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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益陽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2-05-08
益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益陽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益政發〔2012〕4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屬機構:

  《益陽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益陽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充分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運用經濟手段調控市場,保持市場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湖南省價格監督管理條例》和《湖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湘政發〔2011〕36號)、《湖南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實施細則》(湘政辦發〔2011〕83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價格調節基金,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為調控價格、穩定市場、減少價格波動對人民群眾生活影響而依法設立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價格調節基金實行分級管理,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價格調節基金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負責本級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審批。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價格調節基金的主管機關,其所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辦公室負責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的具體工作。

  財政、地稅、人民銀行、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管、國土、監察、政務中心、新聞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的相關工作。

  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公開透明、公平與效率相統一的原則。

  第二章 征  收

  第六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范圍和標準: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教育收費除外)和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服務性收費(含各種廣告收費、車輛檢測收費以及駕駛員培訓等各種短期培訓收費等),按收費金額的3%計征。

  (二)向社會征收的價格調節基金,按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三稅的1%計征。其征收范圍是:旅店業、飲食業、休閑娛樂業、煙草、酒類、化妝品行業和通信業等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

  (三)承建建安工程(農村居民自建住宅除外),按建安工程造價0.5%的標準向施工單位征收。

  (四)房屋出售,按成交額向出售方征收2‰。

  (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含“招拍掛”),按出讓土地成交總額的0.5%向受讓方征收;國有土地有償劃撥,按劃撥地價總額的0.5%向受讓方征收。

  (六)自來水按居民生活用水0.02元/噸、非居民生活用水0.08元/噸、特種行業用水0.17元/噸的標準向市自來水總公司價內征收。

  (七)天然氣:民用天然氣按0.03元/立方米、車用天然氣按0.04元/立方米的標準向城市燃氣公司價內征收。

  (八)省、市人民政府及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確定的其他征收項目。

  第七條 市級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方式

  市級價格調節基金征收采取市物價局直接征收和委托有關職能部門代征兩種形式。實行委托代征的應由市物價局與相關部門簽訂委托代征協議,并報市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備案。征收和委托代征的價格調節基金應及時繳入市級國庫或市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資陽區、赫山區、益陽高新區除行政事業性收費(教育收費除外)、服務性收費價格調節基金和省級價格調節基金外,對其他項目征收的價格調節基金均列入市級價格調節基金收入。

  (一)市級行政事業性收費(教育收費除外)和服務性收費項目的價格調節基金,由市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負責按收費金額計提劃解國庫。

  (二)依據本辦法向社會征收的價格調節基金,由地方稅務機關代征。其中,市區兩級地稅部門代征的煙草、通信行業價格調節基金繳入省級國庫,其他行業繳納的價格調節基金繳入市級國庫。

  (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政務中心窗口負責代征建安工程項目價格調節基金。

  (四)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代征房屋交易項目價格調節基金。

  (五)市國土資源局負責代征土地交易項目價格調節基金。

  (六)其他項目價格調節基金由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辦公室征收。

  第八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適當增加價格調節基金征收項目,征收范圍、標準和方式由同級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會公布。但省、市已明確征收范圍、標準的,各地要遵照執行,不得變更。

  第九條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申報應繳數額,并如實報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申報表、銷售(經營)情況明細表以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材料。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逾期不申報或者不按要求提交申報材料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有關財稅資料核算應繳數額。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嚴格按照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

  第十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對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后,應當及時匯總,編制《價格調節基金應繳數額明細表》,建立征收臺賬。屬于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征收或委托其他相關部門代征的,由價格主管部門開具非稅收入票據;屬于地方稅務機關代征的,一律使用稅收票證隨稅計征。

  第十一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經法定的審批機關批準減征、免征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同時減繳、免繳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月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不足3000元的,免征價格調節基金。

  第十二條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減繳、免繳或者緩繳價格調節基金,并按照《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和《益陽市本級非稅收入緩減免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由繳納義務人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同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受理,按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審批。

  (一)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三)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申請減繳、免繳或者緩繳價格調節基金的,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益陽市非稅收入緩減免審批表》,主要內容包括申請單位名稱、理由、數額和起止時間等;

  (二)財務會計報表、生產經營數據等材料;

  (三)申請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者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資質證明;

  (四)申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的意見及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五)價格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報送的材料應真實、準確、齊全。

  第十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地稅機關、人民銀行,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對上一年度價格調節基金實繳數額的核查和對帳工作,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五條 價格調節基金應建立滾存使用機制,在確保基金當年征收額有積累的前提下,有重點、有計劃地投放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情形:

  (一)對因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上漲或者政府提高價格而影響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體給予動態價格補貼;

  (二)對價格監測、信息采集、分析、預測和向消費者、經營者、生產者發布信息進行補助,對規范價格行為和市場秩序進行補助;

  (三)政府規定的其他調控價格的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支配權屬同級人民政府。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方案,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批準使用價格調節基金,應當明確具體的使用對象、使用途徑等。

  第十七條 使用申請價格調節基金,按屬地原則由申請人向價格主管部門申報,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書面報告,包括申請人名稱、基本情況、申請項目名稱、內容、資金數額以及申報理由等。

  (二)價格調節基金的具體使用方案。

  (三)申請人法人登記證書或者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 價格調節基金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用途專款專用。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單位不按照規定用途使用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終止撥款,并追回已撥付的資金。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九條 價格調節基金按照《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的要求,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繳入國庫,納入同級預算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得將價格調節基金用于平衡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征管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在預算中予以安排,用于價格調節基金征管、宣傳、獎勵等方面的必要支出。

  對在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中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一定的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同級價格調節基金征收辦公室制定,同級物價、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 企業繳納的價格調節基金在管理費用中列支,并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的監督和管理。審計、監察部門對價格調節基金的征集、解繳、入庫、撥付、使用情況定期進行審計,審計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財政、監察、審計、地稅等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辦法、投訴電話和通訊地址。

  第二十三條 建立價格調節基金使用效果評估機制,對重點扶持項目及分期投入項目建立項目庫,實行跟蹤管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收支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市對縣市的價格調節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每年進行一次專項檢查。

  第二十五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繳納義務人、使用單位等應當如實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提供或者虛報、瞞報、謊報。

  第二十六條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使用單位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湖南省價格監督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處罰的,從其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區縣(市)可根據本辦法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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