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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常德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常德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和《常德市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0-08-06
常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常德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常德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和《常德市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德山開發區、柳葉湖旅游度假區、西湖管理區、西洞庭管理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現將《常德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常德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和《常德市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二0一0年八月六日


常德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批準建設部頒發的《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節約用水的管理工作。

  在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供水設施供水(含地表、地下水)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居民用戶,是指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場所發生用水行為的用水戶。

  本辦法所稱單位用戶,是指在生產、經營、科研、教學、管理等過程中發生用水行為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戶(含非居民生活用水的個人用戶)。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節約用水管理工作。下設常德市城市節約用水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節水辦)具體負責節約用水的日常工作,業務上受省城市節約用水辦公室的指導。

  市直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業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節約用水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總量控制、計劃用水、治污為主、科學開源、綜合利用的原則。

  鼓勵城市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提高城市節約用水科學技術水平。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和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水利用率。

  第五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各用水單位應當深入開展節約用水的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的節約用水意識,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宣傳工作,播放和刊登節約用水公益廣告。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并有權對浪費水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對在節約用水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和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七條 本市節約用水實行居民用戶和單位用戶分類管理。

  對單位用戶實行定額管理和計劃用水相結合的制度。居民用戶的水價計價方式及節約用水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對同一單位用戶或居民用戶有數塊水表計量的,節約用水管理以每塊水表累加水量為標準。

第二章 計劃用水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將節約用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市人民政府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制定節約用水年度計劃。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制定的標準確定本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額和行業用水定額。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節約用水發展規劃、節約用水年度計劃、用水定額標準及結合用水戶的實際情況對單位用水大戶核定并下達年度用水計劃。

  對新增的單位用水大戶,應根據用水定額、行業用水平均用水水平以及該單位的發展需要核定其用水計劃。

  第十一條 用水計劃的下達、核定和調整,應當遵循公開、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則。

  用水計劃應當滿足單位用戶開展生產經營等活動合理用水的需要。

  在核定用水計劃時,應當聽取單位用戶的意見。

  第十二條 單位用戶確需調整用水計劃的,應當向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提出調整用水計劃申請,并同時提交水量平衡測試報告書。節水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調整用水計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用戶因擴建、改建、產品結構調整、生產經營發展需要的;

  (二)水的重復利用水平、用水單耗達到規定的行業指標的;

  (三)內部用水設施、管道完好,用水器具符合節水要求的。

  第十三條 單位用戶對核定的用水計劃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市人民政府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復核一次。在用水計劃調整前,按原計劃執行。

  第十四條 單位用戶實行超計劃定額累進加價收費。

  第十五條 居民分戶安裝計量表,按戶計量收費,不得實行包費制。

  民用戶逐步實行階梯水價。

  第十六條 單位用戶用水超計劃定額加價水費和居民用戶階梯水價的具體征收標準和范圍,按照省、市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文件執行。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施工臨時用水大戶,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向市人民政府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用水計劃手續。在核定用水計劃后,供水企業方可供水,并單獨裝表計量。

  第十八條 建立城市用水統計分析制度。

  供水企業應當按規定向市人民政府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本企業生產用水以及單位用戶和居民用戶用水情況等有關資料。

  單位用戶應當做好本單位用水統計工作,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及時向市人民政府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用水月度(季度)、年度報表。

  市人民政府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統計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供水用水量和自備水源用水量等相關資料,定期對計劃用水單位上報的用水報表進行分析,及時了解用水計劃指標執行情況。



  第三章 節約用水

  第十九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包括技術改造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節約用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單位應當申請市人民政府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節約用水設施進行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 單位用戶應當定期開展水量平衡測試,合理評價用水水平。對經測試發現不符合有關節約用水要求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進。

  第二十一條 單位用戶應當采取循環用水、一水多用等節約用水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在保證用水質量標準的前提下,采取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單位用戶的設備冷卻水、冷凝水應當循環使用或者回收使用,不得直接排放。

  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冷卻水和冷凝水循環利用率、工業廢水排放達標率均應達到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

  第二十二條 在保證用水質量標準的前提下采取措施提高城市污水利用率。

  新建、擴建、改建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節約用水規劃建設相應的污水回用設施。

   有條件的單位、居民生活小區應當積極利用再生水、雨水、中水等非常規用水。

  第二十三條 城市供水企業、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應當加強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減少水的漏損量。

  供水企業管網供水漏損率、供水產銷差率以及水廠生產自用水比率應當符合國家或地方標準,超過標準部分的用水不得計入水價成本。

  第二十四條 物業管理單位、房屋產權單位和用水戶應當加強對內部供用水設備、設施(含屋頂水箱,下同)、器具的維護管理,采取防漏防滲措施,降低漏損率。發現供水設備、設施、器具漏水的,應當及時處理。

  消防、環境衛生等市政設施的產權人或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設施管理,防止水的泄漏、流失或被取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國家、省、市明令淘汰的技術落后、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負責節約用水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縣市區節約用水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常德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管理,維護用戶和城市供水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湖南省實施<城市供水條例>辦法》、《湖南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實施辦法》、《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含二次加壓供水)。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用戶提供用水。

  本辦法所稱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本單位提供用水。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在入戶之前經再度儲存、加壓、消毒或深度處理,通過管道或容器輸送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本辦法所稱結算水表,是指城市供水企業與用戶據以計量和進行水費結算的計量水表。結算水表前指從結算水表至供水處的范圍;結算水表后指從結算水表至用戶處的范圍。

  本辦法所稱用戶,是指通過結算水表與城市供水企業發生供水用水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城市供水工作實行開發水源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為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的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

  衛生、質監、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條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水利、衛生、環境保護、海事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依法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防止水污染。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一切污染水質的活動。

  第六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七條供水設施建設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鼓勵采用多種融資方式建設供水設施,發展供水事業。各級財政應從城市基礎建設維護費用中列支部分資金用于供水設施建設。

第二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設

  第八條城市供水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進行。在城市規劃區內,限制新建自備供水設施。

  第九條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參與城市供水工程擴初設計階段的審查,及工程竣工后的聯合驗收。

  第十條城市供水工程建設應當采用符合國家質量技術標準、衛生標準的設備、材料和配件。

  第十一條高層建筑(指不含架空層六層以上的建筑)或者高地建筑,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正常壓力不能滿足用戶用水需要的,應當由建設單位投資建設相應的二次供水設施。


  第三章城市供水設施管理與維護

  第十二條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用戶投資建設的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接的結算水表前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二次加壓設施除外),應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城市供水企業驗收,合格后交城市供水企業統一管理、維護和使用。

  結算水表后的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由用戶負責維護、管理。

  結算水表和表箱、表井應當保持內外清潔,箱蓋完好,無堆積物。因用戶原因造成損壞,其維修、更換等有關費用由用戶承擔。

  第十三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

  (一) 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升壓等;

  (二) 用自備水源對外銷售;

  (三) 利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裝置或者接地導線;

  (四) 利用供水水壓直接為鍋爐等壓力容器注水;

  (五) 將蒸汽管及熱水管、高位水池、水塔的落水管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通使用;

  (六) 擅自將自建供水設施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

  (七) 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

  (八) 擅自安裝、使用熱水灶(土鍋爐);

  (九) 破壞公共飲用凈水裝置;

  (十) 在埋設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地面、地下及兩側1米范圍內挖坑取土或者傾倒棄土、打樁或者頂進作業、埋設線桿、建造臨時性或永久性建(構)筑物;

   (十一) 圍壓、堆壓、掩埋城市公共供水設施;

   (十二) 向自來水閘門井、水表井內傾倒垃圾及其他污染物;

   (十三) 其他污染水質、影響供水管理、損壞供水設施及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啟閉、改動、涂改、覆蓋、占用、拆除城市供水設施和進行有損、有礙供水設施正常運行的其他活動。

  因工程建設需要,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應當經城市供水企業同意,并由其采取相應補救措施,費用由建設方承擔。拆除的供水設施,拆遷人應給予補償。

  第十五條城市供水工程建設應當按消防規范配置消火栓。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企業安裝,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維護責任由城市供水企業與消防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承擔。


  第四章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

  第十六條城市供水企業必須經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后,方可從事供水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城市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八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監測工作,確保壓力達到國家標準。

  第十九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不得無故停止供水。由于工程施工、供水設施計劃維修等原因確需暫停供水的,應當通過新聞媒介發布公告或者張貼告示等形式,提前通知用戶。因發生災害或者突發性事件造成停止供水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有關用戶,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不能中斷供水的用戶,應自備應急水池。

  城市供水企業接到用戶對供水設施故障報修申請后,應當及時派員維修,因情況緊急,需占道、破道、損壞綠化的,可于事后向相關部門補辦手續。

  第二十條城市供水企業接到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申請后,應進行勘測設計,出具設計方案并組織實施。

  城市供水企業應按照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向用戶收取申請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相關服務費用。工程款按國家市政工程定額與取費標準結算。

  第二十一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與用戶簽訂供用水合同。

  用戶變更戶名、過戶、銷戶、停止(含暫停)或者恢復用水的,應當由新用戶會同原用戶向城市供水企業結清欠費,申請辦理相關手續,過戶費按物價部門核定收取。

  因工程建設拆遷導致用戶終止或暫停用水的,拆遷人應配合城市供水企業收繳水費及拆除供水設施,并保證受影響區域非拆遷用戶的正常用水。

  第二十二條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使用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結算水表。結算水表應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要求進行水表周期檢查。

  同一用戶不同性質的用水應當分別安裝結算水表計量,由于用戶原因不分表計量的,全額從高核定水價。用戶改變用水性質,城市供水企業可按實際用水性質對用戶水價做出調整。

  第二十三條水價依法由物價部門核定。用戶應當按照當月抄表水量按時繳納水費。用戶逾期一個月不繳納水費,城市供水企業在追繳所欠水費及違約金的同時,還可暫停供水,或解除供水合同。

  城市供水企業發現用戶確實用水而水表用水計量為零的現象或有違法用水行為,導致水費損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第二十四條對結算水表準確度有異議的,可向法定的水表檢定部門申請校驗。校驗合格的,由申請方承擔相關費用,并按原計量數繳納水費。校驗不合格的,由被申請方承擔相關費用,對當月超出規定誤差標準的水費多退少補。

  因結算水表發生故障,結算水表井被占壓、損壞等原因造成結算水表無法抄讀以及無正當原因出現水量急劇下滑的,可以參照新表運轉的當月水量、上年同期水量或前三個月平均水量等因素確定用水量。

  第二十五條城市供水企業的工作人員因抄表、檢查、檢測、維修、更換用水設施等目的,憑有效證件需要進入用戶住所時,用戶應給予配合。

  第二十六條禁止轉供城市公共供水和下列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為:

  (一) 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上打孔、連接管道取水;

  (二) 在結算水表前取水;

  (三) 故意干擾結算水表的正常運行,致使計量減少或不計量而取水;

  (四) 非消防及環衛、綠化需要動用消防及環衛、綠化供水設施取水;

  (五) 其他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消防供水設施應當專用,除消防滅火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啟用公共消火栓。

  消防部門因滅火救援啟用公共消火栓后,應當將啟用公共消火栓位置、用水時間、用水量按季度通知城市供水企業。

  城市環衛、綠化、公廁等市政用水,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辦理用水手續,設立專用水栓,安裝計量水表,實行定點有償用水。設施維護費用由用水單位負責。

  第二十八條建設工程施工用水,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用水計劃到城市供水企業辦理用水手續,并由城市供水企業安裝臨時基建用表。施工完畢后,城市供水企業有權拆除臨時基建用表。

  第二十九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接受用戶監督。用戶對供水服務有異議的,可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供水條例》、《湖南省實施<城市供水條例>辦法》等法規和規章給予處罰。

  涉及環境保護、衛生、質監等部門處罰權限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對盜用和破壞城市供水的違法犯罪行為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常德市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地下水資源的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采、取用和管理地下水(礦泉水、地熱水資源除外)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施工降水、地下水源熱泵取水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地下水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工作。

  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地下水資源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工作。其中德山開發區、柳葉湖旅游度假區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公用事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做好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常德市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協調。

  編制規劃,應當進行水資源綜合考察和調查評價。水資源綜合考察和調查評價,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進行。

  第五條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

  (一)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

  (二)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

  (三)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四)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第六條 取用地下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情形外,都應當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申請人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一)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審批。由市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進行審批。需要申請取水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其中,取水量較少且對周邊環境影響較小的建設項目,申請人可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但應當填寫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

  (二)取水許可申請。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進行審批。

  (三)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驗收。由取水許可審批機關組織驗收。

  (四)申請核發取水許可證。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驗收合格后,由取水許可申請審批機關發證。

  對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取水申請,審批機關應當在辦理取水許可申請時征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的意見,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轉送取水審批機關。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并在作出不批準的決定時,書面告知申請人不批準的理由和依據:

  (一)在地下水禁采區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許可總量已經達到取水許可控制總量的地區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時,建設項目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對第三者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大損害的;

  (七)屬于備案項目,未報送備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涉及取用地下水的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施工圖審查等相關手續時,應當要求申請單位或個人出具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取水許可文件。

  第九條 取水審批機關應當根據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區域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按照統籌協調、綜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則核定申請人的取水量。所核定的取水量不得超過按照行業用水定額核定的取水量。

  第十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技術標準要求的計量設施,對取水量和退水量進行計量,并定期進行檢定或者核準,保證計量設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準確、可靠。

  第十一條 嚴禁未取得取水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開采地下水資源,在堤防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打井取水。

  第十二條 在公共供水管網范圍內,地下水源熱泵的退水必須全部回灌地下,不得用于生產生活。

  第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取水口附近建筑物地面沉降的觀測。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在取用地下水資源過程中,如發現坍塌、裂縫、水中大量挾帶泥沙等異常情況時,應當立即停止取水,采取相應防護措施,并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取水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水資源費。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季向取水單位或個人送達水資源費繳款通知單,取水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繳款通知單規定的期限和繳納數額到指定銀行繳納水資源費。

  第十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個人就執行本辦法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調查;

   (四)責令被檢查單位或個人停止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監督檢查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有關單位或個人對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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