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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消防條例

2012-03-27
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6號



  《無錫市消防條例》已由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于2012年2月28日制定,經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于2012年3月27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2012年3月27日

無錫市消防條例

(2012年2月28日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制定
2012年3月27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防火、滅火和相關應急救援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站建設、消防裝備建設、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監督管理、滅火、應急救援、執勤訓練等消防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消防工作實際需要。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在征收的建設工程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于公共消防設施、設備建設、維護與管理。
  第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消防公益事業給予財政支持。鼓勵單位和個人捐助消防公益事業。消防公益性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勵公民參加消防志愿服務組織,開展消防志愿服務活動。
  第七條 對在防火、滅火和應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各級各類開發區應當建立和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與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派出機構、有關部門簽訂年度消防工作責任書,并考核完成情況。
  第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消防安全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研究、監督、指導本地區消防安全工作,協調解決本地區消防安全重大問題。
  第十條 市、縣級市、區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同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公安派出所按照規定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等工作。
  發展和改革、規劃、建設、安全生產監督、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市政和園林、交通運輸、質量技術監督、工商、教育、民政、財政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實施本條例。
  第十一條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和改革、規劃、公安等部門編制消防規劃,并納入城鄉規劃。鎮人民政府編制的鎮總體規劃應當包括消防內容。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根據消防規劃制定年度實施計劃,并將公共消防設施納入城鄉基礎設施建設計劃,同步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各級各類開發區應當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指導轄區單位開展群眾性消防活動,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協助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及火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第十三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居民、村民社區管理、服務體系等自治內容,制定防火安全公約;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協助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第十四條 住宅區和其他共用建筑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業主負責,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所有業主共同負責。
  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對住宅區物業進行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管理區域內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對住宅區物業進行管理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使用人簽訂防火協議,明確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消防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配備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完善消防設施,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消防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制定消防宣傳教育年度計劃,設立消防安全教育基地,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識。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有關單位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向公眾開放消防站,提供消防宣傳資料,開展消防知識宣傳,定期組織消防志愿者和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培訓。
  第十八條 教育部門應當將學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教育計劃,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學校管理人員和教師在職培訓內容,指導和監督學校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并進行考核。
  民政部門應當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減災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各類福利機構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有關單位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崗位培訓考核內容,并督促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科學技術、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和消防法律、法規納入科學普及和普法教育內容。
  其他相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依法組織和監督指導相關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九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設消防宣傳教育欄目,適時免費刊播消防公益廣告。
  第二十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在社區、村莊的公共活動場所設置固定消防宣傳設施,利用廣播、視頻設備適時播放消防安全常識,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一條 各類學校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開展相應的火災預防、用火用電知識和火場自救互救、逃生常識教育,組織師生到消防安全教育基地參觀學習,每學年至少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公共交通運營單位、公眾聚集場所和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單位應當利用戶外廣告、電子顯示屏、樓宇電視等設施,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三條 企業和事業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人員密集場所保安人員,專職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負責人以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監理人員和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對其進行消防安全知識專門培訓。

第四章 消防設施建設、維護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消防規劃落實消防站、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供水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與管理。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及時予以補足和更新,并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設施、消防裝備進行驗收和檢查。
  第二十五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責任區滅火、應急救援等工作需要,配備消防裝備。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市政消火栓的監督和使用,并進行統計編號和建立檔案。
  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和維護管理由供水單位負責,所需資金由當地人民政府承擔。新建、改建、擴建市政道路時應當對市政消火栓同步設計、施工和驗收;建設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將相關施工圖紙報市、縣級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市政消火栓實行專用制度,除滅火救援、消防訓練和綠化、市容等公共用水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供水單位應當保障滅火救援用水,滅火救援用水損耗由當地政府負責補償。
  第二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在住宅小區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作業場地設置禁止占用的明顯標識,確保通道暢通。利用小區道路施劃停車位不得占用消防車通道,不得影響消防車登高作業,施劃前應當報轄區公安派出所備案。
  禁止在消防車通道以及消防車登高作業場地擅自停放機動車輛。
  第二十八條 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單位,應當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每班不得少于兩人,值班操作人員應當取得消防行業特有職業(工種)資格。
  第二十九條 鼓勵、支持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技術設備和新型防火材料。
  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單位應當接入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確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關閉或者拆除。
  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的管理單位應當承擔安裝調試、中心值班、信息處置等技術服務職責,將聯網單位火災報警系統運行狀況及故障情況及時反饋至用戶單位,并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三十條 下列建筑或者場所應當設置漏電火災報警系統:
 。ㄒ唬﹪覙藴省督ㄖO計防火規范》規定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每秒三十升的廠房和倉庫;
 。ǘ┦〖壱陨衔奈锉Wo單位及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木結構歷史建筑;
 。ㄈ┚幼∨c非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生產、儲存、經營混合設置在同一建筑內的場所;
 。ㄋ模┤藛T密集場所;
 。ㄎ澹┓伞⒎ㄒ幓蛘呦兰夹g標準規定的其他建筑或者場所。
  第三十一條 鼓勵社會單位、居民家庭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
  下列未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建筑或者場所應當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
  (一)老年公寓、寄宿制學校、幼兒園、福利院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無人值守的通信、電力機房等重點場所;
 。ㄈ┓、法規或者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其他建筑或者場所。

第五章 火災預防

第一節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在建筑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疏散設施的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安全標識,在場所的大廳、主要通道等公共活動區域設置疏散示意圖或者通過張貼圖畫、廣播、視頻等方式,告知維護、使用消防設施、器材以及緊急情況下逃生自救的方法和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休息廳、錄像放映室、歌舞廳內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頻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其畫面、音響切換到應急廣播和應急疏散指示狀態。
  第三十三條 公共娛樂場所、高層公共建筑禁止使用瓶裝液化氣。
  餐飲場所的餐廳確需使用燃氣的,應當采用管道供氣方式,并采用防火分隔設施與其他場所隔開。
第三十四條 禁止在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間進行電焊、氣焊等動火施工。
第三十五條 人員密集場所的廚房煙道、燃油管道應當每季度檢查清洗一次,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六條 歌舞廳、夜總會、電子游藝廳、網吧、多功能酒吧應當設置在建筑物地面一至三層;需要設置在建筑物其他樓層的,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特定要求,履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職責,按照核定總人數配備防煙面罩和一定數量的應急手電、逃生繩等設施。
  第三十七條 商品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應當配備消防專(兼)職管理人員,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場內經營者的日常管理。
  場內經營者使用的電氣線路和用電設備,應當委托具有資格的施工單位和持有上崗證的電工負責安裝、檢查和維修。
  禁止在市場內擅自拉設臨時線路、違規使用電器設備。

第二節 高層建筑、地下空間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條 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應當按照《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設置避難層(間)。避難層(間)應當設置明顯標識,防排煙、應急照明等消防設施應當保持完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第三十九條 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標準層建筑面積超過一千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屋頂直升機停機坪或者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確有困難的,建設單位應當單獨或者與相鄰單位共同設立消防執勤站點,并配置相應的滅火救援設施。
  第四十條 高層建筑內的賓館、飯店、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根據需要配備應急手電筒、防煙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說明。
  鼓勵高層建筑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自備救生繩、口哨、手電筒等自救工具。
  第四十一條 高層建筑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對建筑物依法進行局部改造或者內部裝修前,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改造或者裝修中的注意事項告知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并監督其落實施工期間的消防安全措施。
  局部改造或者內部裝修的施工區域與其他區域之間應當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不得影響其他區域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及其他消防安全。
  第四十二條 地下公共建筑內禁止生產、儲存、銷售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禁止使用明火。
  地下公共建筑內因施工、維修等原因需要使用明火或者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應當落實現場消防安全措施。
  第四十三條 隧道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定期檢查通風排煙等消防設施,確保完好有效。隧道內應急通道應當設有明顯標志,通道門應當便于開啟。
  隧道內禁止易燃易爆危險品、劇毒品運輸車輛通行。
  第四十四條 軌道交通地下空間內的運營設施和廣告設施應當采用不燃、難燃材料。地面設施應當設有可靠的避雷設施,并保持完好有效。軌道交通車站內的商鋪及設施的設置不得影響消防安全。

第三節 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條 建設部門對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對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四十六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和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其執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消防法律、法規等規定和消防技術標準,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安全質量負責。
  第四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監督施工單位嚴格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四十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施工進度設置室內外臨時消防給水設施和消防器材,在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室外消防車通道和室內安全疏散通道,并保持其暢通。
  第四十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使用的外腳手架、支模架的架體和安全防護網應當符合國家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分別設置施工現場的辦公區、生活區和作業區。
  施工現場搭建的臨時建筑物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臨時搭建的員工宿舍內不得使用明火和違章使用電器。
  第五十條 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禁止使用易燃材料。

第四節 歷史文化街區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條 歷史文化街區的消防工作由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街區管理單位具體負責,街區管理單位負責人為消防安全責任人。
  歷史文化街區應當明確消防安全職能部門,配備消防管理人員,履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職責。
  第五十二條 歷史文化街區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配置符合街區特點的消防車輛、器材等滅火救援裝備。專職消防隊應當定期開展消防演練和消防安全檢查。
  第五十三條 歷史文化街區應當按照消防技術規范設置消防車通道;對于確實無法設置的區域,應當在通道兩側設置壁式消火栓。
  第五十四條 歷史文化街區室外消防供水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有條件的應當依托河道設置消防取水口或者取水碼頭。
  燃氣管道地上部分應當沿外墻敷設,并設置燃氣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街區內不得使用瓶裝液化氣。廚房等使用明火的部位,應當設置獨立的防火分隔設施。
  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建筑,除文物保護單位外,應當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室內消火栓和消防軟管卷盤等消防設施。
  第五十五條 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區內的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不得設置歌舞廳、夜總會、浴室、游藝廳、網吧、多功能酒吧。
  第五十六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規劃、文化等部門制定歷史文化街區消防技術規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節 其他規定

  第五十七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每年應當對自身消防安全現狀進行自查評估,并將評估情況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五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發現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應當由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自接到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
  第五十九條 在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以及具有火災危險的車間、倉庫內不得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第六十條 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應當加強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識的宣傳。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并監督整改火災隱患。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租賃合同中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承租人應當在其使用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出租人應當對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嚴禁在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內經營化學品、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嚴禁設置倉庫、生產車間、堆貨場所。
  第六十一條 建筑物外立面裝修、裝飾、設置架空管線和廣告,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不得妨礙防火、逃生和滅火救援。有關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時,征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協助并出具書面意見。
  第六十二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燃放期間消防安全。
  禁止在人員密集場所內燃放煙花爆竹,禁止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六十三條 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應當設置易燃易爆危險品輸送管道的安全標識和警示標志,并定期檢查。
改裝、遷移或者拆除易燃易爆危險品輸送管道設施,應當遵守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十四條 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應當健全火災風險防范機制,履行消防安全責任,保障公眾人身財產安全,依照有關規定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鼓勵高層公共建筑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保險人可以對投保單位的消防安全狀況組織檢測評估,在保險期間內,及時向投保單位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單位的消防安全狀況,應當作為火災公眾責任保險費率確定的依據之一。
  鼓勵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收益用于消防公益事業。
  第六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完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演練,其他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
  高層建筑統一管理單位應當根據高層建筑的特點和使用情況,制定統一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年至少統一組織一次演練。
  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小區居民參加的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六章 滅火救援

  第六十六條 公安消防部隊除火災撲救外,依照國家規定主要承擔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災害、建筑坍塌事故、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空難事故、爆炸及恐怖事件、群眾遇險事件等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第六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火災撲救與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有關部門針對區域內的重大災害風險制定滅火、應急救援預案和戰勤保障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快速處置機制。
  第六十八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按照劃分的責任區,承擔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定期開展巡防檢查,制訂滅火和應急救援預案并開展演練。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六十九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承擔日常巡防、消防宣傳和協助火災撲救任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建立民間義務消防隊。
  第七十條 公安現役消防力量不足或者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招用符合規定條件的地方消防人員,承擔防火、滅火和應急救援等工作任務。招用地方消防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安置退役消防人員。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地方消防人員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并為其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地方消防人員的工資福利應當與其專業技術能力和職業風險相適應。
  第七十一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艇)按照特種車船的要求安裝警示燈,設置專用標志。在參加滅火和應急救援任務時,交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消防車(艇)迅速通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在住宅小區內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作業場地設置禁止占用標識的;
 。ǘ┻`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公共娛樂場所未按要求設置火災發生時聲音、視頻警報裝置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人員密集場所的廚房煙道及燃油管道未按規定檢查清洗的。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將機動車輛停放在消防車通道及消防車登高作業場地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嚴重影響消防車通行或者滅火救援的,由公安機關拖移至指定的地點停放,并及時告知停放地點。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責令改正,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在公共娛樂場所、高層公共建筑內使用瓶裝液化氣或者在餐飲場所的餐廳使用燃氣不符合要求的;
 。ǘ┻`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在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間進行電焊、氣焊等動火施工的;
 。ㄈ┻`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地下公共建筑內生產、儲存、銷售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使用明火的。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高層建筑局部改造或者內部裝修的施工區域與其他區域之間未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影響其他區域消防安全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使用的外腳手架、支模架的架體和安全防護網不符合相關規定,或者施工現場搭建的臨時建筑物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
 。ㄈ┻`反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在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以及具有火災危險的車間、倉庫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第七十六條 政府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各項消防安全職責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由于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導致重大以上火災事故發生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及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九條 鐵路、交通、民航和林業系統的消防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娋奂瘓鏊,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
(二)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游、宗教活動場所等。
  第八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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