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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商洛市政府系統政務督查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2012-08-01
商洛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商洛市政府系統政務督查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商政發〔2012〕3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商丹園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事業機構:

《商洛市政府系統政務督查工作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結合政務督查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日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政府系統政務督查工作,強化責任意識,改進工作作風,提高政府執行力,保證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的高效落實,實現政務督查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督促檢查切實抓好工作落實的意見》(國辦發〔2008〕120號)和《陜西省政府系統政務督查工作規定》(陜政辦發〔2003〕103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政府督查室具體組織實施,新聞媒體及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全員督查和大督查工作機制。

(一)市政府領導全市政務督查工作,各縣區政府、商丹園區管委會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務督查工作。市、縣區政府辦公室是政府系統政務督查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貫徹有關政務督查的政策、意見,制定政務督查工作制度。

(二)市政府秘書長、縣區政府辦公室主任主管本級政府系統政務督查工作;市政府副秘書長、縣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負責所聯系部門的政務督查工作。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政務督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政府各工作部門的辦公室或綜合科室、股室是其部門政務督查辦事機構。政府各工作部門應當明確一名負責人分管政務督查工作,確定辦公室主任或綜合科長、股長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三)政府督查室是政務督查工作的職能機構,負責政務督查日常工作,協調、檢查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政務督查工作,組織開展政務督查工作考評,并向上一級政務督查機構報告政務督查工作開展情況。

(四)政務公開和媒體聯絡辦、政府督查室根據工作需要負責聯系新聞媒體,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其他社會人士共同參與對重點、熱點、難點問題的督查督辦。

第三條 市、縣區政府分別成立政務督查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常務副縣區長任組長,市政府秘書長、縣區政府辦公室主任任副組長,政府辦公室、監察局、人社局、考核辦、政府督查室、政務公開和媒體聯絡辦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的主要任務是安排部署政務督查工作,研究制定政務督查制度,協調解決政務督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政府督查室,具體負責政務督查的組織、協調、考評等工作。

第四條 政務督查職責分工:

政府督查室負責《政府工作報告》、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縣區長辦公會議議定事項的督查;負責省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的交辦、辦復和市、縣區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的交辦與督辦;負責政府、政府辦公室主要領導交辦的其他督查、督辦、核查事項。

政府辦公室業務科室、股室負責政府專項問題會議、現場辦公會議議定事項的督查;負責分管市長、分管縣區長、政府秘書長、縣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組織召開的各類會議議定事項的督查;負責分管市長、分管縣區長、政府秘書長、縣區政府辦公室主任批辦件的登記、辦理、督辦和反饋;負責市長、縣區長批示給分管副市長、分管副縣區長、政府副秘書長、縣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批辦件的登記、辦理、督辦和反饋;負責起草政府領導、政府秘書長、縣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向上級領導報告批辦件辦理情況的材料。

各縣區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門負責《政府工作報告》確定事項和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各類會議議定事項及文件確定事項的辦理、落實和反饋;負責市政府領導批示件的辦理和反饋;負責市政府交辦的國、省、市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和反饋。

第五條 政務督查工作原則:

(一)嚴格督查。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府工作規則開展督查工作。

(二)分級負責。對涉及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及有關單位職責的政務督查事項,由有關縣區政府、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及單位負責辦理。

(三)實事求是。堅持從實際出發,認真調查研究,全面準確地了解實際情況,客觀公正地督查督辦。

(四)注重實效。按照“交必辦、辦必果、果必報”的要求開展督查工作,急事急辦、特事特辦,保證督查事項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

第六條 政務督查工作重點:

(一)黨委、政府中心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包括市政府、縣區政府常務會,市長、縣區長辦公會,專項問題會等各類會議確定的各項工作任務和市政府、縣區政府及其辦公室下發文件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政府工作報告》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

(三)重大項目建設、招商引資情況。

(四)各級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落實情況。

(五)上級機關和本級黨委、政府領導交辦、批示事項的落實情況。

(六)群眾、網民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和新聞媒體對本級政府或有關工作部門突出問題的批評、建議和要求核查事項的調查處理情況。

(七)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項。

第七條 政務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項。對需要督辦的事項,由政府相關部門、單位申報并送政府辦公室相關業務科室、股室審核,經政府分管領導審定同意后,由政府督查室進行匯總,列入督查事項,并建立督查臺賬。

(二)交辦。政府督查室將督查事項進行分解,并以《督辦通知》等形式交給具體承辦單位辦理。需要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辦理的,需明確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督查事項若因各承辦單位職能交叉,任何一方無法獨立主辦的,采取合辦或分辦的形式,由政府督查室明確牽頭單位;不宜轉交其他單位查辦的事項,由政府督查室直接辦理或牽頭組織有關單位協助辦理。

(三)承辦。承辦單位收到督查事項后,應當嚴格按要求和時限進行辦理。涉及多個單位的督查事項,主辦單位應當主動與協辦單位協商共同辦理,各方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及時向本級政府督查室通報,由本級政府督查室協調,未能協調統一的,按程序報本級政府分管領導決定。

(四)催辦。《督辦通知》等發出后,政府督查室要按照督查事項的內容和要求采取電話催辦、現場督辦等形式,進行督促辦理。對緊急督查事項,要確定專人跟蹤督辦,限時辦結;對重大督查事項,要組織聯合督查組或直接派人現場催辦。

(五)反饋。承辦單位應在規定時限內向政府督查室書面報送有關工作落實情況;對重大問題或需要向本級政府請示的工作,以專題請示形式呈報政府;不能按期辦結的事項,要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政府督查室說明原因,同時書面報告政府分管領導。反饋報告應經承辦單位主要領導簽發,報告內容要做到事實清楚,結論準確,處理妥當,文書格式規范。對不符合要求的反饋報告,應責成承辦單位重新查報。

(六)審核。政府督查室對承辦單位的辦結報告要嚴格審核,對符合辦理要求的,提出辦結意見報送政府分管領導審閱;對不符合要求的,責成承辦單位重新辦理后報告辦理結果。

(七)報告。政府督查室按照一事一報的原則,報告督查事項的辦理情況。對綜合性督查和情況比較復雜的督查事項,政府督查室要全面收集各方的辦理意見,匯總整理后形成督查報告,報政府分管領導審示。

(八)歸檔。對已辦結的重要督查事項,按有關規定進行收集、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檔案部門管理或由政府督查室歸檔備查。

第八條 辦結期限:凡明確規定辦結時限的,按規定時間辦結并報告;不能按規定時間辦結的,應及時說明原因。沒有明確規定的,應在30個工作日內辦結并報告;辦理時限超過30個工作日的,由承辦單位分月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第九條 政府督查室應當結合工作實際,不斷改進和創新督查工作方式方法,切實提高督查落實的效果。

(一)通報督查。政府督查室應及時對承辦單位抓落實工作情況進行通報,對工作完成較好的予以通報表揚,對工作進展緩慢、落實不力的給予通報批評,并提出相應的整改建議。

(二)媒體督查。對一些群眾關注度高、社會影響大的督查事項,可邀請新聞媒體單位進行查訪,通過輿論監督促進工作落實。

(三)掛牌督查。對重大決策和重要部署落實不力,經督查后工作進展仍然滯后的,由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對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實行掛牌督辦。政府督查室派專人到承辦單位現場督促整改,整改仍未到位或因交辦事項未落實被連續三次下達《督辦通知》催辦的,政府督查室提交監察部門進行問責。

(四)明查暗訪。政府督查室采取明查和暗訪相結合的辦法,對政府領導批示需要查辦的重點工作、重要事項,新聞媒體披露的和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調查了解,查找問題癥結,提出工作建議,報政府領導閱示。

第十條 各縣區政府要為政務督查工作創造條件,在人員、經費和車輛、辦公設備等方面予以保障。政府各工作部門要把政務督查工作擺在重要位置,主要負責人要定期對本部門的重點工作和重要事項進行專題研究、專項督查,切實解決督查工作中的實際問題。

第十一條 各縣區政府及其部門要加強對政務督查工作人員的思想教育和業務培訓,著力提高政務督查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工作水平,打造一支政治強、業務精、作風硬、紀律嚴的政務督查工作隊伍。

第十二條 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事業機構和省級駐商管理單位的政務督查工作和督查事項落實情況納入考評范圍,采取百分制實行季度量化考評,按照《商洛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抓落實工作目標責任管理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商政發〔2010〕9號)予以計分和評定。

第十三條 政務督查考評結果作為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依據。對季度評比為優秀等次的縣區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門、事業機構和省級駐商管理單位,以市政府名義通報表彰。連續兩個季度排名末位的縣區政府,后三位的市政府工作部門、事業機構和省級駐商管理單位向市政府寫出書面檢查;連續三個季度排名末位的縣區政府,后三位的市政府工作部門、事業機構和省級駐商管理單位,其主要領導向市政府寫出書面檢查。對不按時完成任務、受到兩次以上通報批評的,在年度目標責任考核時每次扣1分。對年度排名末位的縣區政府、后三位的市政府工作部門、事業機構和省級駐商管理單位,當年考核不得評為優秀,其主要負責人當年考核不得評為優秀。

第十四條 承辦單位對交辦的督查事項敷衍推諉,或反饋的信息、上報的處理結果內容嚴重失實,情節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領導及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14年8月31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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