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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平頂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2-07-20
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平頂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平政〔2012〕5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平頂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2年6月21日市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望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平頂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平頂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創建統一、開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規范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平頂山市市轄區(新華區、衛東區、湛河區、高新區、新城區)范圍內進行的各類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拍賣、掛牌、競價等交易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組織實施的交易活動。

  本辦法所稱進場交易,是指前款規定的交易活動統一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市交易中心)公開組織實施的交易方式。

  第四條 公共資源進場交易應當遵循管辦分離、統一進場、集中服務、透明高效、規則主導、全面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競買人)參加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預交易活動。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市交易中心負責進駐交易中心的公共資源交易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工作,牽頭制定公共資源交易規則和制度,對各行政主管部門的公共資源交易執法活動和場內交易活動進行監督、服務,受理舉報投訴,督促各行政主管部門對舉報投訴事項及時做出處理。

  第七條 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衛生、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權限,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直接具體的監督管理,受理舉報投訴,依法查處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八條 監察部門依法對我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行政監察,重點監督市交易中心和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履行職責、廉潔從政和工作效能情況。

  第三章 交易范圍

  第九條 下列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必須進入市交易中心公開交易:(一)依法必須招標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園林、交通、水利、林業、農業綜合開發、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地質環境、信息、能源等)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選定,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及采用BT、BOT等融資方式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單位的選定。(二)政府采購項目,醫療設備采購項目。(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礦業權(探礦權、采礦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四)國有(集體)產權、股權轉讓;公共債券的轉讓、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罰沒財物的拍賣、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破產財產的拍賣;行政事業單位的房屋租賃、資產處置。(五)特種行業經營權(供水、供氣、供熱、出租汽車經營、公交線路特許經營、客運線路經營等)、路橋和街道等公用設施冠名權、大型戶外廣告經營權出讓或轉讓;汽車號牌競價發放、手機號碼競價發放、排污權交易。(六)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公共資源交易。

  前款所稱交易活動包括信息發布、報名受理、資格審查、交易文件發布(售)、評審委員會組建、開標、評標、掛牌、拍賣、競價等內容。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政府同意,公共資源交易可以在場外進行:(一)因國家安全、保密、應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二)因不可抗力不能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應采用招標、拍賣、掛牌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

  公共資源交易的具體范圍、交易方式、交易組織形式、交易程序等事項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擬定,報市交易中心審核確定后統一進場。確需變更的,由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市交易中心審查備案后,方可變更。

  第十二條 交易活動當事人應當遵守公共資源交易規則,接受市交易中心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

  第十三條 交易活動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供的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公共資源交易行為可以由當事人向公證機關申請公證。

  第十四條 市交易中心應建立全面的交易信息庫(包括投標人庫、中介機構庫、評標專家庫、商品信息庫等),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衛生、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做好配合工作。

  市交易中心應統籌協調各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統一的跨部門、跨地區的綜合性評標專家庫,完善專家入庫資格認定、培訓考核和回避辭退制度,實行專家資源共享和動態統一管理,并對評標專家的出勤情況和評標活動進行記錄。

  第十五條 市交易中心應建立評審專家隨機抽取系統。依法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按規定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

  第十六條 市交易中心應建立平頂山市公共資源交易門戶網站,健全交易信息發布、查詢、咨詢體系,完善快捷透明的信息發布制度,收集和發布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政策法規和信息。

  各類公共資源交易信息除必須由項目業主或中介機構在國家、省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其他媒介上發布外,同時還應在市公共資源交易網站發布。市公共資源交易網站應提供網上投標報名、投標咨詢、答疑、下載資格審查文件、招標文件、電子評標等服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要求項目業主或中介機構在其他報刊、信息網絡等媒介上發布交易信息。

  第十七條 市交易中心應當建立交易現場音頻、視頻監控系統,對現場活動進行音頻、視頻全過程同步監控;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對各類交易活動中產生的文字、音視頻、圖片資料等相關原始記錄收集、整理、立卷和統一管理,按規定程序提供檔案查閱服務。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交易:(一)權屬關系不清的;(二)己實施抵押擔保未經抵押人、抵押權人同意的;(三)未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保全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的;(四)合同約定期限內不得交易,尚未超出期限的;(五)交易活動當事人提交資料不全或弄虛作假的;(六)應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而未履行審批手續的;(七)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為無效:(一)交易活動當事人不具備交易資格的;(二)交易活動當事人相互串通、弄虛作假或故意操縱交易價格的;(三)交易項目業主以買方的身份或者委托他人受讓自己管理的公共資源的;(四)法律、法規規定交易無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為應當中止:(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進行的;(二)交易期間第三方對交易標的物權屬提出異議尚未裁決的;(三)出現其他依法應當中止交易情形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為應當終止:(一)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行政機關確認交易項目業主對其委托交易的公共資源無處分權的;(二)交易標的物滅失的;(三)其他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采取場內監督、職能監督、專項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形成互相制約、監督有力的公共資源交易監管機制。

  第二十三條 行政主管部門應督促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場交易,依法開展公共資源交易審批及各類交易文件的備案審查,加強交易活動的現場監督及成交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評標(審)專家抽取、資格預審、開標、評標、掛牌、拍賣、競價、談判等活動進行時,項目業主或其委托的中介機構必須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交易中心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交易活動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交易活動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在法定時限內向市交易中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質疑和投訴,如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可向行政監察機關舉報。

  第二十六條 行政主管部門、市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妨礙正常的交易活動;(二)參與評標定標活動;(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四)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五)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六)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七)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八)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九)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依法收取的相關費用,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并由市交易中心設立窗口統一收繳,實行收支兩條線。

  依法提交的各類交易保證金,應當從交易活動當事人基本賬戶轉出,存入市交易中心指定的銀行專用帳戶。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本辦法規定的必須進場交易的項目在場外交易的,由有權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由行政監察部門依法處置;市交易中心不得為其出具成交確認書;有權機關和行政監察部門做出處理決定前,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建設施工、所有權過戶和使用權過戶登記等后續手續。

  第二十九條 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交易活動當事人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應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應追究行政責任的,由行政監察部門依法處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投標單位和中介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評標專家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分別進行問責,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各行政主管部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分別進行問責,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權利人可自愿委托市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我市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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