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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南通市建筑節能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2010-11-08
關于印發《南通市建筑節能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通政規〔2010〕1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通市建筑節能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南通市建筑節能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節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和資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內熱環境,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和節約型城鄉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和《江蘇省建筑節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建筑的節能和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以及對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建筑節能,是指在保證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動。

  本實施細則所稱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業建設項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四條 建筑節能應當堅持因地制宜、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經濟合理、質量可靠、技術可行的原則。

  第五條 市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全市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縣(市)、區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改、經信、國土、規劃、房管、財政、稅務、科技、環保、統計、工商、質監、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筑節能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地應當加強對建筑節能工作的領導,將建筑節能工作納入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內容。對在建筑節能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各地應當安排建筑節能專項資金,用于引導、鼓勵和扶持新建建筑節能示范、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一體化、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低能耗建筑和綠色建筑建設,以及相關的科技研究、標準制定、產品開發、技術推廣等建筑節能工作。

  各類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率先發揮建筑節能示范作用。

  各地應當鼓勵和積極培育低能耗建筑、綠色建筑等示范工程。

  第八條 各地應當加強建筑節能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公民的建筑節能意識。

  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建筑節能知識納入相關從業人員培訓及考核體系,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

  第九條 鼓勵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學會協會、中介機構開展建筑節能技術研發、推廣應用、宣傳培訓和咨詢服務活動,參與建筑節能相關規劃編制、標準制定、市場培育等工作。

  加強建筑節能服務體系建設,引導鼓勵多元化、多渠道和多種模式投資于建筑節能工程。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十條 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根據建筑節能發展狀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建筑節能規劃,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建筑節能規劃應當包括建筑節能指標、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管理等內容。

  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根據建筑節能規劃,編制新建建筑節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等專項規劃。

  建筑節能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應當明確工作目標、重點任務、具體要求、實施步驟和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十一條 城鄉建設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建筑節能工程質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等實施監督檢查。

  建筑規劃、設計、施工、監理、檢測、驗收、銷售等環節,以及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管理、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測評和標識等建筑節能管理活動,應當執行國家、行業和省建筑節能標準。

  工商、質監、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在生產、銷售和使用等環節上的質量監管,杜絕“三無”節能材料和產品用于建筑工程。

  第十二條 大力推廣應用符合安全、節能、環保等要求的建筑節能新材料、新產品、新結構、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應當優先使用經推廣認定、備案登記和公示的節能材料和產品,不得選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材料、產品、技術、工藝和設備。鼓勵優先選用建筑外圍護結構自保溫技術體系,以及采用優于現行建筑節能標準的建筑節能材料、產品、用能系統及相應的施工工藝、技術措施等。

  第十三條 企業從事建筑節能項目所得,以列入國家稅收優惠目錄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建筑節能產品取得的收入,以及購置用于建筑節能專用設備的支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四條 鼓勵和扶持按照節能、節地、節材、節水和環保的要求,建設低能耗建筑、綠色建筑和全裝修成品住房。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建筑照明工程管理,合理選擇照度標準、照明及控制方式,嚴格控制城市公用設施和建筑裝飾性景觀照明的能耗。

  建筑的走廊、樓梯、衛生間等公共部位,應當設計、安裝、使用節能燈具和電氣自動控制裝置。

  新建或者改造大型公共建筑和機關辦公建筑時,建設單位或建筑所有權人應當同步設計、安裝具備建筑能耗數據遠傳功能的用能分項計量裝置。

  第三章 新建建筑節能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

  第十五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考慮利用自然通風、地形地貌、自然資源等因素。

  規劃部門確定的建設項目規劃條件,應當包括省城鄉建設部門規定的節能要求。

  規劃部門依法對建筑規劃方案進行審查時,應當就建筑布局、體形、朝向、通風、綠化和外墻材料、玻璃幕墻、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建筑節能率等方面提出節能要求,應當就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征求同級城鄉建設部門的意見。對施工圖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將實施建筑節能標準作為基本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降低建筑節能標準,不得擅自變更施工圖節能設計內容或使用不符合建筑節能要求的材料、產品和設備。

  建設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產品和設備,應當符合建筑節能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節能材料和產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開展見證取樣檢測。

  在建工程的建筑節能措施應當作為施工現場公示信息之一,在施工現場出入口等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七條 設計單位編制的設計方案應當有建筑節能設計專項說明,初步設計文件應當包含建筑節能設計專篇,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包含符合編制深度規定要求的建筑節能設計專篇、節點構造詳圖和熱工計算書等。

  第十八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建筑節能設計專篇等進行審查,并在出具的審查意見書和審查合格證明中,單列建筑節能審查內容。經審查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發放施工圖審查合格證,城鄉建設部門不得頒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所確定的建筑節能設計內容,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相關建筑節能施工技術規范,編制建筑節能專項施工方案,報建設、監理單位批準后組織施工。

  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節能門窗、采暖制冷和熱水供應系統以及照明設備等進行核驗、復檢,不符合國家和省建筑節能標準、技術公告和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省、市城鄉建設部門制定的能耗標準,組織綠色文明施工,施工過程中應當采取節材、節水、節電等節能措施,減少工程施工用能,減輕對環境的影響。

  第二十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編制建筑節能專項監理實施細則,報建設單位批準后實施監理。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建筑節能標準、規范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監理單位應當查驗使用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節能門窗、采暖制冷和熱水供應系統以及照明設備等是否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施工單位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安裝,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監理單位應當對墻體、屋面保溫隔熱工程等建筑節能關鍵的隱蔽工程,實施旁站監理。

  建筑工程完成后,監理單位應當出具建筑節能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明確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實施情況。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編制工程質量監督方案,應當包括建筑節能工程的監督內容,并實施監督。出具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應當包含建筑節能專項監督意見。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建筑節能分項工程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應當注明建筑節能的內容和實施情況。未經專項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銷售現場,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標、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可再生能源系統狀況及使用要求等基本信息,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予以載明。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所明示的基本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根據建筑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源消耗指標、壽命周期,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地理氣候條件等組織調查統計和分析,并結合機關辦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裝修、擴建、加層及城中村改造、小區出新、建筑修繕等實際情況,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

  機關辦公建筑、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應當根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按照建筑節能標準制定建筑節能改造方案,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后組織施工。

  第二十五條 屬全額財政撥款的機關,其辦公建筑節能改造費用,納入政府本級財政預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使用的公共建筑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第二十六條 鼓勵社會資金投資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積極推行建筑合同能源管理和建筑節能投資擔保機制,投資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分享因能耗降低帶來的收益。

  采取合同能源管理運作模式的,投資人應當與項目建設單位簽訂節能服務合同,提供能源審計、項目設計、項目融資、設備采購、工程施工、設備安裝調試和人員培訓等一系列節能服務。

  第二十七條 實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優先采用平改坡、節能門窗、建筑遮陽、改善通風、改裝燈具、維護綠化等低成本措施。

  第四章 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

  第二十八條 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統、熱水供應系統、照明設備應當優先采用太陽能、空氣能、海水能、污水能、淺層地能、工業余熱等可再生能源,并與建筑主體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筑應當至少利用一種可再生能源。

  第二十九條 新建賓館、酒店、商住樓等有熱水需求的公共建筑以及十二層以下住宅建筑,應當按照規定統一設計、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

  第三十條 鼓勵既有居住建筑和賓館、酒店、商住樓、醫院、學校等有熱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在進行改建、擴建時,統一設計、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業主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提供方便。

  第三十一條 鼓勵臨近江、河、海的建筑使用地表水源熱泵系統,并按照有關規定減免水資源費。

  采用地源熱泵封閉循環技術,應當符合水環境保護標準。

  第三十二條 鼓勵結合城市建筑物、公共設施建設一體化太陽能光伏并網發電設施。對道路、公園、車站等公共設施,優先推廣應用太陽能光電等清潔能源照明系統。

  第五章 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管理

  第三十三條 使用空調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除特殊用途外,室內空調溫度的設置夏季不得低于26攝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攝氏度。

  第三十四條 大型公共建筑、機關辦公建筑、各類建筑節能示范工程和財政支持實施節能改造的有關建筑,建筑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委托有資質的能效測評機構對建筑進行能效測評并申請標識,并對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制定節能運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建筑運行能耗統計檔案,向相關部門如實提供建筑能源消耗數據。

  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建筑節能運行監管體系,組織開展建筑能耗調查統計、評價分析、監測公示等。

  第三十五條 建筑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建筑節能有關規定,對建筑的圍護結構和用能系統進行日常維護,不得人為損壞;發現損壞的,應當及時予以修復或更換。

  對建筑物進行裝修時應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防止破壞原有的圍護結構體系、用能設備、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等節能設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農民自建低層住宅不適用本實施細則,但鼓勵采用建筑節能措施。

  第三十七條 違反建筑節能有關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未作規定的事項,相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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