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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河南省地方稅務局財產行為稅減免管理辦法(暫行)》的公告

2012-06-01
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河南省地方稅務局財產行為稅減免管理辦法(暫行)》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范財產行為稅減免稅管理,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對《河南省財產行為稅減免管理辦法(暫行)》予以修訂,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河南省地方稅務局財產行為稅減免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財產行為稅減免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等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南省地方稅務系統負責征收的財產行為稅(包括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減免稅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減免稅是指依據稅收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給予納稅人減稅、免稅。減稅是指從應納稅款中減征部分稅款;免稅是指免征某一稅種、某一項目的應納稅款。
第四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遵循依法、公開、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則,規范減免稅管理。





第二章 減免稅的類別與權限





第五條 財產行為稅減免稅分為備案類減免稅和報批類減免稅。
備案類減免稅是指取消審批手續的減免稅項目和不需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
報批類減免稅是指應由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報批類減免稅包括政策性減免和困難性減免兩類。
第六條 凡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沒有明確規定須經稅務機關審批的政策性減免稅項目,為備案類減免稅。
第七條 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備案類減免稅項目以外的其它減免稅項目,均屬于報批類減免稅項目。
第八條 備案類減免稅管理權限
備案類減免稅統一由納稅人向所在地的縣(市、區)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第九條 報批類減免稅審批權限
(一)政策性減免稅
納稅人申請財產行為稅政策性減免,單一稅種年減免稅額在50萬元以下的(含50萬元),由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審批;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含200萬元),由省轄市地方稅務局審批;200萬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
(二)困難性減免稅
1.納稅人申請報批的房產稅困難性減免,年減免稅額在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的,由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審批;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由省轄市地方稅務局審批;100萬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
2.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性減免稅審批權限集中在省局。納稅人申請報批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性減免,年減免稅額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省地方稅務局委托省轄市地方稅務局代省地方稅務局審批;100萬元以上的, 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
3.同一納稅人同一年度同時申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性減免,且分屬不同審批權限稅務機關審批的,由最高權限稅務機關審批。
第十條 省直屬稅務分局、省小浪底直屬稅務分局及省政府確定的省直管試點縣(市)稅務機關同時執行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和省轄市地方稅務局的審批權限。





第三章 減免稅的申請與受理





第十一條 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請備案,經縣(市、區)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享受減免稅。
第十二條 納稅人提請備案類減免稅,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執行。
(一)有關減免稅情況的書面說明,列明減免稅的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二)《財產行為稅備案類減免稅核準登記表》(附件1);
(三)財產權屬以及相關證明資料(如房產證、土地使用證、合同協議、車輛行駛證等);
(四)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如批準文件、認定書等;
(五)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納稅人提請報批類減免稅,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相應資料,經按本辦法規定的具有審批權限的稅務機關批準后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稅務機關批準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減免稅。
納稅人也可以直接向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申請。
第十四條 報批類減免稅申請條件
(一)政策性減免稅
政策性減免申請條件依照有權部門制定的有關減免稅政策規定。
(二)困難性減免稅
納稅人申請困難性減免稅,原則上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納稅人所處的行業及經營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納稅人生產經營困難,連續三年發生虧損,或遭受嚴重自然災害,損失嚴重;
3.納稅人年度內發放職工工資比較困難,且納稅人職工平均工資低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第十五條 納稅人申請政策性減免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減免稅書面申請報告(列明企業基本情況、減免稅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二)《××稅減免稅申請審批表》(附件2、3、4);
(三)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五)財產權屬以及相關證明資料(如房產證、土地使用證、合同協議等)復印件;
(六)記載房產、土地等財產的帳頁復印件;
(七)納稅申報表及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復印件;
(八)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 納稅人申請財產行為稅困難性減免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納稅人的書面申請報告(列明納稅人的基本情況、減免稅所屬年度、減免稅金額、稅款申報、繳納及滯欠情況、納稅人生產經營困難和反映經營狀況的收入、利潤、職工平均工資等主要經濟指標、申請減免稅理由等);
(二)《××稅減免稅申請審批表》(附件2、3、4);
(三)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五)財產權屬證明(房產證、土地使用證、合同協議等)復印件;
(六)記載房產、土地等財產帳頁復印件;
(七)納稅申報表(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完稅憑證、年度財務會計報表等復印件;
(八)申請年度內職工工資發放困難證明材料,繳納養老、醫療、失業等法定社會保險統籌費用困難的證明材料;
(九)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相關資料。
第十七條 政策性減免稅可以當年提出申請,超過1個納稅年度的,實行一次性申請和審批(另有規定需要逐年申請、審批的除外);納稅人在年初辦理年度納稅申報前申請減免的,可按當年的預計減免稅額或上年實際減免稅額提出申請,年度終了納稅人實際減免稅額超過年初申請減免稅額需要變更減免稅審批機關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通知納稅人再次履行審批手續。
困難性減免稅應于申請減免稅年度終了后申請。
第十八條 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應情況真實、數字準確、內容齊全。納稅人申請減免稅所報送的資料為復印件的,復印件須注明“與原件核對相符”字樣,并加蓋單位公章。
稅務機關不得要求納稅人提交與其申請的減免稅項目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減免稅申請資料應按要求裝訂成冊,填寫減免稅申請資料清單,并加具封面,注明納稅人名稱、主管稅務機關、減免稅申請時間、減免金額等。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出的減免稅申請,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申請的減免稅項目,依法不屬于減免稅范圍的,應當即時告知納稅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的減免稅材料不齊全、存在錯誤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納稅人需要更正、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申請的減免稅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減免稅材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申請。





第四章 減免稅的備案與審批





第二十條 減免稅的備案與審批是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與減免稅條件的相關性進行的備案和審批,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責任。
第二十一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納稅人減免稅備案資料后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納稅人提請備案的減免稅條件和申報材料的審核,進行登記備案,并告知納稅人。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備案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登記后,在辦理納稅申報時自行計算扣除,并在申報表備注欄中作相應說明。
第二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提交的報批類減免稅申請后,應對納稅人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認真審核,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按規定程序進行實地核查,寫出書面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應包括納稅人基本情況、征免稅項目情況、減免稅依據、數額等內容。調查人員應對該減免稅項目是否符合減免稅政策規定、實地核實情況與納稅人申報資料情況是否一致做出具體說明。對是否同意減免稅的金額、理由等提出明確意見,由調查人員分別手寫簽名并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
屬于省級權限的減免稅項目,省地方稅務局可委托省轄市地方稅務局具體組織實地核實工作,寫出核查報告,也可根據需要直接進行實地核實。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級稅務機關對減免稅申請及報送資料與減免稅條件的相關性審核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減免稅事項適用的稅收政策依據;
(二)是否符合減免稅申請的條件和標準;
(三)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和其他與申請減免稅有關的情況;
(四)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情況;
(五)申請減免稅的時限;
(六)申請資料有關數據邏輯關系是否準確;
(七)納稅人所提供的資料是否完整齊全,符合規定要求;
(八)其他按規定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 縣(市、區)級稅務機關對審核結果按以下情形處理:
(一)對減免稅申請符合政策、依據充分,符合法定形式的,將申請資料和審核意見轉入審批程序,按規定權限進行辦理;
(二)對減免稅申請政策依據不充分,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審批的,退還納稅人;
(三)報送資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納稅人限期補正。補正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
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已受理的應當由上級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上報有權審批的上級稅務機關。
第二十六條 經縣(市、區)級稅務機關審核,減免稅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規定要求的,有權稅務機關按以下程序審批。
(一)審批權限在縣(市、區)級稅務機關的,由縣(市、區)級稅務機關減免稅審批委員會研究決定。
(二)審批權限在省轄市級稅務機關的,經縣(市、區)級稅務機關審核并簽署意見,報送省轄市級稅務機關,由省轄市級稅務機關減免稅審批委員會研究決定。
(三)審批權限在省地方稅務局的,縣(市、區)級以及省轄市級稅務機關審核并簽署意見,報送省地方稅務局,由省局減免稅審批委員會研究決定。
第二十七條 有審批權的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應按以下規定時限及時完成審批工作,做出審批決定:
縣(市、區)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減免稅,必須在20個工作日做出審批決定;地市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6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期理由告知納稅人。
第二十八條 減免稅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有權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準予減免稅的書面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送達減免稅審批書面決定。依法不予減免稅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納稅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 納稅人減免稅期滿或享受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書面報告,并從期滿或發生變化的次月起恢復申報繳納稅款。
第三十條 減免稅批復未下達前,納稅人應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第五章 減免稅的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 稅務機關和稅收管理員應當對納稅人已享受減免稅情況加強管理監督。納稅人在享受減免稅期間,仍應按規定辦理正常納稅申報。納稅人享受減免稅到期的,應當及時申報繳納稅款。
第三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結合納稅檢查、執法檢查或其他專項檢查,對納稅人減免稅事項進行清查、清理,加強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納稅人是否符合減免稅的資格條件,是否以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騙取減免稅。
(二)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是否根據變化情況經稅務機關重新審查后辦理減免稅。
(三)納稅人減免稅到期的,是否及時恢復納稅。
(四)是否存在納稅人未經稅務機關批準自行享受減免稅的情況。
(五)納稅人享受減免稅期間,是否按規定辦理正常納稅申報。
第三十三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備案類減免稅和報批類減免稅納稅人的資料檔案管理,規范備案和審批文書,分稅種建立減免稅審批及備案情況登記臺帳(附件5、6、7、8、9)。
第三十四條 各級稅務機關每年應匯總上年備案類和報批類財產行為稅減免稅的戶數、實際減免金額等情況,逐級上報財產行為稅減免稅總結報告及《財產行為稅減免稅情況統計表》(附件10),具體為:
(一)《財產行為稅減免稅情況統計表》于每年的6月底、12月底前報送省地方稅務局。
(二)當年減免稅總結報告于次年1月底前報送省地方稅務局。減免稅總結報告內容包括:減免稅基本情況、減免稅政策落實情況及存在問題、減免稅管理經驗及建議等。
第三十五條 減免稅的審批采取誰審批誰負責制度,各級稅務機關應將減免稅審批納入執法考核體系,建立稅收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凡未按規定審批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責任追究。
(一)建立健全審批跟蹤反饋制度。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定期對審批工作情況進行跟蹤與反饋,適時完善審批工作機制。
(二)建立審批案卷評查制度。各級審批機關應當建立各類審批資料案卷,妥善保管各類案卷資料,定期對案卷資料進行評查。
(三)建立層級監督制度。上級稅務機關應建立經常性監督制度,加強對下級稅務機關減免稅審批工作的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規定的時間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潔高效和方便納稅人的原則,及時受理和審批納稅人申請的減免稅事項。特殊原因未能及時受理或審批的,或者未按規定程序、權限審批和核實造成審批錯誤的,應按《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七條 納稅人采用欺騙手段獲取減免稅的、享受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的,以及未按本辦法規定程序報批而自行減免稅的,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 
因稅務機關責任導致審批或核實錯誤,造成企業未繳或少繳稅款,按《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對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進行事后監督檢查。凡發現有關專業技術或經濟鑒證部門認定失誤的,應及時與有關認定部門協調溝通,提請糾正,及時取消有關納稅人的優惠資格,督促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有關部門非法提供證明,導致納稅人未繳、少繳稅款的,按《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理 。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原《河南省財產行為稅減免管理辦法》(豫地稅發〔2009〕166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附件:1.《財產行為稅備案類減免稅核準登記表》
2.《房產稅減免稅申請審批表》
3.《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申請審批表》
4.《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減免稅申請審批表》
5.《房產稅減免稅審批及備案情況登記臺賬》
6.《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審批及備案情況登記臺賬》
7.《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減免稅審批及備案情
況登記臺賬》
8.《車船稅減免稅備案核準登記臺賬》
9.《印花稅減免稅備案核準登記臺賬》
10.《財產行為稅減免稅情況統計表》
http://www.ha-l-tax.gov.cn/law/content.jsp?id=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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