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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酒泉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2-05-28
酒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酒泉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酒政辦發〔2012〕144號


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駐酒各單位:
  現將《酒泉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酒泉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以下簡稱單位資產)管理、優化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提高資產使用效益、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根據財政部頒發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36號)、《甘肅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甘肅省政府令第52號)等有關規范性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資產,包括武警、中央及省派駐我市的單位占有、使用我市的資產。
  第三條 市財政局下設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資局)是市政府負責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機構,具體負責市直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事項。
  第四條 單位資產,是指由單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具體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長期投資、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單位資產管理的重點是固定資產。
  本辦法所指的固定資產,是指核算單價在規定起點,一般設備單價在500元以上,專項設備在800元以上,且使用時間在一年以上,使用過程中能保持實物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不滿上述起點,但使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資產,也作為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第五條 單位資產按照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由市國資局統一管理和監督,單位占有、使用。


  第二章 資產管理


  第六條 單位要做好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配備管理人員,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有關部門和個人。
  第七條 單位、社會團體,不論其實行何種預算管理形式,以及是否納入預算管理,都必須向市國資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八條 對單位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實行統一政策、統一保管、統一調配的管理模式,即不動產產權屬酒泉市人民政府,占有、使用該不動產的單位負責實物的管理及維護。
  第九條 單位必須將出租、出借的房屋、建筑物、場地及設施的真實情況及時向市國資局報告,由市國資局對出租、出借資產進行清查登記,對出租、出借合同或協議進行審核,必要時可采取公開招標、招租、競價談判等方式對其進行集中管理。其收入按單位分別繳入市非稅局非稅收入匯繳賬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條 單位購置固定資產時,必須依法實施政府采購。新購置的固定資產必須及時辦理驗收、登記手續,并于當月向市國資局報送新增固定資產情況表。
  第十一條 單位新建或整體購買辦公樓及附屬建筑設施后,所購建的門點、附屬設施及場地原則上不得向個人、市直單位以外的單位和社會團體轉讓。單位因建設資金不足,擬用購建的房屋(門點)及場地抵頂工程欠款時,必須報市政府批準,并由市國資局對單位工程欠款情況、抵頂工程欠款的有關協議、合同進行審核監督,單位依據市國資局的審核意見書進行相應賬務處理。
  第十二條 對由一家單位獨自購建,其他單位采取支付一定補償金的方式入住辦公,多家共用的辦公樓,視為原購建單位對部分固定資產進行了轉讓。購建雙方要依據有關協議辦理產權轉讓手續,并報市國資局備案。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購置、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資產賬目,及時、準確記錄資產的存量、增減、分布情況。實物資產應分類編號,大型、貴重、精密的儀器設備除登記以外,還應按臺(件)建立技術檔案。同時,還應建立使用登記制度,財產領發使用要登記領用卡,明確使用、維護保管責任。因保管不當造成損壞或丟失的,要視不同情況追究賠償責任。每年度財務決算前,單位必須對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進行一次實物盤點。及時將盤盈、盤虧、損毀資產情況及處理意見報主管部門和市國資局審核。
  第十四條 單位要優化資產配置,做到物盡其用,發揮最大的使用效益。對于長期閑置不用或超編超定額的資產,由市國資局進行調劑,并報市政府備案。拒絕調劑的,市財政局對其緩撥或停撥有關經費。


  第三章 資產配置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單位資產配置,是指市級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通過調劑、租賃和購置等方式進行資產更新、配備的行為。
  (一)調劑是指以無償劃轉的方式增加或減少單位資產的行為。包括:
  1.同一部門內部的資產調劑;
  2.跨部門、跨地區、跨行政級次的資產調劑。
  (二)租賃是指單位以有償方式獲得資產暫時使用權的行為。
  (三)購置是指以購買的方式增加單位資產的行為。
  第十六條 各單位負責本單位資產配置預算的編報工作;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及所屬單位資產配置品目、數量及資金來源的審核報批工作;市國資局負責對各部門、各單位編報的資產配置預算進行審核,提出資產配置意見報市財政局審批;市財政局負責對市級單位國有資產購置預算及資金的審批工作。
  第十七條 單位資產符合下列條件時,可予以處置、更新或購置:
  (一)存量資產達到規定的報廢年限或更新要求;
  (二)現有資產無法滿足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
  (三)難以與其他行政事業單位共享、共用相關資產;
  (四)采取市場租賃的方式成本過高。
  第十八條 單位資產配置范圍包括:
  (一)一般設備,指單位用于業務工作的通用性設備,即交通運輸工具、辦公設備、家具等。
  (二)專用設備,指單位用于業務工作的具有專門性能和專門用途的設備,即專用車輛、儀器儀表、機械設備、醫療器械、文體設備等。
  (三)文物、陳列品、圖書(資料室的藏書及科學技術資料等)。
  (四)其他資產。
  第十九條 市級單位資產配置依據市編辦核定的內設機構數量和人員編制內實有人數,確定資產配置數量限額。
  第二十條 單位申請租賃、購置、更新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在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單位根據存量資產的質量、結構和分布情況,依據本級資產配置標準提出下一年度擬租賃、購置資產的品目和數量,說明租賃、購置資產依據和理由,測算經費額度,填報"酒泉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年度資產配置預算審批表",報主管部門審核。
  (二)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租賃、購置資產預算進行審核,報市國資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市財政局審批。
  (三)經市財政局批準的資產租賃、購置預算,由單位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并在上報年度部門預算時附送批復文件等相關材料,作為市財政局批復部門預算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單位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配置資產的,由單位根據具體事項的需求、單位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等情況,提出配置資產計劃,報主管部門審核。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國資局提出審核意見,報市財政局審批。
  第二十二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財政局安排專項資金召開的重大會議、舉辦的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的資產,由會議或活動主辦單位根據會議或者活動需要,提出資產購置計劃,列明資產購置項目、數量和事由,報市財政局審批。活動結束后,由主辦活動單位提出資產處置方案,報市國資局審批。
  第二十三條 單位需要對市財政局或主管部門已批準的資產購置預算進行調整的,按原報批程序提出申請,由原批準單位重新審定。
  第二十四條 單位配置、更新資產,除調劑、租賃以外的,一律按照政府采購要求依法采購。
  第二十五條 單位配置或者更新資產時,須嚴格執行本辦法所列標準,不得擅自超編、超標配置或更新資產。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配置標準是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的數量、價格等上限標準,以及最低使用年限標準。配置標準由市國資局負責調整。
  第二十七條 國家對相關資產的配置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配置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章 資產處置


  第二十九條 單位資產處置,是指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行政事業資產進行轉讓或注銷產權的一種行為,包括無償調撥、有償轉讓、捐贈、報廢、報損等。未經批準,單位不得擅自對其占有、使用的資產進行處置。
  第三十條 單位資產處置權限規定標準如下:
  1.單位單項賬面原值在5000元以下,一次性累計處置資產原值不超過5萬元的資產,由單位提出申請,報主管部門審批,并報送市國資局備案,單位依據市國資局出具的資產變動表進行相關賬務處理;一次性累計處置資產原值在5萬元以上的資產,由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國資局審批。
  2.單位單項賬面原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資產的處置,由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國資局審批,單項資產原值在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一次累計處置資產原值達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報市政府審批。
  3.單位轉讓房屋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時必須報市政府審批,經市政府批準后由產權單位報市國資局辦理資產處置手續。
  4.單位資產捐贈是指將尚能繼續使用的資產,無償支援公益事業及扶貧、賑災等的資產處置行為。單位以捐贈方式處置資產時,以不影響本單位正常業務運行為前提,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國資局備案。凡捐贈車輛以及一次捐贈資產原值達5萬元(含5萬元)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捐贈資產原值達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時需報市政府批準。
  5.政府主管部門的資產處置事項,按照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權限標準,由部門直接報市國資局或市政府審批。
  第三十一條 單位處置本單位國有資產,或因機構合并、撤銷、改變性質或變更隸屬關系的,由市國資局對該單位資產進行全面清查、造冊登記,并分別按下列原則進行處理:
  (一)單位改變全民所有制性質,或將資產轉讓給市本級單位以外的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時,其資產經評估確認后實行有償轉讓;
  (二)單位合并或改變隸屬關系,屬于同一系統、同一管理級次、同一性質的,其資產可無償調撥或并入合并后的單位;
  (三)單位撤銷的,其資產,由市國資局負責組織清查后,提出處理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十二條 單位資產的有償轉讓,必須經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并由市國資局對評估結果進行確認。單位資產轉讓過程必須公開、公正、透明,由市國資局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等方式進行集中統一處理。交易價格不得低于評估價值的90%。
  第三十三條 單位資產需要報廢或報損的,由資產占有單位委托技術鑒定部門或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后,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權限予以報批。
  第三十四條 單位資產處置后的收入包括報廢資產的殘值收入,按照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全額繳入市非稅局非稅收入匯繳賬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五條 單位在申報資產處置時,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供相關的文件、證件及資料。
  (一)無償調撥,應提供以下資料:
  1.資產調出申請及《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調撥審批表》;
  2.資產名稱、數量、規格、性能、用途、能夠證明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工程決算副本等);
  3.待調撥資產的使用情況說明;
  4.因隸屬關系改變而無償劃轉資產的,須提供改變隸屬關系的批文;
  5.因撤銷、合并、分立而移交資產的,須提供撤銷、合并、分立的批文;
  6.經上級部門批準調出資產的,須提供上級部門的批準文件;
  7.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出售、出讓,應提供以下資料:
  1.資產出售、出讓申請及《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審批表》;
  2.資產名稱、數量、規格、性能、用途、能夠證明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工程決算副本等);
  3.待出售、出讓資產的使用情況說明;
  4.資產評估報告及相關材料;
  5.因撤銷、合并、分立而出售、出讓資產的、須提供撤銷、合并、分立的批文;
  6.因拆遷而出售、出讓資產的,須提供房屋拆除批復文件或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文件;
  7.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置換,應提供以下資料:
  1.資產置換申請及《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審批表》;
  2.置換雙方資產名稱、數量、規格、性能、用途及能夠證明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工程決算副本等);
  3.待置換資產的使用情況說明;
  4.置換雙方資產評估報告及公示材料;
  5.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四)報廢,應提供以下資料:
  1.資產報廢申請及《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廢審批表》;
  2.資產名稱、數量、規格、性能、用途、能夠證明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工程決算副本等;
  3.國家和省、市有關資產報廢規定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出具的鑒定報告、審計部門的審計報告、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出據的評估報告;
  4.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五)報損,應提供以下資料:
  1.資產報損申請及《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審批表》;
  2.資產名稱、數量、規格、性能、用途、能夠證明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工程決算副本等);
  3.待報損資產使用情況說明;
  4.屬自然災害及意外事故造成的資產損失需提供相關的鑒定報告及對非正常損失的情況說明及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文件;
  5.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應提供法院受理破產清算的文件及破產裁定書、工商部門的吊銷注銷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債務人死亡證明,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以及其他足以證明資產確實無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證明;
  6.涉及保險索賠的,應有保險理賠情況說明;
  7.單位報損資產的公示材料;
  8.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六)捐贈,應提供以下資料:
  1.資產捐贈申請及《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審批表》;
  2.資產名稱、數量、規格、性能、用途、能夠證明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工程決算副本等);
  3.單位同類資產存量及使用情況說明;
  4.接受捐贈方單位的情況說明;
  5.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七)處置房屋建筑物和國有土地,需提供土地來源證明、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建設用地批準書,以及擬處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坐落、面積、規劃用途等材料。無形資產、涉密資產等有特殊要求的資產處置,按有關規定執行。
  (八)單位發生資產丟失、被盜搶等情況,擬申請資產報損處置的,按本辦法第四章規定的處置權限和程序處理。單位申請固定資產報損除提供本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所列資料外,需提供單位初步處理意見、公安機關證明文件、資產遺失公示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由于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丟失、被盜,由責任人進行賠償。
  第三十六條 單位所有固定資產的報廢、報損須達到本辦法所列的單位常用固定資產最低使用年限。對于其他已達到規定使用年限但能夠繼續使用的資產,單位應當對其運行維護成本等進行綜合分析,在經濟合理的前提下能夠滿足使用要求的應該繼續使用。
  (一)交通運輸工具的處置。單位申請處置交通運輸工具的(含各類型汽車、摩托車等),除提供本辦法第三十五條所列資料外,根據實際情況,如達到報廢標準的,需提供:交通運輸工具購置證明、行駛證正副本復印件、里程記錄、使用年限等資料;如未達報廢標準的,除上述資料外還應提供交通運輸工具近三年維修維護記錄清單以及年檢檢測意見報告等資料,嚴禁違規報廢更新車輛。
  1.市直單位已配備使用符合規定標準的公務用車原則上使用8年或行駛30萬公里以上才能過戶;公務用車使用15年或行駛30萬公里以上準予報廢、更新。
  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專業技術部門鑒定、市國資局審核后,可以提前報廢、更新:
  (1)車輛維修費用累計超過等車價值一半以上;
  (2)同款車型廠家已無生產,配件供應困難;
  (3)其他特殊情況造成車輛使用成本過高或車輛無法使用。
  2.機構改革中撤銷單位的公務用車,由市國資局根據各單位編制內實有車輛情況提出意見報市政府統一調撥。車輛調撥由市國資局出具《固定資產調撥單》,由調入和調出單位負責辦理車輛過戶手續。
  (二)辦公設備的處置。辦公設備包括計算機(臺式及便攜式計算機)、打印機、速印機、復印機、傳真機、空調機、掃描儀、數碼攝錄設備等。單位擬處置的辦公設備其配件必須齊全,并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處置權限和程序處理。
  (三)專用設備(包括電梯、教學設備、醫療設備、檢測設備等)的處置。單位如需處置專用設備,參考國家有關行業標準,除提供本辦法第三十五條所列資料外,還需由資產使用單位委托相關專業檢測部門對設備進行檢測并提交檢測報告,市國資局根據檢測結果,結合單位資產實際情況提出審批意見。
  (四)其他固定資產的處置,如無特殊規定的,按本辦法第四章規定的處置權限、處置程序及有關要求處理。


  第五章 資產監督


  第三十七條 市國資局對單位的資產管理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及制度的執行情況;
  (二)占有、使用的資產是否登記齊全、賬物相符、賬賬相符,報告的數字是否真實、完整、準確;
  (三)占用、使用的資產是否合理、有效、節約,是否進行了資產維護;
  (四)事業單位按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計提專用基金的情況;
  (五)資產是否受到侵犯、損害,是否出現流失的現象;
  (六)其他需要檢查的事項。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各縣(市、區)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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