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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測繪市場管理規定
江蘇省測繪市場管理規定
2010-11-10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67號
《江蘇省測繪市場管理規定》已于2010年11月8日經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江蘇省測繪市場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市場統一監管,規范測繪市場秩序,維護測繪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發展地理信息產業,推進測繪事業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江蘇省測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含地理信息應用開發、測繪監理)市場活動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測繪市場活動,是指從事測繪項目的委托、承攬以及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行為。
本規定所稱地理信息應用開發,是指在測繪活動中利用計算機、網絡和空間定位等技術對各種地理信息及其數據進行加工處理,向公眾傳播或者提供相關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 從事測繪市場活動,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平等互利、公平競爭、協商自愿的原則,不得分割、封鎖、壟斷測繪市場。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市場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或者舉報測繪市場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及時對測繪市場活動的投訴或者舉報進行調查、核實和查處。
第二章 市場主體
第六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測繪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七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條件。未取得測繪執業資格證書的,應當通過測繪職業技能鑒定。
禁止出借、轉讓、出賣測繪以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材料。
第八條 測繪單位在注冊地外設立分支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營業和稅務登記手續,持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和測繪單位測繪資質證書到所在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分支機構應當在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并具有與承攬測繪項目相當的專業技術人員、測繪儀器設備條件。
第九條 測繪單位承攬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項目,應當按照本規定到測繪項目所在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使用測量標志的,應當繳納測繪基礎設施費后方可實施測繪。
第十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項目承發包
第十一條 依法實行測繪項目招標投標制度。下列測繪項目,應當以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方式發包:
(一)投資超過五十萬元的基礎測繪項目;
(二)使用國有資金超過五十萬元的其他測繪項目;
(三)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工程中用于測繪的投資超過五十萬元的測繪項目;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招標的測繪項目。
經測繪項目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下列測繪項目可以不實行招標:
(一)經國家安全部門或者保密部門認定,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測繪項目;
(二)搶險救災的測繪項目;
(三)處置突發事件急需的測繪項目;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適宜招標的測繪項目。
發包單位不得將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測繪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十二條 招標單位應當按照與測繪項目規模和技術要求相當的測繪資質等級條件,設定投標單位的最低測繪資質等級。
第十三條 依法應當招標的測繪項目,招標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測繪項目招標時間、地點、方式、招標文件等報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招標項目評標由招標單位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組成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測繪專家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評標委員會中的測繪專家應當從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
測繪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測繪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二)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
第十五條 測繪項目招標一般采用綜合評估法。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的投標單位,應當推薦為中標候選單位。
綜合評估法的指標應當包含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標單位的測繪資質等級條件;
(二)投標單位完成的測繪項目業績;
(三)測繪項目技術設計方案;
(四)測繪項目質量保證措施;
(五)投標單位的市場信用情況;
(六)投標單位的測繪項目報價;
(七)投標單位的服務承諾;
(八)其他應當依法納入評估的指標。
第十六條 測繪項目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測繪單位以低于測繪生產成本的價格承包。測繪項目招標投標的中標價格低于測繪生產成本的,中標無效,應當依法從其余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重新進行招標。
第十七條 測繪項目承發包應當以國務院財政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測繪生產成本費用定額》為定價依據。測繪項目有地區類別差異的,可以在測繪生產成本費用定額標準上下百分之十五范圍內進行價格浮動。
使用測量標志的測繪項目,發包單位應當將測繪基礎設施費納入測繪生產成本。
第十八條 測繪項目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依法使用測繪合同示范文本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測繪合同示范文本由國家或者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測繪項目承發包雙方簽訂合同應當注明利用的已有測繪成果來源,不得損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測繪項目承包單位根據招標投標文件,可以將測繪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程分包給其他測繪單位,但分包量不得超過測繪項目總承包量的百分之四十,分包價格不得低于分包部分的測繪生產成本。
接受分包的測繪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測繪資質,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二十條 依法應當招標的測繪項目實行監理制度。
測繪項目發包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測繪監理專業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進行監理。
具有測繪監理專業資質的測繪單位不得對本單位承攬的測繪項目進行監理。
第二十一條 測繪監理單位、測繪監理工程師不得與測繪單位或者其他單位以及個人串通,弄虛作假,損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測繪單位對其完成的測繪項目成果質量負責,測繪監理單位對其監理的測繪項目成果質量負有相應責任。
第四章 地理信息應用開發
第二十二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政策,建立地理信息數據共建共享機制,建設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引導和鼓勵地理信息開發利用。
第二十三條 從事地理信息應用開發的單位在獲取、保管、加工、提供、銷毀涉密地理信息以及涉密地理信息產品時,應當遵守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涉密地理信息安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獲取和提供涉密地理信息。確需向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以及境內外商投資企業提供的,應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技術處理,刪除涉及泄露國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十四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圖市場統一監管。地圖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和提供使用前,相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報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依法取得地圖審圖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未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地圖以及其他地圖產品。
第二十五條 互聯網網站在線登載地圖或者提供網上地圖下載服務的,應當取得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互聯網出版許可證,并在登載前將地圖和地圖的制作依據報所在地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登載或者傳播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的地理信息。
第五章 市場信用
第二十六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市場信用監管,建立測繪市場信用平臺,依法向社會發布測繪單位的資質、業績、測繪成果質量、市場信用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授權相關機構負責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市場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提供信用信息查詢服務。
設區的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對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市場活動監管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八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科學、客觀、公正的測繪信用評價體系,指導相關機構開展測繪單位信用評定工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出具測繪單位信用報告。
第二十九條 測繪行業協會應當協助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測繪市場信用監管工作,完善行業內部監督協調機制,加強行業自律,提高測繪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市場信用意識。
第三十條 測繪單位應當誠實守信經營,依法開展測繪活動,積極參與測繪市場信用建設,及時報送測繪信用信息,舉報違法測繪行為。
測繪單位承攬測繪項目應當主動出示本單位有效的信用報告。
第六章 市場監管
第三十一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通過檢查、稽察、現場監督等方式對本行政區域內測繪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測繪項目技術要求、投標單位測繪資質和市場信用、測繪專家評委資格、評標方法和中標價格等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 測繪單位承攬本省行政區域內單項合同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建設工程項目中測繪投資在五萬元以上的測繪項目,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本單位測繪資質證書、項目技術設計書、合同文本的復印件報測繪項目所在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承攬跨行政區域的測繪項目,應當向共同的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測繪項目備案應當審查下列內容:
(一)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條件;
(二)測繪項目已有測繪成果情況;
(三)測繪項目的承攬價格;
(四)測繪項目所采用的坐標系統和技術標準。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測繪項目,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改正。
第三十四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批準立項的有關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征求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已有適宜測繪成果可供利用,不需要進行重復測繪的,批準立項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立項,財政部門不得安排預算支出。
第三十五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與國家安全、保密、新聞出版、工商、通信、海關等部門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按照各自職責分工,組織開展地圖和地理信息市場監督檢查,相互通報監管情況。
第三十六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測繪市場動態巡查制度,對涉及民生測繪項目和重大工程測繪項目實行跟蹤管理,定期發布測繪市場監管信息。
參與測繪市場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公開舉報或者投訴受理方式,依法查處違法測繪案件,維護測繪市場秩序。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測繪市場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資料;
(二)查詢、核對、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賬簿、單據、憑證、文件以及其他資料;
(三)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拒絕、轉移、隱匿或者銷毀。
第三十八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統計管理工作,按照規定程序發布測繪工作統計信息。
測繪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應當招標的測繪項目不采取招標方式發包或者規避招標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相關部門可以暫停財政資金撥付;對測繪項目發包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測繪單位以低于測繪生產成本費用定額標準百分之八十五的價格承攬測繪項目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測繪單位不按照規定進行測繪項目備案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測繪資質年度注冊時予以緩期注冊。
第四十二條 測繪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通報,錄入單位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兩年之內不得參加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項目投標活動:
(一)在測繪項目投標中提供虛假資料的;
(二)測繪項目中標后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正式合同的;
(三)單方面不履行測繪項目合同義務的;
(四)不履行法定義務被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查處,并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第四十二條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測繪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測繪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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