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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2-06-18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暫行辦法的通知

渝府發〔2012〕65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暫行辦法》已經2012年5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重慶市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工程建設領域誠信體系建設,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工程質量和建筑安全生產,根據《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運用誠信綜合評價結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是指評價實施單位依據本辦法和評價標準,對建筑施工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市場經營和現場管理情況的量化評分。
第三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全市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評價標準和管理制度,建立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系統和運行平臺,發布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結果,對全市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工作實施監督指導。
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項目監管權限和評價標準規定,開展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工作,配合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系統和運行平臺。
市、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明確相應的機構作為評價實施單位,具體負責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工作。
第四條 評價實施單位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遵照本辦法、評價標準和相關管理規定實施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注重結合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依托市級城鄉建設管理平臺和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實現全市工程項目信息、企業人員信息、監督管理信息的互聯互通,建立健全建筑市場和施工現場聯動監管機制。

第二章 評價體系

第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由企業市場行為評價和企業現場行為評價組成,分別占總權重的60%和40%。
企業市場行為評價由企業通常行為評價和企業合同履約行為評價組成,分別占總權重的40%和20%;企業現場行為評價由企業質量行為評價和企業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組成,各占總權重的20%。
第七條 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是指建筑施工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一定時段內的業績、納稅、獎勵、處罰等信息的量化評分。
企業合同履約行為評價是指建筑施工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一定周期內的工程項目施工合同備案、農民工工資保障、工程價款結算履約、工程項目施工進度履約情況的量化評分。
企業質量行為評價是指建筑施工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一定周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期間的現場工程質量管理情況的量化評分。
企業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是指建筑施工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一定周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期間的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情況的量化評分。
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的具體內容和時段、周期等在評價標準中明確。
第八條 企業市場行為評價采取加減累積分制計算,企業現場行為評價采取動態平均分制計算。
加減累積分制是指被評價建筑施工企業一定時段內所有企業市場行為評價分值的加減累計,動態平均分制是指被評價建筑施工企業在一定周期內所有在建工程項目某類企業現場行為評價分值的算術平均。
第九條 建筑施工企業各類行為評價按實際分數計算,低于0分的,按0分計算。
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應按各類行為評價權重每日動態計算。
第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初次評價前的各類行為評價暫定分,以招標文件確定開標之日的全市建筑施工企業各類行為評價平均分確定,直至該類行為評價開始評價為止。

第三章 企業市場行為信息采集

第十一條 企業市場行為信息由城鄉建設管理相關監督系統自動采集、企業自行申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評價、司法機關及市級以上監督部門抄送相結合的方式獲取。
第十二條 建筑施工企業的業績,由城鄉建設管理相關監督系統自動采集,并實時進入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系統。
第十三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完稅后應持《建筑施工企業誠信信息申報表》和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及時向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中心申報納稅信息。
第十四條 國家級工法、國家和省級科技進步獎、部級工程質量類獎項、部級安全文明示范工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以及市人民政府通報表揚等獎勵信息,建筑施工企業應持《建筑施工企業誠信信息申報表》和獲獎文件或其他證明材料,及時向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中心申報。
第十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違法犯罪信息和市級以上監督部門認定的處罰信息,建筑施工企業應持《建筑施工企業誠信信息申報表》和處罰文書或其他證明材料,及時向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中心申報。
第十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認定的獎勵信息、處罰信息,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相關機構匯總填寫《建筑施工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抄告表》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復核后,按評價標準實施評價并納入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系統公示。
第十七條 司法機關及其他市級以上監督部門依法認定的獎勵信息、處罰信息,經抄送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復核后,按評價標準實施評價并納入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系統公示。
第十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積極主動如實申報誠信信息。
建筑施工企業主動申報獎勵信息的,按評價標準實施評價;應由建筑施工企業申報的獎勵信息未申報的,不予評價。
第十九條 鼓勵建筑施工企業主動申報處罰信息。
建筑施工企業知道或應當知道司法機關及其他市級以上監督部門依法認定的處罰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應完成處罰信息的申報;建筑施工企業主動申報該類處罰信息的,按評價標準減半執行;建筑施工企業超過20個工作日仍未完成申報的,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中心獲取該類處罰信息后,1個工作日內發出《建筑施工企業誠信信息責令申報通知書》,建筑施工企業按責令要求申報處罰信息的,按評價標準實施評價。

第四章 企業現場行為信息采集

第二十條 企業現場行為信息由評價實施單位以現場評價方式獲取。
第二十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自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同意開工建設之日起,評價實施單位應指派評價人員對其進行企業現場行為評價。
評價實施單位應在一個評價周期內,對所負責評價的項目完成一輪評價,且每個項目每周期原則上只評價一次。
第二十二條 項目因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出現質量安全隱患被責令停工整頓,或者發生群訪集訪事件導致停工的,評價實施單位應立即按評價標準予以扣分,并在停工整頓期間延續扣分,不受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限制。
第二十三條 因故需停止企業現場行為評價的,經評價實施單位審查同意后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未經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同意,不得擅自停止企業現場行為評價。
第二十四條 評價實施單位應根據監管職責、監管內容和監管時限,確定企業現場行為評價終止時間。
第二十五條 評價實施單位進行企業現場行為評價時,評價人員應不少于兩人,并主動出示工作證件。
企業現場行為評價過程中,在影響評價的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評價人員應留存影像資料。
第二十六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協助、配合開展評價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回答有關詢問,不得干擾阻撓。
第二十七條 評價人員進行企業現場行為評價應當場如實填寫評價表,并在評價完成后交由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相關項目負責人當場簽字。
第二十八條 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不認可評價結果的,應在評價表上寫明不同意見和理由,視同當場提出異議。評價實施單位應按本辦法第六章相關規定處理。
施工單位拒絕在評價表上簽字且不陳述不同意見和理由的,由評價人員將此情況記錄在評價表上,并由建設、監理單位見證簽字,該次評價結果視為有效。

第五章 信息審核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城鄉建設管理相關監督系統采集的企業市場行為信息,由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系統自動評價。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評價、司法機關及市級以上監督部門抄送采集的企業市場行為信息,由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中心收到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復核意見當日內,按評價標準實施評價并納入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系統公示。
企業自行申報的企業市場行為信息,由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中心在受理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送有關部門核查。有關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書面核查意見,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中心在收到書面核查意見當日內,按評價標準實施評價并納入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系統公示。
第三十條 評價人員應在評價當日內,將企業現場行為評價錄入系統或上交審查。
企業現場行為信息自采集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由評價實施單位內設部門負責人完成審查并提交本單位負責人審核。評價實施單位負責人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三十一條 區縣(自治縣)評價實施單位按程序對企業現場行為信息完成審核后,應上報市級評價實施單位。
市級評價實施單位內設部門負責人應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提出是否抽查復查的建議提交本單位負責人審核。
市級評價實施單位負責人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決定不進行抽查復查的,納入誠信綜合評價系統公示。決定進行抽查復查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抽查復查;發現存在問題的,退回區縣(自治縣)評價實施單位重新評價、審核后再予上報。
第三十二條 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應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
公示無異議的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自公示結束的次日起生效。
公示有異議的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按本辦法第六章相關規定處理,自處理完結的次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條 記載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的紙質、影像等資料由評價實施單位保存,評價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電子數據由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中心長期保存。
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電子數據的儲存介質,按保密介質管理規定保管。
第三十四條 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中心應每日定時對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電子數據進行備份,每周對備份數據進行一次恢復測試,并做好維護記錄。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定期組織對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系統進行復查核驗,保證系統按規定程序和標準評價。
第三十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在“重慶市建設工程信息網”和“重慶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信息網”上公示和發布。需在其他媒介發布的,內容應相同。

第六章 異議處理

第三十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對外公布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異議受理部門和聯系方式,并建立健全處理機制。
第三十七條 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的異議由評價實施單位負責處理,原評價人員應當回避。
企業市場行為評價的異議處理,以有關法定機關出具的有效文件為依據。企業現場行為評價的異議處理,以留存的評價紙質資料、影像資料和現場事實為依據。
第三十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公示期內,任何組織或個人均可提出異議。異議人應提供真實身份、聯系方式和具體事實理由。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異議,可不予受理回復。
第三十九條 公示期內的企業市場行為評價異議,應向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中心提出。
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中心應在受理當日內將異議在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系統中予以記錄,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會同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意見。處理意見應送達異議人,并自次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 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對企業現場行為評價當場提出異議的,評價實施單位應在2個工作日內另行指派人員對異議事項進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見送達異議人當日內在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系統中予以記錄。
第四十一條 公示期內的企業現場行為評價異議,應向評價實施單位或市、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評價實施單位或市、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異議當日內將異議在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系統中予以記錄。
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內處理的異議,應在收到異議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轉送有權評價實施單位處理。
第四十二條 評價實施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公示期內的企業現場行為評價異議作出處理意見,并在處理意見送達異議人當日內在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系統中予以記錄。
異議人對處理意見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意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復核。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組建復核小組作出復核決定送達異議人,并自次日起生效。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作出的復核決定為企業現場行為評價的最終決定。
第四十三條 異議處理過程中有關單位和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由有權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四條 建立異議統計分析制度,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中心定期將異議處理情況抄送市級評價實施單位,市級評價實施單位匯總分析后上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四十五條 生效的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數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以下情形確需更改的,應由企業自行申報或評價實施單位填寫《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系統數據更改申報表》并附相關證明材料,經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更改。
(一)有權部門依法撤銷或變更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數據的;
(二)同一事由產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評價標準需更改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數據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導致已發布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數據需更改的。
第四十六條 經批準更改的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數據,由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中心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改,并做好見證記錄。
更改后的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不具有溯及效力。

第七章 評價運用

第四十七條 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應在建筑業企業庫、人員庫和項目庫中同步聯動記錄。
第四十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在國有投資(含國有投資占主導或控股地位)工程的招投標評分中占10%,其他工程參照執行,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納入招投標評分的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以招標文件確定的開標之日為準。
聯合體參與投標的,其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按聯合體中最低評價認定。
第四十九條 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應與企業資質資格動態監管、評優評先、政策扶持等相結合,具體辦法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八章 罰 則

第五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資質申報、誠信綜合評價、工程招標投標等活動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相關機構應予以通報,并按評價標準實施評價。
建筑施工企業經責令仍不申報處罰信息的,按評價標準加倍執行。
第五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工作情況,納入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年度目標考核。
評價實施單位不按規定程序評價、不按規定時限評價、評價情況與實際不符的,責令限期改正,在全市予以通報。由此造成集中投訴或不良影響的,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相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評價實施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取消評價資格、調離工作崗位、撤職等處理;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有權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三條 評價實施單位不按規定程序,擅自修改記載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的紙質、影像、電子數據等資料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責任;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有權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未按規定保存記載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的紙質、影像、電子數據等資料,造成丟失、損壞或被篡改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責任;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有權部門依法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項目報建、招標公告發布、招投標情況確認、合同備案、施工許可、質量安全、合同履約以及誠信評價的監督管理,市、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重慶市建設工程信息網”實時記錄、動態發布。需在其他媒介上發布的,內容應相同。
第五十六條 企業合同履約行為評價需在工程項目現場進行的,其計分規則、信息采集審核、異議處理等按本辦法有關企業現場行為評價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城鄉建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重慶市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體系結構
2.企業市場行為信息采集審核流程圖
3.企業現場行為信息采集審核流程圖
4.評價實施單位兩級審核制度流程圖
5.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相關機構兩級審核制度流程圖
6.公示期內異議處理流程圖
7.建筑施工企業誠信信息申報表
8.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系統數據更改申報表
9.建筑施工企業誠信信息責令申報通知書
10.建筑施工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抄告表


附件1:

重慶市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體系結構

現行招標評標辦法:經濟標┓
商務標┢ 100%
技術標┛
采用誠信綜合評價評標辦法:經濟標┓
商務標┢ 90%
技術標┛
誠信綜合評價━ 10%

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權重表

企業市場行為評價(權重:60% )
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權重:40%)
業績
近2年內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業績的,按累計承包總額排名計取得分
納稅信息
根據當年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繳納營業稅、所得稅等稅種情況計取得分
近2年內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納稅(含營業稅和所得稅)的,按累計納稅總額排名計取得分
外地入渝企業當年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產生的所得稅全額在本市繳納的,給予相應得分
獎勵信息
科技進步類獎勵信息
工程質量類獎勵信息
安全文明施工類獎勵信息
通報表揚類獎勵信息
處罰信息
市場交易類處罰信息
項目管理類處罰信息
綜合管理類處罰信息
企業合同履約行為評價(權重:20%)
工程項目施工合同備案情況
報送施工合同履約情況
工程項目中(終)止合同履約情況
工程項目農民工工資保障情況
工程項目價款結算履約情況
工程項目施工進度履約情況
企業現場行為評價(權重:40%)
企業質量行為評價(權重:20%)
房屋建筑工程評價標準
施工現場質量管理行為評價
施工現場工程實體質量評價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價標準
施工現場質量管理行為評價
施工現場工程實體質量評價
企業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權重:20%)
施工現場安全保障體系建立情況評價
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情況評價



附件3:

企業現場行為信息采集審核流程圖
有異議
評價完成后
各方簽字,但不認可本次評價,視同當場提出異議
施工單位拒絕在評價表上簽字且不陳述不同意見和理由
評價實施單位指派至少2名評價人員進行評價,并當場如實填寫評價表
評價人員將此情況記錄在評價表上,并由建設、監理單位見證簽字,該次評價結論視為有效。同時,在影響評價的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留存影像資料
評價實施單位應另行指派人員對異議事項進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見送達異議單位當日內錄入評價系統(2個工作日)
評價人員將企業現場行為評價錄入系統或上交審查(當日)
評價生效
評價實施單位按兩級審核制完成審核(3個工作日)
市級評價實施單位按兩級審核制完成確認(3個工作日)
核查無誤
市級評價實施單位認為上報數據可能存在疑點的或者決定對上報信息進行抽查復查的,組織抽查復查(5個工作日)
公示
(3個工作日)
按相關規定進行核查處理
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相關項目負責人應當場在評價表上簽字確認
字確認。
各方簽字認可本次評價
發現存在問題的,退回評價實施單位重新評價、審核后再予上報
審核通過


附件4:

評價實施單位兩級審核制度流程圖
評價人員錄入評價結果或上交審查(當日)

審核通過
審核通過
評價實施單位內設部門負責人審查(1個工作日)
評價實施單位負責人審核
(2個工作日)
提交到市級評價實施單位審核、確認
檢查評價表紙質件與網上錄入是否相符
檢查評價表紙質件簽名手續是否完善
未簽名的,是否采集相關證據佐證,證據是否充分

審查本區域、本輪評分程序是否合規
審查畸高、畸低項目,并決定是否抽查
對發生投訴、舉報或者現場提出異議的項目另行派人,組織核查

附件5: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相關機構兩級審核制度流程圖
發現存在問題的,退回區縣(自治縣)評價實施單位重新評價、審核后再予上報
決定抽查或復查
提出是否抽查、復查建議
區縣(自治縣)評價實施單位上報評價結果
市級評價實施單位內設部門負責人審查(1個工作日)
市級評價實施單位負責人審核
(2個工作日)
公示(3個工作日)
審查區縣(自治縣)本輪次評分的項目評分完整性
審查畸高、畸低評分項目
審查申請復查的項目
組織區縣(自治縣)交叉抽查或組織復查小組,進行抽查或復查,并提出抽查或復查意見
主動
抽查
定期對誠信評價系統進行復查核驗,保證系統按規定和標準評價
評價生效
有異議
按相關規定進行核查處理





附件6:

公示期內異議處理流程圖
企業市場行為評價的異議

向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中心提出
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核查,處理意見應送達異議人
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公示期內,任何組織或個人均可提出異議
評價生效

向評價實施單位或市、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

企業現場行為評價的異議

評價實施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意見,并在處理意見送達異議人當日內在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系統中予以記錄
可在收到處理意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復核
對處理意見不服的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建復核小組
評價實施單位或市、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接件當日將異議在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系統中予以記錄
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中心應在受理當日將異議在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系統中予以記錄
對評價人員提出異議
對現場行為評價提出異議
評價人員行為涉嫌違反工作紀律的
評價人員對評價標準把握不當,未按標準評價的
施工單位拒絕簽字提出異議,或任何組織和個人提出異議的
施工單位簽字同意評價結果后,公示期間進行投訴的
移交市級或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紀律監察部門處置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評價標準作出解釋,并作出是否需要復核現場行為評價的決定
紀律監察部門作出處理決定,將結果告知異議人,并抄送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中心
相關市級評價實施單位會同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復核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交叉回避原則,組織復核小組進行復核,提出復核意見
本次誠信評價不變,調查后對責任方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結果應抄送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中心,并錄入誠信綜合評價系統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最終決定,并送達異議人
區縣(自治
縣)評價的
市級評價的
不需復核評價的
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內處理的異議,應在收到異議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轉送有權評價實施單位處理
























注:企業合同履約行為評價需在工程項目現場進行的,其異議處理按本辦法有關企業現場行為評價的規定執行。


附件7:

建筑施工企業誠信信息申報表

申報單位(公章): 申報日期:
申報信息全稱
申報信息類別□納稅信息
□獎勵信息
□處罰信息
載明申報信息的
文件名稱及文號
載明申報信息
文件的發布主體
提供的附件
材料清單
需說明的情況
申報企業聯系人 聯系人電話




附件8:

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系統數據更改申報表

申報單位(公章): 申報日期:
擬更改數據全稱
擬更改數據類別□業績 □納稅信息
□獎勵信息 □處罰信息
□企業合同履約行為信息
□企業質量行為信息 □企業安全文明施工行為信息
更改數據的依據文件全稱及文號(應附文本)




依據標準評價作出的具體更改建議




評價實施單位
審查意見




市城鄉建委建管處
審查意見





市城鄉建委
審批意見





申報單位聯系人 聯系人電話




附件9:

建筑施工企業誠信信息責令申報通知書

××××××:
根據《重慶市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體系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標準》,現已掌握你單位存在××處罰信息。此前,你單位對該處罰信息未予自行申報。根據《重慶市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暫行辦法》的規定,請你單位自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按規定申報該處罰信息。逾期仍不申報的,將按規定給予處理。

聯 系 人:
聯系電話:

××年××月××日

附件:



領取人: 領取時間:


附件10:

建筑施工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抄告表

填報單位(公章): 填報日期:
評價所涉企業名稱
評價所涉標準
企業行為簡述
根據評價標準
擬評價意見
市城鄉建委
復核意見
備注
(附件)
填報人 聯系電話



注:“評價所涉標準”指《重慶市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體系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標準》中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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