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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池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1-10-25
河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池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河政發〔2011〕6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及駐河池中直區直各單位:

《河池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二屆人民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河池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范本市戶外廣告設置活動,美化城市環境,維護戶外廣告經營者的合法利益,促進廣告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廣告管理條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和建設部《關于加強戶外廣告、霓虹燈設置管理的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包括過境公路和高速公路出口線)的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山體、道路、廣場、綠地、車站、江河(水域)管理范圍、市政公共設施等公共場所和建筑物、構筑物以及交通工具上,利用各種形式設置戶外商業性廣告、公益性戶外廣告和戶外招牌廣告的行為。

第四條 河池市市政管理局是本市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規劃范圍內戶外廣告設置的審批和管理工作。

河池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發布監督管理機關,負責本市戶外廣告的登記、內容審查和監督管理。

河池市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負責本市戶外廣告設置的規劃審批和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公路、旅游、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共同做好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

第五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納入城市總體規劃,通過市場化運作實行有償使用。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公安交通管理、公路等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本市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戶外廣告設置技術標準。

公共廣告信息欄由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統一規劃定點。

第六條 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區適當位置設置一定數量的公益性廣告牌,經批準設置的公益性戶外廣告不得擅自改作戶外商業廣告。公益性廣告內容須按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后方能發布。發布公益性廣告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戶外廣告設置要求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要遵循安全、美觀的原則,符合城市規劃、城市容貌標準和要求;設置位置適當,形式應當與街景協調。

第八條 在道路兩側和道路路口及隔離帶上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標志、交通信號燈,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置應當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和質量合格的材料,其造型、裝飾應美觀、新穎。

第十條 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損壞。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內容真實、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二)一般不得橫跨道路,特殊需要設置的,應當符合設置安全要求和高度標準,并征得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三)符合《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相關規定。

(四)配置夜間燈飾及照明,應當按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開啟。

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制作和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關的技術、質量、安全標準,不得粗制濫造。

(二)在供電、供氣、供水、排水、通訊及其他管線附近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三)在居住區及其周邊設置戶外廣告,不得對周圍環境產生噪聲、光、輻射等污染。

(四)利用公共汽車、出租車等設置和發布車身廣告,不得改變車輛的基本技術參數,不得影響車輛原有的采光、通風、乘坐和行車安全。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或妨礙安全行車視距和車輛、行人通行的;

(三)妨礙生產或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和影響景區(點)美觀的;

(四)利用城市綠化樹木或損毀城市綠地的;

(五)國家機關、名勝風景區(點)和文物保護單位、現代建筑、紀念性建筑及其控制地帶;

(六)利用電力桿、電訊桿、違章建筑、危房及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設施安全的;

(七)其他依法不得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十四條 已批準的戶外廣告牌位不得空置,空置30天以上未能發布戶外廣告的,經營者應當發布經發布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公益廣告,公益廣告內容不得小于廣告牌位面積的五分之四。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不得閑置。戶外廣告設施連續60日不發布廣告的,視為閑置。廣告設施閑置的,應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設施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第十六條 廣告經營單位應當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正常維護,每年定期委托具有資質的安全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檢測,并向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安全檢測報告,保證牢固安全。戶外廣告字體殘缺,畫面污損,光亮顯示設施損壞等應當及時維修或更新;應對防大風、渡汛、火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過期或失去使用價值的戶外廣告,應當及時更換或拆除。

第十七條 單位、個體工商戶、城鄉居民個人需張貼信息、告示,必須在城市統一設置的信息張貼欄內張貼。禁止在信息欄以外的市區建筑物、構筑物、樹木、電桿等其他設施上亂涂寫、亂張貼、亂刻畫。



第三章 戶外廣告設置管理



第一節 戶外商業廣告設置管理

第十八條 戶外商業廣告設置前須取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規劃批準文件。在下列范圍內設置戶外商業廣告的,實行有償使用。

(一)城市道路、橋梁、廣場、綠地、碼頭;

  (二)公共交通站;

  (三)汽車站、火車站、飛機場;

  (四)市政公用設施、公共場地及城市規劃區可視范圍山體、其他城市空間;

(五)依附于建筑物、構筑物、場地設置經營性戶外廣告的。

戶外廣告設置權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取得。

投標人、競買人不足3人的,可采用協議方式出讓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權。

第十九條 利用自有建筑物、構筑物、場地設置戶外商業廣告的,經審查符合規劃、市容要求的,可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取得設置權;租用個人、單位建筑物、構筑物、土地、山頭設置戶外廣告的,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外,事先應征得建筑物、構筑物、土地所有權人書面同意,并簽訂有書面協議。

第二十條 以拍賣方式出讓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權的,由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委托具有拍賣資格的拍賣機構進行拍賣。

以招標方式出讓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權的,由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執行,并接受財政、價格和監察部門的監督。

以協議方式出讓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權的,由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受讓人。

第二十一條 利用公共場所、市政公用設施出讓戶外廣告設置權所得的收入,全額上繳市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用于城市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通過拍賣、投標、協議等出讓方式取得大型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向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證明文件:

(一)設置申請,包括:單位或個人名稱、地址、媒體形式、規格、設置地點、朝向、設置時間等;

(二)屬商業性的,應提交營業執照;

(三)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方案,載體的正立面圖及彩色效果圖,大型戶外廣告設施需提供具有法定機構設計的施工圖紙。

(四)取得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的相關證明文件,兼營廣告業務的單位還須提交廣告經營許可證;

(五)涉及公共安全的,應當提交設計單位或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戶外廣告設置安全技術鑒定書。

第二十三條 經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符合設置要求的,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招標、拍賣期限除外)內辦妥許可設置手續,并由申請人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發布登記后方可發布廣告。

第二十四條 戶外商業廣告設施采用鋼結構、鋼混結構、磚混結構、磚木結構等土木工程建設的,設置者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要求編制施工圖,報有資質的建筑工程圖紙審查機構審查,并取得施工許可證方可建設。

第二十五條 經批準取得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權的,自從批準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設置,逾期未完成設置又未申請延期的,戶外廣告設置權自行失效,由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無償收回設置權。

第二十六條 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權不得擅自轉讓。因企業合并、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等情形確需轉讓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權的,必須到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轉讓手續。

第二十七條 經批準舉辦大型文化、體育等社會公益活動及慶典、商品展銷(促銷)等商業活動需設置臨時性條幅、橫幅、張貼畫、彩旗、氣球等充氣類造型的戶外商業廣告,經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設置,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登記后方可發布,設置時間一般不超過7日,占用公共場地、綠地、市政公共設施的,設置人按規定交納臨時占用費,有效期滿后應立即拆除。

第二十八條 全市性大型活動需設置公益性橫幅標語的,經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設置,有效期滿后應立即拆除。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懸掛條幅布幔,擺放飄動充氣裝置、實物造型和采用樂隊表演等形式進行戶外廣告宣傳。

第二十九條 戶外商業廣告設置,必須在其右下角標明戶外商業廣告設置許可號、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戶外廣告登記證》號和設置者名稱(霓虹燈廣告除外)、聯系方式。

第三十條 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權出讓年限一般為1至5年。設置權期限已滿的,設置權人應當在期滿之日起15日內自行拆除;需延長使用期限的,應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向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延期的,其設置權應重新進行拍賣、招標。原設置權人在同等中標條件下優先獲得設置權。

第三十一條 戶外商業廣告在設置權有效期內,因城市建設或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前15日書面通知設置權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損失,由拆除方(拆遷受益單位)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未經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經審查,不符合設置規劃的,予以拆除;符合設置規劃的,按照同地段或相似地段戶外廣告設置權招標、拍賣、協議價格繳納戶外廣告設置空間有償使用費后,給予補辦手續。不補辦手續的,予以拆除。

(二)經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補交費用,批準設置期滿后收回設置權,未明確設置期限的,重新確定期限;不符合規劃設置要求的,應當在批準設置期限屆滿拆除,未明確設置期限的,由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拆除。



第二節 門店招牌廣告設置管理

第三十三條 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建筑物頂部、外墻、平臺、雨篷等處設置的非建筑物名稱的大型招牌及標志物納入戶外商業廣告設置管理。設置者應當依照本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有關申請手續。

第三十四條 臨街店鋪設置門店招牌和在店鋪設置介紹商品、服務的活動廣告牌,必須經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才能設置。

門店招牌廣告應與企業注冊登記名稱一致,原則上實行一店一牌,在同一條街道店鋪門店招牌應整齊、協調,由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在該區段規劃布局,業主按統一要求的規格和設計方案進行制作,招牌的設置不能遮擋建筑物主體和破壞原有建筑風格。

第三十五條 門店招牌廣告設置者應當加強對戶外招牌廣告的日常維護管理,保證其牢固安全、整潔美觀,字體規范完整,夜間照明和顯亮設施功能完好。戶外招牌廣告出現破損、脫色、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市貌、危及安全的,設置者應當及時維修、加固或翻新。

第三十六條 戶外商業廣告、門店招牌廣告配置夜間照明設施的,應當保持照明設施功能完好;設置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等設施的,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及時維護、更換,并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第三十七條 單位遷移或歇業時,應當在辦理變更住所或注銷登記的同時自行拆除原設置的戶外招牌廣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因戶外廣告設置權人的原因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戶外廣告設置權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 妨礙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因戶外廣告設置造成建筑物外立面受到損壞或建筑物安全受影響的,戶外廣告設置的廣告經營單位或設置權人應當予以修復或賠償。

第四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置權人對戶外廣告設施不及時維護、更新、不提交安全檢測報告或戶外廣告設置期滿不按時拆除的,由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拆除的,由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拆除。

第四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收受賄賂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如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施行前我市頒布的有關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與本暫行辦法不一致或抵觸的,以本暫行辦法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由河池市市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1個月后施行。

第四十八條 河池市所轄縣(市)的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可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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