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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殯葬管理辦法
溫州市殯葬管理辦法
2012-03-26
溫州市殯葬管理辦法
溫政令第133號
《溫州市殯葬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陳金彪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溫州市殯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殯葬管理,深化殯葬改革,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浙江省殯葬管理條例》和《浙江省公墓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殯葬活動及其管理。
第三條 本市殯葬管理工作的原則是堅持全面實行火葬,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的生態葬法,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殯葬管理工作的領導,把殯葬事業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把殯葬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列入當地的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將殯葬改革工作納入綜合環境建設考核范圍,強化殯葬管理目標責任制。
第五條 市民政部門主管全市殯葬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殯葬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殯葬管理的日常工作。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發改、公安、人力社保、國土資源、規劃、建設、衛生、環保、城管與行政執法、林業、工商、物價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民政部門做好殯葬管理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專職殯葬管理隊伍,設立社區殯葬信息員,做好本轄區的殯葬管理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殯葬改革的宣傳教育工作,引導公民革除殯葬陋習。
第二章 殯葬設施建設
第六條 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市發改、國土資源、規劃、環保、林業等部門,根據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總體規劃并結合人口、土地、交通、環境等因素,制定本市殯葬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七條 縣(市)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縣(市)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三個區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市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縣(市)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縣(市)民政部門審批;三個區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市民政部門審批。
建設公益性公墓,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
第八條 遺體火化后保留骨灰的可以葬入公墓和骨灰存放處,公墓分為公益性公墓和經營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由鎮(鄉)、街道、社區組織建設,為本鎮(鄉)、街道、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務的公共墓地。
經營性公墓是指為居民安葬骨灰提供有償服務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的建設規劃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編制,由縣級民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審批,報市民政部門備案,并由規劃、國土資源、林業、環保等部門辦理規劃、土地、林地、環保等相關手續。
經營性公墓建設應當納入省民政廳專項規劃。
公墓經營單位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建立公益性公墓、經營性公墓、骨灰存放處。
第九條 公墓要按照《溫州市公墓建設標準》的規定建造。公益性公墓雙穴的占地面積不得超過0.5平方米;經營性公墓雙穴的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單穴不得超過0.7平方米。公墓的墓碑放置后頂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過0.8米。公墓建設應體現綠色生態,控制墓區土地硬化率,公益性公墓獨立墓地單位建造率一般應控制在每畝150對(雙穴)以內。
公墓建成時,墓區綠地率不得低于墓區面積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滿9年后,墓區綠化覆蓋率不得低于墓區面積的80%。
公墓應當按安葬總容量30%的比例建設骨灰墻(廊、塔)、樹葬區、花葬區等生態環保、低價位安葬設施。
公墓禁止建造遺體墓,禁止建造宗族墓地、家族墓地,禁止接收骨灰裝棺再葬。
公墓停車場、景觀、休息亭、道路等配套設施屬于公墓審批面積,應當列入公墓規劃圖紙;公墓應當嚴格按照審批規劃圖紙建設,禁止隨意變動墓區規劃。
第十條 公墓應當按照節約土地、保護山林、美化環境的原則建設,實現墓區規范化、園林化、個性化、藝術化。
公墓單位應當因地制宜設立服務項目,為喪戶提供優質的喪葬服務,滿足不同層次的喪葬需求。
第十一條 公墓收費屬于公益性服務價格,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制定和公布。公墓單位應當按核定的收費標準收費。
禁止出租、炒賣墓地、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第十二條 公墓單位應當維護墓區秩序,保持墓區寧靜、清潔,負責維修墓穴和墓區其他設施。
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為一個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屆滿前,用戶要求延長使用期的,公墓單位應當允許,并辦理墓穴續用的相關手續。
骨灰公墓單位應當根據售出墓穴的數量和使用年限,將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預留作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內的維護經費,單獨建賬;預留維護經費不足的,骨灰公墓單位應當予以補足。當地民政、財政部門負責監督公墓維護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遺體火化管理
第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遺體火化,禁止土葬。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殯儀館必須憑死亡證明和骨灰安放證明接收和火化遺體。
死亡證明是指由公安機關或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出具死亡證明或死亡醫學證明,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鎮(鄉)、街道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以上(含)的醫療機構中死亡的,由該醫療機構出具死亡醫學證明;
(二)在前項所列醫療機構之外正常死亡的,由死亡地或遺體所在地鎮(鄉)、街道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出具死亡醫學證明;
(三)非正常死亡(指交通事故、自然災害等以及犯罪行為等造成的死亡)和無名、無主遺體,由死亡地或遺體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死亡證明。
骨灰安放證明是指當地殯葬管理部門出具的海葬等不保留骨灰證明;樹葬、花葬、塔葬等節地葬法證明;公墓單位出具的公墓使用證明、骨灰寄存證明或當地鎮(鄉)、街道出具的骨灰處置證明。
第十五條 遺體應當及時運至死亡所在地殯儀館。
在醫療機構死亡的,醫療機構或喪戶應當及時通知當地殯儀館接運遺體。
其他正常死亡的,喪戶或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公安部門和鎮(鄉)、街道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報告。鎮(鄉)、街道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當及時出具死亡證明。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喪戶及時與殯儀館聯系接運遺體和辦理其他有關殯葬事宜。
非正常死亡的遺體,由公安部門通知殯儀館接運,并告知喪戶或死者生前所在單位辦理手續后火化。
無名、無主遺體,由公安部門通知殯儀館接運,并通知遺體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火化手續。
第十六條 遺體需要在殯儀館保存的,應當辦理手續,保存期限一般不超過7天,特殊情況需要延期保存的,應當經當地殯葬管理部門批準。保存費由申請人交納。
高度腐爛的遺體應當立即火化;因嚴重傳染病致死的遺體,應當立即消毒,并在送到火化殯儀館后立即火化。
第十七條 本市人員在外地死亡或者外地人員在本市死亡的,應當在死亡所在地殯儀館火化。因特殊原因,喪戶或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需要將遺體運回死者生前居住地火化的,應持死者生前居住地市或縣(市、區)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經死亡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批準。
第十八條 享受喪葬費待遇的人員死亡后,有關單位應當憑火化殯儀館出具的火化證明,按有關規定向喪主發放喪葬費。
第十九條 殯儀館、殯儀服務中心等殯儀服務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遺體接運、保存、火化等各項規章制度,為喪戶提供規范、優質、文明的殯儀服務。
殯儀服務收費應當公開,并不得違反物價部門的規定。
遺體的接運、火化等,由殯儀館、殯儀服務中心等殯儀服務單位負責承辦,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殯儀服務業務。
第四章 骨灰安置和喪事活動管理
第二十條 禁止在公墓以外的任何地方新建、擴建墳墓。
第二十一條 提倡不保留骨灰的生態葬法。遺體火化后保留骨灰的,可以在骨灰堂、骨灰墻(塔、廊)等骨灰存放處存放,也可以葬入公墓。禁止將骨灰裝棺土葬。
實行樹葬、花葬、草坪葬、海葬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生態葬法的,政府予以獎勵,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行樹葬、花葬、草坪葬的,在縣(市、區)殯葬管理部門登記,由安葬公墓單位出具證明,經檢驗符合條件后,三個區的喪主憑證明,由戶籍所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經費由市、區按現行財政體制分擔。各縣(市)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獎勵。
(二)實行海葬等不保留骨灰的,在縣(市、區)殯葬管理部門登記,由殯葬部門工作人員協同實行,并開具證明,三個區的喪主憑證明,由戶籍所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經費由市、區按現行財政體制分擔。各縣(市)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獎勵。
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殯儀活動應當文明、節儉,不得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在喪事活動中從事下列殯儀活動:
(一)占用城市廣場、道路、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設置靈堂、靈棚等;
(二)在城市居民區內和繁華商業街區兩側擺放花圈、花籃,舉行影響周圍群眾正常生活等;
(三)在城市廣場、道路、學校等公共場所進行圍喪、游街、吹打、燃放鞭炮等;
(四)在未經民族宗教管理部門批準的場所內舉行宗教喪葬儀式;
第二十三條 完善殯儀館、殯儀服務中心等殯儀服務單位設施建設,全面推行喪事集中在殯儀館、殯儀服務中心等殯儀服務場所辦理。
第二十四條 生產、銷售喪葬用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縣級殯葬管理部門發放其從業資格證。
禁止生產、銷售冥幣、紙錢、紙扎等喪葬用品,禁止生產、銷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第二十五條 殯儀館、殯儀服務中心等殯儀公共服務單位采購喪葬用品應當按照政府規定程序實行公開招投標,切實為喪戶提供價廉質優的喪葬用品。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職責是:
發展改革部門:將殯葬事業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并組織殯葬項目的實施、項目資金的安排,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民族宗教部門:協助民政部門做好少數民族的殯葬改革工作。
公安部門:依法為殯葬改革工作保駕護航,及時嚴肅處理干擾、破壞殯葬改革、惡意阻撓殯葬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事件。
民政部門:主要承擔推進殯葬改革、加強殯葬管理、監督殯葬服務等方面的職能,協調有關部門制止亂埋亂葬,加強市場監管。殯葬執法機構應當切實履行殯葬管理職能,認真開展殯葬執法。殯葬服務單位要提升殯葬服務能力水平,提供優質服務。
財政部門:將殯葬改革和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人力社保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核喪葬費和撫恤費的發放。
國土資源部門:查處占用土地、非法買賣土地特別是占用耕地亂建墳墓行為,保障殯葬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用地。
規劃部門:做好殯葬設施建設、公墓建設標準等規劃的編制、指導和審查工作。
衛生部門: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如遇人員在醫療機構死亡的,醫療機構要及時通知殯儀館接運遺體,并按規定辦理遺體移交手續。
環保部門:對殯葬設施、公墓要依法進行環境評估。
城管與行政執法部門:加強對亂搭亂建靈棚、燃放鞭炮、停尸辦喪事、占道路祭、沿街拋撒紙錢的行為進行勸阻和制止。對在辦理喪事過程中制造噪聲的行為進行勸阻,對拒不聽從勸阻的,配合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林業部門:查處占用林地亂建墳墓、毀林造墓行為,指導和督促既有墳墓的綠化工作,配合規劃部門做好公墓規劃的審核。
工商部門:查處違規經營殯葬服務行為;開展喪葬用品市場整頓,取締生產、銷售違規喪葬用品行為。
物價部門:審查殯葬服務收費,檢查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執行情況,查處亂收費、搭車收費等行為。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殯葬管理條例》、《浙江省殯葬管理條例》、《浙江省公墓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香港、澳門和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的喪葬事宜以及已建墳墓的有關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法律法規及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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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
退休返聘合同
兼職協議
其他勞務合同
服務期協議
競業限制協議
保密協議
規章制度
員工手冊
招聘
合同
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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