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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2012-02-06
文山州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辦、局:
《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于2012年1月17日第十三屆州人民政府第一次政府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印發。
二O一二年二月六日
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第十三屆州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條例》、《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文山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州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嚴格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在中共文山州委的領導下,全面履行政府職能,不斷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第三條 州人民政府工作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 州人民政府由州長、副州長、秘書長、各委員會主任、各局局長和外事僑務辦公室主任、扶貧開發辦公室主任組成。
第五條 州人民政府實行州長負責制。州長領導并主持州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州長協助州長工作。州長出省、出國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州長代州長主持州人民政府工作。
第六條 副州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范圍內的工作。受州長委托,可牽頭負責協調跨分管范圍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州人民政府進行外事活動,代表州人民政府處理與其他州、市之間的事務。
第七條 秘書長在州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州人民政府的日常事務。
第八條 州人民政府各委、辦主任,各局局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各委、辦、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的規定和要求,在本部門職權范圍內履行職責,行使職權。
州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思想路線,執政為民,忠于職守,求真務實,勤勉廉潔,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州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州委、州人民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凡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事項,由一個綜合部門或主管部門為主牽頭負責,相關部門配合。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九條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條 堅決貫徹落實中央宏觀調控政策,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高經濟發展質量,促進經濟增長,積極增加就業,保持物價相對穩定,實現全州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第十一條 加強市場監管,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創造公平和可預見的法制環境。
第十二條 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完善社會管理政策和法規、規章,依法管理和規范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平公正。加強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并引導各類民間組織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第十三條 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四條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健全群眾參與、專家咨詢與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規則和程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十五條 凡涉及全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經濟管理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重要資源配置和重大項目等決策,由州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黨組會議討論通過,需報州委審定的,按程序報請州委決定。州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群眾團體、專家學者、基層群眾等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積極吸納諍言。
第十六條 州人民政府各部門提請州人民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要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并經過專家或研究、咨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縣(市)的,應事先征求縣(市)人民政府的意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州人民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州人民政府的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州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條 州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條 州人民政府要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和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與本州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及重大決策緊密結合,按照立法程序,提出單行條例草案,制定規范性文件,適時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州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
單行條例草案、州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由州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組織起草或預先審查。州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解釋工作由州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
第二十條 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州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以及規范性文件制定的有關規定,并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十一條 按照行政執法與部門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鉤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明確執法機關的職責和權限,加強執法機關的協調與配合,推行綜合行政執法,減少行政執法層級,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嚴格實行執法責任制,認真組織執法評議考核,落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二十二條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凡《信息公開條例》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知曉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六章 加強行政監督
第二十三條 州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州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州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對州人大代表、州政協委員提出的議案、意見、建議和提案,要認真、及時辦理,不斷提高辦復率和辦理質量。
第二十四條 州人民政府各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州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五條 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和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及時發現并糾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省人民政府規章的規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并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下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有權對州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工作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各縣(市)和基層單位反映的問題和困難,應認真改進,努力解決。
第二十七條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嚴格執行國務院頒布的《信訪條例》,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州人民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群眾來信,對來信、來訪中反映的實際問題應責成有關部門認真解決;州人民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深入開展帶案下訪活動,妥善處理信訪疑難案件,化解社會矛盾。
第二十八條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問題,重視群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各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對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查處,并向州人民政府報告。
第七章 會議制度
第二十九條 州人民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
第三十條 州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州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組成。會議由州長或州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州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落實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州委的重大決策;
(二)決定和部署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討論提請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等重要報告草案;
(四)討論其他需要州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
州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會議內容,可安排州人民政府州長助理、副秘書長,州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州人民政府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的主要領導,各縣(市)人民政府縣(市)長列席會議;可邀請州委、州人大常委會、州政協、文山軍分區和州中級人民法院、州人民檢察院的領導到會指導,可邀請民主黨派、工商聯、群眾團體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三十一條 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州長、副州長、州長助理、秘書長和文山軍分區司令員組成。會議由州長或州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州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通過提請州人民代表大會和州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地方性法規草案;
(二)討論通過州人民政府重要的規范性文件;
(三)討論決定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確定向省人民政府或州委的重要請示、報告,以及向州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要事項;
(五)討論決定州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市)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請示的重要事項;
(六)分析州內外經濟社會發展形勢;
(七)討論需要由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兩次,月中和月末各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州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州監察局局長,州政府研究室主任,州政府法制辦公室主任,州政府電子政務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根據會議內容可安排有關縣(市)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三十二條 州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由州長、副州長、州長助理、秘書長或受委托的副秘書長(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研究、協調和處理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專項工作。
第三十三條 提請州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的議題,由副州長按工作分工協調或審核后提出,報州長確定。會議文件由州長或常務副州長簽批,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文件和議題一般應于會前兩個工作日送達與會領導。
第三十四條 凡屬副州長、州長助理、秘書長或州人民政府各部門職責權限范圍內決定、審批的事項,或會前未經協調的事項,需要聽證未經聽證的事項,不提交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
第三十五條 州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的會議紀要,由州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州長簽發。州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的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的副州長、州長助理、秘書長或有關副秘書長簽發。
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公開的應及時報道。新聞稿須經分管副州長、秘書長或有關副秘書長審定,重大問題報州長審定。
第三十六條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嚴格審批,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凡以州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州性會議,統一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按有關規定辦會;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州性會議,不得要求以州人民政府的名義召開。
全州性會議應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議、視頻會議等便捷、節儉、高效的形式召開。
第八章 公文審批制度
第三十七條 各縣(市)、各部門報送州人民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云南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凡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應退回報文單位。各縣(市)、各部門報送州人民政府的公文,應先送達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機要文書科登記,然后按公文運轉程序呈批。除州人民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涉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州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第三十八條 各部門報送州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應列出各方意見,提出辦理建議。除特殊或緊急情況外,州人民政府不受理越級來文。
第三十九條 州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市)人民政府報送州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按照州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州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州長審批。
第四十條 州人民政府領導和秘書長、副秘書長審批公文應當簽署明確的意見、姓名和時間。對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于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圈閱則表示“同意”請示的事項。
第四十一條 州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提請州人民代表大會或州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行政復議決定書,由州長簽發。
第四十二條 凡以州人民政府名義上報省人民政府和州委的請求、報告,由分管副州長審核后報州長簽發或由主持工作的常務副州長簽發。
第四十三條 以州人民政府名義發文,由對口副秘書長和分管文秘的副秘書長(副主任)審核,報分管的副州長或秘書長簽發,重大事項報州長簽發。
以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包括州人民政府各部門要求以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的,先由分管文秘的副秘書長(副主任)負責公文格式、體例審查,再由對口副秘書長審核簽發,涉及綜合性工作和重要事項的由秘書長或辦公室主任簽發。
州人民政府及辦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在文山州政府網站和《文山政報》上公布。
第四十四條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州人民政府有關精簡公文的要求,進一步精簡公文,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行文,不得要求州人民政府批轉或州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在會上已印發的領導講話稿,會后一般不再以文件形式另行發文。各縣(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加強電子政務建設,加快網絡化辦公進程,不斷提高政府工作的效率。
第九章 經費審批制度
第四十五條 州人民政府領導審批經費必須嚴格執行財政預算安排和有關規定,不得越權或超預算審批。
第四十六條 預算內安排各口的切塊資金(含切塊目標責任獎勵資金),原則上由州長、分管的副州長負責審批。州人民政府與各縣(市)人民政府簽訂的目標責任書,要與省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簽訂的目標責任書對應,不得隨意擴大。切塊資金的使用要有詳細的分配計劃,做到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合理安排。審批前應將資金安排計劃報州長和分管財政工作的副州長閱知。
第四十七條 預算內安排州長、副州長掌握使用的資金(含扶貧掛鉤點資金)和向上級部門爭取的資金,由州長、副州長根據實際情況審批。
第四十八條 在預算執行過程中爭取上級轉移支付、增收等取得的財政機動金,實行限額審批制度。
第四十九條 向省人民政府爭取的專項資金,由分管副州長提出安排意見報州長和分管財政工作的副州長審定。
第十章 督查落實制度
第五十條 全面加強和改進政務督查工作,狠抓各項措施的落實,確保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以及州委、州人民政府的重要決策和部署得到全面貫徹落實,切實提高政府的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五十一條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州人民政府根據每年度經州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工作報告,將任務分解落實到部門,責任到人,實行定期、限時反饋。
第五十二條 州人民政府督查落實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州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建設項目的落實情況;
(三)中央、省及州委、州人大常委會、州人民政府、州政協領導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的落實情況;
(四)人民代表、政協委員對政府工作的建議和提案的辦理情況;
(五)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或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的解決情況。
第五十三條 堅持重點工作抓督查、重大項目抓責任落實,不斷創新督查工作方法,強化政府工作的目標責任管理。完善年度重要工作督查制和重大項目責任制,年初安排部署,年中督促檢查,年末評價考核,確保各項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實處。
第五十四條 州人民政府政務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立項通知。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對需督查的重要事項應及時立項,經分管副秘書長審核后通知承辦單位。
(二)檢查催辦。州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及時督促了解承辦單位的貫徹落實情況。各承辦單位要明確責任人,采取切實措施,狠抓工作落實,并按照時限要求將落實情況及時報告州人民政府。貫徹州人民政府會議情況,一般應于會后一個月內報送。
(三)督查調研。對重要的督查事項,州人民政府督查室要組織有關單位,深入基層進行調查研究,準確掌握情況。
(四)匯總報告。承辦單位上報的貫徹落實州人民政府重要決策的情況報告,由州人民政府督查室負責整理匯總,分送有關領導閱示。
第五十五條 州人民政府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政務督查工作,建立健全抓督查、促落實的工作機制,嚴格執行責任制度、督辦制度、工作目標倒逼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確保上級黨委、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落到實處。
第十一章 公務活動
第五十六條 除州委、州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外,州人民政府領導一般不出席各部門、各縣(市)、各單位召開的會議,以及安排的接見、照相、頒獎、剪彩、慶典、首發首映式等事務性活動。
第五十七條 州人民政府領導原則上不題詞、題名。因特殊情況需要請州人民政府領導題詞、題名,一般不公開發表。
第五十八條 州人民政府領導在國內出差不安排迎送。州人民政府領導出訪,按照有關外事規定迎送。
第五十九條 州人民政府領導內事活動的宣傳報道要從嚴控制。州人民政府組織或經州人民政府批準的有重大影響的會議和活動,要按照經審定的方案進行新聞報道。
第六十條 州長、副州長出訪,由州外事僑務辦公室報分管外事的副州長并報州長和州委書記審核后,按照有關規定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州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縣(市)人民政府領導出訪,按程序分別由州外事僑務辦公室、州委組織部、州紀委、分管副州長審核(正職報分管外事的副州長審核)后報州長審批。
嚴格執行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關于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的規定,從嚴控制因公出國(境)考察。州、縣(市)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門領導出國(境)考察,原則上每年不超過一次;因工作性質需要的,按實際需要安排。
第六十一條 州長、副州長會見來訪的外國重要官方人士和重要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單位報經州外事僑務辦公室審核后,報州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批準;會見外國的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單位報經州外事僑務辦公室審核后,報擬請會見的州人民政府領導決定。會見港、澳、臺人員以及重要華僑知名人士,由接待單位提出報告經州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核后報州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十二條 州人民政府領導接待州外客人,除參加州委、州人民政府統一組織的活動外,需要宴請的,原則上按照對等、對口原則安排有關領導代表州人民政府宴請一次,其他領導可到駐地看望,一般不再安排宴請。除國務院領導、外國貴賓、中央部門領導、省人民政府領導、省級部門領導和重大活動外,州人民政府領導原則上不陪同到各縣(市)。
第十二章 作風紀律
第六十三條 州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四條 州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州委、州人民政府的決定,如對州人民政府的決定有不同意見,可在州人民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相悖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州人民政府發表講話和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州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和文章,事先須經州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十五條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的領導要做學習的表率,努力學習政治理論、經濟管理、社會管理、科技、法律和各項業務知識,密切關注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研究新情況,探索新路子,不斷解決發展中的矛盾和問題,努力提高執政為民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十六條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的領導要帶頭參加群眾觀點、群眾路線、群眾利益和群眾工作的學習教育活動,認真落實直接聯系群眾制度,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幫助群眾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領導下基層調研,要減少陪同人員,輕車簡從,簡化接待,不迎送,不擾民,遵守各項廉政建設規定。
第六十七條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落實服務承諾、首問責任、限時辦結等制度,增強服務觀念,強化責任意識,認真履行行政職責,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時限辦理,切實提高行政效能。要嚴格執行行政問責制度,對因推諉、拖延等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違規辦事、以權謀私等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六十八條 州人民政府領導成員實行內部工作定期通報制度,通報各自分管工作的進展情況(包括參加或召開會議,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發現、協調、處理和解決各種問題等)、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以及下步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相互了解,相互配合,相互促進,確保政府工作協調、有序、高效地開展。
州人民政府內部工作通報實行“一月一報”制度,即次月10日前通報上月的工作。《內部工作通報》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編發。
第六十九條 州人民政府領導成員實行離州外出請示報告制度。州長離州外出,應向省人民政府和州委報告;副州長、州長助理、秘書長離州出差(出訪)或休養、休假,本人應事前書面或口頭向州長報告,同時按規定將外出的時間、前往地點及有關事項書面或口頭向州委報告。出差(出訪)結束后,應向州長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向州人民政府其他領導通報和向州委報告。
州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縣(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離州外出,應向州長和分管的副州長報告,并按規定書面向州委報告。
第七十條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領導同志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州人民政府領導成員要按要求執行重大事項報告和個人收入申報制度。在工作和生活中需要解決、處理、報告的重大事項,必須遵循組織原則,事前、事后要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上級報告。州人民政府領導參加上級政府或部門組織召開的重要會議、重要活動,要向州委報告。
州長需要解決和處理的重大事項應向州委報告,副州長、州長助理、秘書長向州長報告,副秘書長向分管的州長、副州長或秘書長報告。
州人民政府實行部門工作匯報制度,各委、辦、局每季度要向分管的政府領導匯報一次工作。州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市)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報告;緊急的,可直接向分管的州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或秘書長報告。
第七十一條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從嚴治政,從嚴管理,加強隊伍建設,完善規章制度,防止和減少各類違法違紀行為發生。州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保持和發揚艱苦奮斗的作風,堅決反對和制止奢侈浪費行為;要帶頭遵守中央和省委、州委有關廉政建設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和工作便利條件為自己和他人謀取私利,切實做到廉潔、勤政、務實、高效。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州人民政府2008年6月發布的《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文政發〔2008〕5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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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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