位或社區居委會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及時審查,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或補全的全部內容。
2.入戶調查:單位或社區居委會與其他相關部門組成調查小組,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的住房面積,家庭居住人口、家庭資產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并填寫調查表,入戶調查小組不得少于2人。
3.組織評議:單位或社區居委會組織相關人員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資產情況進行評議,并填寫《申請家庭評議情況記錄表》。
4.公示:單位或社區居委會在正式受理申請家庭材料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入戶調查和組織評議工作。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單位或社區居委會應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及工作單位對申請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資產等情況進行公示,期限為10日。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單位或社區居委會簽署初審意見,將申請家庭的書面申請材料上報行政主管單位或區管委會資格審核小組。
經公示提出異議的,單位或社區居委會應進行復查,并對不符合條件的家庭書面告知原因;經復查符合條件的,按前款規定辦理。
(三)各行政主管單位或區管委會資格審核小組復審。
行政主管單位或區管委會資格審核小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復審。并協調相關部門聯合審批,各負其責。
復審無異議,由行政主管單位或區管委會資格審核小組對申請家庭的資格進行認定,并簽署意見、蓋章后,上報市住房保障資格審核辦公室。
復審有異議的,由行政主管單位或區管委會資格審核小組同有關單位在10日內進行復查,并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書面告知原因;符合條件的按前款規定辦理。
(四)市住房保障資格審核辦公室審核
市住房保障資格審核辦公室根據初審上報的材料,再次組織相關部門審核,并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進行打分,將審核結果及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通過報紙或網站進行公示(期限15天)。公示無異議后報市住房保障領導小組審核批準。
第二十條 對于已通過審核的申請人,由市住房保障資格審核辦公室負責按申請人的分數高低進行輪候租房,分配的方式采取抽簽或公開搖號方式。抽簽或搖號時,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組織、確定選房順序。公證、紀檢部門全程監督并出具公證證明,結果通過報紙等相關媒體公布。
第二十一條 在輪候期間,申請家庭的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市住房保障資格審核辦公室。市住房保障資格審核辦公室核實后,應根據申請人基本情況變化的事實,相應進行變更登記或者取消其輪候租房資格。
第二十二條 已準予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由申請人與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簽訂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面積、物業服務、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標準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及房屋維修責任;
(五)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
(六)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獲得實物配租的家庭自收到實物配租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無正當理由不與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的,視為棄權。已居住公有住房的,應當在辦理入住手續后一個月內騰退原有住房。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廉租住房的物業管理,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依照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廉租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維修養護由承租人負責。承租人騰退房屋時,在使用過程中所發生的房屋維修養護費、裝修費不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 廉租住房原則上只作為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提供住房實物配租。
產權歸屬于市政府的廉租住房,經市政府同意后,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結合實際,分別用于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提供住房實物配租。調劑后的房屋產權歸屬不變。
第二十五條 在承租期內,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保證配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該房屋及所屬設施的維修責任除承租人投資的以外,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承租人使用不當的和易耗品除外):
(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承租房屋進行維修(大、中修)前需提前5個工作日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應按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要求積極協助配合。如需暫時遷離的,承租人自行過渡;
(二)承租人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或口頭維修請求后,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及時勘察,對確需修繕的,應提供維修服務,對承租人的裝修裝飾部分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負有修繕的義務;
(三)承租人應正常、合理使用承租房屋及內部設施,不得改變、破壞、損壞房屋結構、裝修和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改變室內管線線路。因承租人使用不當造成承租房屋及其內部設施損壞,承租人應負責及時修復或賠償;
(四)承租房屋原則上不允許二次裝修,如承租人確因需要進行裝修或設置對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設備,其設計規模、范圍、工藝、用料等方案均須事先征得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書面同意并簽訂裝修管理合同后方可施工。在租賃期滿或因承租人責任導致合同終止時,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有權選擇以下權利中的任何一項;
1.房屋的裝修歸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所有,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作補償;
2.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 否則,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向承租人收取恢復工程實際發生的費用。
(五)因房屋或設施維修需要承租人的協助,承租人應當無條件配合,如造成承租人承租的房屋及裝修受到損害,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盡量恢復原狀;
(六)嚴禁在房屋內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
第二十六條 承租人有責任看護承租房屋,在發生第三方損壞房屋時,承租人有義務立即制止并及時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應當在租賃期滿1個月前,按年度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定期會同申請人所在單位或社區居委會等相關部門對通過獲得廉租住房資格審核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動狀況進行復核,根據復核結果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資格、方式、額度等進行及時調整,并書面告知當事人;不定期對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進行隨機抽查,經抽查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第二十八條 在承租人家庭人口減少后,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將其調整到戶型面積更小的廉租住房內租用。
第二十九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共住的配偶、父母、子女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條件的,可以續租廉租住房;如不符合條件或者已沒有配偶和共住父母、子女,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收回出租房屋。
第三十條 租賃期間,承租人因正常生活需要產生的煤氣費、水電費、電話費、有線電視費、網絡使用費、環境衛生費、治安費、物業管理費等由承租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 承租人在使用房屋和附屬設施時,應充分注意安全。承租人因未盡注意義務,造成承租人、住房保障部門或第三人的財產、人身損害,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造成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狀況或者偽造有關證件、證明的;
(二)年度審核時,承租人家庭成員人均收入連續3年(含)以上超出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低收入標準的;
(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戶籍全部遷出市區或者已購置住房的;
(四)無正當理由拖欠租金、物業管理費及水電費等連續6個月以上或房屋連續閑置6個月以上的;
。ㄎ澹⿲⒊凶獾牧庾》哭D借、轉租、轉供聯營、入股或與他人調劑交換的;
(六)未經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改變原約定的房屋用途、設施和設備,擅自改變房屋主體結構和擅自裝修,并對房屋造成損害,要求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故意損害承租房屋,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接板、陽臺、雨棚、通道、屋面及管道進行違章鑿、拆、搭、占等行為的;
。ò耍 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九)不服從住宅小區的統一管理及拒不接受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管理或經勸告不改正的;
。ㄊ┻`反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它行為。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做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后,應當在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說明理由。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將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規定的期限內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騰退廉租住房前原承租人應結清租金、物業管理費、水電費、電視電話費、燃氣費等。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狀況或者偽造有關證件、證明獲得廉租住房的,責令其退回廉租住房并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標準租金的差額,并且5年內不得再申請廉租住房;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輪候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復核,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廉租住房資格審核和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實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屬于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群眾組織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請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屬于企業單位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通知工商部門,將其列入不良信用記錄名單,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現有住房建筑面積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私有住房建筑面積。申請家庭現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積應當合并計算。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日發布的《三亞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三府〔2006〕13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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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勞務合同
服務期協議
競業限制協議
保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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