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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甘肅省重大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0-11-25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甘肅省重大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甘政發[2010]94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現將《甘肅省重大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甘肅省重大項目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全省重大項目管理,確保項目順利實施,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全省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重大項目,是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能夠有效帶動區域經濟和行業發展,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增強綜合實力和發展后勁,對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并列入當年投資計劃的骨干項目。
第三條 省重大項目分為正式項目和預備項目。
正式項目是指列入當年全省重大項目投資計劃,具備建設條件的重大續建項目和新開工項目。
預備項目是指按照國家、省上有關規劃和計劃,正在開展前期工作、爭取當年內開工的重大項目。


第二章項目申報及確定


第四條 省重大項目申報范圍:
(一)我省境內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二)對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推力的省內建設項目: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重大項目;特色優勢產業、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的重大項目;有重大影響的社會事業項目;節能減排、生態環保的重大項目;其他骨干項目。
第五條 正式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項目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備案表獲得批準(核準、備案)。
(二)項目投資基本落實。
(三)項目所在地投資、建設環境良好。
(四)具備開工建設條件。
預備項目在當年得以獲批并開工建設,可調整為正式項目。
第六條 省重大項目每年確定1次,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省直有關部門、市州重大項目建設管理機構和中央在甘、省屬大型企業根據項目的隸屬關系及屬地原則,提出擬列入下一年度省重大項目投資計劃的省重大項目建議名單,于當年四季度報省重大項目建設管理機構。
(二)省重大項目建設管理機構根據申請進行審核和綜合平衡,提出省重大項目(包括正式項目和預備項目)初選名單,征求各市州和省直有關部門意見并修改完善后報省政府,經省重大項目建設協調領導小組審定同意后,由省重大項目建設管理機構行文公布。
確定的省重大項目,可按照國家和省上的有關規定,在規劃選址、建設用地、資金支持、規費繳納等方面給予優先保障或減免。同時,項目法人可在其施工現場、文件材料、對外廣告和媒體宣傳上刊示“甘肅省××年重大項目”字樣。
第七條 對首次確定的省重大項目,項目法人應向省重大項目建設管理機構報送以下書面材料:
(一)項目及項目法人概況。
(二)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的有關文件。
(三)項目資本金和其他建設資金落實情況的有關文件。
(四)規劃選址、土地審批、環境評價、水土保持、文物保護和招標核準等有關文件。
(五)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第八條 建立省重大項目儲備制度。省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及專項規劃,把對全省經濟發展具有較大影響力、帶動力的項目,納入省重大項目儲備庫,擇機擇優選用。


第三章項目責任制


第九條 省重大項目建設實行責任制。省重大項目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負責審定省重大項目名單,統一協調解決省重大項目建設中的重大問題。省直有關部門、市州政府主要領導和項目法人代表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省重大項目的建設管理和協調服務工作。
(一)省發展改革部門及省重大項目建設管理機構負責省重大項目投資計劃的編制下達及責任分解,協調推進項目前期工作,收集匯總進展信息,進行項目督查和目標考核,綜合協調解決項目建設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二)省財政部門負責省級政府投資重大項目財政性投資的預算管理,并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進行評審批復。
(三)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省重大項目建設的規劃選址和城市規劃區內各類房屋及構筑物拆遷、企事業單位搬遷工作,制定城市規劃區外房屋及構筑物拆遷補償標準,指導解決拆遷搬遷中的有關問題,監管工程實施和質量安全。
(四)省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省重大項目的建設用地報批及征地工作,組織審查項目用地報批材料,制定征地補償標準,確定征占用土地類型及面積,承擔土地征占用和城市規劃區外各類房屋及構筑物拆遷、企事業單位搬遷工作,指導各地做好土地征占用工作,處理涉及征地的有關問題。
(五)省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建設項目分級審批規定,負責協調省重大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批或組織審批工作,并根據環保“三同時”制度要求,指導各地做好項目建設過程中的環境保護工作。
(六)省水利部門負責法律法規規定內省重大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查和水土保持措施實施的監督管理,在項目竣工驗收時參與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指導各地及項目法人做好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
(七)省林業部門負責省重大項目建設涉及的征占用和臨時占用林地及林木的審核工作,制定征占用林地及林木補償標準,協調處理補償工作的有關問題。
(八)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牽頭負責省重大項目建設中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工作,及時協調市州政府辦理符合參保條件被征地農民的參保登記、費用征繳等。
(九)省公安部門負責指導、檢查省重大
項目參建單位內部安全防范,參與調查處置安全事故和有關案件,建立與項目法人的日常信息溝通機制、應急事件處理機制和社會穩定預警機制,協調地方公安機關做好省重大項目的治安工作及爆炸物的管理工作,及時、妥善處置各類不穩定事件。
(十)省文物管理部門負責省重大項目涉及的文物保護評估、文物保護方案審查(審批)工作,并做好施工范圍內的文物保護監管工作。
(十一)省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省重大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安全設施“三同時”和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督促項目法人進行生產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負責省重大項目安全設施審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
(十二)省審計部門負責省重大項目的前期或跟蹤審計,并對竣工決算等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十三)省監察部門負責對省重大項目建設過程中行政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處,對項目責任人失職瀆職、違法行政等嚴重影響、干擾省重大項目建設的行為實行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十四)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各自的職責負責項目推進工作。
第十條 各市州、縣市區政府及重大項目建設管理機構要認真履行職責,積極參與本行政區域內省重大項目前期、建設進度、工程質量安全、資金使用管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相關工作,負責省重大項目前期和建設過程中的協調服務工作。項目所在地政府作為省重大項目征地拆遷及協調服務的責任主體,負責制定并公布省重大項目涉及城市規劃區內的拆遷補償標準、城市規劃區外地上附著物的拆遷補償標準,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省重大項目的征地、拆遷及安置、矛盾糾紛化解等工作,并協助項目法人做好生產生活物資供應和施工區域的社會治安等工作,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建設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作為項目的責任主體,必須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我省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項目的前期工作、資金籌措、工期進度、質量安全和社會矛盾糾紛
化解等進行全面嚴格管理,在職責及授權范圍內,負責項目的建設與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章項目管理


第十二條 加強省重大項目前期工作。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省重大項目前期工作的管理和協調,相關職能部門負責項目前期的調查勘查、報告編制、行業審查、手續辦理等工作,全省各級政府和有關單位依法出具支持項目建設的文件材料,并對項目前期工作提供便利。項目主管部門具體指導項目法人開展工作,主動加強與有關各方的銜接溝通,協力做好各項工作。
第十三條 省重大項目嚴格執行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四條 省重大項目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主要材料設備采購等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甘肅省招標投標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同時對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五條 項目法人要認真貫徹國家和省上關于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在項目參建單位中建立工程質量安全領導責任制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確保工程質量安全。
第十六條 凡省重大項目,在建設方案發生重大變更以及概算調整時,應按規定程序由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報原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核批準。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省重大項目動態信息月報制度。項目法人、各市州重大項目建設管理機構須在每月5日前向省重大項目建設管理機構報送上月省重大項目進展情況、存在問題及建議等信息。
第十八條 建立省重大項目協調機制和督查稽察制度。省重大項目建設管理機構牽頭建立省重大項目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省重大項目各環節存在的重大問題。加強對省重大項目的督促檢查,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聯合督查組,對省重大項目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督查,對項目推進不力的地方和部門,及時下達督辦文件,責令其限期整改。
項目法人和參建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國家和省上組織的督查、稽察等各類檢查工作,及時提供有關資料、憑證,如實反映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九條 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法人在項目前期和建設階段,要主動協調工程建設與涉及到的鐵路、公路、通信、電力、水利、林業、廣播電視、文物、城鄉規劃等方面關系,協商處理有關問題,確保省重大項目科學規劃、協調建設。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對省重大項目給予支持,積極落實工程外部建設條件,保證省重大項目順利推進。
加強對省重大項目征地拆遷工作的管理。全省各級國土資源、林業、農牧部門要加強聯動,同步進行用地丈量、權屬確認等,確保項目征地工作全面、規范、高效開展。
第二十條 全省各級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在爭取上級資金和安排本級財政性資金、政府性債務資金時,應對省重大項目進行傾斜和優先支持,并落實地方配套資金;并主動向金融機構推薦省重大項目,向社會發布省重大項目信息,爭取信貸資金和民間資金的投入,支持省重大項目建設。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強窗口指導,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將貸款投向省重大項目。
第二十一條 省重大項目建成后,項目法人應按照國家和省上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項目的竣工驗收手續。政府投資參與的省重大項目,在項目驗收合格并經過一段時期運行后,由省重大項目建設管理機構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其進行項目后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向省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及市州、縣市區通報,作為項目法人和參建單位參與省內相關獎懲、評比及市場進入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考核獎懲


第二十二條 省直有關部門、各市州政府有關省重大項目建設管理的工作及成效,納入其年度考核。
第二十三條 對前期和建設工作推進快、資金控制嚴格、工程質量優良、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好的省重大項目,經過省重大項目建設管理機構考核并組織評選,由省政府對項目法人和參建單位以及建設環境好、協調服務好的項目所在地政府和有關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 各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
(一)侵占、截留、挪用省重大項目建設資金的;
(二)無故或以不正當理由延遲省重大項目財政資金撥付,嚴重影響項目工程進度的;
(三)在對省重大項目進行審批(核準、備案)、審查過程中,無故延遲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審批(核準、備案)、審查,嚴重影響項目實施的;
(四)由于行政不作為或越權行為,嚴重影響省重大項目實施的;
(五)違反國家或省上有關規定,對省重大項目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的;
(六)不作為或工作不到位,引發嚴重不穩定問題或群體性事件的;
(七)影響和阻礙省重大項目建設工作推進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對于擾亂省重大項目建設和管理秩序致使項目建設受阻的行為,項目法人應及時向有關地方政府和管理部門報告,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及時處置,先排除干擾,再依法研究解決問題。涉及破壞行為的,項目法人有權提請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項目法人要加強對施工單位的監督管理,確保文明施工,嚴防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對造成較大不良影響、應承擔主要責任的施工單位,要依法嚴肅懲處。屬于省內的施工企業,有關部門應降低或取消其工程資質;屬于省外的企業,3—5年內不允許其進入甘肅省內相關工程建設市場。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肅省重點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甘政發〔2002〕6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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