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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

2012-11-29
陜西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


(2002年9月29日陜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4年8月3日陜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正
2012年 11月29日陜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2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國務院《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用語解釋〕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或者市轄區,以工作、生活為目的異地居住的成年育齡人員。但是,下列人員除外:
    (一)因出差、就醫、上學、旅游、探親、訪友等事由異地居住、預期將返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員;
    (二)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區與區之間異地居住的人員。
    第四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建立統籌管理、服務均等、信息共享、區域協作、雙向考核的機制,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實行綜合管理,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和服務網絡。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社區組織配備必要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人員。
    第五條〔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規劃,落實本級人民政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措施;組織實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檢查和考核;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實現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信息共享,并與相關部門有關人口的信息系統實現共享;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通報制度,匯總、通報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時處理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有關的舉報,保護流動人口相關權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工商行政管理、統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相關工作。
第六條〔社會責任〕工會、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開展流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工作原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八條〔經費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管轄區域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按照戶籍人口同等標準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對流入人口較多、投入較大或者財政困難的縣(市、區),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第九條〔現居住地鄉鎮街辦職責〕流動人口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二)查驗流入人口中成年育齡婦女的婚育證明,采集相關信息,進行生育服務登記,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檔案;
    (三)運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及時向流出地核實、通報流入人口婚育、節育等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
    (四)組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指導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
    (五)設置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避孕藥具免費發放網點,向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六)監督檢查轄區內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社區組織和有關單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
    (七)依法處理違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規定的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戶籍地鄉鎮街辦職責〕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
    (二)為流出人口辦理婚育證明或者生育證明材料,建立流出人口中的已婚育齡婦女計劃生育工作檔案;
    (三)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聯系制度,與流出人口中的已婚育齡婦女簽訂計劃生育服務承諾書,及時向流入地核實、反饋流出人口婚育、節育等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
    (四)落實計劃生育獎勵、優待;
    (五)監督檢查轄區內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社區組織和有關單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
    (六)依法處理違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規定的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基層組織職責〕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社區組織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
    (二)采集本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社區組織內流動人口的信息,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卡冊,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報相關信息;
    (三)組織流動人口中的已婚育齡婦女參加孕情、宮內節育器安全情況監測和生殖保健服務;
    (四)配合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開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工作。
    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組織和個人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社區組織了解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情況時,應當予以配合,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職責〕用人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卡冊,依法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措施和獎勵、優待;接受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民主管理〕流動人口較為集中的各類開發區、住宅區、企業、集貿市場等地,可以建立基層計劃生育協會,制定計劃生育公約,實行自我服務和自我管理,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協助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四條〔辦理婚育證明〕流動人口中的成年育齡婦女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婚育證明;已婚的,辦理婚育證明還應當出示結婚證。婚育證明應當載明成年育齡婦女的姓名、年齡、公民身份號碼、婚姻狀況、配偶信息、生育狀況、避孕節育情況等內容。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出具婚育證明。出具婚育證明或者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五條〔提交婚育證明〕流動人口中的成年育齡婦女自到達現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當提交婚育證明。流動人口中的成年育齡婦女可以向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婚育證明,也可以通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向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婚育證明。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查驗婚育證明,督促未辦理婚育證明的成年育齡婦女及時補辦婚育證明;告知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以及應當履行的計劃生育相關義務。
    第十六條〔綜合管理職責〕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結合各自職責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相關管理制度;在辦理流動人口居住證、工商登記等相關證照和具體業務時,應當查驗流動人口中成年育齡婦女的婚育證明,對未辦理婚育證明的,應當告知其及時辦理;定期向當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通報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辦理情況等計劃生育信息。
    第十七條〔計生技術服務〕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定期為流動人口中的已婚育齡婦女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按照規定檢查避孕節育情況,為其出具避孕節育情況證明。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醫療機構在對流動人口中的孕婦進行孕產期保健服務時,應當查看其婚育證明或者生育證。對未持有婚育證明或者生育證的,應當及時向當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對不符合生育規定懷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醫療機構可以協助采取補救措施。協助采取補救措施時,應當遵守國務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和有關衛生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育齡夫妻權利義務〕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計劃生育管理,享受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依法提供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
    流動人口中的已婚育齡婦女避孕節育失敗,不符合生育規定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第十九條〔節育情況通報〕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的避孕節育情況證明,及時通過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要求已婚育齡婦女回戶籍所在地接受避孕節育情況檢查。
   第二十條〔簽訂責任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所在地的用人單位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目標責任書。離開常駐地異地開展活動的用人單位,自到達現駐地之日起十五日內,應當向現駐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交驗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目標責任書副本。未與單位常駐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目標責任書的,自到達現駐地之日起十五日內,應當與現駐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目標責任書。
    第二十一條〔服務獎勵優待〕流動人口享受與現居住地居民同等的下列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
    (一)免費參加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知識和生殖健康知識普及活動;
    (二)免費獲得避孕藥具,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現居住地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按照《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現居住地的規定休假,休假期間按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等;
    (四)免費獲得農村育齡婦女生殖健康檢查和孕前優生篩查;
    (五)實行計劃生育的,在生產經營等方面獲得支持、優惠,在社會救濟等方面享受優先照顧;
    (六)獨生子女戶和農村雙女戶在子女入學、公租房、廉租房、公共就業服務等方面給予優先、優惠的照顧。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按照前款規定制定具體措施,并督促落實。
    第二十二條〔生育調節與生育服務登記〕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生育的,執行其戶籍所在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的生育調節規定。
    流動人口育齡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國務院《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第十六條和國家生育服務登記的有關規定,到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流動人口育齡夫妻依法再生育的,懷孕后應當向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戶籍所在地發放的再生育證。
   第二十三條〔均等化服務〕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流動人口與戶籍地人口享有同等的宣傳教育、技術服務、優生優育、生殖健康、獎勵優待、便民維權等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實現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二十四條〔考核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健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雙向考核評估指標體系,分解落實相關部門的職責任務,并進行考核、監督。
   第二十五條〔信息化建設〕省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信息平臺,實行信息采集、更新和動態管理,開展流動人口變動趨勢的預警監測和綜合分析,實現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條〔隱私保護〕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協助查驗婚育證明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涉及公民隱私的流動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條〔便民維權〕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創新流動人口維權服務工作,通過便民服務大廳、上門服務等方式,提供便捷服務,暢通訴求渠道,維護流動人口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房屋租賃物業責任〕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組織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予以批評教育,并由有關部門依法記入公共信用信息。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當年不得評為先進。
   第三十條〔其他部門責任〕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不履行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部門及其負責人當年不得評為先進。
   第三十一條〔計生技術、醫療機構責任〕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衛生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
   第三十二條〔未簽責任書責任〕離開常駐地異地開展活動的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現駐地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
   第三十三條〔未辦交婚育證明責任〕流動人口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的,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通知其在三個月內補辦;逾期仍不補辦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證明的,由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予以批評教育。
   第三十四條〔計生部門責任〕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未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違反規定生育責任〕流動人口違反規定生育的,由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依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時,流動人口現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核實當事人的實際收入等相關信息。流動人口現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均在本省行政區域,對征收社會撫養費處理問題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確定。
    流動人口因違反計劃生育規定在一地已經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三十六條〔其他違法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國務院《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七條〔救濟規定〕當事人對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作出的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八條〔表彰獎勵〕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九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13 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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