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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江門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2011-11-16
印發江門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江門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業經市政府十三屆八十八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


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江門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提高城市物業管理水平,推動物業管理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和《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適用于本實施細則。以下條款中的“市”指江門市,各市、區指本市所轄的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臺山市、開平市、鶴山市和恩平市。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本實施細則的組織實施。

各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的監管、考核和矛盾調處及業主大會的指導、建立物業服務企業誠信管理檔案等日常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指導和監督本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系,做好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協調配合的有關工作;會同各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轄區內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協助并調處矛盾糾紛等相關工作。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確定房地產項目規劃條件時,按規定配置各類公共建設配套設施;并按照《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標準提出物業服務用房的具體要求,并在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明確物業服務用房的位置和面積。

公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落實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和保安人員開展安全防范工作;消除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治安隱患,及時查處治安案件,調解各類涉及治安管理的矛盾;負責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阻塞交通、阻礙消防通道等行為依法采取相關措施。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確認物業管理區域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對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各項收費進行檢查和管理,對超標準和超范圍收費進行查處;受理物業管理收費價格咨詢及投訴,協調解決因物業管理收費引發的矛盾和糾紛。

城市管理、環保、司法、工商、稅務、市容環衛、供水、排水、供電、供氣、有線電視、通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及其行業協會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有關工作。

(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做好所屬區域物業管理小區的社會事務管理工作,促進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的密切合作,創造和諧的社區人際關系。

(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協調處理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對物業服務的投訴。

(三)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為業主提供服務;應當積極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社區服務和社區文化活動;積極配合公安、計生、環保、城市管理等部門共同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有關工作。

(四)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制定物業管理行業誠信自律管理公約,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促進物業服務企業依法、誠信經營和服務;負責組織物業服務行業從業人員開展業務培訓,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的行為給予通報批評和公開譴責,調解行業內部爭議,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五條 建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召集,物業所在地的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等各方參加,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的重大問題。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主要協調解決下列事項:

(一)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問題;

(二)業主委員會換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三)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四)提前終止物業服務合同的問題;

(五)物業服務企業在退出和交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六)需要協調解決的其他物業管理問題。

第六條 各級政府應當扶持物業管理行業的發展,積極推進物業管理產業化、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進程,鼓勵創新物業管理機制,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服務水平。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 各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管理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定工作,對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定實行登記備案。

(一)新建物業的,由建設單位在新建物業出售前申辦備案,并將經備案的物業管理區域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示;

(二)已經實施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申辦備案;

(三)已經建成并交付使用但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建成居住區,需要實施物業管理和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確定并申辦備案。

第八條 各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15日內登記備案;認為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重新劃定。

第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業主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要求召開首次業主大會。

(一)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筑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建筑面積50%以上的;

(二)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戶數20% 以上聯名提出要求的。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建設項目實行分期開發的,先期開發區域具備前款規定的業主大會成立條件的,可以先行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首屆業主委員會;當后期開發區域建成交付使用后,應當重新補選或者改選業主委員會。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業主書面要求的30日內會同物業所在地的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協助業主推薦產生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

對未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管理區域,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各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并協助和指導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

第十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籌備組,業主大會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代表7至15人(單數)組成。

(一)建設單位代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代表各1名。建設單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代表應當委派代表參加業主大會籌備組;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不能作為建設單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業主大會籌備組成員代表。

(二)業主代表可推選4至12人(偶數)。業主代表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代表組織業主推薦產生。

(三)業主大會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

業主大會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自成立之日起7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90日內完成籌備工作,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各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協助業主大會籌備組開展工作;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業主大會籌備組開展工作,并在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相應的人力、場地支持。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凡需書面投票表決的,業主的贊同、反對、棄權意見應當由業主本人簽字。

業主委員會未按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臨時會議的,業主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協助要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召開;逾期仍不召開的,由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組織召開。

第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辦理備案手續;物業所在地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依法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出具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備案證明。

業主委員會任期內,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備案機關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在其職權范圍內作出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也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一般由5至15人的單數委員組成,每屆任期不超過五年,任期屆滿,不得繼續履行職責。

(一)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3個月前,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仍未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的,業主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協助要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組織換屆選舉;逾期仍不組織的,由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和監督下組織進行換屆選舉。

(二)業主委員會成員辭職,應當向業主大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可以決定是否接受其辭職請求;業主大會沒有授權的,應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決定是否接受其辭職請求,并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

(三) 業主委員會委員集體辭職,或者20%以上業主聯名向業主大會提議更換全體業主委員會委員或者終止全體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的,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可以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協助要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協助。

第十五條 因物業管理區域發生變更等原因導致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解散的,解散前,業主委員會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監督下,做好業主共同財產清算工作。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定期召開,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負責召集。經 1/3 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提議,應當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應當有 1/2 以上委員出席,所作決定須經業主委員會全體委員1/2以上同意。

業主委員會需要討論、決定的事項,應當于會議召開前以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廣泛聽取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的建議意見。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及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業主大會決定,經費的使用情況應當由業主委員會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現售房的應當在售房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進行前期管理。

(一)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前期物業服務。

(二)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總建筑面積不超過5萬平方米的住宅物業,經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三)分期開發的物業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的總規劃范圍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不得分期招投標。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筑面積未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建筑面積50% 以上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選聘或者續聘物業服務企業。原物業服務企業撤出物業管理區域的,應當將物業管理資料移交給建設單位。

(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筑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建筑面積50% 以上且已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大會決定物業管理事項;原物業服務企業撤出物業管理區域的,應當將物業管理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大會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選聘或者續聘物業服務企業;原物業服務企業撤出物業管理區域的,應當將物業管理資料移交給建設單位。

(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物業管理區域已全部交付使用且已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大會決定物業管理事項;原物業服務企業撤出物業管理區域的,應當將物業管理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大會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撤出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管理資料可以移交給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暫為保管。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銷售住宅物業時,應按規定將以下相關事項和信息告知購房人,保障購房人的知情權:

(一)建設單位在申請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和明確物業服務用房的規劃資料;

(二)建設單位應當在商品房銷售現場將物業服務用房的具體位置、面積,公共建筑、共用設備設施的配置等資料和《業主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協議書》、《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予以公示,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

(三)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物業服務用房和公共建筑、共用設備設施的配置情況應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管物業時,應當對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進行查驗,并作相應記錄;發現與竣工驗收資料不符或者存在質量問題的,應當向物業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書面要求建設單位進行整改;建設單位整改合格后,方可辦理物業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服務項目時,應當對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是否滿足正常使用功能進行查驗,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交接驗收手續。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前期物業交接后30日內報物業所在地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并將物業承接查驗備案情況書面告知業主。

第二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撤出物業管理區域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查驗移交。

(一)已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委員會和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與撤出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查驗移交;沒有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由業主委員會與撤出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查驗移交。

(二)未成立業主大會的,可以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與撤出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查驗移交,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指導和協助。

第二十四條 沒有實施物業管理的建成居住區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進入物業管理區域實施物業管理時,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查驗移交,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指導和協助。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交接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維持在辦理交接至撤出物業管理區域期間的正常物業管理秩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用、對業主共同決定有異議等為由拒絕辦理交接。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物業管理資質、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物業管理業務活動。

第二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根據業主的委托管理物業管理區劃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接受業主的監督。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委托專業公司實施,但不得將物業的整體或者主要管理服務責任委托給他人,如因委托造成的損失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

第二十八條 訂立物業服務合同,其內容由雙方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和物業的基本情況;

(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物業管理服務事項和服務質量要求;

(四)物業服務費的標準和收取辦法;

(五)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的使用、管理和收入分配辦法;

(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面的約定;

(七)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終止和解除的約定;

(八)違約責任及解決糾紛的途徑;

(九)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物業服務合同的條款應當符合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并事先經業主大會審查同意,但業主大會已授權業主委員會決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下列服務事項:

(一)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管理和維護;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環境衛生、綠化的日常管理;

(三)協助管理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安全防范、消防、交通等事項;

(四)協助或受有關部門委托做好裝飾裝修、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清運服務工作;

(五)車輛的停放管理;

(六)對物業使用中禁止性行為的管理措施;

(七)物業維修、更新、改造和養護費用的賬務管理;

(八)物業檔案資料的保管;

(九)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委托的其他物業服務事項。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物業管理合同中沒有特別約定的事項,當事人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物業服務規范;

(二)及時向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業的注意事項;

(三)定期聽取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建議意見,改進和完善服務;

(四)配合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社區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三十一條 業主大會成立后,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或者續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于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報物業所在地的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大會要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書面告知對方。業主大會決定續聘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一個月前與物業服務企業續簽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15日內退出物業管理區域。

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經過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通知對方,并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代表大會決定單方提出解除物業服務合同,另一方持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裁決。

第三十三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產權車位、車庫)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別墅、業主大會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產權車位、車庫)及其它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平、公開、質價相符的原則。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不得以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事項為理由,遲交或拒交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責任。

物業產權交易時,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對物業服務費結算有明確的約定。買賣雙方當事人未約定的,由買受人交納。

第三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收費的項目、標準和收支情況,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定期向業主公布,并接受業主委員會的監督和質詢。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物業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加強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的規范、引導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應當實行明碼標價。

物業服務企業不能違法設立強制性的服務項目。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代辦、特約服務項目,服務費用由雙方約定。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管理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勸阻,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管理規約的約定。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和管理規約的約定,相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調解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活動中發生的矛盾和爭議。

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做好物業管理服務工作,調解業主對物業服務的投訴。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對于物業服務有爭議的,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利益。

因物業維修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綠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直接利害關系人的同意,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綠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應當征求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征得業主委員會同意,事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綠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應當采取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并及時恢復原狀。

第三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第四十條 經業主大會同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設置臨時停車位的,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不得損壞綠地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不得阻礙消防通道。

業主委員會可以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管理區域停車實際,制訂臨時停車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停車費單獨列賬,獨立核算,接受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與物業服務企業簽定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人。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物業管理區域內裝飾裝修工程的安全巡查,維持正常的施工秩序,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業主、物業使用人及裝飾裝修實施企業或者個人在物業使用、裝飾裝修過程中有違反有關規定以及(臨時)管理規約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并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整改工作。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業主、物業使用人在物業使用、裝飾裝修過程中存在違法或者不當情形的,可以向物業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物業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投訴、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四十二條 物業出現危及安全、侵害公共利益或者影響他人正常使用等情況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

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時,相關業主和使用人必須給予配合。因阻撓維修養護造成物業損壞或者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建設單位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保修,也可以自行組織維修。業主、物業使用人對其負有維護責任的物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臨時)管理規約以及住宅養護標準,定期維修養護;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對共用設施設備定期維修養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 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損害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合法權益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勸阻、制止。

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義務,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業主未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該業主交納;業主拒絕交納或者逾期仍未交納物業服務費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四十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2年1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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