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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促進生物醫藥產業加快發展的意見
關于促進生物醫藥產業加快發展的意見
2010-08-06
關于促進生物醫藥產業加快發展的意見
珠府〔2010〕102號
橫琴新區管委會,各區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加快培育生物醫藥產業是我市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建設現代產業體系的重大戰略舉措。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促進生物產業加快發展若干政策》(國辦發〔2009〕45號)和《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加快把生物醫藥產業培育成為我市高技術領域的支柱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重要增長極,根據我市生物醫藥產業發展的實際情況,現提出以下意見:
第一條生物醫藥產業由生物技術產業與醫藥產業共同組成。生物技術產業的主要內容包括:基因工程、細胞工程、發酵工程、酶工程、生物芯片技術、基因測序技術、組織工程技術、生物信息技術等。現代醫藥產業包括制藥產業與生物醫學工程產業,制藥產業包含生物制藥、化學原料藥及化學制劑、中藥材、中藥飲片及中藥制劑;生物醫學工程產業包括:生物醫學材料制品、(生物)人工器官、醫學影像和診斷設備、醫學電子儀器和監護裝置、現代醫學治療設備、醫學信息技術、康復工程技術和裝置、組織工程等。
第二條本意見適用于在本市進行工商注冊、稅務(民政)登記,并從事生物醫藥領域的研發、生產、流通和服務的企業與機構(以下統稱為“生物醫藥企業”)。
第三條積極培育具有較強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的生物醫藥龍頭企業。鼓勵龍頭企業加強研發能力和機構建設,對新獲國家級、省級、市級技術中心的,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推進龍頭企業開展技術引進、跨國經營等活動,推動生物醫藥企業間、生物醫藥企業與科研機構間的合作與重組,擴大企業規模,增強企業實力,對重點企業的發展要做好跟蹤服務。鼓勵國內外大型生物醫藥企業在珠海組建研發機構、生產基地和銷售中心,設立地區總部,并按《珠海市鼓勵總部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珠府〔2006〕81號)規定,給予資助與獎勵。
第四條促進生物醫藥產業向專業化、特色化、集群化方向發展,形成比較完善的產業鏈。除重點支持生物醫藥研發與生產的主體產業鏈形成外,對制藥輔料、醫藥包裝材料、醫療器械軟件開發、生物醫藥流通和服務外包等配套產業也要給與支持。促進中小生物醫藥企業發展,鼓勵中小生物醫藥企業在生物醫藥共性技術研發、專項材料生產等方面為生物醫藥龍頭企業產品配套。加大珠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對符合條件的中小生物醫藥企業的支持力度,鼓勵中小生物醫藥企業申報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支持相關行政區、功能區和產業園建立生物醫藥企業孵化器,市政府將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孵化器給予100萬元的經費補貼。
第五條 鼓勵我市生物醫藥產業在城市和產業規劃的指導下合理布局,整合發展,加快建設生物醫藥產業基地和產業園區。對獲得國家或省級產業集群示范區、專業鎮、特色產業基地等稱號的,給予所在鎮(街道辦)50萬元的獎勵。
大力扶持三灶生物醫藥(集聚)產業園建設,市國土部門要優先落實工業用地指標。凡落戶金灣區的生物醫藥企業均可享受《金灣區關于生物醫藥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珠金府〔2010〕16號)的政策扶持,同時鼓勵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和金灣區政府提高生物醫藥產業園建設的城市和產業配套標準,推動資源集聚。在符合產業發展布局和園區建設規劃、完善后續管理措施的前提下,允許集中單宗用地內生活配套建設指標,獨立配套建設生活服務區。解決園區內集中供熱、污(廢)水集中處理等設施的規劃建設與監管問題。鼓勵和支持金灣區申報國家級生物醫藥產業基地,積極爭取省市共建我市生物醫藥產業基地。
大力推進橫琴生物醫藥產業研發基地建設,鼓勵香港、澳門與內地特別是廣東和珠海開展生物醫藥科技合作,全力推進粵澳橫琴中醫藥產業園建設。積極推進中藥現代化和海洋藥物研發,發展生物醫藥總部經濟。積極延伸現有生物醫藥產業鏈,向生物醫藥高端技術環節擴展。對在橫琴投資生物醫藥產業實行特別鼓勵措施。結合斗門北部生態園建設,發展其具有嶺南特色的中藥材種(養),為我市醫藥產業特別是現代中藥產業配套。
第六條加快產學研創新聯盟建設。組織我市生物醫藥骨干企業和相關大學與研究院所圍繞新藥創制、重大醫療器械核心技術研發組建創新聯盟,市科技計劃重大專項向聯盟申報的項目傾斜,并給予滾動支持。聯盟發展條件成熟后,積極推薦申報廣東省和國家創新聯盟。
第七條從2011年起,連續5年,每年在市級財政經費中安排不少于3000萬元資金,支持生物醫藥領域技術的攻關和應用,其中,市財政每年新增預算2000萬元,市科學研究與開發專項資金切塊列支1000萬元,用于支持生物醫藥產業的科技攻關、產業化開發、技術服務和新藥(新型醫療器械)研發。積極支持現有企業增資擴產和引進新項目,適時設立生物醫藥創制重大專項,支持生物醫藥企業的新藥(及擁有核心技術的醫療器械)創制活動,以創新藥物和高端醫療器械為扶持重點,對特別重大的項目支持金額可上不封頂。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八條 積極支持生物醫藥產業的自主創新活動,確定對創新活動的定額補助方式。對2010年及以后注冊的一至三類新藥,三至二類醫療器械產品,并在本地實現產業化(年銷售額應達到100萬元以上)的,給予研發經費的補助支持。一類新藥一次性補助為200萬元,二類新藥一次性補助為50萬元,三類新藥和三類醫療器械產品一次性補助為20萬元,二類醫療器械產品一次性補助為10萬元(如當年補助總額超預算,首先對高類別注冊的新藥和醫療器械產品給予補助,同類別產品則按產值由高到低給予補助,每家企業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300萬元)。鼓勵各行政區、功能區參照本條意見制定對區內生物醫藥企業的扶持措施。
第九條對生物醫藥企業獲得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類、國家和省的科技類、技術改造及各類基地建設支持項目,按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一定比例資金支持。
第十條根據《國務院促進生物產業加快發展若干政策》規定,市政府給予補助支持相關中介機構在生物醫藥企業密集地區集中開展針對生物醫藥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輔導工作,被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生物醫藥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對生物醫藥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所取得的收入,符合條件的免征營業稅。符合條件的生物醫藥產品的技術轉讓,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十一條利用我市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平臺支持信用擔保機構對生物醫藥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對生物醫藥企業貸款項目,可按貸款額度的10%出具政府的風險準備金,但風險準備金總額不超過200萬元。積極探索利用貼息、小額貸款等方式,加大有效信貸投入,凡納入我市“四位一體”融資平臺的中小企業貸款項目,可享受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貼息優惠。
第十二條建立我市創業投資引導資金(先行在珠海國家高新區試點),鼓勵創業投資公司投資中小型特別是初創型生物醫藥企業。重點吸引國內外投資業績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強、管理經驗成熟的品牌創業投資企業合作投資,豐富我市的投融資渠道。
第十三條 支持生物醫藥企業利用資本市場融資。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生物醫藥企業在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上市,鼓勵符合條件的生物醫藥企業在境內外上市籌資。市政府對新上市和再融資的企業依據《關于印發珠海市“十強”、“百優”民營企業上市培育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珠府[2008]67號)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充分發揮企業技術創新主體的作用。鼓勵生物醫藥企業加大研發投入,要研究確定市財政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經費與企業自身的研發投入掛鉤的新型投入和評價機制,確保財政資金對企業自主創新活動的導向作用。
第十五條 加快生物醫藥創新與服務公共平臺建設步伐。凡能納入珠海公共實驗室、引進國家重點實驗室在珠海設立分支機構的生物醫藥研發、檢測機構,按有關規定從速、從優給予資金扶持。生物醫藥企業需要的專業性公共平臺,可以通過“一事一議”的形式加以支持。鼓勵生物醫藥檢測機構爭取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第三方檢測機構資質,大力推進生物醫藥創新與服務公共平臺的開放和共享。
第十六條加強生物醫藥領域的產學研合作。鼓勵和支持生物醫藥企業申報省部產學研示范基地,鼓勵生物醫藥企業申報省部企業科技特派員計劃和國家科技人員服務企業行動計劃,鼓勵我市各大專院校和科研機構的專家教授走出教室,積極投身于企業的自主創新活動中,積極鼓勵生物醫藥企業申報省部產學研共性技術、新藥創制等重大專項。市產學研專項資金向生物醫藥企業創新項目傾斜,進一步創新產學研結合的激勵機制。
第十七條 鼓勵建立和完善我市生物醫藥行業中介服務機構,承擔行業自律和服務的職能。支持生物醫藥行業中介服務機構根據行業發展需求定期組織科技創新、產業發展等論壇和講座,為我市生物醫藥企業提供溝通交流的平臺。生物醫藥行業中介服務機構組織企業參加國內專業展會,相關主管部門按《關于印發珠海市中小企業開拓國內市場專項資金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珠中小企〔2009〕4號)規定給予補助。鼓勵生物醫藥行業中介服務機構參與生物醫藥產學研創新聯盟的建設,并承擔相關義務。支持生物醫藥行業中介服務機構每年定期對生物醫藥產業發展情況進行搜集、分析和評估,為政府決策提供咨詢服務。市、區政府相關部門要研究出臺規范和扶持中介服務機構發展的相關措施。
第十八條積極引進高素質的生物醫藥創新人才,特別是領軍型人才和創新團隊。鼓勵以省部企業科技特派員為主體的創新人才引進。政府相關部門要做好服務和溝通,及時解決創新人才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問題。各級政府要采取措施,努力促成依托國家重點實驗室珠海分支機構等公共平臺引進的創新團隊扎根于我市,服務于我市更多企業。加大力度給予支持,鼓勵符合條件的創新團隊申報廣東省引進創新科研團隊及領軍人才計劃。
第十九條加強生物醫藥應用型人才的培養。鼓勵在生物醫藥大型企業和產業園區設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要積極推動,并通過市人才資源開發專項資金給予支持。鼓勵科研機構、企業與高校聯合建立生物醫藥技術領域的工程碩士班和研究生培養基地,鼓勵珠海各高校設立與生物醫藥有關的應用型院系和學科,加強生物醫藥創新型人才和高級實用型人才培養。鼓勵各類職業院校加快培養生物醫藥產業發展急需的技能型人才。生物醫藥企業中高層管理人員優先納入市中小企業培訓服務計劃。
第二十條鼓勵海外和港澳臺地區優秀人才來珠海創辦生物醫藥企業、從事科研教學工作,符合條件的項目,在我市留學人員專項資金中給予經費資助。推動生物醫藥產業園區和相關地區設立針對歸國留學人員創業發展的創業服務中心建設,鼓勵生物醫藥企業加大向關鍵崗位和優秀人才的收入分配傾斜力度,完善技術參股、入股等產權激勵機制。
第二十一條鼓勵和支持生物醫藥企業為自主研發的技術成果申請國內外專利。對獲國外發明專利授權的,由本市知識產權部門給予每件每個國家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費用資助(最多不超過10個國家);對企業申請國內發明專利的,按專利申請費、實審費實際繳納費用資助;獲國內發明專利授權的,資助4000元代理費用。完善生物醫藥領域知識產權的保護機制,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查處力度,依法保障知識產權所有者的權益。
第二十二條支持生物醫藥企業按國家、省和我市的規定對產品和技術專利發明人提供技術獎勵、技術折股、股權獎勵、股權出售等激勵措施。鼓勵生物醫藥企業、研發機構和個人申報珠海市專利獎。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或優秀獎、受省政府重獎的,由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市政府批準,按省政府授予獎金的60%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 鼓勵生物醫藥企業注冊國際商標,按實際注冊費用的30%給予資助。進一步培育和塑造珠海生物醫藥品牌,提高生物醫藥企業品牌的知名度與競爭力,發揮生物醫藥品牌輻射帶動的作用。
第二十四條加強產業標準化工作。鼓勵生物醫藥企業積極參與國際、國內標準化活動,建立研發與標準化同步機制,制定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標準,承擔市級以上標準化科研項目,獲得國家級“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稱號和獲得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認可證書的企業,按《珠海市實施技術標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切實做好生物醫藥領域技術成果轉移服務等工作。鼓勵生物醫藥研發型企業和機構落戶珠海,鼓勵中小型生物醫藥企業對專項技術的研發和推廣,凡我市生物醫藥龍頭企業有對中小企業專項技術配套需求的,市科技主管部門在科技經費中應優先給予立項支持。強化生物醫藥技術科研成果的登記和轉移工作,進一步發揮我市科技成果轉化平臺的作用。
第二十六條以監督實施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認證為契機,推動生物醫藥產業的優化升級,支持生物醫藥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鼓勵生物醫藥企業申請美國食品與藥品安全管理局(FDA)認證、美國、歐盟和日本動態藥品生產管理規范(cGMP)和歐盟(CE)認證、世界衛生組織(WHO)認證及其他國際市場準入認證,開展生物醫藥產品國際多中心臨床研究或申請國外注冊。
第二十七條我市生物醫藥企業自主創新產品應當列入政府優先采購清單。市屬、區屬醫療機構、政府投資項目,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采購國內和本市企業生產、經國家或省認定的自主創新藥品、醫療器械及其他自主創新生物醫藥產品。積極推進市級自主創新產品的認定工作。
第二十八條對珠海生物醫藥企業生產的、率先進入國內市場的創新生物醫藥產品,統籌考慮生產成本、研發投入、創新程度、市場環境等因素,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認定,采取支持性價格政策,并逐步試行藥物經濟性評價辦法定價或補貼,鼓勵企業自主創新。
第二十九條 積極推進生物醫藥產品現代物流,提升生物醫藥生產企業的整體素質。加快推進生物醫藥產品第三方物流企業的儲運能力建設,提高生物醫藥產品配送集中度,降低配送成本。支持現代生物醫藥物流企業在我市設立區域配送中心。鼓勵生物醫藥商業企業營銷總部進入珠海,并在開辦和運行條件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三十條市政府成立的珠海市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領導小組,全面統籌協調我市生物醫藥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工貿和信息化局,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條 依托生物醫藥行業中介服務機構或公共技術平臺,建立生物醫藥產業專家顧問團,為產業發展提供決策咨詢,參與生物醫藥產業發展的政策研究、法規制定、規劃編寫、標準制定、技術和產品推廣等工作,生物醫藥產業專家委員會必要的工作經費可從珠海市產業發展資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條 各行政區(經濟功能區)、各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實。
第三十三條 本意見由市科技工貿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意見自2010年10月1日起實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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