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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遵義市勞動模范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2012-04-20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遵義市勞動模范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遵府發〔2012〕24號


各縣、自治縣、區(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區管理委員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市屬企事業單位:

《遵義市勞動模范管理辦法(暫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遵義市勞動模范管理辦法

( 暫 行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我市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先進生產者)(以下簡稱勞動模范)的評選、表彰、管理和服務工作,充分發揮勞動模范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中的模范帶頭、骨干和橋梁作用,進一步激發全市人民投身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積極性、創造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勞動模范,是指本市范圍內,由中共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含原遵義地委、行署)命名為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先進生產者)或者在表彰決定中明文規定享受勞動模范待遇的人員,以及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享受省級勞模待遇)、省“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享受市級勞模待遇)和國家部辦委在表彰決定中按有關規定明確享受省(部)級勞模待遇的人員。

第三條 市級勞動模范的推薦、評選、表彰和本市轄區內市級及其以上勞動模范的管理服務工作按本辦法執行。全國、全省勞動模范的推薦、評選、表彰工作,按照上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工作機構及主要職責

第四條 市勞動模范評選表彰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是市委、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的勞動模范評選表彰管理工作機構(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任組長,分管副市長任常務副組長,市委組織部、市總工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推薦評選和命名表彰市勞動模范總體工作方案;

(二)審核授予或者取消市勞動模范稱號對象的事宜;

(三)審核全國、省勞動模范推薦人選事宜;

(四)研究提出全市勞動模范評選表彰管理服務工作的有關政策措施和建議意見,指導和協調有關工作。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市總工會,為其日常工作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勞動模范推薦評選和命名表彰的具體組織工作;

(二)負責全市勞動模范的歸口管理服務工作;

(三)指導、協調和處理全市勞動模范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四)檢查有關勞動模范政策的落實情況,提出調整勞動模范政策的建議意見;

(五)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推薦評選和命名表彰

第五條 勞動模范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中國共產黨;

(二)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認真執行黨的方針政策;

(三)模范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

(四)在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中愛崗敬業、努力工作、業績顯著,貢獻突出,在本地區或者本行業處于領先水平。

全國、省勞動模范的具體推薦評選條件按上級規定執行。市勞動模范的具體推薦評選條件由市領導小組確定。

第六條 勞動模范推薦評選的原則:

(一)面向基層、面向經濟建設和各項社會事業第一線;

(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民主程序,自下而上推薦,接受群眾監督;

(三)地方與行業相結合,以地方為主,兼顧各行各業。

第七條 勞動模范推薦評選和命名表彰的程序。

全國勞動模范原則上在省勞動模范中產生,省勞動模范原則上在市勞動模范中產生,具體推薦評選程序按上級規定執行。

市勞動模范的推薦評選和命名表彰程序:

(一)基層單位推薦人選,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農村經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大會,街道經社區居民委員會)討論通過。

(二)縣、區(市)總工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推薦人選的先進事跡進行認真審核,經同級黨委、政府同意后上報。垂管單位推薦的人選,還應當經其本系統上級單位審核后上報。

(三)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匯總推薦人選的基本情況,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上報市領導小組。

(四)市領導小組審定市勞動模范表彰名單,公示后報市委、市人民政府批準,并由市人民政府命名表彰。

在市勞動模范命名表彰大會間隔期間即時表彰市勞動模范,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經市領導小組審核后,報市委、市人民政府批準命名。

第八條 市勞動模范命名表彰每五年開展一次。如遇特殊情況,經領導小組研究并報市委、市人民政府決定,可適當提前或推遲。在市勞動模范命名表彰間隔期間,對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中作出特殊貢獻的先進人物可即時命名表彰。

第九條 全國、省勞動模范按上級下達的名額指標推薦評選。市勞動模范每五年評選表彰名額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建議方案,經市領導小組審核后,報市委、市政府決定。




第四章 獎勵與待遇

第十條 對勞動模范的獎勵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全國、省勞動模范的獎勵按照上級規定執行。

市勞動模范由市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章,并由市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物質獎勵。

第十一條 勞動模范享受下列待遇:

(一)榮譽津貼待遇。

全國勞動模范每月120元;省(部)級勞動模范每月80元;市級勞動模范每月60元。

同時獲得不同層次勞動模范稱號的,按最高榮譽稱號享受榮譽津貼,不重復享受。

榮譽津貼由勞動模范所在單位支付。其中,行政事業單位在行政事業費中列支,企業單位在管理費中列支。

被兼并、租賃、重組、收購企業的勞動模范榮譽津貼由兼并、租賃、重組、收購方承擔。

改制、破產企業的勞動模范、無固定工資收入的勞動模范和無支付能力的特困企業的勞動模范的榮譽津貼,經所在地工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共同審核認定后,由所在地財政撥款,工會負責發放。

農民勞動模范榮譽津貼由所在縣、區(市)財政承擔,所在縣、區(市)總工會負責發放。

勞動模范榮譽津貼從表彰的次月起發放。勞動模范去世后,榮譽津貼從次月起停止執行。被撤銷勞動模范榮譽稱號的,榮譽津貼從撤銷勞動模范榮譽稱號之日起停止執行。

(二)春節慰問金待遇。

每年春節對勞動模范進行慰問。慰問金標準為:全國勞模1000元,省(部)級勞模500元,市級勞模300元。除全國勞模外,省(部)級勞模由市財政納入預算安排,市級勞模慰問資金由勞模所在地財政納入預算安排,同級總工會負責發放。

(三)特殊困難幫扶待遇。

對困難勞動模范進行幫扶,以每人2500元為標準,按20%的困難面計提,所需資金由勞模所在地財政納入當年財政預算安排,同級總工會負責審核發放。

特殊困難幫扶金的發放僅限于因病、因災造成生活困難的勞動模范,原則上幫扶對象一年只能享受一次。具體發放條件和標準如下:

(1)勞動模范本人因患癌癥、尿毒癥、臟器移植、腹水型肝硬化、癱瘓等重大疾病,一次性發放特殊困難幫扶金,全國勞模3000元、省(部)級勞模2500元、市級勞模1500元。

(2)與勞動模范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因患上述重大病癥,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一次性發放特殊困難幫扶金,全國勞模2000元、省(部)級勞模1500元、市級勞模1000元。

(3)勞動模范家庭因突發災害造成難以維持基本生活,且無自救能力的,一次性發放特殊困難幫扶金,全國勞模2500元、省(部)級勞模2000元、市級勞模1500元。

(4)勞動模范本人或與勞動模范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因患疾病,且全年自付醫藥費超過全年家庭收入30%以上的,一次性發放特殊困難幫扶金,全國勞模2500元、省(部)級勞模2000元、市級勞模1500元。

勞動模范本人亡故,一次性發放慰問金,全國勞模2000元、省(部)級勞模1500元、市級勞模1000元。

(四)健康檢查待遇。

勞動模范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并建立勞動模范健康檔案。體檢費用由勞動模范所在單位承擔;農民勞動模范和沒有單位的城鎮勞動模范由所在縣、區(市)人民政府承擔。勞動模范體檢工作由勞動模范所在單位工會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農民勞動模范和沒有單位的城鎮勞動模范由勞動模范所在地工會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五)醫療優惠待遇。

勞動模范憑市總工會制發的勞動模范證件和身份證在全市轄區內公立醫院優先就診、住院,并免交掛號費,優惠20%收取儀器檢查費。勞動模范因病或者非因公負傷(自身違法行為所致除外)在住院醫療期間,6個月以內(含6個月)工資全額發放,6個月以上按本人現行工資75%發放。對患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疾病的勞動模范,享受工資全額發放待遇的期限延長至一年。

(六)互助保險待遇。

各級工會要為勞動模范辦理互助保險。企事業單位的勞動模范由本單位工會辦理,機關、農村、無工作單位的勞動模范由同級總工會負責辦理。所需經費由工會經費列支。

(七)療(休)養待遇。

勞動模范除按國家規定享受年休假外,每年還可享有療(休)養或休假10天的待遇,期間工資全額發放,福利待遇不變。市總工會有計劃地組織勞動模范進行短期療(休)養,有條件的縣、區(市)總工會和勞動模范所在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組織。

(八)勞動就業和上崗優先待遇。

生產經營正常的企事業單位不得隨意安排勞動模范下崗,特殊情況需安排勞動模范下崗的,必須經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批準。因企業改制等原因下崗或者自然失業的勞動模范,當地政府必須保障其基本生活,并盡快采取措施優先安置其上崗就業。勞動模范重新就業需小額貸款支持幫助的,有關部門應優先辦理。

(九)在窗口行業享受優先服務待遇。

勞動模范憑勞動模范證件和身份證免費進入市內收費公園和公廁,憑證購買公交車優惠票。其它窗口行業應當建立并落實勞動模范享受優先服務待遇的相關規定。

(十)住房優惠待遇。

同等條件下,住房困難勞動模范對政府開發的保障性住房可按規定優先購買或租住,住房困難勞動模范租住廉租房的,在租金上給予適當減免。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級工會組織以及勞動模范所在單位,應當關心、幫助勞動模范解決夫妻兩地分居、生活困難、醫療困難、子女上學困難等問題。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 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做好全市勞動模范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建立健全勞動模范檔案,建立勞動模范動態管理制度,負責勞動模范資格的確認和證明,接待和辦理有關來信來訪。

第十四條 各級要建立勞動模范重要情況報告制度。凡勞動模范發生工作單位或職務崗位變動、離退休、下崗或失業、去世、嚴重違法違紀等重要情況,由工會組織逐級上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與工會、勞動模范所在單位密切配合,定期了解勞動模范的思想、學習、工作和生活情況,傾聽其意見、建議和要求,及時幫助解決勞動模范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實際困難,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勞動模范推薦評選和日常管理服務等有關工作經費,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




第六章 取消榮譽稱號

第十七條 勞動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榮譽稱號:

(一)用虛假事跡騙取勞動模范榮譽稱號的;

(二)因觸犯刑律,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因犯嚴重錯誤,受到行政開除留用、開除公職或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的;

(四)非法離境或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第十八條 取消勞動模范榮譽稱號的程序。

取消全國、省(部)級勞動模范榮譽稱號,按照上級規定的程序辦理。

取消市級勞動模范榮譽稱號的程序為:由所在單位寫出書面報告,比照推薦評選程序逐級上報,經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市領導小組審核,報市委、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 被取消勞動模范榮譽稱號的,收回其獲得的榮譽證書和獎章,并終止其享受的勞動模范一切有關待遇。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文件下發之日起施行。如上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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