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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湖北省以工代賑示范工程管理試行辦法》和《湖北省易地扶貧搬遷工程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湖北省以工代賑示范工程管理試行辦法》和《湖北省易地扶貧搬遷工程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2011-06-08
關于印發《湖北省以工代賑示范工程管理試行辦法》和《湖北省易地扶貧搬遷工程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鄂發改地區[2011]798號
有關市州、林區、縣(市)發展改革委(局):
《湖北省以工代賑示范工程管理試行辦法》和《湖北省易地扶貧搬遷工程管理試行辦法》已經省發展改革委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湖北省以工代賑示范工程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以工代賑示范工程是國家為改善貧困地區群眾生產條件實施的專項工程。為加強和規范以工代賑示范工程管理,確保工程質量,提高工程投資效益,根據《國家以工代賑管理辦法》和《湖北省以工代賑管理辦法》規定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工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是以工代賑示范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門,在上級發展改革部門的指導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承擔以工代賑示范工程管理職責。
第三條 以工代賑示范工程建設堅持“統籌兼顧、典型帶動、集中投入、注重實效”的指導原則。
第二章 實施范圍和建設內容
第四條 以工代賑示范工程實施范圍為省內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國家發展改革委在投資計劃中明確安排的以工代賑示范工程建設范圍。
第五條 以工代賑示范工程建設內容為基本農田、農田水利、縣鄉村道路橋梁、人畜飲水、小流域治理、草場建設和其它經國家批準實施的具體建設內容。
基本農田建設是指對人均耕地較少或者耕地質量較差的農村貧困地區進行耕地建設改造,包括開發耕地、改造中低產田、坡改梯等。
農田水利是指與農業生產相關的小型水利工程,包括灌排泵站及渠系配套、河堤、攔河堰、塘堰等。技術標準執行水利部頒發的相關規程規范。
縣鄉村道路橋梁是指除國、省道以外的三級和四級公路及其橋梁。技術標準執行交通部頒發的《公路工程技術標準》。
人畜飲水工程是指解決貧困地區農村人畜飲水困難所必需的小型水源工程、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及配套設施建設工程。水質標準執行國家頒布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小流域綜合治理是指對未列入國家和省江河治理規劃的水土流失嚴重的小流域,采用綜合措施進行治理的工程,包括治坡、治溝(渠)、疏浚、植樹、防護等工程。
草場建設工程是指對沙化、堿化、退化草場進行改良的工程,采取圍欄、種草、封育等措施對草場進行恢復和改良。
其它工程是指除上述工程以外符合國家規定、要求應當建設的工程。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六條 省、林區、縣(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開展以工代賑示范工程有關前期工作。前期工作要嚴格按照規范開展,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以下簡稱“可研報告”)應由具有相應專業資質的單位編制。
第七條 林區、縣(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以工代賑示范工程中央投資安排的原則、使用范圍、建設內容和本地以工代賑示范工程建設規劃,組織編制以工代賑示范工程可研報告。國家年度投資計劃下達后,按計劃要求編制年度實施方案。
第八條 可研報告及實施方案由林區、縣(市)發展改革委(局)組織審查批復,批復后將批復文件、報告文本以及相關附件報省、市州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四章 計劃管理
第九條 省、林區、縣(市)發展改革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及上級發展改革部門的指導下,制訂本級以工代賑示范工程五年建設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作為年度建設計劃編制依據。同時,編制以工代賑示范工程項目庫,對庫內項目進行分類管理、分年排序,做好項目前期工作,申報年度投資計劃的項目須完成可研報告的審批,完備建設條件。林區、縣(市)的規劃及項目庫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抄送市、州發展改革委。
第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的年度工作要求,組織林區、縣(市)發展改革委(局)編制年度投資建議計劃。林區、縣(市)將建議計劃報省發展改革委,抄送市、州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綜合平衡后編制全省以工代賑示范工程年度投資建議計劃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一條 林區、縣(市)不得申報建設條件沒有完備的項目,不得同一工程多渠道重復申報。
第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的以工代賑示范工程年度投資計劃和建設任務,明確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工期以及地方投資籌措方案,在15個工作日內將計劃下達到林區、縣(市),抄送市、州發展改革委,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林區、縣(市)發展改革部門收到計劃后,及時組織制訂實施方案,完善前置條件,抓緊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在計劃執行過程中各地不得擅自調整或變更建設地點、規模、標準和建設內容。確需調整或變更的,須按程序報批。
第五章 工程實施管理
第十四條 以工代賑示范工程實施,由林區、縣(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工程的統籌協調與組織管理,與項目所在鄉鎮簽訂以工代賑示范項目建設責任書。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工程技術指導及質量監督檢驗。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提供施工條件,創造良好建設環境,處理施工過程中的矛盾和問題。
第十五條 以工代賑示范工程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以及工程管理各項責任制度。林區、縣(市)明確或組建項目法人,由項目法人對項目的地方投資籌措、實施組織、驗收準備等全過程負責,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組織施工單位按照下達的計劃設計和行業規范進行施工。
第十六條 以工代賑示范工程實行招投標制,對符合《招投標法》規定的事項,實行招投標。工程招標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
第十七條 工程監理須堅持工程施工現場旁站管理,做好施工原始記錄,健全施工檔案,接受以工代賑示范工程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各地要積極探索符合當地實際的工程監理方式,加強對工程質量、標準、進度和資金支付的監督。
第十八條 嚴格落實以工代賑示范工程勞務報酬政策。組織引導當地困難群眾和返鄉農民工參加以工代賑示范工程建設,帶動當地群眾增收。建設和施工單位要優先招用當地農民工,按不低于當地同類工種的用工價格支付工資,并將該項支出登記造冊。勞務報酬標準由各地參照農民出工獲得報酬的平均水平制定,勞務報酬總規模原則上按中央投資的15%掌握。勞務報酬發放應當做到公開、足額、及時,嚴禁克扣和拖欠。
第十九條 實行以工代賑示范工程公示制度。以工代賑示范工程應設立工程公示牌,接受公眾監督。公示牌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標題(××年度國家以工代賑示范工程)、工程名稱、建設規模、建設內容、投資規模及資金來源、受益范圍、建設時間、項目法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監督電話以及施工管理責任制度等。
第二十條 實行工程進度季報制度和通報制度。林區、縣(市)發展改革部門須在每個季度規定的時限內按要求將工程進度上報市、州發展改革委,市州、林區發展改革委匯總后上報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在全省范圍內通報各地工作進度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二十一條 工程竣工后,應設立由各地統一設計的工程標志,標注為“以工代賑示范工程”,內容包括建設規模、內容、投資等基本信息,以便工程鑒別、驗收。項目法人和施工單位要做好竣工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審計工程投資、編制資金決算報告,整理與工程有關的資料、圖紙,規范工程檔案,組織工程自查預驗,并向林區、縣(市)發展改革部門提交驗收申請報告。林區、縣(市)發展改革委(局)負責組織驗收并出具驗收報告。驗收報告報省、市州發展改革委備案,省發展改革委組織有關方面進行抽驗。
第二十二條 驗收通過后,應及時辦理移交手續,并建立管護制度,明確管護責任,確保以工代賑示范工程持久發揮效益。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 以工代賑示范工程中央投資和省級投資用于國家規定和批準的建設內容,不得用于生產經營或土地、房屋的征用補償費等支出。省、林區、縣(市)要多渠道籌措地方投資,鼓勵和引導社會投資。
第二十四條 以工代賑示范工程資金管理參照執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實行專賬管理,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并按年度投資計劃、財務支出預算、工程建設進度和國庫集中支付規定及時撥付資金。
第二十五條 以工代賑示范工程實施應結合新農村建設、退耕還林、農村能源、飲水安全、道路交通、扶貧搬遷、土地整理、整村推進等工程建設,在資金管理渠道不亂、使用性質不變的前提下,以規劃為平臺,以項目為依托,做好資金統籌整合工作,最大限度發揮投資效益。
第七章 監督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 林區、縣(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經常開展工程實施進展情況自查,定期上報自查情況。市、州發展改革委組織相關部門對工程建設進行檢查、指導,及時了解和掌握招投標、工程施工、資金到位及使用、效果等情況,協調解決建設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并將檢查情況報省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七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配合財政、審計等部門開展對以工代賑示范工程資金使用的監督和審計,對存在問題的地方,責令其限期整改;對違法違規的,要嚴肅查處。
第二十八條 以工代賑示范工程按建設年度“一年建設、一年完工”的目標進行考核。除不可抗逆因素外,對不能按期完成工程建設的,省發展改革委將停止工程所在地下年度以工代賑示范工程計劃申報,并相應調減財政預算內以工代賑建設資金。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試行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各地可依據本試行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試行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湖北省計劃委員會1999年印發的《湖北省以工代賑示范工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湖北省易地扶貧搬遷工程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易地扶貧搬遷工程是國家為貧困地區群眾脫貧致富,提高生活質量,恢復和改善生態環境實施的專項工程。為規范易地扶貧搬遷工程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進度,根據有關法律規章、《國家計委關于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的實施意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是易地扶貧搬遷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門,在上級發展改革委的指導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承擔易地扶貧搬遷工程的管理職責。
第三條 易地扶貧搬遷工程建設堅持“政府引導、群眾自愿、政策協調、講求實效”的指導原則。
第二章 工程建設范圍、搬遷對象和安置
第四條 易地扶貧搬遷工程實施范圍為省內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國家發展改革委在投資計劃中明確安排的易地扶貧搬遷工程范圍。
第五條 易地扶貧搬遷對象為居住在土地貧瘠,水資源匱乏,自然災害頻繁,生存環境惡劣,水、電、路以及教育文化、衛生等基礎設施落后,改善基本生存發展條件投資大、施工難、效果不確定,難以就地解決溫飽問題的農村貧困農戶。
第六條 搬遷方式以整體集中搬遷為主,部分分散搬遷為輔,盡量采取以地域上相連的人口居住區(村、組)為單元的整體遷出方式,林區、縣(市)人民政府統籌極端貧困人口同步搬遷。
第七條 易地扶貧搬遷安置區應選擇水土資源能滿足搬遷貧困農戶生產生活需要,公共基礎設施通過必要的扶持建設能促進安置區經濟社會持續發展,有帶動搬遷貧困人口脫貧致富產業的地區。
第八條 在交通較為便利、生產生活條件較好的地區建點集中安置,依托城鎮、中心村集中安置。探索其它符合本地實際的搬遷安置方式,對極端貧困農戶可采取梯級搬遷等安置方式。
第九條 易地扶貧搬遷建設用地,堅持“節約用地、少占耕地、集約利用土地”的原則,納入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統一布局、集中連片。
第十條 易地扶貧搬遷工程所需土地,應到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工程建設用地盡量利用荒地、閑散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可采用無償劃撥方式供給;占用耕地的,應按土地管理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搬遷后騰出的閑散土地應及時予以整治,用于農林業發展,恢復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十二條 林區、縣(市)人民政府應制定相關配套支持政策,包括安置用荒地、閑散地劃撥、土地調整、戶籍遷移、子女入學、就業培訓、后續發展扶持、規費減免等方面。
第三章 計劃管理
第十三條 省、林區、縣(市)發展改革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及上級發展改革部門的指導下,編制本級易地扶貧搬遷工程五年建設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作為年度建設計劃編制依據。同時,建立易地扶貧搬遷工程項目庫。林區、縣(市)發展改革委(局)根據國家規定和要求,組織編制工程建設年度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發展改革委(局)審批。
第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的年度工作要求,組織林區、縣(市)發展改革委(局)編制年度投資建議計劃。林區、縣(市)將建議計劃報省發展改革委,抄送市、州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綜合平衡后編制全省易地扶貧搬遷工程年度投資建議計劃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五條 林區、縣(市)不得將同一易地扶貧搬遷工程與其它扶貧搬遷工程重復申報、重復安排。
第十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的易地扶貧搬遷工程年度投資計劃,明確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工期以及地方投資籌措方案,報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在15個工作日內將計劃下達到林區、縣(市、區)發展改革委(局),抄送市、州發展改革委,報國家發改委備案。
林區、縣(市)發展改革部門收到省發展改革委下達的計劃后,及時組織優化年度實施方案,批復后報省、市州發展改革委備案,同時完善建設條件,抓緊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易地扶貧搬遷工程投資計劃執行過程中,不得擅自調整或變更搬遷對象、安置地點、規模、標準和主要建設內容。如確需調整或變更,應按程序報批。
第四章 工程實施管理
第十八條 易地扶貧搬遷工程實施的責任主體為項目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其主要責任為負責組織工程施工、落實有關優惠政策和地方投資、協調解決建設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第十九條 對依托城鎮、中心村集中安置的易地扶貧搬遷工程,要納入城鎮、中心村建設規劃。
第二十條 在統一規劃、統一房型和房屋外立面設計的前提下,房屋建設可采用搬遷農戶自主建設、鄉鎮集中建設等方式。道路、飲水、水利等設施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建設。
第二十一條 林區、縣(市)在組織實施易地扶貧搬遷工程過程中,要嚴格按項目建設管理程序規定,完善工程建設監管機制,加強工程施工監督,確保工程質量、標準、進度和施工安全。
第二十二條 易地扶貧搬遷工程實行公示制。林區、縣(市)發展改革部門要督促項目區鄉(鎮)將工程名稱、建設地點、建設內容、總投資及構成、搬遷農戶、項目實施單位、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監督電話等主要內容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建設單位在工程實施地設置公示牌,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三條 林區、縣(市)發展改革部門應加強易地扶貧搬遷工程建設全過程管理,實行工程進度季報制度,按規定向省和市州發展改革委報送工程進展、資金到位、農戶搬遷和安置等信息報表。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工程技術管理及質量監督檢驗。
第二十四條 易地扶貧搬遷工程建設竣工后,林區、縣(市)發展改革部門要督促項目單位在適當的地方設立各地統一設計的“國家易地扶貧搬遷工程”永久性標識牌;做好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工程投資,規范檔案資料管理。工程具備驗收條件后,由林區、縣(市)發展改革委(局)組織驗收。驗收報告報省、市州發展改革委備案。省發展改革委組織有關方面進行抽驗。
第二十五條 驗收通過后要辦理移交手續,并建立管護制度,明確管護責任,確保易地扶貧搬遷工程持久發揮效益。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六條 易地扶貧搬遷工程資金管理參照執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實行專賬管理,確保項目資金專款專用,嚴禁滯留、擠占和挪用,并按年度投資計劃、財務支出預算、工程建設進度和國庫集中支付規定及時撥付資金。
第二十七條 易地扶貧搬遷工程中央投資和省級投資主要用于解決搬遷戶基本生產條件及必要的生活設施,具體包括:搬遷戶住房、基本農田、小型水利設施、鄉村道路,以及教育、文化、衛生等基礎設施。不得用于生產經營中的設備購置、運輸工具、加工項目、蔬菜大棚等建設項目以及土地、房屋的征用補償費。
第二十八條 省、林區、縣(市)要多渠道、多形式籌措地方投資,引導和幫助搬遷農戶籌集部分建房資金。
第二十九條 林區、縣(市)要通過易地扶貧搬遷工程,引導新農村建設、退耕還林、農村能源、飲水安全、道路交通、農村危房改造、土地整理、整村推進等項目資金,在資金管理渠道不亂、使用性質不變的前提下,以規劃為平臺,以項目為依托,做好資金統籌整合工作,完善安置地公共設施。
第六章 監督與處罰
第三十條 省、市州、林區發展改革委要組織相關部門對工程進行檢查、指導,及時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設、資金到位及使用、效果等情況,協調解決建設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并將檢查情況報上級發展改革委。
第三十一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配合財政、審計等部門開展易地扶貧搬遷工程資金的監督和審計,對存在的問題限期整改;對嚴重違反法規的行為,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易地扶貧搬遷工程要按照“搬得出,穩得住,能致富”的目標考核,對不能按期完成搬遷安置工程建設任務的,省發展改革委將停止工程所在地方下年度易地扶貧搬遷工程投資計劃的申報,并相應調減以工代賑建設資金。
第三十三條 各有關單位在工程建設管理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如違反本辦法,執行計劃不嚴肅,擅自變更建設規模、地點、內容的,視其程度分別給予批評、通報、調減所在地方工程投資計劃。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解釋。各地可根據本試行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試行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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