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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元市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廣元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規定》的通知

2012-07-31
廣元市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廣元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規定》的通知



廣府發〔2012〕1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廣元經濟開發區、市天然氣綜合利用工業園區管委會:
    《廣元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規定》(修訂案)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修訂后的《廣元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元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31日




廣元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改善生態和人居環境,保護城市水土資源,建設優美、整潔、文明的生態園林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廣元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和建制鎮的規劃區(含各類開發區、獨立工礦區)內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園林綠地,包括以下五類:
(一)公園綠地,指向公眾開放,以游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美化、防災等作用的綠地;
(二)生產綠地,指為城市綠化生產苗木、花草和種籽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防護綠地,指城市中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綠地,包括衛生隔離帶、道路防護綠化、城市高壓走廊綠帶、防風林、城市組團隔離帶等;
(四)附屬綠地,指城市建設用地中綠地之外各類用地中的附屬綠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市政設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綠地;
(五)其它綠地,指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閑生活、城市景觀和生物多樣性有直接影響的綠地,包括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地、郊野公園、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林地、城市綠化隔離帶、野生動植物園、濕地、垃圾處理場恢復綠地等。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園林綠化,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的植樹、種草、栽花、育苗、興建和保護管理各類園林綠地等綠化環境的活動。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的領導,把城市園林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加強管理,落實責任。
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因地制宜制定本單位的園林綠化規劃和保護管理方案,積極發展屋頂綠化和垂直綠化,創建園林式單位。
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履行植樹或其他綠化義務。
第六條 市林業和園林局主管全市行政區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負責市中心城區建成區的城市園林綠化建設、保護、管理工作,參與建設工程涉及綠化內容的并聯審批與竣工驗收。各縣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城市、建制鎮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與城市園林綠化有關的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共同做好城市園林綠化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對在城市園林綠化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各縣(區)人民政府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綠地系統規劃,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第九條 城市園林綠地實行綠線管理制度。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配合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綠地指標確定大中型建設項目和新建小區的綠地范圍(即綠線)。
第十條 城市園林綠化規劃,應當從實際出發,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的關系,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堅持改善城市生態環境與豐富城市景觀和方便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充分體現生態園林城市的特點。
第十一條 市中心城區建成區城市園林綠化的指標是:近期城市綠化覆蓋率不低于35%,人均公園綠地面積不低于9m2。遠期目標為:城市綠化覆蓋率不低于 45 %,人均公園綠地面積不低于11 m2。
第十二條 城市綠化用地面積占新建、改建、擴建用地總面積的規劃指標為:
(一)舊城改造區、城市主要干道以及城市商業區內的大中型商業和服務設施不低于20%;
(二)工礦企業不低于15%;
(三)新開發建設區、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和賓館、飯店、體育場等大型公共建筑區不低于30%。新開發建設區內的居住小區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不低于1平方米;
(四)醫院、療養院不低于35%;
(五)污染嚴重的企業、事業單位不低于40%;
(六)城市規劃區內的公路、鐵路、道路應當按規劃和技術規范進行綠化;
(七)其他建設工程,地處城市建成區內的不低于25%,地處城市建成區以外的,不低于30%。
第十三條 苗圃、花圃、草圃等生產綠地的用地面積應達到城市規劃區面積的1%以上。有條件的單位應當自辦苗圃。
第十四條 公園的規劃設計,應繼承我國優秀造園藝術傳統,發揚民族風格,堅持以植物造景為主,充分突出地方特色。公園及公園鄰近范圍,不得新建有礙公園景觀的建筑。
第十五條 城市各級各類公園的總體規劃設計按以下規定審批:
(一)面積不足3萬平方米的,由縣(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不足6萬平方米的,由縣(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面積在6萬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各類綠地的建設,以種植樹木、花卉、草坪為主。公園、植物園、小游園植物種植面積不得少于綠地面積的70%,建筑物的占地面積不超過3%。
第十七條 城市園林綠化建設應與地上地下各種管線等市政公用設施保持規定的安全間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定建設項目用地位置和界線時,應兼顧管線安全和有利樹木生長,統一安排。
第十八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和審查,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從事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設計的單位,應持有相應等級的專業設計資質證書;
(二)建設單位在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工程建設項目主體設計方案時,應同時報送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時,必須有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三)城市公園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和主干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建設方案,必須報同級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報同級規委會審批后方可實施;
(四)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綠化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因國家建設確需改變設計方案的,應報原批準機關審查同意。
第十九條 任何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建設項目必須有相應的附屬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并在審批工程建設方案時,一并審批。無相應園林綠化方案的工程建設方案,不得審批。建設項目的配套園林綠化建設資金,應當根據有關園林綠化規劃和工程定額標準,在其基本建設投資中統一安排。
第二十條 各類工程項目的綠化用地面積因條件限制達不到本規定第十二條之標準的,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按所缺的綠化用地面積交納綠化費,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收取,并按照城市規劃專項用于異地綠化建設。
第二十一條 承擔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單位,應持有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市林業和園林局負責全市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的初審,并按有關規定上報審批。
第二十二條 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實行以下分工:
(一)公園綠地、街道綠地、防護綠地和風景林地,由所有權單位或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三)舊城改造區和新開發區居住區,由改造或開發單位、街道辦事處負責;
(四)生產綠地由經營單位負責。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對各單位、居住小區的園林綠地建設應當監督檢查,并給予技術指導。
第二十三條 附屬綠化工程驗收,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附屬綠化工程竣工驗收應與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同時進行,經批準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的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附屬綠化工程驗收不合格或不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驗收的,必須在下一個栽植季節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綠化專業部門進行綠化,并對責任單位按實際需要綠化費用的1至2倍收取綠化費;
(三)附屬綠化綠地面積達不到規定標準且未繳納綠化費的,工程不得竣工備案,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樹權所有者應當加強對園林綠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城市園林綠地必須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園容整潔美觀,設施完好,維持良好的游覽觀光秩序。
第二十五條 城市園林綠地的保護和管理按以下分工:
(一)公園綠地、街道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由所有權單位或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風景名勝區由所有權單位或規劃建設主管部門負責;
(三)單位附屬綠地由單位負責;
(四)居住區、居住小區綠地,由該居住區、居住小區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負責;
(五)苗圃、草圃、花圃等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負責;
(六)臨街的單位(部門)、個體經商戶、車站、停車場、建筑工地和居民住戶,分別負責其門前責任地段;
(七)開發區的綠地由開發單位或開發區內的土地使用權單位負責。
第二十六條 城市園林綠地的保護管理包括對綠地和地面上林竹、花草、設施設備的保護管理。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園林綠地,其管護經費在同級城市維護費列支。其他責任單位應當根據單位的綠化任務和養護標準,安排適當的綠化管理經費。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園林綠化用地,占用的城市園林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化用地的,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交納城市園林綠地占用費。占用期滿后,占用單位應恢復原狀或者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所需費用,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恢復。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確需改變城市園林綠地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同級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并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同時補償同等面積的園林綠地,具體辦法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 在城市公園綠地內開設經營服務點或舉辦娛樂活動的應當嚴格控制。確需設點的,必須向公園綠地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在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并接受公園綠地管理單位的管理。
第三十條 100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均屬古樹名木。對城市古樹名木實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古樹名木應當建檔掛牌,劃定保護范圍,加強養護管理。在單位管界內或者私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該單位或者居民負責養護,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技術指導。嚴禁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的,按下列規定報批:
(一)300年以上和特別珍貴稀有或者具有重要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古樹名木,由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二)其它古樹名木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樹竹花草和園林綠化設施。
因城市建設確需砍伐、移植樹木、綠籬,要求拆除花壇、花帶、草坪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辦理砍伐、移植許可證,方可砍伐、移植。
需砍伐、移植城市樹木的同一建設項目及其附屬工程,應按規定確定的范圍一次性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不得分次報批。
第三十二條 經批準砍伐、移植的城市樹木、綠籬、花壇、花帶、草坪,按規定向樹木所有者補償綠化損失費。
第三十三條 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樹木。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和樹權所有者,對妨礙交通、管線、房屋安全的樹枝應及時剪除,保持規定的安全間距。交通、管線單位認為樹木危及交通、架空管線安全的,應與樹權單位協商,及時修剪。其中確需移植、砍伐的,按本規定第三十一、三十二條辦理。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危及交通、管線及公民生命、房屋安全需要先行移植或者砍伐的,有關單位可以在事后報告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
第三十四條 在城市園林綠地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準穿行綠籬、爬樹搖樹、攀枝、采花、剝皮、刻劃竹木;
(二)不準在樹上釘釘子、拴鐵絲、架電線、拴繩掛物、拴系牲畜;
(三)不準在綠地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采石、挖藥、鏟草、狩獵、捕鳥、葬墳、放牧等;
(四)不準在綠地內停放車輛、堆放物料、倚樹堆物搭棚、圈圍樹木。
第三十五條 城市綠地中防護綠地、風景林地等成片森林的樹權所有者,應當對樹木的有害生物進行監測和防治,及時發現病情,查明原因,對癥防治,并報告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樹權所有者未自主防治森林有害生物的,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限期除治。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無故不履行城市植樹或其他綠化義務,經批評教育不改正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授權單位責令限期加倍補栽;逾期拒不補栽的,可責令加倍繳納綠化費用。
第三十七條 未經批準或者未按批準的城市園林綠化規劃設計進行施工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三十八條 未經批準改變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退還,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可并處每平方米10-20元的罰款。
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造成損毀不及時恢復,也不繳納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每日加收2%的滯納金。
  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超過批準期限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歸還;并按所占面積處以綠地占用費2倍罰款。
第三十九條 擅自砍伐,損壞城市樹竹花草或損毀園林綠地及綠化設施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責令賠償損失;并處賠償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損壞城市園林綠化設施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責令停止侵害,按重置價賠償損失;可并處10—15元的罰款。
未取得資格證書或超越資質等級從事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或承接工程項目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警告或報請上級審批機關吊銷證書,并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未經同意擅自在公園綠地內開設經營服務點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責令限期遷出或者拆除,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對不服從公園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經營服務點,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批評教育,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審批部門撤銷其設點申請批準文件,并可以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一條 擅自砍伐、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授權單位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追繳非法所得,對直接責任人處以每株樹木1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單位處以每株樹木5萬元以下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對侵占、損毀、圍擋園林綠地的,或者損毀、盜竊、占用相關設施設備,擅自關閉、拆除、遷移或者改變用途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000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對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之一的,責令立即停止侵害,并視其情節予以警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拒不履行有害生物限期除治,按照以下處理:
(一)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經過催告后可以代為除治,代為除治的成本費用由被責令限期除治者承擔;
(二)按照《四川省森林病蟲害防治實施辦法》相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標準進行處罰,并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責任;
(三)造成有害生物疫情擴散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或復議期間,不停止處罰決定的執行。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 故意損壞城市綠化及綠化設施或者拒絕、阻礙城市園林綠化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其授權單位的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執法。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涉及的綠化費、損失賠償費、綠地占用費、有害生物除害處理費標準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改、財政主管部門制定或完善。所收取的費用專項用于城市園林綠化建設。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由市林業和園林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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