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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廣州市因公出國(境)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2-01-20
印發《廣州市因公出國(境)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穗人社發〔2012〕5號


市各有關單位,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廣州市因公出國(境)培訓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廣州市因公出國(境)培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管理,確保我市因公出國(境)培訓工作依法、有序、高質量地開展,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因公出國(境)培訓,是指我市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選派技術和管理人員赴國外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采取聽課、研修或實習等多種形式,學習先進生產技術、科學管理經驗。

  因公出國(境)培訓范圍包括:執行由黨中央、國務院批準或授權代表國家與外方簽署的多邊或雙邊合作協定(協議)需安排的培訓;我市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或委托其下屬機構)在授權范圍內與外方簽署的多邊(或雙邊)對口交流合作協定(協議)和技術(或設備)引進項目合同中規定的培訓;市屬單位與國際知名的大型企業、高等學校、專業機構直接簽約安排的培訓;由外方或國家外國專家局資助的自有渠道培訓。

  公派留學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廣州市外國專家局是我市因公出國(境)培訓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因公出國(境)培訓的綜合管理和指導工作。

  第四條 因公出國(境)培訓項目按培訓時間分為短期培訓和中長期培訓。

  短期因公出國(境)培訓是指在國(境)外培訓時間在90天以內的培訓項目。

  中長期因公出國(境)培訓是指在國(境)外培訓時間在90天及以上的培訓項目。

  第五條 因公出國(境)培訓應當堅持按需派遣、突出重點、優化結構、規范管理、狠抓成果的原則,要有長期規劃并納入各區(縣級市)、各單位人才培養全局部署。

  第六條 因公出國(境)培訓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本市政策規定和外事紀律。不得持因私護照進行因公出國(境)培訓。

第二章 培訓計劃

  第七條 我市因公出國(境)培訓工作嚴格實行計劃管理。各單位應本著“以我為主、為我所用、更有成效”的方針,緊密圍繞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結合本地區、本單位人才培養的實際,制定因公出國(境)培訓計劃。

  選題要有針對性和創新性,與業務工作重點或發展熱點有密切相關。內容要博采眾長,培訓主題必須是培訓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的優勢,避免集中于少數熱點國家或地區。

  第八條 廣州市外國專家局于每年10月,按照國家外國專家局的文件要求發出下一年度我市的因公出國(境)培訓項目計劃申報文件。有培訓需求的組團單位應在11月中旬前向廣州市外國專家局申報本單位下一年度的因公出國(境)培訓項目計劃。

  第九條 廣州市外國專家局根據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重點以及國家外國專家局關于因公出國(境)培訓的總體指導方針,嚴格篩選,控制總量、突出重點、保壓結合,對各單位申報的項目計劃進行審核并綜合平衡,在此基礎上編制全市培訓計劃,報經廣州市外事辦公室和國家外國專家局批準后,下達各單位。

  第十條 項目計劃未獲國家外國專家局批準前,各申報單位不得提前組織實施。未列入本市年度因公出國(境)培訓項目計劃的,各單位不得自行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優先支持培訓內容符合我市各地區、各部門發展規劃,圍繞工作重點、熱點展開的因公出國(境)培訓團組;優先支持專業技術人員培訓與中長期培訓團組。

  第十二條 鼓勵通過聘請外國專家來華指導、培訓解決出國(境)培訓需求。通過因公出國(境)培訓引進外國專家來穗工作、指導的項目,可優先獲得廣州市外國專家局引進國外智力專款資助。

第三章 組團單位和人選條件

  第十三條 因公出國(境)培訓實行“誰組團,誰負責”。

  第十四條 凡組織本地區、本部門人事隸屬關系以外人員參加的團組,均按雙跨(跨地區跨部門)團組管理。

  市直屬委辦局、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家外國專家局認定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可以組織少量因公出國(境)培訓雙跨團組,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中心、公司、院校、辦事處均不得組織雙跨團組。

  雙跨團組的參團人員只限于與組團單位有直接領導關系或業務指導關系的部門和單位人員。

  第十五條 立法、司法、公安、民族、宗教等敏感領域的培訓,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垂直管理的地方相關部門的培訓,由主管部門在職能范圍內統一組織管理。

  第十六條 組團單位應嚴格按照“德才兼備、按需派遣、學以致用、寧缺毋濫”的選派方針,選拔政治優秀、業務對口、外語合格、身體健康、有培養前途的技術和管理骨干因公出國(境)培訓。選派人員目前所從事工作應與培訓主題直接相關,不得照顧性派出。

  因公出國(境)培訓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含大專),年齡在50周歲以下,并具有3年以上工作經驗。

第四章 培訓機構

  第十七條 組團單位應在國家外國專家局認定的境外培訓機構范圍內,選定培訓項目境外承辦方。除此之外,也可選用國際上對口的著名大公司、著名的科研機構、著名大學。選擇非認定的境外培訓機構,應向廣州市外國專家局提供該機構資質情況,經報國家外國專家局同意后方可選用。

  嚴禁通過旅游渠道安排因公出國(境)培訓。不得通過中介聯系境外培訓機構或安排培訓事宜,不允許通過中介選擇或轉手因公出國(境)培訓團組。

第五章 培訓協議與培訓費用

  第十八條 因公出國(境)培訓項目在執行前,組團單位要與國(境)外培訓機構簽訂培訓協議(或合同)。協議應明確規定雙方責任和義務,至少涵括以下內容:

  (一)培訓主題、目的;

  (二)培訓時間、地點;

  (三)培訓要求和培訓方式,包含食宿行等生活安排;

  (四)培訓的人數和師資安排

  (五)培訓費用,包含伙食、住宿、交通安排以及費用支付方式等;

  (六)保險方式及費用分擔;

  (七)違約處理方式。

  第十九條 中長期因公出國(境)培訓的培訓人員應與組團單位簽訂“出國(境)培訓協議書”,對經濟擔保、違約責任及回國后的服務期限等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

  第二十條 因公出國(境)培訓經費應納入專項預算管理。各組團單位應嚴格根據工作需要和經費預算制定因公出國(境)培訓計劃,嚴格將因公出國(境)經費開支控制在預算內,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

  第二十一條 組團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因公出國(境)培訓經費的規定,不得超標準收費或克扣、私分或變相私分因公出國(境)培訓費用,不準用發給獎金或回扣的辦法招攬培訓團組,不得以任何形式由企事業單位出資或補助,不得向下屬單位、企業和地方攤派、轉嫁因公出國(境)培訓費用。

第六章 培訓管理

  第二十二條 組團單位在團組出發前,須組織全體培訓人員進行預培訓,主要內容包括:

  (一)學習與培訓主題密切相關的理論知識;

  (二)進行愛國主義、外事紀律、外事禮儀和安全保密教育;

  (三)了解所去國家(地區)的社會、經濟、文化、科技、風俗習慣等基本情況;

  (四)充分研究培訓主題業務目前在國內發展的現狀與需要解決的問題,并了解在國外發展的概況;

  (五)做好組織分工、安全保衛等。

  第二十三條 因公出國(境)培訓團組應成立班委會,對團組在境外的活動實施管理,實行團長負責制。團長應是熟悉業務,善于管理,能帶領學員圓滿完成培訓任務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人。

  第二十四條 嚴禁兩套日程。培訓團組在國(境)外要按批準的日程安排培訓與活動,不得擅自增加在外時間,不得擅自繞道或經停第三國或地區,不得擅自變更培訓內容及路線。凡發現與報批日程不符,將追究團長、組團單位的責任,并追繳經費。

  第二十五條 逐步建立因公團組出國(境)情況跟蹤和評估機制。團組在境外期間,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組團單位和我駐外使領館,并由組團單位報告任務審批、審核單位。

  第二十六條 因公出國(境)培訓團組應于回國后10天內召開培訓總結會,并向廣州市外國專家局提交個人培訓總結及團組培訓總結,以及境外培訓機構評估報告。廣州市外國專家局以此為基礎,對組團單位執行因公出國(境)培訓項目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第二十七條 組團單位應加強對培訓成果的跟蹤和推廣,每個團組應至少報送1項成果。

  第二十八條 未報送或未按時報送團組總結的組團單位,廣州市外國專家局將暫停或暫緩該單位的項目審核,暫停審核該單位下一年度因公出國(境)培訓項目計劃。

  第二十九條 組團單位應指定具體負責因公出國(境)培訓工作的經辦人,并保持相對穩定。經辦人負責培訓項目計劃申報、項目送審、國外管理以及培訓總結和成果的收集、匯報工作。經辦人應熟悉外事紀律及因公出國(境)培訓的相關政策規定,并有義務向單位領導解釋相關政策。

  第三十條 廣州市外國專家局將每年通報表揚因公出國(境)培訓工作出色的單位、個人和優秀學員。對嚴重違規操作的單位及個人也將擇機通報批評。對違反出國培訓規定并產生嚴重后果的單位,將暫停其組織因公出國(境)培訓資格,并提請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追究組織者及當事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開始施行,有效期5年。相關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的,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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