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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威海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2012-08-27
威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威海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威政辦發〔2012〕67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威海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威海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的良好氛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食安辦〔2011〕25號)和《山東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威海市范圍內食用農產品種養殖、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食品進出口等環節的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

第三條 市和各市區(含高區、經區、工業新區,下同)政府(管委)負責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的組織領導工作。

市和各市區政府(管委)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食品安全辦)負責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工作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獎金審定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的保障等工作。

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食品安全舉報的受理、核實、查處、反饋和舉報獎勵資金的發放工作。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明確舉報的受理范圍,指定專人負責舉報事項。

全市統一的食品安全舉報投訴電話號碼為12345(市長公開電話)。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對涉及食品安全的違法案件進行舉報。舉報途徑包括:來人舉報,電話、傳真、電子郵件舉報,信函舉報,其他途徑舉報等。鼓勵實名舉報。

第五條 舉報下列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的,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的,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肉類及其制品的,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四)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肉類的,加工銷售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肉類制品的;

(五)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志或者其他產品標志生產經營食品的;

(七)違法生產加工、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違反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八)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

(九)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六條 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負責受理舉報。農業、海洋與漁業、畜牧獸醫部門受理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環節違法行為舉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理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違法行為舉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食品流通環節違法行為舉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受理餐飲服務環節違法行為舉報;商貿流通主管部門受理生豬屠宰環節違法行為舉報;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受理食品進出口環節違法行為舉報;公安部門受理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行為舉報。

舉報受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對不屬于本部門監管職責范圍的,應及時書面移交有監管職責的部門調查處理。對舉報內容涉及多個監管領域的,首先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將舉報受理材料轉交同級政府(管委)食品安全辦,由食品安全辦確定主要受理部門及配合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舉報內容應當由下級有關部門查處的,要及時移交下級部門調查處理;應當由上級部門查處的,要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并按規定移送。

第七條 有關部門受理舉報后,應當對舉報內容進行認真調查核實。涉嫌違法的,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政府(管委)食品安全辦通報舉報受理及查處情況,如有特殊情況,應當及時通報。

第八條 被舉報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由有關部門按照違法案件涉案貨值金額的一定比例獎勵舉報人。舉報獎勵設為以下四個等級:

一級獎勵:舉報人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完全相符,積極協助現場調查,能夠詳細提供違法事實關鍵證據和票據的,按涉案貨值金額的8%—10%予以獎勵;

二級獎勵:舉報人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協助查處工作,舉報現場物證、書證及其他有效證據齊全的,按涉案貨值金額的5%—7%予以獎勵;

三級獎勵:舉報人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大致相符,僅提供違法線索,協助查處工作的,按涉案貨值金額的2%—4%予以獎勵;

四級獎勵:舉報人僅提供案件線索,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的,按涉案貨值金額的1%予以獎勵。

對舉報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地下“黑窩點”、“黑作坊”的,以及違法生產經營單位內部或者食品行業內部的舉報人員,凡獎勵未達到一級標準的,應當在原獎勵等級基礎上,再提高一個獎勵等級。

對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食品安全問題及時進行舉報,并積極協助調查處理的,根據舉報人的具體表現,給予1000 元至1 萬元的獎勵。

每次舉報獎勵最高金額一般不超過30 萬元。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經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批準,可以不受此限制。

第九條 舉報人獎勵確認:

(一)舉報人實名舉報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直接獎勵舉報人;

(二)舉報人匿名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時,應當與受理舉報部門提前約定舉報密碼,經查證屬實后,舉報人憑舉報密碼申領舉報獎金;

(三)兩人以上分別舉報同一案件線索的,獎勵最先舉報人;兩人以上共同舉報同一案件線索的,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由獎勵機關裁決;

(四)對同一案件的舉報只獎勵一次。

第十條 舉報獎勵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具體承辦案件的部門應當自舉報案件結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人身份、涉案貨值和獎勵標準進行確認,提出獎勵意見,并填寫《威海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審批表》,向同級政府(管委)食品安全辦提出申請。

(二)審批。各級政府(管委)食品安全辦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與同級財政部門共同審核,按程序做出是否實行獎勵的決定,并書面回復申請單位。

(三)通知。獎勵申請經審批同意后,具體承辦案件的部門應當及時填寫《威海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于5個工作日內送達舉報人,并由其填寫送達回執。因故無法將通知書送達舉報人的,承辦部門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通知書上;3個月內仍無法通知舉報人的,取消獎勵。

(四)發放。舉報人接到通知書后,攜帶通知書到指定地點、憑有效證件領取獎金。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舉報人委托他人代領的,受委托人須攜帶通知書、委托書及雙方有效證件。

具體承辦案件的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獎金發放工作,并填寫《威海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獎金發放表》,做好登記和保密工作。

第十一條 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由負責舉報案件調查處理或牽頭調查處理的有關部門先行墊付,財政部門按照獎勵審核意見和有關部門獎勵資金支付憑證及時核撥。舉報獎勵資金專款專用,并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管委)食品安全辦要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加強對舉報獎勵資金申請、審批和發放的監督管理,定期對舉報獎勵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管委)食品安全辦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受理、移交、查處、獎勵及保密工作制度,按照國家保密相關規定,管理舉報材料和記錄,嚴禁將舉報人姓名、身份、電話、居住地及舉報情況公開,或者泄露給被舉報單位和其他無關人員。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舉報人打擊報復,對泄露舉報人信息、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舉報人可向同級紀檢監察部門投訴舉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舉報人應當對所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以及偽造舉報材料騙取或者冒領獎金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管委)食品安全辦、公安、財政、食品安全監管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事項未認真核實查辦的;

(三)有泄密行為的;

(四)向被舉報人透露相關信息,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五)違反財經紀律使用獎勵資金的;

(六)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六條 新聞媒體在公開披露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前,主動與各級政府(管委)食品安全辦或有關部門協作,提供案件線索或者協助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本辦法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下列情形不適用本辦法:

(一)從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動的人員主動交代、自首或主動歸案的;

(二)案件查辦部門在調查取證、偵查、審理等過程中新發現或從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動的人員新交代的;

(三)案件查辦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直系親屬舉報的;

(四)其他不屬于有獎舉報范圍的。

第十八條 市和各市區政府(管委)及相關監管、執法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鼓勵社會監督,引導廣大群眾踴躍舉報、據實舉報。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威海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8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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