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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成都市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常態化解讀機制暫行規定》的通知

2012-09-26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成都市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常態化解讀機制暫行規定》的通知

成辦發〔2012〕53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成都市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常態化解讀機制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9月26日




成都市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常態化解讀機制暫行規定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保證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正確實施,推進政府信息公開,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國務院令第322號)、《成都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66號)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市政府令第146號),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機關制定的政府規章和下列中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解讀適用本規定:  
  (一)成都市人民政府規章;  
  (二)成都市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三)成都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辦事機構、直屬機構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四)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授權進行行政管理的市級組織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第三條 (術語含義) 
  本規定所稱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解讀是指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出臺后,制定機關面向公眾對制定背景、采取的主要措施以及對條文進一步明確界限等所作的說明。  
  第四條 (解讀主體)  
  成都市人民政府規章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會同規章起草部門負責解讀。  
  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或起草部門負責解讀。  
  第五條 (解讀審核)  
  起草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撰寫解讀文本。  
  本規定第二條第(一)項的政府規章解讀文本,由起草政府規章的部門草擬,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核。  本規定第二條第(二)項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解讀文本,由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部門草擬,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核。  
  本規定第二條第(三)、(四)項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解讀文本,分別經本部門、單位業務處(室)和法制處(室)草擬和審查后,由部門、單位負責審核。  
  第六條 (解讀人)  
  解讀主體應當指定直接參與起草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內設處(室)、專職人員為解讀人,負責日常解讀工作。解讀人及其聯系方式應當隨解讀文本同步向社會公布。  
  解讀人對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解讀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規定,內容清楚明確。解讀人不作為或解釋錯誤,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應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七條 (解讀內容)  
  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解讀包括以下內容:  
  (一)制定背景,包括制定的意義、目的、依據等;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條文中的術語釋義,條文的主要內容,行政執法活動中具體適用應注意的問題,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規定等;  
  (三)其他應當補充說明的內容。  
  第八條 (公開時間)  
  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及其解讀文本應當在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形成之日起20日內公開。  
  第九條 (公開渠道)  
  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解讀文本,應當通過成都市政府門戶網站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公開,并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通過以下形式擴大公開范圍:  
  (一)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報;  
  (二)單位門戶網站;  
  (三)新聞發布會;  
  (四)廣播、電視、報紙、新聞網站等公眾媒體;  
  (五)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形式。  
  第十條 (監督檢查)  
  成都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建設辦公室(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務公開辦公室)會同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情況每半年通報一次,并納入全市政府信息公開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 (參照執行)  
  各區(市)縣政府和成都高新區管委會參照本規定對其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解讀。  
  第十二條 (解釋機關)  
  本規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會同成都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建設辦公室(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務公開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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