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瀘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瀘州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等制度的通知

2012-07-20
瀘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瀘州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等制度的通知

瀘市府辦發[2012]1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瀘州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瀘州市政府信息公開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瀘州市政府信息公開社會監督評議制度(試行)》、《瀘州市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制度(試行)》、《瀘州市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辦法(試行)》、《瀘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瀘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7月20日

  


瀘州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四川省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各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政府信息屬性審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遵循“誰提供、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明確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

  行政機關的保密工作機構或者指定的負責管理本機關和本單位保守國家秘密的人員,負責協助做好本機關信息公開的保密檢查和不予公開信息的審查工作。

  第五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經權利人(第三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六條 各級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按以下程序進行保密審查:

  (一)填報初審。本單位信息提供部門的信息填報責任人負責信息填報,并負責信息填報初審。

  (二)審核。本單位信息提供部門負責人負責對信息填報責任人填報的信息進行審核。

  (三)審發。本單位分管領導負責對審核后的信息進行審發。

  (四)無法確定是否涉密的信息界定。無法確定是否涉密的信息由省級保密部門負責界定。

  第七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所需設備和網絡,確保設備和網絡運行安全。

  第八條 對于依法解密的政府信息的公開屬性應由原確定該信息密級和保密期限的機關審查確定。

  第九條 在同級國家保密局的指導下,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工作進行檢查,各級行政機關做好相關的協助工作。

  第十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的保密審查教育,定期組織相關培訓。

  第十一條 各級行政機關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追究責任。

  各級行政機關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糾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相關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瀘州市政府信息公開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范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四川省政府信息公開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需要追究單位和個人責任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責任追究種類包括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條 責任追究遵循公正、公平、實事求是原則,堅持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懲戒與教育相結合。

  第五條 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和上一級行政機關負責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條 單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追究單位責任,并對單位相關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

  個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依法追究個人責任。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之一的追究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按規定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未建立健全保密審查機制,不按規定進行保密審查的,或者違反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制度,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四)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真實或弄虛作假的;

  (五)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拖延辦理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

  (六)拒絕、阻撓、干擾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監督檢查的;

  (七)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違反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規定其他行為的。

  第八條 有本辦法第七條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和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不服責任追究決定的,可以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申訴。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瀘州市政府信息公開社會監督評議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信息公開監督,建立健全行政監督與群眾監督相結合、內部評議與社會評議相結合的政府信息公開監督評議機制,實現行政機關工作的透明、公開、廉潔、高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級政府信息公開監督評議活動。

  第三條 監督評議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一)各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的落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開展情況;

  (二)各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相關制度制訂、落實情況;

  (三)各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內容是否全面、及時、準確;

  (四)政府信息公開是否規范、便民以及公開的效果、群眾的滿意度等;

  (五)群眾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出的意見建議是否及時處理,投訴處理是否及時落實;

  (六)其他需要監督評議的內容。

  第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評議的權利。瀘州市政府信息公開社會監督評議包括代表監督評議、媒體監督評議和社會監督員評議三種方式。

  (一)代表監督評議。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企業代表等組成政府信息公開監督評議小組進行監督評議。

  (二)媒體監督評議。利用報紙、電視、廣播等媒體,開展社會監督評議,接受來信、來稿,匯總相關意見,并反饋至監督評議機構。各級政府網站開設網上評議專欄,就監督評議內容和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設計問卷調查表,接受人民群眾監督評議。

  (三)社會監督員評議。各級政府信息公開的主管部門從社會各界選聘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監督員,對本級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評議。

  第五條 社會監督員的管理

  (一)社會監督員受聘條件。

  1. 愿意義務承擔社會監督員職責的公民;

  2. 擁護并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一定參政議政能力和政策理論水平;

  3. 關心政府改革,堅持原則,辦事公道,不謀私利,盡職盡責,遵守紀律,作風正派,有一定代表性。

  (二)社會監督員聘請方法。

  1. 由各級政府信息公開的主管部門根據社會監督員受聘條件在社會人士中選取;

  2. 各級政府信息公開的主管部門經與有關部門協商,在征求擬聘監督員本人意見的基礎上,經所在單位同意,確定社會監督員人選;

  3. 由各級政府信息公開的主管部門頒發聘書和社會監督員工作證件,初次聘請5至6人。

  (三)社會監督員職責。

  1. 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監督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并及時反饋;

  2. 參加政府信息公開重大問題、重要工作的調查和研究;行政機關應積極配合社會監督員的調研工作,并為其提供便利;

  3. 協助做好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接受并轉遞人民群眾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檢舉、控告材料。

  4. 配合本級政府信息公開的主管部門做好政府信息公開的考核工作。

  (四)社會監督員的待遇。社會監督員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由召集方支付適當的交通補貼和活動經費。

  (五)社會監督員聘任期限。社會監督員的聘任期限為每屆兩年,聘期屆滿后,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續聘,但一般不超過兩屆,如到期未續聘即自然解聘。社會監督員由于某種原因不能或不適宜繼續履行職責,在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由各級政府信息公開的主管部門收回聘書、予以解聘。

  第六條 監督評議結果分為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不了解四個檔次。監督評議結果將作為被評議部門、單位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瀘州市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

  信息工作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防止和消除各種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四川省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機構和組織,以及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從事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會上傳播和散布的,與行政機關、單位職責相關,與事實不相符、不準確,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四條 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應遵循發現及時、處置迅速、控制得當的原則,按照“涉及誰、誰澄清”的責任要求,各單位依據各自行政職能承擔相關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職責。

  第五條 建立健全與公眾信息溝通機制。各單位應及時、規范、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加大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重大問題信息的公開力度,消除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傳播的可能和空間。

  第六條 建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發現和監控機制。通過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短信等渠道搜集信息,及時發現涉及本單位行政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

  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短信等信息媒介的主管部門應當強化對所管轄信息渠道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建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處置機制。各單位應制定澄清工作預案,確定澄清內容、渠道、方式,對涉及本單位職責范圍、需要本單位澄清的,按有關規定,通過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短信、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和渠道,及時、準確地發布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要把握正確輿論導向,及時刊登公布有關澄清內容,不得傳播、炒作虛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八條 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應按程序進行審核、批準。

  需以市人民政府名義澄清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需以市級單位名義澄清的,應當經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批準;涉及其他單位職責或工作內容的,應當事先征得相關單位同意;涉及重要事項或敏感問題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需以區、縣人民政府名義澄清的,應當經區、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批準;涉及市級單位職責和工作內容的,應當事先征得相關單位同意;涉及重要事項或敏感問題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需以公共企事業單位名義澄清的,應當經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批準;需上一級主管單位批準的,按照相關規定和審批權限履行報批手續。

  第九條 涉及突發公共事件等國家和省、市有明確規定和要求的信息發布,按相關規定和要求執行。

  第十條 責任追究。對在本單位職責范圍內公開政府信息不準確,造成社會傳播、散布相關的信息不真實、不完整的;未在本單位職責范圍內公開應該公開的政府信息,造成社會傳播、散布相關的信息不真實、不完整、不準確的;未及時發現與本單位職責相關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對掌握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未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澄清或協助澄清的;導致對社會穩定、社會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單位和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瀘州市政府信息公開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瀘州市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保證政府信息發布的規范性、準確性和一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四川省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市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機構和組織,以及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完善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要組織、協調有關行政機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形成暢通高效的信息發布溝通渠道。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同級的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務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等場所設置的政府信息查閱點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五條 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遵循“誰制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發布主體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制作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向其中任一行政機關申請獲取該信息。

  第六條 兩個及以上行政機關聯合制作的政府信息可公開的,各有關行政機關均負有公開該信息的義務。

  第七條 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需要審批的政府信息,應當及時報請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批,信息未經審批的不得發布。

   行政機關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政府信息,要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八條 擬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或發布后可能對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產生影響的,擬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信息發布前向所涉及的行政機關發送征求意見函書面征求意見。征求意見函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發布信息全文;

  (二)需溝通協調的事項;

  (三)擬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的意見和依據;

  (四)其他有關內容。

  行政機關應在收到書面征求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不同意發布的應說明理由。在5個工作日內不予回復的視為同意發布。由此產生的泄密、影響公共利益或影響執法活動等問題,由被征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承擔連帶責任。

  經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擬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上一級行政機關或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法制、保密、監察等有關部門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第九條 因政府機構改革不再保留的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由繼續履行其職能的行政機關負責。

  第十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發布協調,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制度,造成嚴重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瀘州市政府信息公開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瀘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開質量和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應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實行分級負責制度。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對市政府各部門及各區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各區、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對本級政府各部門和下一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的標準是:組織機構健全,工作責任明確;公開內容符合規定,更新及時;公開形式實用有效,方便公眾;公開制度完善,執行到位;監督機制健全,責任追究落實;公開效果顯著,群眾評價滿意。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推進情況。包括組織領導、機構人員、制度建設、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包括編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指南情況;拓展公開范圍、嚴格公開時限、規范公開方式、采取便民措施等情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受理、答復情況;保密審查制度執行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編制及發布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載體建設情況。包括政府公報、政府網站等政府信息公開載體建設情況;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務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等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建設情況。

  (四)政府信息公開監督情況。包括舉報、投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處理以及應對情況;實行責任追究的情況;對本級政府部門和下級政府工作指導、監督、檢查情況。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實行量化考核,每年初依據年度工作重點確定評分標準和細則,實現動態管理。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實行百分制,根據評分標準,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優秀等次不超過被考核單位總數的15%。

  第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采取日常檢查、重點考核、定期考核相結合的辦法。日常檢查采取隨機方式,重點考核根據年度工作重點確定。定期考核一般每年組織一次或者與政務公開考核結合起來進行。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初進行。

  第九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成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組。

  (二)根據考核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考核方案并提前下發。

  (三)被考核部門根據考核要求進行自查,并形成書面材料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

  (四)考核組根據日常檢查和自查情況以及年度工作重點,確定重點被考核單位,并提前向被考核單位發出考核通知。

  (五)考核組綜合平時檢查與定期考核情況,提出初步考核意見,確定考核等次,經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審定后,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對象。

    第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納入政府工作部門績效評估體系,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作為政府工作部門績效評估的重要指標。

  第十一條 對考核結果優秀的,予以通報表揚;對考核不合格的,責令其在接到考核結果后1個月內完成整改,整改結果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沒有按期完成整改的,分別由各級監察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按有關規定追究其行政過錯責任,取消該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當年在依法行政方面的評優評先資格。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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