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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河源市涉稅信息交換與共享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印發河源市涉稅信息交換與共享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1-06-30
印發河源市涉稅信息交換與共享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河源市涉稅信息交換與共享實施辦法(試行)》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地稅局和市國稅局反映。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河源市涉稅信息交換與共享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稅收征收管理,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納稅服務水平,堵塞稅收管理漏洞,確保稅收及時、足額收繳入庫,促進河源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印發廣東省涉稅信息交換與共享規定(試行)的通知》(粵府辦〔2010〕69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轄區內的涉稅信息交換與共享,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涉稅信息的交換與共享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保密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國家稅務機關、地方稅務機關。
第五條 各級各部門應當以電子政務網絡為依托,建立涉稅信息共享系統。信息化主管部門通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的建設和管理,負責為涉稅信息交換與共享提供技術支撐服務。
第六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的內容和時限向同級稅務機關提供涉稅信息:
(一)發展改革部門:每季度終后10日內提供審批、核準、備案的投資項目和批準企業債券發行等信息。
(二)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每年度終后30日內提供年度工業投資和技術改造投資運行總體情況、工業商貿和信息化經濟運行情況,軟件企業、軟件產品認定名單和企業年審信息。
(三)教育部門:每季度終后10日內提供新成立的各類辦學機構的審批信息。
(四)科技部門:每季度終后10日內提供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技術合同認定信息。
(五)公安部門:每月終后10日內提供車輛登記信息、機動車駕駛證相關信息、外籍人員出入境的簽證信息。
(六)民政部門:每季度終后10日內提供福利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新成立或注銷、撤銷的有關信息。
(七)司法行政部門:每季度終后10日內提供律師事務所和公證機構設立、變更、注銷和處罰等有關信息。
(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每季度終后10日內提供各類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登記和核查情況;每年度終后30日內提供外國專家聘請單位的審批信息及境外人員就業登記信息。
(九)國土資源部門:每月終后10日內提供土地分等定級及基準地價更新信息、各類土地產權證發放情況以及土地使用權交易等信息,及采礦許可證情況。
(十)房地產管理部門:每月終后10日內提供房地產開發項目預售許可、房地產登記、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等相關信息。
(十一)規劃建設部門:每月終后10日內提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投標、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信息以及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每季度終后10日內提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及有關規劃調整的信息、已批準商品住宅項目容積率清單。
(十二)交通運輸部門:每季度終后10日內提供船舶登記信息、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和客運、貨運經營許可等信息以及交通基本建設投資情況。
(十三)水務部門:每季度終后10日內提供水利建設投資工程項目及實施單位的明細信息。
(十四)外經貿部門:每年度終后30日內提供境外單位或個人向本地有關企業或個人轉讓專利權和引進外資、服務貿易項目以及有進出口經營權的自營出口企業名單等信息。
(十五)文化部門:每月終后10日內提供對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發放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情況。
(十六)衛生部門:每季度終后10日內提供醫療機構開業、變更情況以及盈利性、非盈利性醫療機構認定信息。
(十七)審計部門:每月終后10日內提供審計過程中發現的涉稅違法違規信息。
(十八)體育部門:每月終后10日內提供各類體育比賽、活動信息。
(十九)物價部門:每季度終后10日內提供收費許可證辦理的相關信息。
(二十)工商部門:每月終后10日內提供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開業、變更、注銷登記、年檢情況、企業股權結構、工商行政處罰等信息。
(二十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每季度終后10日內提供單位辦理、變更、注銷組織機構代碼證信息以及年審信息。
(二十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每季度終后10日內提供所監管國有企業新成立企業的名單,企業兼并、劃轉、轉讓、改組改制信息以及經過審計的財務數據。
(二十三)海關部門:協助稅務機關對管轄范圍內涉稅案件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開展核查工作。
(二十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號碼,并在稅務登記證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協助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存款賬戶。
(二十五)外匯管理部門:每季度終后10日內提供所有出口企業的外匯已核銷信息,以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企業外匯核銷的其他信息。
(二十六)電力監管部門:每月終后10日內提供電力企業資質情況、電力生產情況、用電大戶特別是工業企業的用電信息。
(二十七)殘聯:每季度終后10日內提供殘疾人證核發情況;盲人保健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庇護工場、康復中心(醫院)及其他集中安置殘疾人單位的資格認定信息;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單位名稱及認定證明。
(二十八)統計部門:每月終后13日內提供各類經濟指標信息;每季度終后20日內提供季度各類經濟指標信息。
(二十九)房屋征收部門:每月終后10日內提供房屋拆遷許可的相關信息。
(三十)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按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供相關涉稅信息。
第七條 涉稅信息要逐步以電子化方式通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和涉稅信息共享系統實現實時交換和共享。
第八條 在具體案件查處過程中,稅務機關要求有關部門、單位提供涉稅信息的,應當發出公函,列明所需信息的具體內容。
有關部門、單位接到公函后,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提供信息。
第九條 有關部門、單位因工作需要共享稅收征收信息的,可向稅務機關發出公函,列明理由和所需信息的具體內容。
稅務機關接到公函后,可按要求提供有關信息;依法不能提供征收信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 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簽訂《涉稅信息交換備忘錄》,明確涉稅信息交換的內容、時間、方式和職責。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與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應當設定負責此項工作的內部機構及信息交換人員。負責收集、整理本部門提供、回饋的涉稅信息和接收、分發其它部門提供的涉稅信息。
第十二條 涉稅信息的交換應當采用Excel表格等電子文檔形式。
第十三條 涉稅信息的制作部門應在本部門提供的涉稅信息文檔加蓋(電子)公章,按照“誰制作,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進行嚴格保密審查,確保不泄露國家秘密。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對涉稅信息應當科學分析、綜合利用,不得用于本部門職能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條 稅務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結合實際,對各種新增加的涉稅信息,報請市政府批準,可以責成相關部門及時提供。
第十六條 涉稅信息交換共享成員單位不按本辦法履行職責的,經調查核實后,限期未整改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從2011年8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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