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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鄉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2011-06-20
萍鄉市人民政府令第62號


《萍鄉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已經2011年5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萍鄉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明確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江西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依照消防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做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消防安全責任制是指通過實行聯席會議、逐級督促、檢查情況告知、消防工作目標責任考核評價、獎勵和處罰等措施,督促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制度。
第四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消防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對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防火安全委員會,建立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分析消防安全現狀,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部署消防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宣傳、貫徹實施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編制、實施消防規劃,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內容;將消防工作列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范圍,建立健全社會火災防控體系;
(三)負責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器材裝備配備、消防訓練基地建設和消防組織建設,保障消防經費投入;
(四)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采取防火措施,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五)制定火災事故和綜合應急救援預案,組織重大火災撲救和其他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并定期組織演練;
(六)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對本行政區域存在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接到公安機關報告后,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八)加強對農村消防工作的領導,采取措施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組織建立和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根據職責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二)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妥善安排本級消防事業經費以及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工作所需經費的預算,并及時撥付;
(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具體組織消防規劃的編制和管理工作;
(四)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年度城鄉基礎設施建設計劃,統籌實施;
(五)產品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每年檢查的次數不少于一次;
(六)安全生產監督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督促相關部門、單位制定和實施易燃易爆危險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文物主管部門指導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使用、管理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八)供水、供電、通信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監督相關企業保障消防供水、供電、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九)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以及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防火、滅火、應急逃生等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教育部門應當督促所屬學校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疏散演練,學校每個班級每學期至少上一堂有關消防知識內容的安全課;
(十)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站等傳播媒體應當積極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開展公益性消防宣傳教育,在重大節日、重大活動期間,每天刊登(播出、播報)消防公益廣告不少于二次;
(十一)民政、交通、農業、衛生部門要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職責,檢查指導所屬單位開展消防工作;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行政主管部門在履行法定職責時,發現被監管單位存在火災隱患的,應當書面通報同級公安消防機構,公安消防機構應當依法查處。
第八條 市、縣(區)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二)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三)明確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管理范圍,落實派出所消防監督責任,督促公安派出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將消防監督工作納入公安派出所年度工作考核內容。
第九條 市、縣(區)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技術標準;
(二)開展消防宣傳教育,組織指導消防安全培訓;
(三)指導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工作,組織消防業務訓練,根據需要指導單位開展消防演練,指導公安派出所開展消防監督工作;
(四)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負責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和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五)負責消防監督檢查,查處消防違法行為,監督火災隱患整改;
(六)對投入使用的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檢查;
(七)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消防設備;
(八)承擔火災撲救工作,調查火災事故原因,統計火災事故損失;
(九)參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的應急救援工作;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負責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的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二)監督檢查轄區內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三)對消防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或者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處;
(四)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火災事故調查;
(五)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其他消防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根據縣(區)的消防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并實施消防規劃或方案;
(二)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三)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和消防安全技能培訓;
(四)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五)組織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組織或者協助做好火災和其他災害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做好轄區的消防安全工作,維護轄區消防安全;
(二)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宣傳家庭防火和應急逃生知識;
(三)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和消防登高場地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制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四)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管理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做好本村群眾性的消防工作,維護本村消防安全;
(二)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健全消防安全制度,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根據生產季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四)督促本村所屬經濟組織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保障本村消防車通道暢通,有條件的應當貯備消防水源;
(六)根據需要,建立自防自救的業余消防組織,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發生火災時,協助公安消防機構進行火災撲救;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健全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崗位消防安全職責,實行考核和獎懲制度;
(二)保證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經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防火人員,負責管理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三)結合本單位火災危險性特點,制定并實施消防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四)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演練,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實行值班巡邏制度;
(五)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并設專人負責維護管理,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七)定期組織開展員工消防安全知識教育培訓,實行消防安全員培訓制度,專(兼)職防火人員、重點工種和危險部位操作人員應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八)進行經常性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整改火災隱患;
(九)發生火災應立即報警,組織撲救,保護火災現場,協助事故調查部門做好事故查處工作;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個體工商戶根據實際情況履行上一款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
鼓勵、引導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管理時,應當查驗共用消防設施的完好狀況,做好查驗、交接記錄,并告知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應當及時告知全體業主。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管理區域內消防安全巡查,發現火災隱患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做好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物業服務企業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和消防登高場地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制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第十六條 市、縣(區)公安消防機構應當按照《江西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至少每半年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第十七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書面合同中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未在合同中明確的,消防安全責任由承包、租賃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者承擔。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在書面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 公民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消防安全規定;
(二)安全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三)愛護公共消防設施;
(四)不亂堆、亂放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
(五)裝修住宅符合防火要求;
(六)學習消防常識,掌握相應的防火、報警、滅火和逃生救生方法;
(七)對未成年人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九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二)專(兼)職消防隊員;
(三)自動消防系統操作、維護、保養人員;
(四)消防工程設計、施工、監理人員;
(五)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人員;
(六)消防產品檢驗、維修技術人員;
(七)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
(八)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使用、儲存、經營、運輸人員;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
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和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必須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崗前消防安全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二十一條 上級人民政府與下一級人民政府、市、縣(區)人民政府與本級有關部門和機構、有關部門和機構與其下屬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與村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與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要求,逐級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責任范圍、責任期限、目標任務、工作措施、考核和獎懲辦法等內容。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也要通過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
市、縣(區)公安消防機構可以通過檢查督導或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形式督促有關單位或機構依法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消除火災隱患。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指導消防安全責任書簽訂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消防安全責任制考核優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于考核不合格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批評,同時責令提交書面整改方案。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或者發生重特大火災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場所準予審核合格、消防驗收合格、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二)無故拖延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三)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四)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五)將消防車、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用于與消防和應急救援無關的事項的;
(六)對危害消防安全的投訴未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處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觸犯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公安消防機構等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武功山管委會、安源國家森林公園參照本辦法有關縣(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4月1日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萍鄉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4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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