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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嘉興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2012-05-03
嘉興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嘉興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嘉興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七屆市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



嘉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嘉興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七屆市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嘉興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嘉興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工作規則》、《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實施“七大戰略”,加快推進“三城一市”建設,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法治型政府、服務型政府、高效型政府和廉潔型政府。
第三條 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始終保持堅定、清醒、有為的精神狀態,牢牢把握科學、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則,大力弘揚為民、務實、創新、清廉的工作作風。
第五條 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市長助理)協助市長工作。
第六條 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七條 副市長(市長助理)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
第八條 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第九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審計局在市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條 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一條 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措施,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全市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第十二條 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范市場執法,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三條 加強社會管理,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
第十四條 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十六條 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及財政預算,經濟調節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規范性文件、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第十七條 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并經專家或研究、咨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縣(市、區)的,應當事先聽取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
第十八條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基層群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 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的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制定規范性文件,及時修改或廢止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規范性文件。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市政府的決定、命令,并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報請市政府發布決定、命令或制定規范性文件,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臺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準。
第二十三條 提請市政府討論、審議或批準的規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第二十四條 嚴格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和依申請公開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第二十七條 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事項和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規范性文件;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第三十條 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法規的規范性文件,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并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縣(市、區)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問題,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市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范圍,規范問責程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強廉政建設

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予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范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切實減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第九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七條 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和市長工作例會制度。
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市政府工作部門的主任和局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報有關重要情況。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
(二)傳達和貫徹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決議;
(三)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四)審議規范性文件;
(五)討論提請市委常委會、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六)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至二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四十條 市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研究貫徹省政府或省政府有關部門召開的全省性工作會議精神;
(二)研究確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事關全局、需要統籌安排的事項;
(三)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四十一條 市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處理屬于市政府領導分管職責范圍、需要統籌協調的業務事項;
(二)研究突發性事件的處理意見;
(三)研究處理全市性重要活動的協調實施事項;
(四)研究貫徹落實上級領導和市委、市政府領導所作的批示、指示;
(五)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條 市長工作例會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參加,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市長工作例會的主要任務是總結交流當月市政府各條線主要工作,研究部署下一月市政府主要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也應當實行月度工作例會制度,簡要總結當月工作完成情況,安排部署下一月部門主要工作,并將重要情況和工作安排報市政府辦公室。
第四十三條 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或秘書長協調、審核后提出,報市長確定。提請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政府辦公室協調提出,報市長或市政府分管領導確定。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市長工作例會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文件和議題于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第四十四條 市政府領導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向市長請假;市政府組成人員或列席人員請假,由市政府辦公室同意后向市長報告。
第四十五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市長簽發;市長工作例會專刊由秘書長簽發。新聞稿須經秘書長、辦公室主任或有關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審定,如有必要報副市長或市長審定。
第四十六條 凡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決定的事項,有關縣(市、區)和市級有關部門要認真執行,抓緊辦理。執行中遇到的重要問題以及執行結果,要及時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告。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督促檢查,有關督促檢查情況要及時報告市政府領導。
第四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凡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統一由市政府辦公室按有關規定辦理;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的名義召開,不邀請縣(市、區)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市政府批準;凡以市級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名義召開的會議,由市級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辦公室辦理。全市性會議應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第四十八條 各地、各部門要嚴肅會議紀律,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原則上不得請假,確有特殊原因需要請假或調整參會人員的,必須按程序報批,經批準同意后才能請假或調整人員。
市政府辦公室要建立市政府會議出席情況通報制度。對各地、各部門參加市政府會議的有關情況適時公開通報。多次無故不按要求或不參加會議的單位,要向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市政府辦公室要建立市政府會議出席情況考核機制,將市政府會議出席情況作為政令暢通的主要內容,納入市政府部門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范圍,對會議出席情況較差的部門分檔次酌情扣分。

第十章 公文審批

第四十九條 各縣(市、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意見》、《嘉興市人民政府公文處理規則》等有關規定。除市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第五十條 各縣(市、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分工呈批,并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轉請其他市政府領導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第五十一條 市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和報送省政府的公文,向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由市長簽署。
第五十二條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后,一般由市長簽發。
屬部門職權范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室轉發。
第五十三條 各地、各部門要切實改進文風,下決心精簡各類文件簡報,積極推進辦公自動化工作,進一步提高辦文質量和效率。

第十一章 紀律和作風

第五十四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五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六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五十七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五十八條 市政府領導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做到輕車簡從。
第五十九條 市政府領導不為部門和下級政府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情況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的,一般不公開發表。市政府領導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和重要事項報告制度。
副市長、秘書長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報告市長,由市政府辦公室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外出,應事先報告市政府分管領導和市政府辦公室。
各部門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重要情況、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動,對職權范圍之外的重大問題要按規定程序及時向市政府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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