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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廳關于印發《湖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

2011-09-07
省人社廳關于印發《湖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


鄂人社規〔2011〕5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確保我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順利實施,規范和統一居民養老保險業務操作程序,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和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鄂政發〔2011〕40號)的有關規定,依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人社部發〔2009〕161號)和《關于做好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74號),省廳制定了《湖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現印發你們。請各地結合當地實際,認真貫徹落實,確保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的規范化、科學化、信息化。

各地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加強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報省養老保險局。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湖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確保全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順利實施,規范和統一居民養老保險業務操作程序,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關于做好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居民養老保險業務由社會養老保險(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鄉鎮和街道辦事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以下簡稱“鄉鎮人社服務中心”)具體經辦,村民委員會和社區居民委員會協辦人員(以下簡稱“協辦員”)協助辦理,實行屬地化管理。

第三條居民養老保險經辦工作包括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基金劃撥、個人賬戶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統計、稽核與內控、檔案管理、宣傳咨詢、舉報受理等環節。

省養老保險局負責組織指導全省開展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協調財政補貼資金及時劃撥;依據本規程制定全省居民養老保險業務經辦管理辦法;參與制定全省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財務管理細則;制定全省居民養老保險稽核與內控制度,開展稽核和內控工作;規范保險費的收繳、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和管理工作;編制、匯總、上報全省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會計和統計報表;組織開展人員培訓;參與居民養老保險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檢查指導、監督考核全省居民養老保險業務經辦等工作。

市(州)社保機構(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市、州、直管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組織指導本地區各級社保機構開展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組織開展稽核與內控工作;指導規范保險費的收繳、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和管理工作;編制、匯總、上報本地區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會計和統計報表;組織開展本地區人員培訓;檢查指導、監督考核本地區居民養老保險業務經辦等工作。

市州所在城區未設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直接由市本級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經辦。

縣(市、區)社保機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基金劃撥、基金管理、個人賬戶建立與管理、待遇核定與支付、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稽核與內控工作、檔案管理、發放卡證、統計管理、受理咨詢、查詢和舉報,負責按時上報基金、會計和統計報表,并對鄉鎮人社服務中心的居民養老保險業務經辦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考核等工作(市、州、直管市直接經辦居民養老保險業務的社保機構參照執行,下同)。

鄉鎮人社服務中心負責對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基本信息、繳費信息、待遇領取資格及關系轉移資格等進行初審,錄入有關信息,提供咨詢、查詢服務,受理舉報,負責政策宣傳、情況公示等工作。

協辦員具體負責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繳費檔次選定、待遇領取、關系轉移接續等業務環節所需材料的收集與上報,登記建立相關業務臺賬;負責向參保人員發放有關材料,督促參保人員按時繳費,通知參保人員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協助做好政策宣傳與解釋、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摸底調查、城鄉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況公示等工作。

第四條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單獨設立銀行賬戶,單獨記賬、核算,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基金。基金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第二章 參保登記



第五條年滿16周歲、具有當地城鄉居民戶籍、未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不含在校學生),攜帶戶口簿和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到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申請,選擇繳費檔次,填寫《湖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附表一,以下簡稱《參保表》)。若本人無法填寫,可由親屬或協辦員代填,但須本人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在異地無法簽章或留指紋的,可由其指定委托人代簽。

第六條協辦員負責檢查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是否齊全,在《參保表》上簽字、加蓋村(居)委會公章,并將《參保表》、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于每月10日前一并上報鄉鎮人社服務中心。

第七條鄉鎮人社服務中心負責對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進行初審,確認無誤后及時將參保登記信息錄入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在《參保表》上加蓋公章,于每月18日前將《參保表》、戶口簿復印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一并上報縣(市、區)及直接經辦居民養老保險業務的市、州社保機構(下同)。

第八條縣(市、區)社保機構應在7個工作日內對鄉鎮人社服務中心錄入的參保人員相關信息與上報的材料進行復核,確認無誤后將復核結果通過信息系統反饋鄉鎮人社服務中心,同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第九條參保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聯系電話、戶籍性質、戶籍所在地址及繳費檔次等。以上內容之一發生變更時,參保人員應及時攜帶相關證件及材料到村(居)委會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填寫《湖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變更登記表》(附表二,以下簡稱《變更表》)。協辦員每月10日前將相關材料及《變更表》上報鄉鎮人社服務中心。

鄉鎮人社服務中心初審無誤后,將需要變更的信息及時錄入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并于每月18日前將相關材料及《變更表》上報縣(市、區)社保機構。縣(市、區)社保機構應在7個工作日內對變更登記信息進行復核,確認無誤后將復核結果通過信息系統反饋鄉鎮人社服務中心,同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第十條參保人員出現出國(境)定居、跨縣(市、區)轉移或死亡等情況的,應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并進行注銷登記。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應持相關證件、材料到村(居)委會提出注銷登記申請,填寫《湖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注銷登記表》(附表三,以下簡稱《注銷表》)。

辦理注銷登記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2)出國(境)定居的,應提供出國(境)定居證明;

(3)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應提供相關證明;

(4)跨縣(市、區)轉出的,應提供戶籍關系轉移證明;

(5)參保人員死亡的,應提供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非火化區除外),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能夠確定其繼承權的法律文書、公證文書等;人員失蹤宣告死亡的,應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

第十一條協辦員于每月10日前將《注銷表》及有關證明材料上報鄉鎮人社服務中心。鄉鎮人社服務中心初審無誤后,將注銷登記信息錄入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并于每月18日前將上述材料上報縣(市、區)社保機構。

縣(市、區)社保機構應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確認無誤后,結算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按照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有關規定,將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支付給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支付成功后,終止其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并將復核處理結果通過信息系統反饋鄉鎮人社服務中心,有關材料及時歸檔備案。

第十二條縣(市、區)社保機構應于每月月末前將當月新增參保人員、需更換銀行存折人員的相關信息提供給指定金融機構,委托指定金融機構為新參保人員和變更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等信息的人員制發《湖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銀行存折》(附件一,以下簡稱“銀行存折”)。

對已辦理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和需要更換銀行存折的,應于辦理參保登記或變更登記的次月,由縣(市、區)社保機構負責通過鄉鎮人社服務中心或協辦員發放到相關人員手中。



第三章 保險費收繳



第十三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按年度(自然年度)繳納。參保人員應于當年12月31日前將當年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存入銀行存折。參保人員在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當年應繳納本年度的養老保險費;達到領取待遇年齡的參保人員,到齡當年也可以繳納本年度的養老保險費。

第十四條縣(市、區)社保機構定期生成扣款明細信息,并將扣款明細信息傳遞至指定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根據縣(市、區)社保機構提供的扣款明細信息從參保人員的銀行存折上足額劃扣養老保險費(不足額不扣款)。金融機構在扣款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扣款結果信息、資金到賬憑證等反饋給縣(市、區)社保機構。

縣(市、區)社保機構應及時將金融機構反饋的扣款結果信息導入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根據扣款結果信息、資金到賬憑證核對扣款明細信息與實際到賬金額是否一致。核對無誤后,縣(市、區)社保機構將扣款金額記入個人賬戶,打印《湖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匯總表》(附表四,兩聯),并從次月起開始計息。

縣(市、區)社保機構應及時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名單通過信息系統反饋鄉鎮人社服務中心,鄉鎮人社服務中心應及時告知協辦員,協辦員負責對參保人員進行繳費提醒。至繳費截止日,仍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按中斷繳費處理。

第十五條村集體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給予補助或資助的,應于每月10日前向鄉鎮人社服務中心提交《湖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集體補助(資助)明細表》(附表五,以下簡稱《集體補助(資助)表》),并將補助或資助金額存入指定金融機構收入賬戶。

鄉鎮人社服務中心將《集體補助(資助)表》錄入信息系統,并于每月18日前將《集體補助(資助)表》上報縣(市、區)社保機構。

金融機構在收到款項的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到賬憑證反饋縣(市、區)社保機構。

縣(市、區)社保機構收到到賬憑證后,應及時將到賬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對集體補助或資助明細信息進行確認,將集體補助或資助金額記入個人賬戶,打印《湖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集體補助(資助)匯總表》(附表六,兩聯),并從次月起開始計息。

第十六條按鄂政發〔2011〕40號和當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規定,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應及時到村(居)委會辦理補繳手續,填寫《湖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補繳申請表》(附表七,以下簡稱《補繳表》),由協辦員于每月10日前將《補繳表》上報鄉鎮人社服務中心,待審核通過后,通知補繳人將需補繳的保險費存入銀行存折。

鄉鎮人社服務中心應對參保人員的補繳資格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將補繳信息錄入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于每月18日前將有關材料上報縣(市、區)社保機構。

縣(市、區)社保機構復核無誤后,應在當月月末生成補繳扣款明細清單,傳遞至指定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根據第十四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進行扣款和信息反饋。

縣(市、區)社保機構應按照第十四條第三款的有關規定,為參保人員記錄個人賬戶,打印《湖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補繳匯總表》(附表八,兩聯)。

第十七條對于暫不具備通過金融機構直接扣繳養老保險費條件的地區,可暫由政府委托的征收機構會同金融機構進行收繳,開具省統一印制的湖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票據。



第四章 個人賬戶管理



第十八條縣(市、區)社保機構應為每位參保繳費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記錄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地方政府補貼、其他補助及利息。參保人員繳納(包括地方政府為重度殘疾人代繳及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的資助)的養老保險費作為“個人繳費”記入;村集體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對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補助或資助作為“集體補助”記入;地方政府對個人的繳費補貼以“政府補貼”名義記入。個人賬戶記錄項目應包括:個人基本信息、繳費信息、養老金支付信息、個人賬戶儲存額信息、轉移接續信息、終止注銷信息等。老農保參保人員轉入居民養老保險時,老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記入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九條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到賬后,縣(市、區)社保機構將個人繳費額和地方政府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同時記入個人賬戶,并從繳費的次月起開始計息。縣(市、區)社保機構打印《湖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地方政府補貼匯總表》(附表九,三聯),其中一聯交縣(市、區)財政部門。

第二十條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結息年度。縣(市、區)社保機構應于一個結息年度結束時對當年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進行結算。當年個人賬戶儲存額按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息,歷年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按人民銀行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計息。

省社保機構每年年初公布截止上一年度個人賬戶儲存額的計息利率。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員可到鄉鎮人社服務中心打印《湖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明細表》(附表十,以下簡稱《個人賬戶表》),或登陸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門戶網站查詢本人的個人賬戶記賬明細等相關信息,也可通過12333電話咨詢服務系統查詢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參保人員對個人賬戶記錄提出異議的,需向村(居)委會提交書面申請,逐級申報,縣(市、區)社保機構應及時受理并進行核實。經審核,確需調整的,應由縣(市、區)社保機構及時處理并將更改的信息錄入信息系統。信息系統保留處理前的記錄,縣(市、區)社保機構通過鄉鎮人社服務中心或協辦員及時將處理結果告訴參保人員。

第二十三條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于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除出現第十條有關情況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四條鄉鎮人社服務中心每月底前通過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查詢次月符合領取養老金待遇條件參保人員的名單,生成《湖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通知單》(附表十一),交協辦員通知參保人員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

第二十五條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應于達到領取待遇年齡前一月攜帶戶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材料,到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辦理待遇領取登記手續。參保人員從達到領取待遇年齡的次月起開始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協辦員負責檢查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并于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待遇年齡當月10日前將相關材料上報鄉鎮人社服務中心。

第二十六條鄉鎮人社服務中心應審核參保人員的年齡、本人及其子女參保繳費情況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出生年月與身份證號碼不一致的以身份證號碼為準。符合待遇領取資格人員的相關材料于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當月18日前上報縣(市、區)社保機構。

第二十七條縣(市、區)社保機構應在7個工作日內對有關材料進行復核,并按有關規定對申報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認定,確認未享受其他社會保險待遇后,計算待遇領取人員的養老金金額,生成《湖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附表十二)。

縣(市、區)社保機構應于每月月末前根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個人賬戶資金支付等情況,編制《湖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審批表》(附表十三),送縣(市、區)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及時將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劃入居民養老保險支出戶。

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縣(市、區)社保機構應在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待遇年齡次月將領取待遇人員支付明細清單、資金轉賬憑證等提供給指定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應及時將支付金額劃入待遇領取人員銀行賬戶,同時向縣(市、區)社保機構傳送支付回執,并于3個工作日內,向縣(市、區)社保機構反饋資金支付情況明細。每月月末前,縣(市、區)社保機構核對無誤后,將支付信息錄入信息系統,進行支付確認處理并相應扣減待遇領取人員的個人賬戶記錄額。

第二十八條對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的城鄉居民,鄉鎮人社服務中心應按照第二十四條有關規定,通知其在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后,按照第二十五條有關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并于次月按標準發放基礎養老金;對于已經領取老農保養老金待遇、年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在繼續按老農保規定發放老農保養老金待遇的基礎上,另為其按標準發放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第二十九條對出國(境)定居、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或死亡等情況,需要一次性領取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的參保人員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需持有關證明材料,到村(居)委會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填寫《注銷表》。協辦員應于每月10日前將《注銷表》及有關資料上報鄉鎮人社服務中心。鄉鎮人社服務中心審核無誤后,應于每月18日前將上述資料一并上報縣(市、區)社保機構。縣(市、區)社保機構應按第十一條、第三十三條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待遇領取人員對待遇額有異議的,需向村(居)委會提交書面申請,逐級申報。縣(市、區)社保機構應及時受理并進行核實,并將核定結果書面逐級反饋待遇領取人員。確需調整的,經待遇領取人員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后修改信息系統記錄,系統保留處理前的記錄。

第三十一條待遇領取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被判刑收監執行或勞動教養的,協辦員和鄉鎮人社服務中心應及時提請縣(市、區)社保機構停止為其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待服刑期滿后,重新履行審批手續,再為其繼續發放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的養老金不予補發。

第三十二條待遇領取人員自死亡次月起停發養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應在待遇領取人死亡后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通過協辦員和鄉鎮人社服務中心向縣(市、區)社保機構申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注銷登記和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的一次性領取手續。

第三十三條因出國(境)定居、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等原因,需要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金額進行結算時,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應填寫《湖北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金額結算單》(附表十五),一次性結算并支付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

第三十四條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應按年度對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資格認證。定期向享受待遇領取人員發放資格認證通知,規定認證時間和方式,要求提供的相關證明資料。沒有通過資格認證的,社保機構應及時停止為其發放養老金,待其補辦有關手續后,從停發之日起補發并續發養老金。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條各級社保機構應按照國家現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加強基金管理。

第三十六條各級社保機構應設立財務管理部門或相應專業工作崗位,配備專職會計和出納。財務人員應具有會計專業資格,持證上崗。

第三十七條社保機構負責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三十八條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財政專戶應在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共同認定的金融機構開設。收入戶用于歸集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暫存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實行月末零余額管理。支出戶用于支付和轉出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除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及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支出戶應留存1至2個月的周轉金,確保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第三十九條每年年末,各級社保機構編制下年度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計劃,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經同級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條每年年初,縣(市、區)社保機構應根據當年居民養老保險參保計劃人數、繳費補貼標準和60周歲以上城鄉居民預測數、基礎養老金補貼標準,提出財政補貼計劃,經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初審后,逐級上報至省社保機構匯總,由省社保機構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縣(市、區)社保機構應協調同級財政部門在財政補助資金劃撥至財政專戶后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單據提交社保機構記收入賬。財政補貼資金在“財政補貼收入”科目中核算,并按中央、省、市(州)、縣(市、區)進行明細核算。社保機構應與財政部門按月對賬。

一個結息年度結束時,縣(市、區)社保機構應根據當年居民養老保險實際參保人數、60周歲以上居民戶籍人口數和繳費補貼標準、基礎養老金補貼標準與同級財政部門進行結算。

各級社保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嚴格執行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給付有關政策規定,確保給付金額準確無誤,及時足額下撥。

第四十一條每年年末,進行基金決算。社保機構應按統籌層次編制財務報告,逐級上報匯總,并向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計劃執行情況。



第七章 關系轉移接續



第四十二條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跨縣(市、區)轉移的,轉出地縣(市、區)社保機構應將其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轉入新參保地,由新參保地為其辦理續保繳費手續。

參保人員轉移到尚未開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地區的,其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暫不轉移,個人賬戶做封存處理,儲存額按有關規定繼續計息。待轉入地開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后,再按照規定辦理居民養老保險關系轉移。

第四十三條參保人員須持戶籍關系轉移證明、居民身份證原件等有關材料,到轉入地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填寫《參保表》和《湖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入申請表》(附表十四,以下簡稱《轉入表》)。協辦員負責檢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并于當月10日前將《參保表》和《轉入表》及有關材料上報鄉鎮人社服務中心。轉入地鄉鎮人社服務中心審核無誤后,應將參保、轉移信息及時錄入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于當月18日前將《參保表》和《轉入表》及有關材料上報縣(市、區)社保機構。轉入地縣(市、區)社保機構應在7個工作日內向轉出地縣(市、區)社保機構寄送《湖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接收函》(附件二,以下簡稱《接收函》)。

第四十四條轉出地縣(市、區)社保機構收到《接收函》后,應對申請轉移人員相關信息進行核實,符合轉移規定的,應按照第二十七條有關規定,在15個工作日內通過指定金融機構將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劃撥至轉入地縣(市、區)社保機構指定的銀行賬戶,并注銷申請轉移人員參保信息。

第四十五條轉入地縣(市、區)社保機構確認轉入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足額到賬后,應及時告知轉入人員,并進行實收處理、為轉入人員記錄個人賬戶。

第四十六條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后,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第八章 信息統計



第四十七條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實行省、市(州)、縣(市、區)、鄉鎮(街道)四級業務管理模式,系統和數據省集中管理,數據庫、服務器、網絡由省統一負責維護管理。市、縣、鄉鎮通過網絡管理和使用本級數據。

第四十八條省社保機構負責系統管理和數據維護、統計分析運用等服務工作,根據業務數據庫生成本級居民養老保險統計臺賬,通過系統參數配置方式授權各級社保機構具體經辦。

市(州)社保機構按省授權范圍,根據業務數據庫生成本級居民養老保險統計臺賬,負責統計分析運用等服務工作。

縣(市、區)社保機構負責鄉鎮人社服務中心錄入信息的審核確認;負責待遇發放、基金管理、個人賬戶建賬、檔案管理等信息的采集和錄入,并根據業務數據庫生成本級居民養老保險統計臺賬。根據省授權對數據進行變更和修改。

鄉鎮人社服務中心負責參保登記、繳費信息、待遇領取、關系轉移接續等基本信息的采集和錄入。

協辦員協助鄉鎮人社服務中心進行居民養老保險基礎信息數據采集和上報。

第四十九條省社保機構每年統一制定居民養老保險統計報表。各級社保機構和鄉鎮人社服務中心要設置統計工作崗位,明確工作人員職責,按規定上報統計信息,及時準確地提供統計信息服務。

第五十條各級社保機構、鄉鎮人社服務中心以及協辦員要按照統計報表的要求,完成統計數據的采集和報表的編制、匯總、上報等工作。統計報表按農村居民、城鎮居民分別統計,并做到內容完整、數據準確、上報及時。

第五十一條各級社保機構和鄉鎮人社服務中心應定期整理、匯總業務臺賬信息,并建立統計臺賬,編制統計報表,形成統計分析報告。



第九章 檔案管理



第五十二條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檔案局下發的《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省社保機構統一制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辦法》,由縣(市、區)社保機構負責居民養老保險業務檔案的集中管理。

第五十三條居民養老保險業務檔案分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紙質檔案包括業務經辦過程中形成的記錄、證據、依據等紙質材料;電子檔案包括紙質檔案生成的各類業務數據和影像資料等。

居民養老保險業務檔案應按農村居民、城鎮居民分類建檔。

縣(市、區)社保機構應配備專門人員、場所、設施和適應檔案現代化管理要求的技術設備。認真落實檔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鑒定、銷毀等管理要求,妥善保管、有序存放、嚴防毀損、遺失和泄密,確保檔案的安全。

第五十四條鄉鎮人社服務中心協助縣(市、區)社保機構做好紙質檔案相關材料的歸集上報和電子檔案信息錄入的基礎工作,并通過縣(市、區)社保機構生成的電子檔案開展相關經辦業務工作。

村(居)委會應建立參保人員基礎信息臺賬并妥善保存。



第十章 稽核與內控



第五十五條各級社保機構應按照部頒《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暫行辦法》建立健全居民養老保險稽核制度和內控制度。

第五十六條上級社保機構要對下級社保機構的各項業務經辦活動、基金收支行為及各項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有效監督,并定期對其執行情況進行考評。

第五十七條各級社保機構應重點稽核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數、繳費憑證相關票據、繳費補貼和養老金支付情況,嚴肅查處虛報、冒領養老金等欺詐行為。

第五十八條各級社保機構要按照內控制度的要求,合理設置工作崗位,建立崗位之間、業務環節之間相互監督、相互制衡的機制,明確崗位職責,建立責任追究制度。稽核部門應對各項業務的辦理情況和基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日常檢查,督促各個崗位嚴格履行經辦程序,準確、完整記錄各類信息,并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將各類檔案資料及時歸檔。



第十一章 咨詢、公示及舉報受理



第五十九條各級社保機構應通過新聞媒體及印發宣傳手冊等方式,采取各種通俗易懂、靈活多樣的形式,有針對性地向城鄉居民宣傳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及辦理流程。

第六十條各級社保機構和鄉鎮人社服務中心要積極開展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咨詢服務。要實行首問負責制,及時受理咨詢。對無法當場解答的問題,經辦人員應將咨詢人姓名、咨詢內容及咨詢人聯系方式等內容記錄在案,并盡快予以答復。

第六十一條各級社保機構應建立舉報獎勵制度。社保機構每年應會同鄉鎮人社服務中心和協辦員在行政村和社區范圍內對參保繳費人員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社保機構應公布舉報電話和監督電話,及時受理舉報,并對舉報情況及時進行處理。屬于冒領養老金行為的,縣(市、區)社保機構應封存被冒領人員的個人賬戶、追回被冒領的養老金,并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和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居民養老保險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業務經辦工作,待有關政策辦法出臺后再作具體規定。

第六十三條本規程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本規程從下發之日起施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湖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的通知》(鄂人社發〔2010〕54號)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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