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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江門市促進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規定的通知
印發江門市促進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規定的通知
2012-05-23
印發江門市促進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規定的通知
江府辦[2012]41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江門市促進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規定》業經市人民政府十四屆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安委辦反映。
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江門市促進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粵發[2011]13號)和《中共江門市委 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江發[2011]17號),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創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江門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政策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履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并承擔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導致的后果。
第四條企業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者主要經營管理者)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及其主體責任的落實負全面責任;企業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及其主體責任的落實負直接責任;企業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及其主體責任的落實負領導責任。
第五條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本級黨委和人民政府領導下,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依法對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切實維護從業人員安全保障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六條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指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的、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必須履行的安全生產義務和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企業在安全生產方面應當執行的有關規定,應當履行的工作職責,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應當執行的相關標準,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企業在產權轉讓時,應當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產權變動合同中約定有關安全生產管理事項。
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約定安全生產管理事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事故發生時該單位的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后果。
第八條企業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有關的安全生產管理事項。
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未約定安全生產管理事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發包或出租單位承擔相應后果。
第三章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九條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完善嚴格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堅持不安全不生產。
第十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考核,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獎懲等事項。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定期分析實施效果,適時修訂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應當涵蓋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和全體從業人員。
第十二條企業應保障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嚴格落實,并確保從業人員熟練掌握和嚴格遵守。
第四章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按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足夠的安全生產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鼓勵企業探索建立安全總監制度。全市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其他企業應積極推行安全總監制度,在本單位最高管理層設置安全總監職位,由安全總監全面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實際管理工作,直接對企業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者主要經營管理者)負責。
第十五條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第十六條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具體管理工作,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或安全總監)的領導下,開展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企業應當支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并保證其開展工作必要的條件。
第五章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和物資保障
第十八條企業應當確保本單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安全生產投入應當納入本單位全年的經費預算。
高危行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專戶儲存、?顚S、專戶核算,每年的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情況應當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高危行業企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繳存、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或購買安全生產責任險。
第二十條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企業應當根據安全生產的需要,積極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建立安全生產與商業責任保險相結合的事故預防機制。
第二十一條企業應當保障必要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裝備、設備的購置和運行維護費用以及應急培訓經費。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確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當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進行管理。
礦山建設項目、用于生產或者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重大工程項目或者存在重大危險、危害因素的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安全預評價。
對按國家規定需要進行安全預評價的建設項目,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或者行業安全生產標準進行設計,其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有安全生產專篇,并經安全監管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同意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礦山建設項目、用于生產或者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重大工程項目或者存在重大危險、危害因素的工程項目竣工后,企業應當及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并向安全監管部門提出安全設施驗收申請,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按規定不需要進行安全預評價的建設項目竣工后,企業應當及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并在建設項目正式投入生產和使用前,將安全設施驗收情況報送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企業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五條企業的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安全生產標準。
國家規定的危險性較大的設備,應當經法定檢測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條企業應當對安全設施、設備按規定進行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安全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維護、保養、檢測應當做好記錄,并由相關人員簽字。維護、保養、檢測記錄應當包括安全設備的名稱和維護、保養、檢測的時間、人員、問題及整改情況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企業的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之間應當保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周邊的安全防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安全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八條企業必須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九條企業應當積極推進安全生產技術進步,研發、采用先進適用的安全技術和產品,應用安全生產適用技術和新裝備、新工藝、新材料并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提高安全生產科技保障水平。及時淘汰陳舊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技術、工藝和裝備,不得使用國家強制性淘汰的不符合有關安全標準、安全性能低下、職業危害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后技術、工藝和裝備。
第六章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十條企業將安全生產工作的各項要求落實在企業發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業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經營計劃中要突出安全生產,確保安全投入和各項安全措施到位。
第三十一條企業應當持續改進安全生產管理,采用先進的安全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高危行業企業須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后方可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在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后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第三十二條企業應當強化生產過程管理的領導責任,建立并嚴格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輪流現場帶班制度。
第三十三條企業應當加強生產技術管理,強化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生產職能,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技術人員,建立并落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負責制,強化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的技術決策權和指揮權。
第三十四條企業應當加強班組安全建設,并在各生產班組設立安全員。班組安全員在班組長的領導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指導下,組織本班組開展安全生產各項工作。
第三十五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制定的行業安全標準化達標要求,深入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內容的安全標準化建設,并在規定時間內實現達標。對按要求實現安全標準化達標的企業,在安全生產評先評優、表彰獎勵、政策扶持等方面優先考慮。
第三十六條企業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消除本單位所有物的不安全狀態和人的不安全行為,并認真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和整理歸檔工作。
第三十七條企業應當加強對生產現場的安全管理,對生產現場出現的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必須及時制止、糾正和按規定實施處罰,并應當將處罰情況在單位內部公告。任何企業均不得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
第三十八條企業應當經常性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并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同時,逐步建立以安全生產專業人員為主導的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確保整改到位。按照相關規定,企業應當將本單位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排查發現的隱患及其治理進展等情況及時報安全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備案。
對排查過程中發現隱患的,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難以立即消除的,應當組織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在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監控措施后,按計劃進行治理。
第三十九條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設施、設備或項目進行安全評價。
第四十條企業必須對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登記建檔、評估,制定應急預案,并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備案。同時,建立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登記建檔、安全評估、報告備案、監控整改、應急救援等工作機制和管理辦法,有效落實對重大危險源的相應防范、監控措施和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措施。
第四十一條企業應當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體系,每月進行1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發現事故征兆要立即發布預警信息,落實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
第四十二條企業進行爆破、吊裝、用火、高空作業、進入有限空間等危險作業,應當制定專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監督作業人員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違規行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排除和糾正,F場管理人員不得擅離職守。
第四十三條企業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和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并負責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有關安全生產條件或資質進行審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不得發包、出租。企業負責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四十四條承包項目、工程及租用場所、設備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證照,主動接受和配合發包、出租單位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協調、監督和管理。
第四十五條企業應當引導從業人員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自覺拒絕違章作業;組織、鼓勵從業人員積極參加安全生產培訓學習,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意見。
第四十六條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
第四十七條企業應當開展安全文化創建活動,營造濃厚的安全生產氛圍,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四十八條企業應當不斷完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企業應急預案要與當地政府應急預案保持銜接,并定期組織針對自身特點和實際的應急救援演練。
第四十九條企業應當接受工會的監督,為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創造必要的條件,對工會提出的有關意見和建議應當認真研究解決。
第五十條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激勵和約束機制,逐級、逐層次、逐崗位與從業人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五十一條企業應當在年初制定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并按計劃組織實施。教育培訓計劃及實施情況應當報安全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備案。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經費依據有關規定列支。
第五十二條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主要包括:新員工上崗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脫崗和轉崗員工上崗前的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再教育培訓等。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內容和結果應當記入從業人員管理檔案。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十三條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殊工種人員必須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一律經嚴格考核,按國家有關規定持職業資格證書上崗。
第五十四條企業應當定期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進行應急救援知識、應急救援組織和應急裝備使用技能培訓,并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緊急狀態下的應急疏散避險、自救互救知識培訓。
第五十五條企業的決策機構和有關負責人應當支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按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等規定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任職資格培訓。
第八章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
第五十六條企業必須嚴格執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依法做好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企業應當結合實際,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相關專門培訓,并定期進行演練,確保應急預案的有效性。
第五十七條高危行業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并定期進行演練;規模較小而無應急救援組織的單位,應當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并與就近的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第五十八條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發生較大以上事故或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十九條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和引發次生事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六十條事故責任單位應當按規定支付搶險救援的費用,并依法妥善處理事故善后工作,支付傷亡人員賠償金。
第九章監督管理
第六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的職責,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對所轄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企業,含中央和省屬企業)的安全生產依法嚴格實施監督管理,推動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到位。
第六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強化經濟政策對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導向作用。
第六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督促安全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切實履行監管責任,為依法查處企業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違法行為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者變相設置妨礙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的限制條件。
第六十四條政府有關部門應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實施安全生產行政許可。
第六十五條安全監管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應按職責分工,積極督促和指導企業開展安全標準化建設,并組織開展安全標準化分級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并向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擔保業等主管部門通報,作為企業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六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的現場監管,嚴禁企業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督促落實安全生產帶班制度。
第六十七條安全監管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應按職責分工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核準審批和日常安全監管工作。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第十三條等規定,對安全設施未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的,一律不予審批;安全設施未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施工的,責令立即停止施工;安全設施未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的,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項目建設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違法分包、轉包等行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產整頓,并追究項目業主、承包方等各方責任。
第六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掛牌督辦機制,督促企業排查事故隱患并做好整改工作。對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不按要求開展安全隱患排查、不落實安全隱患治理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應依法依規從重處罰。對隱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企業和企業相關負責人的責任。對停產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一律不得復產。
第六十九條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督促企業按規定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建立企業安全文化。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第6條的規定,對存在員工不經培訓上崗、無證上崗情況的企業,依法停產整頓。
第七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專項監督檢查、綜合監督檢查、聯合執法檢查以及舉報案件查處等監督檢查制度,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等影響安全生產的行為。
第七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對企業應急預案未按規定備案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企業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采取預防措施,導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大對事故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力度。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企業發生重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或企業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對非法違法生產造成人員傷亡的,以及瞞報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節特別惡劣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七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大對事故企業的處罰力度。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第30條、《廣東省安全生產檢查、督查工作規范》(粵安〔2009〕12號)第16條等規定,對于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并負主要責任的企業,以及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企業,應將事故企業列入當年度的“黑名單”向社會公告,并向投資、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銀行、證券等主管部門通報。
第十章附則
第七十四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企業:是指一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法人單位、個體經營戶。
高危行業:是指從事礦山勘探、開采,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運輸以及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批發、零售,民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生產經營行為的單位。
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單位生產經營負全面責任,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董事長和經理(總經理或其它實際履行經理職責的企業負責人);非公司制的企業,主要負責人為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投資人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是指其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與實際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實際控制人。國家對特殊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實際控制人:是指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它安排,不直接支配但是能夠間接控制或者實際控制生產經營單位行為的人。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本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具體包括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以及未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建筑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包括施工隊長、項目負責人、獨立承包工程負責人。
第七十五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性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十六條本規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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