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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遵義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1-10-17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遵義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自治縣、區(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

《遵義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遵義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合法權益,健全和完善建筑市場運行機制,規范施工企業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解決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勞動保障部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和《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省建設廳關于建立和實行貴州省建筑業企業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障金制度意見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交通、水利、電力、通訊、地質災害治理、國土整治、園林綠化等工程項目建設的總承包施工企業(以下簡稱施工企業),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供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是指為確保施工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義務,在進場施工前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的相關保證。

第二章 工資支付擔保方式和期限

第四條 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以其施工的工程項目造價為計算基數,對該項目有效。

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可以采取預繳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障金或提交擔保公司出具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書兩種方式。

第五條 采用預繳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障金方式的施工企業,應將保障金存入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設立的資金專戶,并同時提交可動用保障金墊付被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書面承諾。

第六條 采用提交擔保公司出具的工資支付擔保書進行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的施工企業,應將擔保書原件提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留檔備查。

第七條 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期限應從施工企業提交工資支付擔保之日起至該工程項目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后60日止。

第八條 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有效期限屆滿,施工企業可申請解除工資支付擔保或者退還工資支付保障金。提出申請時應提交該工程項目工資支付情況的相關資料,包括務工人員花名冊、工資表及有關工資支付的財務報表、公示情況等。

采取繳存保障金方式進行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收到施工企業申請退還工資支付保障金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同意退還保障金的決定。

采取提交擔保書方式擔保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收到施工企業和擔保公司共同出具的解除擔保合同、退還擔保保證金的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同意解除擔保合同和退還保證金的決定。


第三章 擔保額度和費率

第九條 預繳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障金比例為工程造價的3%。根據工程項目實施時間可按年度繳納,首次繳存保障金最高不超過50萬元。

施工企業信用檔案中連續3年無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無違反勞動用工管理規定等不良記錄的,如選擇預繳工資支付保障金可按工程造價的1%繳納保障金。

第十條 在3年內有不良信用記錄或者發生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施工企業,應當預繳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障金。

除前款規定的施工企業以外,其余施工企業可以選擇提交擔保公司出具的工資支付擔保書進行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其擔保額度為工程造價的10%。

第十一條 為維護健康的市場秩序,防止不正當競爭,擔保公司向被擔保的施工企業收取擔保費實行指導費率。

擔保費以擔保額度為計算基數,年擔保費率為擔保額度的5%以內,具體費率和結算方式由擔保公司與施工企業自主協商確定。

第四章 工資支付擔保確認書

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收到施工企業繳存的工資保障金或工資支付擔保書后,應當出具工資支付擔保確認書。

第十三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在頒發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時,應查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工資支付擔保確認書,凡未取得工資支付擔保確認書的建設項目,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


第五章 擔保公司的準入、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在我市范圍內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業務的擔保公司,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持有《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依法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登記,有完整的組織機構和從事擔保業務的專業人員;

(二)注冊資金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具備相應的擔保能力;

(三)近3年內無不良信用紀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五條 擔保公司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時應提交以下申報資料:

(一)擔保業務申請書;

(二)公司簡介;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四)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復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六)擔保機構備案登記證書及復印件;

(七)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承諾書;

(八)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 擔保公司實施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行為,應按擔保額度的10%繳納擔保保證金,存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設立的資金專戶,并同時提交可動用保證金墊付被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書面承諾。

第十七條 擔保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一)擔保公司享有的權利:

向被擔保的施工企業收取擔保費。

有權要求被擔保的施工企業提供相應的反擔保。

對被擔保的施工企業實行保中監管,跟蹤調查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被擔保企業應積極配合,提供必需的資料。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權利。

(二)擔保公司的義務:

積極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作,共同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工作。發現被擔保的施工企業有拖欠工資隱患和苗頭,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解決,并將情況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在擔保有效期內,不得撤保,擔保合同到期后,方能解除擔保關系。

在確認被擔保施工企業不能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時,擔保公司應按照擔保協議先行予以代償;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施工企業未依法及時結算農民工工資,經查證屬實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能支付的,用工資保障金或擔保保證金墊付。

用工資保障金墊付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企業應從墊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設立的資金專戶補交與墊付金額相同的工資保障金。

用擔保保證金墊付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擔保公司應從墊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設立的資金專戶補交與墊付金額相同的擔保保證金。

第十九條 施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相關規定處理后,通報人民銀行和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在本市范圍內的招標投標資格。

(一)未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經責令拒不改正的;

(二)不提供擔保書或拒不繳納(補足)工資保障金的;

(三)惡意制造拖欠工資假象,采取欺瞞方式退領(套取)工資保障金或工程款的;

(四)因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導致發生二次以上群體性事件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條 擔保公司不履行代償義務或者拒不補足擔保保證金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暫停受理該擔保公司出具的擔保書。因擔保公司不履行代償義務而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應依法追究擔保公司的責任,并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有關情況抄送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工業和能源委員會、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項目發包人應當按照建設施工合同,及時足額撥付工程款,督促施工企業將工資直接發放到務工人員手中。

建設工程項目發包人應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處理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并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凡是有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建設工程項目,相關建設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七章 部門職責

第二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牽頭處理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受理對未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舉報投訴,并負責及時向行政監察機關通報監管和查驗中發現的違規情況,提出責任追究的意見和建議。

住建、交通、水利、教育、衛生、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和電力、通訊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管所屬建設工程項目,嚴格把好招標投標資格、施工許可和開工報告準入關,監督建設單位工程款撥付情況,牽頭處理工程款糾紛,協助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防止拖欠克扣務工人員工資行為的發生。

工業能源主管部門負責擔保公司的日常監管工作,指導和約束擔保公司的擔保行為,協助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人民銀行負責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和擔保公司的征信管理、信用紀錄工作,將擔保公司代償情況、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拖欠工資和工資保障金信息納入征信系統管理,協助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公安部門協助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負責依法處置群體性事件中的違法人員,嚴厲打擊涉嫌犯罪的欠薪逃匿、違法討薪行為。

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并向相關部門提出建議、意見。

行政監察機關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不認真履行監管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相關單位和工作人員,應嚴肅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遵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商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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