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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六盤水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2012-02-21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六盤水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市府辦發〔2012〕19號


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中央、省屬駐市行政企事業單位:
  《六盤水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細則》已經2012年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六盤水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管理,健全應急預案體系,努力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化、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管理,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貴州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應急預案,是指為了預防、處置和減少突發事件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市、縣(特區、區)、鄉(鎮)三級人民政府及其各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以及省駐市有關單位組織管理、指揮協調相關應急資源和應急行動的計劃、程序和規程。
  第三條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級負責、逐級監督、歸口管理、科學規范、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各級各類應急預案的編制、審批、公布、備案、實施、修訂、啟動、終止、宣教培訓和演練等相關管理工作。省駐市單位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參照《貴州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及本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體系與職責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是全市應急預案管理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研究、決定和部署全市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管理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研究、決定和部署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辦公室分別為本級政府應急預案管理的辦事機構,負責統籌研究、規劃、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市、縣(特區、區)兩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是同級人民政府相關類別、相關行業應急預案管理的工作機構,負責統籌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類別和相關行業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省駐市單位是相關行業應急預案管理的工作機構,負責統籌規劃、指導、協調相關行業應急預案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及單位、市屬各企事業單位、省駐市企事業單位要明確承擔應急管理工作的機構或責任人,負責應急預案管理的具體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要明確承擔應急管理工作的責任人,負責做好相關應急預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 應急預案體系構成
  第九條 應急預案要橫向到邊、縱向到底。橫向涵蓋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縱向延伸到鄉(鎮)、街道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及企事業單位。
  第十條 全市應急預案分為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基層應急預案、大型活動應急預案和省駐市單位應急預案7大類。
  (一)總體應急預案。指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管理、指揮協調所管轄行政區域內應急資源和應急行動的整體計劃和程序規范,是本行政區域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二)專項應急預案。指為應對危害嚴重或者影響范圍廣、需要多個部門協同處置的突發事件,由市、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牽頭制定的行動計劃和程序規范。
  (三)部門應急預案。指為應對以部門為主處置的突發事件,由市、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結合部門職責制定的行動計劃和程序規范。
  (四)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指企事業單位根據自身實際,為應對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而制定的行動計劃和程序規范。
  (五)基層應急預案。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為應對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而制定的行動計劃和程序規范。
  (六)大型活動應急預案。指大型活動組委會或主辦單位為應對舉辦大型會展、商貿、旅游、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中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而制定的行動計劃和程序規范。
  (七)省駐市單位應急預案。指省駐市行政機構、企事業單位為應對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而制定的行動計劃和程序規范。
  第十一條 全市應急預案體系由市級應急預案體系、縣級應急預案體系、省駐市單位應急預案體系構成。
  (一)市級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市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市級大型活動應急預案。
  (二)縣級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各縣級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縣級人民政府管理的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基層應急預案;縣級大型活動應急預案。
  (三)省駐市單位應急預案體系。包括省駐市行政機構應急預案;省駐市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省駐市單位大型活動應急預案。
  第四章 應急預案編制與修訂
  第十二條 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單位)。
  (一)市總體應急預案由市人民政府編制。
  (二)市專項應急預案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牽頭編制。必要時可由市政府辦公室提出建議,報市政府批準確定牽頭部門(單位),參與編制的部門(單位)由牽頭部門(單位)確定。
  (三)市部門應急預案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
  (四)縣級應急預案參照本條(一)、(二)、(三)款辦理。
  (五)基層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省駐市單位應急預案由相關單位編制。
  (六)大型活動應急預案由活動組委會或主辦單位編制。
  第十三條 應急預案編制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充分體現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預防與處置相結合的應急管理工作原則。
  (二)遵循“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屬地為主、部門聯動,條塊結合、軍地協調,專業處置、科學應對,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應急管理工作指導方針。
  (三)保持與上級和同級應急預案緊密銜接,保持與相鄰行政區域相關應急預案銜接。
  (四)認真進行風險評估,全面分析應急資源需求與現狀,力求應急措施明確具體、操作性強,適應突發事件風險狀況,符合處置突發事件的實際。
  (五)內容完整,格式規范,重點突出,結構嚴謹,條理清晰,表述準確,分工明確,措施具體,具有較強的實效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條 應急預案的基本內容。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原則上包括以下內容。
  (一)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范圍和工作原則等。
  (二)組織體系與職責。包括領導機構、辦事機構、工作機構、現場指揮機構、專家組等。
  (三)預防、監測與預警機制。主要包括應急準備措施、預警分級指標、預防與預警聯動機制、預警發布和解除的程序及預警響應措施等。
  (四)應急處置與救援。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條件、信息報告、先期處置、指揮協調、處置措施、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應急結束等。
  (五)恢復與重建。包括善后處置、社會救助、調查評估、恢復重建等。
  (六)應急保障。包括人力保障、財力保障、物資保障、救援基地保障、信息服務保障、醫療衛生保障、交通運輸保障、人員防護、通信保障、公共設施保障、后勤保障、科技支撐、法律保障等。
  (七)監督管理。包括應急預案宣傳教育與培訓、應急預案演練、責任與獎懲。
  (八)附則。包括名詞術語和預案解釋、生效時間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圖、相關通訊錄、有關突發事件分級標準、應急資源和危險源一覽表等。
  第十五條 編制應急預案的基本步驟。
  (一)編制起草方案。
  (二)組織起草。
  (三)評審。
  (四)審批。
  (五)發布。
  (六)公布。
  (七)備案。
  第十六條 應急預案起草方案編制及審批。
  (一)市總體應急預案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編制起草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市專項應急預案由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牽頭編制起草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市部門應急預案由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編制起草方案,按照本部門決策程序審批。
  (四)縣級應急預案起草方案編制及審批參照本條(一)、(二)、(三)款執行。
  (五)基層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省駐市單位應急預案由相關單位編制起草方案,按照本單位決策程序審批。
  (六)大型活動應急預案由活動主辦單位編制起草方案,按照組委會或主辦單位決策程序審批。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起草。
  (一)總體應急預案由同級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起草;專項應急預案由同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牽頭起草;部門應急預案由同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起草;基層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省駐市單位應急預案由相關單位負責組織起草;大型活動應急預案由主辦單位負責組織起草。必要時可抽調相關單位人員組成編寫小組。
  (二)應急預案起草單位要征求應急預案涉及單位的意見,相關單位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要充分發揮應急管理專家在編制、修訂中的咨詢和指導作用,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必要時可通過網絡、報紙等媒體及時收集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三)應急預案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有關規定,確定應急預案密級。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依照以下規定辦理應急預案的評審、審批、備案、發布及公布等事項:
  (一)市總體應急預案。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征求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意見,組織專家評審,征求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意見,報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后以市政府文件形式發布,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市總體應急預案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會同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向社會公布。
  (二)市專項應急預案。由牽頭編制部門征求應急預案涉及單位意見并由牽頭編制部門行政辦公會議審定后,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審核,再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會同牽頭編制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并征求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后,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形式發布,并報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專項應急預案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會同應急預案牽頭編制部門、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向社會公布。
  (三)市部門應急預案。由起草部門在征求應急預案涉及單位意見、組織專家評審,征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和法制辦公室意見后,由本部門行政辦公會議審定后以部門文件的形式發布,并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備案。市部門應急預案由編制部門向社會公布。
  (四)各縣(特區、區)政府及其部門各類應急預案的評審、審批、備案、發布及公布參照本條(一)、(二)、(三)款執行。其中,各縣(特區、區)總體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備案,專項應急預案報市相關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或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五)基層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省駐市單位應急預案。鄉鎮(街道)應急預案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辦公會議審定,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文件的形式發布,報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備案;村(居)應急預案經村(居)民委員會代表大會通過,以村(居)務公開形式張榜發布,并報所屬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由本單位行政辦公會議審定,以單位文件的形式發布,報同級人民政府、同級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備案。省駐市單位應急預案依據有關規定備案的同時,報市人民政府和所在地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備案。
  基層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省駐市單位應急預案由相關單位按照政務公開、廠務公開和村(居)務公開的有關要求向社會公布。
  (六)大型活動應急預案。由起草單位在征求應急預案涉及單位意見并組織專家評審后,按照組委會或主辦單位決策程序審定。大型活動應急預案由組委會或主辦單位發布和向社會公布,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七)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編制的各類應急預案,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通過黨政網、互聯網等形式主動向社會公布。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保密要求刪除涉密內容后編制應急預案簡本和簡明操作手冊予以公布。
  (八)報送應急預案備案時,要提供紙質文件5份和電子文檔(文本用Word格式、表格用Excel格式)。
  第十九條 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的同時,提交以下資料。
  (一)編制背景。
  (二)編制原則。
  (三)編制過程及主要內容。
  (四)征求意見和反饋意見采納情況、分歧意見的處理結果和依據。
  (五)其他應當予以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條 應急預案修訂。
  (一)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原則上每3年修訂1次,基層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原則上至少每2年修訂1次,省駐市單位應急預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修訂。
  (二)應急預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編制單位要及時進行修訂、完善。
  1.不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的。
  2.應急組織體系或職責調整的。
  3.相關單位或主要人員發生變化的。
  4.應急預案啟動和演練中發現問題和不足,需要修訂完善的。
  5.企業(生產經營單位)危險因素發生重大改變的。
  6.其他需要適時修訂的。
  (三)修訂應急預案的工作程序,參照編制應急預案的相關工作程序辦理。
  (四)對生效期間的應急預案,有關單位認為要進行修訂、完善的,要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要認真研究,及時反饋研究結果。
  第二十一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要加強與應急預案涉及單位的協調與溝通,確保上下級應急預案之間和同級應急預案之間的銜接,增強應急預案的協調性。
  (一)上、下級應急預案之間相互沖突、不銜接的,以上級應急預案所列規定為準。
  (二)同級總體應急預案與專項應急預案之間相互沖突、不銜接的,以總體應急預案所列規定為準。
  (三)同級專項應急預案與部門應急預案之間相互沖突、不銜接的,以專項應急預案所列規定為準。
  (四)同級專項應急預案之間相互沖突、不銜接的,由相關單位協商修訂。必要時,報請同級人民政府辦公室協調解決。
  (五)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與其行政主管部門應急預案之間沖突、不銜接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
  (六)省駐市單位應急預案與本市應急預案之間相互沖突、不銜接的,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協調。必要時,報請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協調解決。
  第五章 應急預案啟動與終止
  第二十二條 應急預案啟動按照提請、審批、發布的程序實施。
  (一)市總體應急預案。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提出建議并擬制啟動總體應急預案的請示,報市人民政府按程序送審后,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啟動總體應急預案的指示或應急響應(預警)信息。
  (二)市專項應急預案。啟動Ⅰ、Ⅱ級應急響應(預警)時,由市人民政府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有關工作部門提出建議并擬制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請示,報市人民政府按程序送審后,由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有關工作部門發布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指示或應急響應(預警)信息。必要時,根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也可以直接提出建議并擬制啟動相關應急預案Ⅰ級應急響應(預警)的請示,報市人民政府按程序送審后,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指示或應急響應(預警)信息。
  啟動Ⅲ、Ⅳ級應急響應(預警)時,由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有關工作部門按照本部門決策程序審批、發布。
  (三)市部門應急預案。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辦事機構提出建議并擬制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請示,報本部門按程序送審后,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發布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指示或應急響應(預警)信息。
  (四)各縣(特區、區)各類應急預案啟動參照本條(一)、(二)、(三)款啟動。
  (五)基層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由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辦事機構提出建議并擬制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請示,報本單位按程序送審后,由編制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指示或應急響應(預警)信息。
  (六)大型活動應急預案。由組委會或主辦單位辦事機構提出建議并擬制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請示,報組委會或主辦單位按程序送審后,由組委會或主辦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指示或應急響應(預警)信息,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備案。
  (七)省駐市單位應急預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啟動,并報市人民政府和事發地所屬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三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地的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要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科學實施先期處置,按規定上報突發事件信息和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第二十四條 事發地的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接到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指示或應急響應(預警)信息后,要按照有關應急預案的規定,立即展開相關應急處置或準備工作。
  第二十五條 當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屬于上一級應急預案適用范圍或突發事件有擴大趨勢本行政區域難以控制,需請求上一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協助處置時,由事發地人民政府提出請示,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請求協助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置或擴大應急。
  第二十六條 上一級應急預案在下一級應急預案啟動的情況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啟動時,下一級應急預案仍處于啟動狀態。
  第二十七條 應急處置任務完成或現場專家組評估后結束應急處置,經現場指揮部同意,按照啟動應急預案程序,決定終止相關應急響應(預警),結束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十八條 應急處置結束后,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要組織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進行分析評估,形成總結評估報告。事發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總結評估報告要在應急處置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行政主管單位,事發地的人民政府總結評估報告于應急處置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報上一級人民政府。
  第六章 應急處置工作保障
  第二十九條 組織與人力資源保障。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各類應急預案要求,規范應急組織體系建設,明確職責,確保突發事件發生時有效啟動。救援人力資源體系建設,要從應急救援實際需要出發,抓好各級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逐步完善救援隊伍裝備與設備,分類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數據庫,確保突發事件發生時,準確調集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實施科學、及時、有序、有效的應急救援保障。
  第三十條 財力保障。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貴州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六盤水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將應急管理工作經費列入人民政府財政預算,設立應對突發事件的專項準備金,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資金保障。
  第三十一條 制度保障。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緊密聯系實際,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研究制訂突發事件應對所需的行政規章,進一步健全、完善突發事件應對處置法規體系,確保各類突發事件應對過程中,實現預防、預測、預警、指揮、協調、處置、評估、恢復重建等工作有法可依,為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提供規范化、制度化的法律保障。
  第三十二條 科技支撐與專家咨詢保障。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研究制訂相關政策措施,鼓勵、扶持具備相應條件的教學科研機構和有關企業培養、培訓應急管理人才,大力引進用于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新工具。要依托本行政區域內高等院校、科研部門、企事業單位和有關政府部門的專家學者,建立應急管理專家庫,根據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建應急管理專家組,為應對突發事件處置提供科技支撐、決策建議、專家咨詢等相關應對工作保障。
  第三十三條 通訊保障。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應急通訊、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訊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訊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訊系統,健全應急通訊保障體系,確保應對突發事件的通訊暢通。
  第三十四條 信息化保障。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省和市的統一部署,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加快推進應急平臺體系建設,建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綜合應急平臺和有關部門應急平臺,滿足突發事件監測監控、預測預警、應急值守、信息報告匯總與發布、視頻會商、綜合研判、輔助決策、指揮協調、資源調用和總結評估等功能,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五條 醫療衛生保障。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充分整合現有醫療衛生資源,建立并完善專業化醫療衛生應急隊伍,完善應急救援聯動、組織管理、應急指揮、監測預警機制,提高醫療衛生救援應急保障能力。
  第三十六條 交通運輸保障。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建立鐵路、公路、水運等運輸方式的突發事件應急聯動運輸保障體系,依法健全突發事件緊急運輸保障系統和社會交通運輸工具征用、應急救援“綠色通道”機制,實現跨區域緊急交通運輸統一指揮調度。
  第三十七條 物資保障。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職責,結合應急救援工作實際,制定重要物資分步、分類儲備規劃,建立應急物資儲備監測網絡,強化應急物資和裝備的生產、儲備、調撥及緊急配送等相關工作的協調綜合管理機制,確保突發事件發生時,應急物資、應急救援裝備、生活必需品能夠滿足救災、救援工作需要。
  第三十八條 后勤保障。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結合突發事件現場的實際,建立和完善應急救援人員后勤保障預案,明確保障范圍,做好現場突發事件處置指揮人員、應急救援人員的后勤保障工作。
  第七章 應急預案演練
  第三十九條 堅持“結合實際、合理定位,著眼實戰、講求實效,精心組織、確保安全,統籌規劃、厲行節約”的原則,有計劃、有重點地開展應急預案演練工作,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演練工作制度。
  第四十條 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原則上每3年組織1次演練,部門應急預案、省駐市單位應急預案原則上每2年組織1次演練,基層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原則上每年組織1次演練,大型活動應急預案應在活動舉辦之前至少組織1次綜合性實戰演練。
  對于突發事件發生頻次較高,或者發生頻次低但發生后造成損失和影響較大的地區、行業和領域,應急預案演練要適當增加。
  第四十一條 應急預案演練要盡量減少對社會秩序和公眾正常生活的影響。涉及公眾參與的,要在應急預案演練前對所有參與人員進行培訓,加強組織,確保安全。
  第四十二條 應急預案演練原則上由原編制單位牽頭組織,市、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及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相關應急預案演練的檢查、指導,必要時派員參加應急預案演練,適時組織學習觀摩活動,不斷增強應急預案演練的實效。
  第四十三條 應急預案演練要從應對突發事件的實際需要出發,針對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可能面臨的主要風險,結合突發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制定應急原演練工作計劃。內容包括:演練名稱、目標、內容、方式、主辦單位、參與單位及人員、實施時間、經費預算等。
  第四十四條 應急預案演練的審批或備案。
  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演練年度工作計劃,要于上一年的第4季度上報審批或備案。
  (一)市人民政府組織的綜合性應急預案演練,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專項應急預案演練、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組織的涉及跨行政區域的應急預案演練、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與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聯合組織的應急預案演練,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以及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應急預案演練的審批或備案參照本條(一)、(二)款辦理。
  (四)企事業單位組織的應急預案演練,報同級人民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五)大型活動應急預案演練,按照組委會或主辦單位決策程序審批,并報活動主辦單位同級人民政府、活動舉辦地所屬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六)省駐市單位應急預案演練,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審批,并報市人民政府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五條 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加強應急預案演練統籌規劃工作,協調有關單位按照職責權限制定年度應急預案演練工作計劃,并于上一年的第4季度明確下一年的應急預案演練工作計劃。
  第四十六條 應急預案演練要根據需要成立領導小組及策劃組、評估組、保障組等相關工作組。必要時,可成立現場指揮部。
  (一)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演練的籌備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審批演練工作方案或腳本、經費使用、評估報告、總結報告,負責決定演練的其他重要事項等。
  (二)策劃組。具體負責演練的組織、協調工作,擬定演練工作方案,組織演練工作方案評審;負責擬定演練腳本,協調、指導參演單位進行演練準備、演練過程控制等工作。
  (三)評估組。負責設計演練評估方案,對演練中可能面臨的風險進行評估;負責演練安全保障方案的審核和論證,編寫演練評估報告。
  (四)保障組。負責協調演練所需物資、裝備、技術、場地等保障工作,負責預案演練的后勤保障和安全保衛工作。
  第四十七條 應急預案演練要制定演練工作方案。內容包括:演練目標與要求;演練場景設計,包括模擬假象突發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狀態、特征、涉及范圍及事態變化等情況;參演單位和主要人員的任務和職責;參演工作流程和日程安排;演練評估的內容、標準和方法;演練評估與總結工作安排;相關保障,包括技術、安全等保障方案,參演單位聯系方式等。
  第四十八條 演練工作方案的審批或備案。
  (一)針對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制定的演練工作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二)針對各部門、各單位相關應急預案制定的演練工作方案,按照本部門決策程序審批。
  (三)針對大型活動應急預案制定的演練工作方案,按照組委會或主辦單位決策程序審批,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針對省駐市單位應急預案制定的演練工作方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審批,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五)凡涉及軍隊和武警部隊參與的應急預案演練,其工作方案必須征得軍隊和武警部隊的同意。
  第四十九條 應急預案演練可根據需要,選擇擬定演練腳本。演練腳本是參演人員的具體操作手冊。內容包括:演練時間、地點、場景;處置行動及執行人員;指令與對白;適時選用的技術設備;視頻畫面與字幕;解說詞等。
  第五十條 應急預案可根據需要,選擇程序性、考核性、檢驗性演練形式實施。
  (一)程序性演練。演練前,選定突發事件模擬場景,擬定演練工作方案和演練腳本。演練時,應急預案演練控制人員、參演人員根據腳本進行推演,熟悉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流程,并對工作流程進行檢驗。
  (二)考核性演練。演練前,選擇突發事件的多種模擬場景,擬定演練工作方案和演練腳本。演練時,應急預案演練控制人員隨即調整模擬場景、下達有關信息或指令,參演人員根據信息或指令自主進行響應,對參演人員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進行考核。
  (三)檢驗性演練。演練前,選擇突發事件的多種模擬場景,擬定演練工作方案,但不擬定演練腳本。演練時,應急預案演練控制人員向參演人員通報突發事件概況后,隨即給出突發事件的模擬時間、地點、場景等信息,參演人員依據相關應急預案和自身應急處置工作經驗自主進行響應,對參演單位和人員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進行檢驗。
  第五十一條 應急預案演練均要進行演練評估,并編寫演練評估報告。鼓勵委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演練評估工作。內容包括:演練執行情況、預案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指揮人員的指揮協調能力、參演人員的處置能力、演練所用設備的適用性、演練目標的實現情況、演練的成本效益分析、對完善預案的建議等。
  第五十二條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演練的主辦單位要組織參演單位和人員認真總結,并形成演練總結報告。演練總結可分為現場總結和事后總結。內容包括:演練基本情況及特點、主要收獲及經驗、存在問題及原因、改進有關工作的建議等。
  第五十三條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演練的主辦單位要將演練計劃、工作方案、演練腳本、評估報告、總結報告等文件資料及影像資料歸檔保存。
  第五十四條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30日內,演練的主辦單位要將總體應急預案演練的評估報告、總結報告報同級人民政府;將專項應急預案演練的評估報告、總結報告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章 應急預案宣教教育與培訓
  第五十五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要制作有關應急預案宣傳普及培訓材料,并向公眾免費發放;通過圖書、報刊、音響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絡等,無償開展應急預案的公益宣傳,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五十六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要組織應急管理和專業救援人員進行相關應急預案的技能培訓,提高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水平。
  第五十七條 各級各類學校要把相關應急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部門要對學校開展宣傳教育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確保工作落到實處。
  第五十八條 組織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將應急預案納入各級領導干部、公務員、企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培訓考核內容,廣泛普及應急知識,提高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布后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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