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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廣州市人居環境整治管理規定的通知

2012-07-07
印發廣州市人居環境整治管理規定的通知

穗府辦〔2012〕29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人居環境整治管理規定》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建委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七月七日



廣州市人居環境整治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鞏固人居環境整治成果,加強本市人居環境整治的實施與管理,不斷推動人居環境的改善和人居環境事業的發展,創造優美、宜居、幸福的人居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人居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人居環境整治是指通過對城鄉道路、建(構)筑物、社區、風景園林、市政公用設施等的綜合整治,營造整體性、系統性、歷史性和人文性的人居環境。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人居環境整治相關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人居環境整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城鄉道路升級改造。

  (二)建(構)筑物外立面整飾及翻新。

  (三)歷史文化與城鄉特色風貌景觀建設及改造。

  (四)居住社區整治及相關配套設施建設。

  (五)城鄉照明建設。

  (六)架空線下地及規整。

  (七)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及改造。

  (八)城市家具設置及翻新。

  (九)其他需要進行人居環境整治的內容。

  第五條 人居環境整治應當遵循以人為本、安全便利、精品管理、綠色環保、地方特色、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極采用節能環保材料、技術及工藝開展人居環境整治,提高建筑節能的整體水平。

  第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組織、協調全市人居環境整治工作,具體負責編制全市人居環境整治工作規劃、年度計劃。

  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范圍內人居環境整治方案的編制和人居環境整治項目的組織實施。

  財政、規劃、城管、林業園林、國土房管、環保、水務、交通、公安、文化、供電、通信等相關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人居環境整治項目的有關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

  第八條 人居環境整治應當根據城市發展總體規劃以及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結合城市自然地理環境、人文條件編制工作規劃,改善城鄉面貌,完善城市功能和提升城市形象,對全市人居環境整治的實施范圍、實施內容進行控制。

  人居環境整治工作規劃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編制人居環境整治工作規劃應當聽取市發展改革、規劃、城管、林業園林、水務、國土房管、環保、公安、交通、文化、民政、財政、“三舊”改造、供電、通信等相關單位和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的意見,采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專家、業主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人居環境整治工作規劃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人居環境整治工作規劃,不得隨意更改。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人居環境整治工作規劃,組織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全市人居環境整治年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轄區的人居環境整治計劃和整治方案,組織實施轄區范圍內的人居環境整治項目。整治方案應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實施。

  第十條 維修、改造類的人居環境整治項目可不辦理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

  原狀維修、不涉及征地拆遷、不改變原有土地權屬的人居環境整治工程,可不辦理規劃和國土用地審批手續。如在實施過程中需對工程主體結構進行重大調整,或進行征地拆遷、改變原有土地權屬的,應按照規劃和國土的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人居環境整治項目設計方案應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符合應辦理施工許可證要求的人居環境整治項目,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施工許可證并進行質量安全監督。

  第十一條 人居環境整治應當突出廣州城市特色,關注社會、人文發展,按照全市統一的標準、原則和要求實施。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規劃、城管、林業園林、水務、國土房管、環保、公安、交通、文化、民政、“三舊”改造、供電、通信等單位編制人居環境整治項目的專業建設標準和建設指引。

  人居環境整治項目的規劃應符合城鄉規劃及相關專業建設標準的要求。

  第十二條 人居環境整治應按照中國人居環境獎評價指標體系以及宜居城市的建設目標不斷推進和深化,實施動態管理和指標調整,且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城鄉道路的升級改造應完善人行、自行車道系統。城市道路升級應充分利用現有路面排水、照明、綠化、公交等設施,按現代化城市標準提升改造。

  (二)建(構)筑物外立面整飾應當保持原建(構)筑物的色調、造型和建筑風格,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三)歷史文化與城市特色風貌景觀建設及改造應以保護為主,逐步拆除周邊違法建設及嚴重影響歷史文化風貌的建(構)筑物,按照保護規劃方案、保護措施和建設控制的要求實施,使周邊景觀建設與歷史風格協調一致。對歷史文化街區和特別保護的建(構)筑物,嚴格按照修舊如舊,建新如故的原則進行保護性維護更新。

  (四)新建社區按照規劃標準要求配套各項公共服務設施,老舊社區整治改造應盡可能完善相關配套。

  (五)新建建(構)筑物景觀照明設施建設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城鄉照明建設推廣使用節能、環保的照明新技術、新產品,鼓勵在城鄉照明設施建設和改造中安裝和使用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

  (六)人居環境整治應同步做好架空線下地或規整工作。整治區域內已有地下共同溝的,架空線應按技術規范敷入共同溝,未設置地下共同溝地區,應視實際需要重新敷設、埋入地下管道統一布置;無法下地的,要統一定位、統一高度,做到橫平豎直,布局、間距均衡。

  (七)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及改造,嚴格實行城市綠線管制制度,充分發揮園林綠化的生態、休閑娛樂和景觀作用。突出觀賞價值高、有嶺南地方特色的植物,并與景觀遠、近期建設相結合。在植物配置上應協調空間層次、形態組合、色彩搭配和季相變化的關系,營造花城特色。

  (八)住宅小區整治、城鄉道路升級改造應同步實施雨污分流。雨污分流改造后的污水系統必須是封閉式的污水管道,雨水系統應避免有污水支管接入。

  (九)城市家具的布局和設置應符合規劃要求,與道路整體風格相協調,并兼顧道路兩側用地和城市景觀要求。

  (十)主要道路、公園、公共建筑等公共場所應當滿足基本公共服務設施配置的要求,設置無障礙設施。

  第十三條 人居環境整治項目竣工后,應當按照市區分工和部門職能分工,由相關單位納入日常工作范圍,進行維護管理。涉及私有物權的,由物權人進行維護管理。

  第十四條 人居環境整治工程應按以下要求進行維護管理,保持人居環境的完整和功能,實現高效運行:

  (一)城市道路(含橋梁、隧道)和排水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含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等市政設施應完善運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檔案、監管到位。養護維修責任單位要定期對城市道路進行養護、維修。因城市道路損壞影響交通和行車安全時,養護維修責任單位必須及時修復。

  (二)建(構)筑物外立面及附屬設施的維護管理由所有人或使用人按照本市建(構)筑物外立面及附屬設施維護管理辦法進行維護管理。建(構)筑物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無明顯污跡,無殘損、脫落、嚴重變色等,并進行定期清洗。出現殘損、脫落、褪色等現象,應當及時修補或者重新裝飾、裝修。

  (三)納入保護規劃方案的歷史文化與城市特色風貌景觀,應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按照有關保護規劃的要求和保護修繕標準履行管理、維護、修繕的義務。保護修繕標準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四)社區及配套設施維護應建立穩定、長效的管理機制,確保轄區“路凈、境潔、地綠、水清”,達到文明、衛生、綠色社區標準。

  (五)城鄉照明設施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進行維護管理,定期清掃照明燈具,及時修復故障設施,保證城鄉照明設施的完好和正常運行。

  (六)現有架空線纜的權屬單位應當確保架空線纜安全,建立和完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地下線纜的權屬單位應建立健全檔案,定期檢查,監管到位,確保地下線纜運行正常。地下管道或共同溝的業主單位也應做好維護管理工作,及時排除水浸、堵塞等影響線纜正常工作的問題。

  (七)園林綠化養護管理應制定完善的養護技術方案,嚴格按照各類綠地養護規范和標準對綠地進行養護。出現沙土裸露、雜草叢生、衛生狀況差等缺養欠管問題應及時整改,保證綠化美觀。綠地內園林建筑小品、園路及其他設施按照相關規范和標準維護。

  (八)城市家具的維護管養單位應保持設施的完好,對倒塌、損壞或丟失的消防栓、井蓋、路燈、郵箱、垃圾箱、電話亭、休閑座椅、公交候車亭、交通護欄、交通指示標志、廣告牌、花壇、宣傳旗幟等,應當及時清理、修復。市容市貌管理部門應保持城市家具的整潔。

  (九)其他人居環境整治項目應按照相關專業管理部門制訂的維護管養標準進行維護管理。

  第十五條 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維護管理經費按規定納入城市維護資金計劃,由財政統籌安排。區、縣級市應根據市區分工安排相應比例經費。

  第十六條 人居環境整治的規劃、建設及維護管理納入人居環境整治監督檢查和考核評議的范圍。市人民政府定期組織人居環境整治情況的考核評議,并進行全市通報。

  政府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不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由主管機關責令改正;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的架空線,是指架設在城市道路上空、建(構)筑物外立面等地段(點)的各種線纜(含附屬設備),包括高(低)壓輸配電線路、信息傳輸線路、電車供電饋線、高低壓變壓器和通訊附屬設備等。

  第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的城市家具,是指在人行道上設置的消防栓、井蓋、路燈、郵箱、垃圾箱、電話亭、休閑座椅、公交候車亭、交通護欄、交通指示標志、商業招牌、廣告牌、花壇、宣傳旗幟等設施。

  第十九條 本規定所指的城鄉照明,包括城鄉道路功能性照明和城市景觀性照明。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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