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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優秀調解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優秀調解案例的通知
2012-03-3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優秀調解案例的通知
法〔2012〕1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學習領會中央領導同志的指示精神,根據形勢任務發展變化,總結審判工作經驗,確立了“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實現了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原則的與時俱進。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召開全國法院調解工作經驗交流會,總結交流了幾十年來人民法院調解工作的經驗,研究部署了下一階段人民法院調解工作,為新形勢下人民法院調解工作指明了方向。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統一負責對全國法院調解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督促工作。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認真落實最高人民法院工作部署和要求,深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在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中,不斷增強調解意識,著力提升調解能力,積極創新調解機制,努力提高調解工作水平,充分發揮調解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積極作用,取得了顯著成績,涌現了大量優秀調解案例。
2011年,王勝俊院長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全國法院優秀調解等案例的選編工作,以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充分發揮優秀調解案例的示范作用,為全國各級法院審判工作提供參考,進一步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遵照王勝俊院長重要批示精神,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正式啟動全國法院優秀調解案例評選工作。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專門成立了全國法院優秀調解案例評選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擔任評選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萬鄂湘、江必新、蘇澤林、奚曉明、南英和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周澤民擔任評選委員會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調解工作領導小組成員擔任評選委員會委員。評選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201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下發通知,要求全國各高級人民法院,包括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成立調解案例評選工作小組,認真推薦本轄區法院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底兩年期間內調解結案并已履行完畢的優秀調解案例候選案例。截止到2011年7月底,全國各高級人民法院,包括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層層推薦421件精心挑選的調解案例。其中,民事調解案例351件(含執行和解案例5件),刑事自訴和解案例、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案例42件,行政協調案例24件,國家賠償協調案例4件。評選委員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根據評選規程、評分標準,經過初評和復評程序,最終評選出了100件“全國法院優秀調解案例”,并從中評選出“全國法院十大調解案例”。根據各高級人民法院推薦候選案例的工作情況及入選優秀調解案例的數量,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等五家單位獲得組織獎。
“全國法院優秀調解案例”和“全國法院十大調解案例”是全國法院和廣大法官深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具體實踐和典范,是廣大法官審判藝術和司法智慧的結晶,是全國法院調解工作多年經驗和社會效果的展示。現將“全國法院優秀調解案例”和“全國法院十大調解案例”予以印發,供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學習借鑒,更加重視調解工作,不斷提高調解水平。
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學習,充分發揮優秀調解案例的示范作用。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認識學習借鑒“全國法院優秀調解案例”和“全國法院十大調解案例”的重要意義,把學習活動作為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任務,認真組織,開展好學習活動。各高級人民法院要把學習借鑒“全國法院優秀調解案例”和“全國法院十大調解案例”列入本轄區三級法院年度培訓計劃,采取集體學習討論、法官自學、撰寫體會文章、開設專題講座等多種方式,突出學習重點,注重學習效果,切實把優秀調解案例的成功經驗和調解藝術轉化為廣大法官的調解工作能力,積極推動法院調解工作水平上新臺階。
二要緊密聯系實際,務求實效。要緊密聯系人民法院工作實際,教育引導廣大法官對照優秀調解案例,認真查找差距,進一步深化對“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理解與把握,堅持調解優先,做到調判結合,增強調解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進一步深化對調解“自愿、合法”原則的理解和把握,切實尊重當事人的意愿,最大限度保障當事人權益,努力實現社會公平正義;進一步深化對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的理解和把握,努力做到互利共贏,實現案結事了人和;進一步深化對調解方法和技巧的理解和把握,切實提高廣大法官的調解能力,努力夯實調解工作基礎。
三要全面結合當前法院學習教育活動,實現司法能力全面提高。要把學習活動與當前人民法院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再學習再教育活動、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緊密結合,與開展創先爭優、“人民法官為人民”主題實踐活動、“忠誠、為民、公正、廉潔”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和司法核心價值觀教育實踐活動有機結合,進一步堅定司法信念,規范司法行為,改進司法作風,全面提高司法能力,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人民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
附:1、全國法院優秀調解案例名單
2、全國法院優秀調解案例評選活動組織獎單位
3、全國法院十大調解案例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全國法院優秀調解案例名單
一、北京市
1、 上海美林閣餐飲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訴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物權保護糾紛案(〔2009〕高民終字第3771號)
2、華夏汽車俱樂部有限公司訴趙冬林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2010〕二中民終字第04907號)
3、陳強訴周洪渝、北京送變電公司、四川省輸變電工程公司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案(〔2010〕房民初字第8055號)
二、天津市
4、羅彩霞訴王佳俊等姓名權糾紛案(〔2009〕青民一初字第1820號)
5、天津宏碩機織地毯有限公司訴天津飛馬紡織有限公司侵犯專利權糾紛案(〔2010〕津高民三終字第18號)
6、劉樹萍、寧振洪訴李小春誹謗案(〔2010〕一中刑終字第7號)
7、鄭紅樺訴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政府土地登記糾紛案與鄭紅樺訴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記糾紛案(〔2008〕紅行初字第8、9號)
三、河北省
8、劉愛龍、唐生明等訴有騄(秦皇島)旅游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系列案(〔2010〕山民初字第214-220號)
9、雞澤縣恒通達煤炭經銷有限公司訴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2010〕邢民二初字第3號)
四、山西省
10、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訴化學工業部桂林藍宇航空輪胎發展有限公司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案(〔2009〕晉民終字第114號)
11、趙東貴等訴榆次區北田鎮西雙村村民委員會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2010〕晉中中法民終字第395號)
12、白立霞訴衛立剛離婚糾紛案(〔2009〕運中民終字第550號)
五、內蒙古自治區
13、付維澤等訴奈曼旗八仙簡鎮巴彥敖包嘎查委員會確認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糾紛案(〔2009〕通民終字第127號)
六、遼寧省
14、孫成文等訴丹東福成染化設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系列案(〔2010〕遼審一民提字第00203號)
15、大連億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大連雙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2010〕遼民一終字第00081號)
16、劉大偉訴大連華宏亞麻紡織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2010〕瓦民初字第3586號)
17、胡益林訴營口弘程集裝箱公路運輸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系列案(〔2010〕本縣民初字第51號等11件案件)
18、宋若賢申訴的張志偉故意傷害案(〔2008〕遼審刑再字第5號)
七、吉林省
19、長春市朝陽筑路工程處清算組訴長春市童裝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09〕長民一終字第198號)
20、金文豪訴魚得海、李相林、吳君、趙正山故意傷害案(〔2008〕長經開刑初字第146號)
八、黑龍江省
21、楊文國故意殺人案(〔2010〕黑刑一終字第105號)
22、張鐵民故意殺人案(〔2010〕大刑再字第1號)
23、五大連池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管理委員會申請執行征地案(〔2009〕五行執字第1號)
九、上海市
24、嚴云泰等訴嚴嘉平等繼承糾紛案(〔2006〕滬一中民一(民)初字第74號)
25、考泰斯(上海)塑料制品公司訴長城汽車股份公司技術委托開發合同糾紛案(〔2007〕滬二中民五(知)初字第303號)
26、江海等訴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系列案(〔2009〕長民一民初字第2588號等9件案件)
27、金堅森故意傷害案(〔2008〕金刑初字第1170號)
28、上海人民印刷八廠訴上海萬有全豫園菜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2008〕黃民四(民)初字第1056號)
29、陳國平故意傷害案(〔2009〕閘刑初字第476號)
十、江蘇省
30、張必橋故意殺人案(〔2011〕揚刑初字第0004號)
31、徐慧明訴姚肇弟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2010〕建民初字第1915號)
32、馬有余訴陳永奎、吳業紅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2010〕揚廣民初字第285號)
33、陳甦訴南京市第二醫院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2010〕鼓民初字第3630號)
34、海門市中海貿易有限公司訴南通升華燃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2010〕通中商終字第0044號)
35、姚恭儉等訴揚中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案(〔2010〕蘇行終字第0008號)
十一、浙江省
36、陳艷軍等訴浙江杭蕭鋼構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市場虛假陳述賠償糾紛系列案(〔2007〕杭民二初字第133號)
37、正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施耐德電氣低壓(天津)有限公司、寧波保稅區斯達電氣設備有限公司樂清分公司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07〕浙民三終字第276號)
38、臨海市華杰船業有限公司訴寧波匯海船運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糾紛系列案(〔2010〕浙海終字第55、56號)
39、康科國訴奉化市城建開發有限公司西塢分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2008〕奉民一初字第2325號 )
40、衢州市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訴衢州市衢江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工傷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確認案(〔2010〕衢行初字第10號)
41、溫嶺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訴葉躍明等返還原物糾紛系列案(〔2010〕臺溫民初字第980號等12件案件)
42、杜文芳訴肖峰離婚糾紛案(〔2008〕杭西民一初字第0564號)
十二、安徽省
43、安徽巨森電器有限公司訴安徽巨鑫電器有限公司侵害知識產權糾紛系列案(〔2010〕合民三初字第209、210號)
44、柏發江故意殺人案(〔2010〕六刑初字第0015號)
45、馮霞訴曹達軍離婚案(〔2010〕宣民一初字第01786號)
46、天創科技有限公司訴東環冶金爐料廠定做安裝合同糾紛案(〔2010〕金民二初字第32號)
47、王文冠訴吳秉衡、安徽省安壽水泥有限公司聯營合同糾紛案(〔2010〕六民二再初字第0001號)
十三、福建省
48、廈門立德置業管理有限公司訴江群如物權確權糾紛案(〔2009〕海民初字第1969號)
49、連城縣鑫都礦業有限公司訴福建省國土資源廳等行政許可及行政賠償案(〔2009〕閩行終字第35號)
50、史禹訴泉州市第十五中學、吳為琦等侵害健康權糾紛案(〔2010〕鯉民初字第428號)
51、謝美香訴馮建興、馮建旺自留山侵權糾紛執行和解案(〔2010〕邵民初字第694號)
52、福建省廈門僑星實業總公司與周國安等養老金糾紛系列案(〔2010〕閩民申字第434號等412件案件)
十四、江西省
53、陳美蘭訴南昌東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2008〕東民初字第234號)
54、胡建平訴李高福、李高祿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系列案(〔2009〕贛中民三終字第249—1號、〔2009〕贛民一初字第97號)
十五、山東省
55、河北驕傲船務有限公司請求確認民事訴訟財產保全行為違法申訴案(〔2009〕魯確申字第25號)
56、莒縣人民醫院小店分院等訴山東三泉藥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系列案(〔2009〕魯民提字第280號等22件案件)
57、程加祿訴蘇玉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2009〕市民再初字第8號)
58、張宇強、金長義等訴即墨市市場建設服務中心勞動爭議糾紛系列案(〔2010〕即民初字第43號等91件案件)
59、留莊六村689戶村民訴棗莊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新安煤礦、留莊六村村委會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2010〕微民初字第26號)
60、王學武等訴濰坊萬勝生物農藥有限公司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案(〔2008〕濰民終字第750號等136件案件)
61、季亮明訴張德、馬寶林、青島益青出租汽車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糾紛案(〔2011〕南民初字第40008號)
十六、河南省
62、黃慧訴南陽市中心血站、南召縣衛生局、南召縣人民醫院健康權糾紛案(〔2006〕南召民一初字第223-1、223-2、223-3號)
63、李永勝故意殺人案(〔2009〕豫法刑三終字第00190號)
64、陳業友等訴南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規劃局行政許可糾紛系列案(〔2009〕南行終字第58號等19件案件)
十七、湖北省
65、關于江漢石油鉆頭股份有限公司訴天津立林鉆頭有限公司、幸發芬侵犯商業秘密案(〔2009〕鄂民三終字第30號)
十八、湖南省
66、漣源鋼鐵總公司駐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供銷經營部訴陳少華、曹錕、曹瑋排除妨害糾紛案(〔2010〕岳中民一終字第96號)
67、劉曼、張春常等訴常德市農產品大市場開發有限公司、常德市德興行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系列案(〔2008〕武民初字第1978號等246件案件)
68、長沙顏焰節能燃燒技術公司訴長沙市房地產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糾紛案(〔2009〕湘高法民再終字第112號)
69、中國銀行湖南省分行訴北京莊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債務償還糾紛執行案(〔2009〕州法執字第12-5號)
十九、廣東省
70、黃文成訴廣州市白云區大榮精細化工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系列案(〔2010〕穗中法民一終字第3392-3407號)
71、何惠文等訴佛山市張槎供銷總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再審案(〔2010〕佛中法民提字第28號)
72、讓·蒙特里特、米高爾·V·舍甫琴科故意傷害案(〔2008〕粵高法刑二終字第209號)
73、賀林莙訴廣東省教育考試院、廣東省教育廳履行法定職責行政糾紛案(〔2009〕天法少行初字第1號)
74、盧鈺等訴中鐵十六局集團有限公司、廣州市地下鐵道總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系列案(〔2010〕粵高法民一提字第19-38號)
75、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訴深圳市天威視訊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財產權糾紛案(〔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99號)
76、王雙喜等訴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證券登記糾紛系列案(〔201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99-104號)
77、劉杰訴四會市和生染整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2010〕肇中法民終字第573號)
二十、廣西壯族自治區
78、唐遠福訴李沛新相鄰關系糾紛案(〔2010〕梧民再終字第1號)
二十一、海南省
79、海南通澳經濟開發投資有限公司訴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出資糾紛案(〔2009〕瓊民二初(重)字第1號)
二十二、重慶市
80、雷敏平訴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重慶分公司、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2009〕巴民初字第2792號)
81、王兵漢訴冉圣元買賣合同糾紛執行案(〔2010〕武法民執字第180號)
82、向貴杰訴熊瑞華監護權糾紛案(〔2010〕沙法少民初字第128號)
二十三、四川省
83、何其仙等訴蔡萍、張常清繼承糾紛案(〔2010〕川民提字第47、48號)
84、王曉玲等訴瀘州廣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2010〕江陽民初字第1126號)
85、韓桂蘭等訴四川航天星龍電器設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2009〕成民再終字第34號)
二十四、貴州省
86、貴州省普安縣雪浦鄉哈馬村哈馬組訴貴州省普安縣人民政府林木林地權屬行政裁決案(〔2009〕黔高行終字第13號)
二十五、云南省
87、原云南三江化學冶金股份有限公司1831名自然人股東訴云南銅業集團有限公司、云南星焰有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景永康公司剩余財產分配糾紛案(〔2009〕云高民二終字第1號)
88、晉研訴呈貢縣洛龍街道辦事處王家營社區居委會土地補償款糾紛案(〔2010〕呈立審字第2號)
二十六、西藏自治區
89、邊巴扎西、次仁白珍等訴西藏安居物業有限公司不當得利糾紛系列案(〔2009〕城立民一初字第48號等324件案件)
二十七、陜西省
90、黃浩翔、趙偉等搶劫案(〔2009〕商區法刑初字第44號)
91、葉中軍訴周善娃等健康權糾紛案(〔2009〕洋民初字第658號)
二十八、甘肅省
92、師彥林訴賈統一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0〕天民二終字第08號)
93、寧波成功多媒體通信有限公司訴天水市秦州區九盛年華網絡會所等侵犯著作財產權糾紛系列案(〔2010〕天民三終字第56—61號)
二十九、青海省
94、才貝、卡日·依日卡娜訴多杰龍周、由細租賃合同糾紛案(〔2010〕寧民三初字第26號)
95、李德榮訴中國人民解放軍62218部隊倉儲合同糾紛案(〔2010〕格民初字第777號)
三十、寧夏回族自治區
96、丁兆祥訴銀川市土地儲備局等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案(〔2010〕銀民初字第124號)
三十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97、杜蘭田訴新疆塔里木石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伊犁河流域開發建設管理局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2010〕伊州民一初字第7號)
98、葛賓賓故意傷害案(〔2010〕庫刑初字第111號)
三十二、解放軍
99、趙民杭訴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軍區總醫院、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軍區總醫院263臨床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2008〕軍京直民初字第8號)
三十三、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100、闊肯耐·開肯、奴爾加馬爾·開肯訴也爾江·米蘭拜克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2010〕烏墾民初字第00065號)
附件2
全國法院優秀調解案例評選活動組織獎單位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附件3
全國法院十大調解案例
1、陳艷軍等訴浙江杭蕭鋼構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市場虛假陳述賠償糾紛系列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杭民二初字第133號)
【案情摘要】
陳艷軍等127人先后以浙江杭蕭鋼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蕭鋼構)與中國國際基金有限公司就安哥拉住宅建設項目上信息披露違反法律法規對股民形成誤導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杭蕭鋼構賠償原告投資損失、傭金和利息等損失。2007年4月30日,中國證監會對杭蕭鋼構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杭蕭鋼構存在未按規定披露信息和披露的信息有誤導性陳述等違法行為。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針對該案原告眾多、利益牽涉面廣、社會影響大,且潛在當事人多,若處理不當,會影響到資本市場和社會穩定的特點,于受案之初便制定了對127件案件進行通盤考慮、整體處理的審理思路。法院先后多次做雙方當事人調解工作,釋法明理,使杭蕭鋼構對其行為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責任有了正確的認識,只有誠懇調解、積極賠償才能修復上市公司信譽。使原告應充分認識股市投資行為本身存在的風險以及股票市場的系統風險,逐步引導原告調整過高的訴訟期望值,接受以調解方式化解矛盾糾紛。充分發揮律師在調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取得127位原告代理人律師的理解與支持。最終,118件案件一次性達成調解協議,原告獲得了82%的高比例現金賠償。隨后,剩余9件案件也順利調處。
【調解意義】
本案因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誤導性陳述而引發,涉及受損股東眾多,賠償數額較大,且正值國際金融危機的負面影響逐步顯現,資本市場震蕩加劇之際。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準確把握形勢和案情,正確選擇優先調解的審判方法,成功調解結案:一是實現了債權最大限度的保護。100多位受損股民獲得了高達82%比例的現金賠償并已全部賠付到位,這是至今在證券虛假陳述案件受償比例最高的案件,被媒體稱為“史無前例”的高額賠償。二是充分發揮了調解一攬子化解全部糾紛的優勢,法院在受案之初便制定了通盤考慮、整體處理的審理思路,采取了求同存異、分類處理的審理方案,118件一次性調解解決,剩余9件也順勢處理。三是堅持依法調解,注重釋法解疑,引導當事人理性解決紛爭。法院在分清責任的前提下,引導當事人平等自愿地解決糾紛,真正貫徹了依法調解原則。四是實現了互利雙贏的最佳辦案效果,127件系列案件的妥善審結,依法維護了股民、上市公司以及公司新舊股東的利益,受到了地方黨委、政府和社會各界的一致好評。
2、廈門立德置業管理有限公司訴江群如物權確權糾紛案(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1969號)
【案情摘要】
原告廈門立德置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德置業)與廈門廣播電視廣告有限公司簽訂了廈門電視博餅王大賽海選場地合作協議。立德置業將主辦方分給它的十個參加博餅王復賽的晉級名額以購物抽獎的方式派發給商場幸運顧客。立德置業指派被告江群如等六名員工代替棄權客戶參賽。江群如在博餅大賽中博到狀元,博到東風風神轎車一輛。江群如受立德置業委托參加中秋博餅狀元王中王大賽的決賽,又博到狀元,博到別克新君威轎車1輛。江群如個人向稅務機關交納了兩轎車所得稅60160元。后立德置業向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江群如博到的東風風神和別克新君威轎車屬于公司財產。
本案被稱為“廈門中秋博餅第一案”,涉及執行法律規定和尊重民俗習慣兩方面的問題,乃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健康發展的問題,審判實踐中無先例可循,法院如何處理,受到社會輿論的高度關注。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選擇調解處理本案,通過尋找“增量”解決方案,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利益;組織召開了“風俗習慣的法律適用及其規制”的司法論壇,邀請廈門地方民俗專家、市政協委員、法學教授、新聞媒體記者等參加,達成了全力保護博餅民俗文化、堅持依法辦案與充分尊重傳統民俗習慣相結合、盡力促成雙方和解的共識;將庭前證據交換和庭審的過程以及專家意見向媒體全公開,加強媒體輿論的引導,為調解結案營造有利氛圍。經過法院努力,雙方達成協議,立德置業將東風風神轎車獎勵給江群如,并支付轎車的所得稅稅款,別克新君威轎車歸立德置業所有。案件得到了妥善處理,受到社會各界的好評。
【調解意義】
本案是涉及民俗習慣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新類型案件,社會影響很大,法院審判壓力很重。該案成功調解,有三方面的典型意義:一是妥善處理了新類型案件法律適用與民俗習慣的關系,既依法保護了當事人權利,也充分尊重了“博餅”民俗文化,充分證明了“調解是高質量審判”。二是創新地采用增量調解方法,跳出解決當事人訴求之爭的定勢思維,為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提出三個遞進式解決方案,最終實現了雙方當事人利益平衡與保護。三是公開審判營造有利于調解結案的氛圍,針對案件引發社會廣泛議論和媒體高度關注的特殊情況,法院沒有恪守調解的保密性原則,而是通過公開庭前證據交換和庭審過程、加強與媒體協調溝通、公開司法論壇共識等措施,及時準確公布案件事實真相,澄清了不實報道,積極引導輿論,促使雙方當事人理性對待訴訟,最終握手言和。
3、正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施耐德電氣低壓(天津)有限公司、寧波保稅區斯達電氣設備有限公司樂清分公司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07〕浙民三終字第276號)
【案情摘要】
正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泰股份公司)于1997年11月11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稱為“一種高分斷小型斷路器”的實用新型專利,并于1999年3月11日獲得授權及頒證,授權公告日為1999年6月2日,專利號為ZL97248479.5。2006年7月20日,正泰股份公司向寧波保稅區斯達電氣設備有限公司樂清分公司(以下簡稱斯達分公司)購買了型號為C65N的小型斷路器二盒,每盒十二只,銷售金額為420元。正泰股份公司認為,施耐德電氣低壓(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施耐德公司)、斯達分公司生產、銷售的C65a、C65N、C65H、C65L、EA9AN等五個型號的產品已落入其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侵犯了其專利權,遂向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施耐德公司以專利無效以及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屬于現有技術等理由提出了抗辯。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施耐德公司的抗辯理由不成立,施耐德公司、斯達分公司構成專利侵權,判決:施耐德公司、斯達分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施耐德公司賠償正泰股份公司損失334869872元;駁回正泰股份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施耐德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后,堅持調解優先,及時開展調解工作:首先組織雙方當事人擬定了數種調解方案,從中選取了最優的全球和解方案,并確定了有關調解談判的原則;針對該方案涉及雙方當事人遍布全球的20多個訴訟糾紛及幾萬種的產品細目、爭點繁多的特點,組織雙方當事人各自成立了由技術、管理、法律人員組成的10人左右的談判團隊,常常夜以繼日地組織當事人進行談判,對于雙方有爭議的問題,通過耐心細致調解,尋找利益契合點與共贏點,以達成共識。通過近半個月的艱難談判,雙方當事人形成了初步的談判項目意見書;針對雙方當事人在一些全局性的重大問題上仍未達成一致的現狀,邀請正泰公司董事長、施耐德公司總裁及首席執行官親自參與談判,雙方最終就全球和解協議及本案的處理達成了六點共識,為雙方簽署全球和解協議及本案的調解協議打好了基礎;同時,將該庭審作為知識產權宣傳周的重要活動內容之一,邀請法國駐華大使、歐盟駐華代表團等40多家境外駐華機構、境內外媒體參加旁聽,強化司法公開的效果。經過不懈努力,最終促成雙方當事人就本案達成了全球和解協議。基于該和解協議,施耐德公司在尊重涉案第ZL97248479.5號專利基礎上,同意向正泰股份公司支付補償金人民幣15750萬元,并主動全部履行了調解協議。雙方達成的全球和解協議也正在履行中。
【調解意義】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能動司法的作用,努力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全球和解協議,解決了長期的知識產權爭議,創造了良性競爭、合作雙贏的市場環境,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充分肯定。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評為2009年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第一案,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評為“十佳案例”,并被編入《中國知識產權年鑒》、《中國知識產權指導案例評注》。本案調解結案的成功實踐,有以下借鑒意義:一是實現了調解方法創新。針對施耐德公司提出的中止訴訟的申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為慎重起見,決定不中止訴訟,但依法延長了本案二審審限,為開展下一階段調解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時間;針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積怨已久,訴訟糾紛遍布全球,以及雙方在文化、法律觀念上存在著的巨大差別的情況,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擬定了數種解決方案,優中選優,最終確定全球和解方案;針對各方高度關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庭審過程,將該庭審作為知識產權宣傳周的重要活動內容之一,邀請法國駐華大使、歐盟駐華代表團等40多家境外駐華機構、境內外媒體參加旁聽,加強輿論導向引導,營造有利于調解的氛圍;針對案情復雜、爭點繁多,組織雙方當事人各自成立談判團隊,展開逐項談判;針對有爭議的問題,求同存異,率先達成共識,對于一些全局性的重大問題上的分歧,邀請雙方當事人進行高層會談磋商,達成六點共識。由于多管齊下,綜合施策,雙方當事人最終就本案達成了調解協議,并達成全球和解協議。本案所采用的富有特色的調解方法,為處理同類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參考借鑒。二是實現了雙方當事人互利雙贏。2009年3月26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正泰股份公司涉案專利有效的行政判決。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并未因此簡單下判,而是選擇調解作為結案的首選方式,力求案結事了人和。雙方當事人就本案達成調解協議,并達成全球和解協議,終結了雙方在國際國內的惡性競爭,修復了雙方關系,達到合作共贏的目的,有力證明了調解在有效化解矛盾糾紛、促進企業發展、實現互利雙贏中的獨特優勢。
4、劉愛龍、唐生明等訴有騄(秦皇島)旅游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系列案(河北省秦皇島市山海關區人民法院〔2010〕山民初字第214-220號)
【案情摘要】
2004年5月至2005年4月,被告有騄(秦皇島)旅游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有騄公司)分別與劉愛龍、唐生明等七位原告簽訂了山海關國家森林公園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簽訂后,七原告按約定完成了大部分工程建設施工項目,但有騄公司因后續資金不足,拖欠工程款近兩千余萬元,工程施工就此停滯。2010年,七原告遂起訴至河北省秦皇島市山海關區人民法院。
針對本案涉及標的額大、時間跨度長、利益牽涉面廣、對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影響大等特點,河北省秦皇島市山海關區人民法院院長親自參加調解,制定周密調解工作方案,耐心地同七原告和被告進行深入溝通,不斷消除雙方當事人的抵觸情緒。同時,法院還支持引進多家投資機構,通過將前期投入轉股、吸引新資金注入等形式,緩解有騄公司的資金困難,案涉工程項目恢復施工。及時與政府及相關部門磋商,籌措資金,先行給七原告墊款以支付農民工工資,避免了施工方拖欠農民工工資而引發群體性事件。在法院的不懈努力下,七起案件最終全部調解結案,拖欠數年的工程款得到清償。
【調解意義】
本案關系國家森林公園具體項目,關系眾多農民工合法權益,對當地經濟發展大局和社會穩定有重大影響。本案的成功調解:一是踐行了能動司法理念,院長親自參加調解,積極邀請政府相關部門、有關投資方等參與案件處理和調解,案涉工程項目的恢復施工,農民工工資及時發放,拖欠工程款得到清償,真正做到服務經濟發展大局,為民司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二是充分發揮了調解案件的優勢,法院跳出案件尋求案件的有效解決,通過支持引進新的投資方式解決開發商資金困難,實現了債權清償和工程復工;通過政府墊資,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及時消除影響社會穩定因素。立足案件,著眼長遠,外引內聯,最大限度地實現互利共贏,推動長遠發展的調解結案的優勢作用,一覽無余。
5、嚴云泰等訴嚴嘉平等繼承糾紛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6〕滬一中民一(民)初字第74號)
【案情摘要】
本案爭議遺產是上海早年赫赫有名的大隆機器廠的創始人嚴慶祥、李蕙君夫婦共有的上海市愚園路699號房屋。嚴慶祥于1988年7月去世,未留有遺囑。李蕙君于1994年11月去世,留有遺囑,表示將愚園路699號房屋出售,并分配了繼承份額。本案的原告以及三被告是嚴慶祥、李蕙君的孫輩后代。三被告作為代位繼承人于1996年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要求確認遺囑無效,后經審判認定遺囑真實有效。后原告多次組織召開家庭會議,協商出售房產事宜,但三被告均采取不配合的態度,致使無法出售房產。原告遂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過通盤考慮,正確選擇了優先調解的審判方法。承辦法官通過與17位當事人推心置腹的溝通,首先取得了他們的一致信任。其次,以情入手,借助當事人的親戚做說服教育工作,消除當事人之間的不信任,就繼承份額達成了一致意見。再次,創新調解方法,采取由各繼承人推薦買家的房屋變現方案,在金融危機不利影響的背景下,順利地找到了買家。在買家因為價格過高而退縮時,法官再次與當事人和買家溝通,順利達成統一的價格。案件最終調解結案,當事人當月領取了繼承款。經過一年半的調解工作,一場紛爭十多年的繼承案件終于得到了圓滿解決,受到當事人一致稱贊。
【調解意義】
本案是因繼承遺產而引發的典型家庭糾紛。被繼承人是上海當地名人,繼承人人數眾多且分居世界各地,矛盾重重,紛爭已久,辦理難度很大。本案的成功調解,對人民法院審理繼承等家庭案件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一是立足親情,準確尋找調解突破口。法院從親情著手,耐心釋法引導,喚起其對和睦家庭的回憶和向往,并借助當事人的親戚做說服教育工作,以親情感化了各方當事人,消除了各方之間的對立,為調解成功奠定了堅實基礎。二是找準調解難點,創新調解方法。法院準確把握確定繼承份額和巨額不動產遺產案變現分配兩個難點,創新地采取繼承人內部競價的方式成功變現了房屋,確保了調解成功。三是最大限度實現當事人權益。法院調解化解糾紛,既實現了當事人的繼承權利,更維護了親情和家庭和睦這一更高的“利益”,同時宏揚了“和為貴”的家庭倫理和社會價值。
6、雷敏平訴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重慶分公司、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2009〕巴民初字第2792號)
【案情摘要】
原告雷敏平在被告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重慶分公司(以下簡稱福州三建重慶分公司)承建的工地上工作期間墜落摔傷,被有關部門評定為工傷二級傷殘。重慶市巴南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福州三建重慶分公司支付雷敏平各項工傷保險待遇555755.88元,雙方終止勞動關系及工傷保險關系;駁回雷敏平要求支付一次性功能障礙輔助材料費及配置殘疾輔助器具(輪椅)費用的申請。雷敏平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福州三建重慶分公司賠償醫療費等各項工傷待遇并解除勞動關系。承辦該案的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女子合議庭法官針對原告雷敏平截癱后致本人及家庭十分困難,被告屬外來企業可能導致執行兌現難等特點,沒有徑行判決,而是確立了“調解優先”的思路,并制訂了詳細的調解方案:對福州三建重慶分公司先進行法律和情理正面教育疏導,著重介紹雷敏平家庭的特殊困難,促使福州三建重慶分公司同意先行向雷敏平支付賠償款6萬元,緩解了雷敏平經濟的困境。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福州三建重慶分公司分期支付雷敏平工傷賠償金59萬元。女子合議庭法官堅持調解回訪制度,及時提醒督促福州三建重慶分公司按期付款,確保了所有的賠償款全部兌付完畢。女子合議庭發起愛心捐款活動,為雷敏平捐款1000元,福州三建重慶分公司的代理律師得知后深受感動,也捐款500元。每一期賠償款的如期兌付,為雷敏平的后期治療和護理提供了保障。現在,雷敏平已經裝上假肢練習行走,并上網學習相關知識。雷敏平重新樹立起堅強生活的信心和勇氣。
【調解意義】
工傷損害賠償糾紛是關乎受害人的切身利益和家庭基本生活的大事,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倡導的重點調解的案件類型之一。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女子合議庭充分發揮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實現案結事了人和中的獨特優勢,帶著對當事人的真摯感情,懷著為當事人解難題、辦實事的愿望去做調解工作,情法交融,以“情”解紛,通過耐心細致的工作,成功調解結案。縱觀案件處理過程,貫穿一個濃濃的“情”字,是司法為民的成功實踐:首先,在案件受理之初便確立了先行調解的思路,沒有一判了之,而是“思民之所憂,做民之所盼,解民之所難”,選擇了調解作為結案方式;其次,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做到了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建立起雙方互諒互讓互信的良好基礎。調解協議既維護了普通農民的合法權益,也讓用人單位認識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重要性;再次,在調解協議履行過程中做到了及時回訪、督促落實,確保賠償款全部履行完畢。尤其是合議庭法官為雷敏平捐款1000元的行動,感動了福州三建重慶分公司的代理律師,感動了對方當事人,感動了所有關心雷敏平的人。
7、張必橋故意殺人案(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揚刑初字第0004號)
【案情摘要】
被告人張必橋入贅趙家,與趙某結為夫妻。2010年11月,趙某與被害人王某某相識后離家出走,與王某某同居。同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張必橋在與帶人上門挑釁滋事的王某某糾纏打斗中,用刀將王某某刺死。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加大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調解工作力度,促成被告人張必橋認罪、悔罪,并動員其親屬積極籌款賠償;對被害人親屬,釋法解疑,指出被害人王某某對本案的發生負有嚴重過錯。通過耐心細致的工作促使雙方當事人提出的調解方案更趨理性,最終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人張必橋向被害人王某某親屬賠禮道歉,及時賠償各項損失12萬元,被害人王某某親屬諒解并請求對被告人張必橋從輕處罰。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張必橋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結案后,被告人張必橋親屬、被害人王某某親屬及各自住所地的周邊群眾分別給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送來錦旗,案件審理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調解意義】
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積極探索附帶民事訴訟調解工作方法,在依法懲罰犯罪的同時,按照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通過積極有效的調解工作,有效化解了當事人恩怨和對抗情緒,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該案成功調解的實踐證明:在附帶民事訴訟審判之中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同樣重要。附帶民事訴訟調解工作有利于在懲罰被告人的同時體現教育、感化和社會預防的功能;有利于迅速解決被害人或親屬經濟上的窘迫,減少社會負擔,實現對權利人的撫慰和保護。尤其是在我國經濟建設快速發展、利益主體多元、各種社會矛盾凸顯、案件數量大量增加的今天,堅持對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優先調解,對于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意義重大。
8、黃浩翔、趙偉等搶劫案(陜西省商洛市商州區人民法院〔2009〕商區法刑初字第44號)
【案情摘要】
2008年10月21日晚10時許,被告人趙偉與被害人張延濤、翟鵬波、張函、盧建濤等人在被告人黃浩翔經營的臺球廳玩耍,黃浩翔與趙偉合謀對張延濤等人實施搶劫。隨后,黃浩翔電話通知給同案被告人張某(17歲)糾集他人準備實施搶劫。次日零時許,張某及其糾集的同案被告人張欽、南某(17歲)、牛某(15歲)和郭偉龍(在逃)在江濱大道東段與由趙偉帶領的張延濤、翟鵬波、張函、盧建濤相遇,張某等人即采取拳打腳踢、搜身等手段對張延濤等人實施搶劫。郭偉龍用隨身攜帶的匕首猛刺張延濤左大腿一刀,致張延濤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南某搶得張函手機一部,搶得翟鵬波手機電池一塊。案發后,被害人張延濤的父母要求嚴懲兇手,并提出50萬元的賠償請求。陜西省商洛市商州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考慮到致張延濤死亡的直接行為人郭偉龍在逃,在案的六名被告人最大20歲,最小的15歲,其中有三名是未成年人的實際情況,按照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求,選擇了民事賠償調解作為處理此案的突破口:一方面積極主動促使被告人親屬籌款賠償,組織被告方當面向被害人父母賠禮道歉;另一方面進行釋法解疑,引導被害方理性訴訟,提出合理訴求。六名被告人流淚真誠悔罪,向被害人父母道歉,獲得了最終諒解。法院依法對被告人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案件得到妥善處理。
【調解意義】
搶劫犯罪作為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和財產權利的暴力犯罪,人民法院原則上不宜主動對其附帶民事訴訟進行調解。但本案具有特殊性,致張延濤死亡的直接行為人在逃,在案的六名被告人中有三名系未成年人。陜西省商洛市商州區人民法院嚴格執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通過附帶民事訴訟調解工作,既滿足被害人親屬的合理訴求,又依法對悔罪的被告人從寬處罰,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其典型意義在于:一是以人為本,恢復性司法。把民事賠償作為化解被害人親屬心中怨恨的突破口,積極引導被害方理性對待賠償訴求。經過不懈努力,被害方的合理訴求得到滿足,感情得到慰藉,對被告方給予了諒解;二是能動司法,促使被告方賠償到位。從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人出發,積極向被告人親屬宣傳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同時注重發揮律師在調解工作中重要作用,最終說服被告方積極籌款賠償。對六名被告人加強法律教育、感化,促成六名被告人真誠悔罪并向被害人親屬真誠道歉,獲得諒解,得到寬大處理。
9、連城縣鑫都礦業有限公司訴福建省國土資源廳等行政許可及行政賠償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09〕閩行終字第35號)
【案情摘要】
福建省國土資源廳2005年掛牌出讓處于冠豸山風景名勝區規劃范圍內的涉案探礦權,李元豐競拍獲得。經連城縣國土資源局等部門審核后,福建省國土資源廳批準連城縣鑫都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都礦業)受讓該探礦權。鑫都礦業投入費用進行探礦后,被告知探礦點與擬設置的采礦區均在禁采區,不能進行采礦。鑫都礦業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福建省國土資源廳簽訂礦權掛牌出讓行政合同的行為存在過錯,請求賠償損失378萬余元。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鑫都礦業二審上訴后,針對本案涉及國家風景名勝區規劃建設及產業政策調整的大局,選擇了行政協調作為化解矛盾糾紛的首選途徑:及時調查取證,查明案件事實,做到是非分明,打好協調基礎;進行合法性評判,指出被訴行政行為不合法,以建議促自糾,改變行政機關不打算賠償的預期;分清責任承擔,依照《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依法界定損失范圍和賠償數額,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核算賠償項目,確定協調底線。促成鑫都礦業與連城縣國土資源局達成了由連城縣國土資源局一次性補償上訴人人民幣150萬元等內容的和解協議。鑫都礦業以協議已經全部履行、爭議問題已經解決為由向法院申請撤回了上訴。
【調解意義】
在本案行政協調過程中,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轉變觀念,創新做法,妥善化解行政爭議,其成功經驗值得借鑒:一是堅持合法性審查原則,在法律的框架下探索并實行和解撤訴制度,鼓勵雙方當事人通過平等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在妥善解決爭議的基礎上通過撤訴的方式結案,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二是積極探索判前司法建議,提前表明評判態度,指出被訴行政行為不合法,促成行政機關積極賠償,彰顯能動司法的功能;三是依法界定損失范圍和賠償數額,促使當事人各方調整自己的預期,縮小了差距,尋找利益的契合點,為協調結案奠定了堅實基礎。
10、河北驕傲船務有限公司請求確認民事訴訟財產保全行為違法申訴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9〕魯確申字第25號)
【案情摘要】
2007年4月6日,青島海事法院在審理河北驕傲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船務公司)訴德州開元公司一案中,依船務公司申請,凍結了德州開元公司的出口退稅賬戶。同月17日,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德州市商業銀行訴德州開元公司一案中,裁定要求該市國稅局將開元公司近2000萬元退稅款退至其另指定的賬戶。船務公司以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為導致其保全的出口退稅款落空為由,提出國家賠償確認申請,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不予確認,船務公司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針對案件涉及兩家法院保全裁定沖突,加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不明確,為慎重起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選擇著力做好協調工作的處理方式。一方面辨法析理,消除申訴人關于權利無法實現的思想顧慮,使其相信人民法院會秉公辦案、妥善解決糾紛并接受協調;一方面積極與被申訴法院溝通思想,通過發公函、與院領導及案件承辦人座談等形式,統一了對問題的認識。同時,加大了對相關民事案件、海事案件執行力度,查找到德州開元公司尚有部分可申報退還的出口退稅款,另有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土地一宗。經過多方協調和多次努力,德州市政府、稅務機關及抵押權人同意全力配合法院工作,最終該宗土地得以變現,用該宗土地補償款和出口退稅款清償了船務公司的債權。船務公司與德州開元公司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隨即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撤回申訴。
【調解意義】
本案糾紛因案外人對法院保全行為不服而引發,背后涉及民事案件、海事案件及財產保全和執行程序,涉案及索賠數額巨大,申訴人系香港特區企業,申訴人對上級法院能否秉公執法抱有疑慮。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跳出就案辦案的框子”,經反復協調努力,成功化解了本案糾紛并促成海事積案執結,及時、充分地保護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本案的成功協調,有三方面典型意義:一是注意從根本上化解糾紛。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認定被申請確認的司法行為存在程序性瑕疵后,沒有輕啟國家賠償程序,而是優先考慮從源頭上即執行中尋求救濟的思路,并最終協調成功,債權得以完全實現。二是切實保障申訴人合法權益。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堅持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實和明確法律適用標準基礎上開展協調、引導和解,反復、積極協調有關部門,最終幫助申訴人實現了逾千萬的債權。三是從大局出發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堅持從大局出發,積極爭取地方黨委、人大和政府部門支持,最終使申訴人與國家機關“化干戈為玉帛”,握手言和,切實踐行了能動司法理念,取得了“一舉多贏”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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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訂立書面合同
第二步:交納社保
第三步:加班工資
第四步:規章制度
第五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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