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現將《常州市市區危舊房城中村改造管理辦法》頒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常州市市區危舊房城中村改造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推進危舊房、城中村改造工作,改善居民居住環境,優化城市空間布局,促進土地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區范圍內的危舊房、城中村改造,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危舊房包括危房和舊房。危房是指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確認,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結構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舊房是指1980年前建成投入使用或1980年后建成投入使用但破損嚴重的房屋。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區范圍內,仍然保留農村建制、居住及配套設施落后的居住村落。
第三條危舊房、城中村改造應當遵循政府主導、以區為主、科學規劃、依法進行、成片改造、分步實施的原則。
第四條市政府統一組織領導危舊房、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區政府組織實施所轄區域內危舊房、城中村改造工作。
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危舊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建設、規劃、財政、審計、公安、信訪、監察等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危舊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依法辦理危舊房、城中村改造的項目審批手續和對投資進行管理;
(二)國土資源部門負責依法對危舊房、城中村改造項目范圍內的土地權屬進行審核,提供相關地籍資料,組織實施項目用地供應,辦理有關用地手續;
(三)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依法對危舊房、城中村改造項目的開發建設進行監督管理;
(四)規劃部門負責危舊房、城中村改造片區規劃的組織編制,依法確定項目規劃條件,辦理有關規劃手續,做好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
(五)財政部門、審計部門負責依法對危舊房、城中村改造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六)公安部門、信訪部門依法協助配合做好危舊房、城中村改造中的社會穩定和矛盾化解工作;
(七)監察部門負責依法對危舊房、城中村改造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督、監察。
第五條國有土地上的危舊房、城中村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與補償按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集體土地上的危舊房、城中村改造項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各區應當在深入調查摸底、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于每年10月底前擬定下一年度危舊房、城中村改造計劃建議項目,經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綜合平衡后,報送市政府。
第七條危舊房、城中村改造應當納入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住房保障計劃和住房建設計劃。
第八條市政府與各區政府簽訂危舊房、城中村改造目標任務責任書,下達年度計劃任務,并將其納入對各區政府的年度目標考核。
第九條危舊房、城中村改造應當堅持成片改造的原則。以現有用地范圍為基礎,結合所在地塊的特點和周邊路網結構等情況,合理整合周邊土地資源,實行連片整體改造。連片整體改造涉及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等,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前提下,通過土地置換等方式,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后,對存量建設用地進行調整使用。
危舊房、城中村改造用地應當優先納入土地供應計劃,優先落實集體農用地轉用指標。
第十條在符合城鄉規劃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前提下,合理確定危舊房、城中村改造項目地塊的日照標準、綠地率、停車泊位數量、退界等各項規劃技術指標,并可通過適當提高項目建設容積率等措施,力求達到項目平衡。
第十一條對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的相關補助資金,按照有關規定,全額用于支持各區危舊房、城中村改造項目。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根據對各區危舊房、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考核情況撥付補助資金。
第十二條各區應當組織對危舊房、城中村改造項目進行科學論證,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危舊房、城中村改造項目具體方案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制定,實行區別對待、“一村一策”。具體方案中應當明確政策支持、規劃要求、征收補償及安置、資金平衡等事項。
第十三條各級各部門在辦理危舊房、城中村改造項目行政審批手續等相關工作中,應當建立綠色通道,提前介入、主動服務、加快辦理。
第十四條因危舊房、城中村改造項目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依法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對因危舊房、城中村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依法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十五條危舊房、城中村改造后的小區應當依法實施物業管理,建立長效機制。
第十六條未列入統一改造范圍的危房業主,可向相關部門提出改造申請,經依法辦理規劃、建設等相關手續后,可依法自行改造。
第十七條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危舊房、城中村改造工作中不履行規定的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金壇市、溧陽市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頒發的《常州市市區危舊房改造管理暫行辦法》(常政發〔2002〕7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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