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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燃氣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燃氣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2-10-15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燃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咸寧經濟開發區:
《咸寧市燃氣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2年10月15日
咸寧市燃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鎮燃氣管理,規范燃氣市場秩序,維護燃氣使用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共安全,促進燃氣事業發展,根據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和《湖北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器具銷售、安裝、維修和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將燃氣事業的建設和發展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燃氣應急儲備制度和燃氣事故應急處置制度,并將燃氣管理專項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燃氣管理工作,并將燃氣管理專項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全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燃氣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燃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咸寧市燃氣管理辦公室負責燃氣管理的具體工作。
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燃氣使用的安全監管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環保、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燃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社區、居民(村民)委員會和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加強燃氣安全知識和節約用氣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眾的燃氣安全和節能意識,防范各種燃氣事故的發生。
第二章 規劃與工程建設
第六條 市燃氣主管部門依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本市燃氣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省燃氣主管部門備案。
各縣(市、區)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燃氣發展規劃編制本區燃氣發展規劃,經市燃氣主管部門統籌協調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燃氣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燃氣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不得改變用途;因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確需修編的,應當按照程序報送審批。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燃氣工程選址意見書之前,應當征求燃氣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 本市新建、擴建、改建燃氣工程以及燃氣經營網點的布局,應當符合城市燃氣事業發展規劃,經燃氣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未經批準的,不得開工建設。
燃氣工程應當依法經過安全、環境影響評價。安全、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燃氣工程施工圖紙等設計文件未經法定機構審查核準,不得使用。
第八條 燃氣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燃氣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燃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并報燃氣主管部門備案。燃氣工程建設選用的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九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燃氣工程施工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情況進行監督。
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文件報燃氣主管部門備案;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條 燃氣工程建設單位因施工或搶修對市政設施、建筑物、構筑物、綠化等造成損壞的,應及時修復。按照規劃鋪設燃氣管道需通過庭院和建筑物、構筑物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支持,不得阻撓。
第三章 燃氣經營與服務
第十一條 在本市設立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燃氣供氣場站,從事燃氣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含燃氣供氣場站許可證)。
設立燃氣供氣場站(包括液化石油氣儲配站、瓶裝石油液化氣供應站、燃氣車船加氣站等),還應當符合有關燃氣供氣場站設置技術規定。
第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并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確定的經營范圍、種類、方式、區域、期限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ㄒ唬┯虚L期穩定、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來源;
(二)有符合規范要求的貯配、安全檢測設施及維修搶險設備并經綜合驗收和資料備案;
。ㄈ┯信c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符合相應資格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以及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規定的經營場所;
。ㄎ澹┯杏嘘P部門核發的《消防驗收證明》、《氣瓶充裝許可證》和《防雷裝置定期檢測報告書》;
(六)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燃氣經營企業的設立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ㄒ唬┫蚴腥細庑姓鞴懿块T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依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設計、施工、驗收;
。ǘ┫蚴邢馈①|監等部門申辦有關專項許可(審查)手續;從事鋼瓶充裝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省質量技術部門頒發的氣瓶充裝許可證;
。ㄈ┏纸ㄔO文件及備案資料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咸寧市燃氣經營許可證》;
。ㄋ模┰谌〉谩断虒幨腥細饨洜I許可證》后,方可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等手續。
第十四條 燃氣供應站(點)須由燃氣經營企業設立,經當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審查批準,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設立在機關、學校、醫院附近以及有關部門規定不得設立液化石油氣換瓶站(點)的區域;
。ǘ┍仨氂蟹阑、防爆及通風良好的存放鋼瓶場所,鋼瓶不得在陽光下曝曬,不得占道經營;
。ㄈ┍仨殏溆袕统优_、檢漏和消防器材;
。ㄋ模┕芾砣藛T、運營和送氣人員應當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燃氣供應企業必須對其所設立瓶裝供應站(點)的安全負責。應當對其從事瓶裝燃氣送氣服務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未經審查批準的燃氣供應站(點),不得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屬縣(市、區)的,應向縣(市、區)燃氣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提供相關資料,經初審后報市燃氣主管部門審批發證;屬市區的,可直接向市燃氣主管部門申請發證。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需要延期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許可決定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向用戶持續穩定地供應燃氣,其氣質、壓力、計量、殘液量等符合國家標準;
。ǘ┰诮洜I服務場所公布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辦事程序以及供用氣條件等事項;
。ㄈ┙∪、落實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崗位培訓責任制,向用戶發放燃氣安全手冊,督促、指導和幫助用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ㄋ模┤細饨洜I企業工作人員上門服務時應當文明、規范,佩帶統一標志,并出示有效工作證件。
。ㄎ澹┓、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艿廊細饨洜I企業應落實燃氣管網設施巡查管理制度,定期檢查地下燃氣管網及其他地下設施,對其供氣范圍內的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承擔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
(二)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供氣、用氣合同的約定,對戶內燃氣設施每年進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檢查,對單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ㄈ┎坏镁芙^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的報裝、改裝申請;
。ㄋ模┎坏贸^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向報裝人收取額外費用;
(五)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對用戶進行降壓或者暫停供氣的,提前四十八小時公告或者書面通知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戶,并在承諾時間內盡快恢復供氣;因突發事故降壓或者暫停供氣的,及時采取緊急措施,通知用戶并報告市燃氣管理機構;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燃氣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取消其特許經營權:
。ㄒ唬┥米赞D讓、出租特許經營權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拒不整改的;
。ㄈ┮蚬芾聿簧疲l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
。ㄋ模┥米酝I、歇業,嚴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從事瓶裝燃氣經營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將漏氣鋼瓶運出儲灌站、供應站;
。ǘ⿲Τ^檢驗期限、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改裝的鋼瓶進行灌裝;
。ㄈ┯貌圮囍苯酉蜾撈抗嘌b燃氣或者用鋼瓶相互倒灌燃氣;
(四)將瓶裝燃氣交由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機動車輛運輸;
(五)送氣的非機動車裝載鋼瓶的數量超過安全要求;
。┫蚓用裼脩籼峁┛烧{式減壓閥等不符合安全規范的燃氣器具;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汽車加氣經營者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C動車進行加氣之前,主動提示機動車駕駛員將加氣車輛熄火并在車旁監護,乘客離車在站外安全區域等候;
。ǘ┎坏脼闊o壓力容器使用證、與使用證登記信息不一致的汽車儲氣瓶加氣;
。ㄈ┎坏脼槠噧馄恳酝獾钠渌麣馄炕蛘哐b置加氣;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 燃氣汽車的車用儲氣瓶安裝單位應當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許可,并在許可范圍內開展車用儲氣瓶安裝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安裝、拆除、更換或者維修車用儲氣瓶。
第二十三條 運輸燃氣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規定,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專用車輛,聘用具有相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并取得危險物品運輸許可。
第二十四條 管道燃氣居民用戶燃氣計量表表尾閥前的管道燃氣設施,由管道燃氣經營者負責維護、更新和管理,不得向用戶收取費用。燃氣計量表表尾閥之后的燃氣器具及連接管道,由居民用戶維護、更新。
非居民用戶燃氣計量表閥之后的管道燃氣設施、輔助設施及用氣設備的維護、更新和管理,由用戶單位或者個人負責,也可委托管道燃氣經營者負責。
第四章 燃氣使用
第二十五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等,按時繳納燃氣費,為燃氣經營企業進行安全檢查、抄表等活動提供方便。
單位燃氣用戶還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操作維護人員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
第二十六條 燃氣用戶及其他單位、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ㄒ唬┦褂脟颐髁钐蕴娜細馊紵骶呋蛘吲c本地燃氣氣源不相適配的燃氣燃燒器具;
。ǘ┪赐ㄟ^燃氣供應單位的燃氣計量表具而在燃氣輸配管網上直接安裝燃氣器具或采用其它方式盜用燃氣;
。ㄈ┥米园惭b、拆除、改裝、遷移戶內燃氣設施,或將燃氣管道懸空、砌入墻體、封閉在密閉空間內、自行開栓用氣;
。ㄋ模┦褂梅欠ㄖ圃、報廢、改裝的氣瓶或者超期限未檢驗、檢驗不合格的氣瓶;
。ㄎ澹┘訜、摔砸、倒臥、曝曬燃氣氣瓶或者改換氣瓶檢驗標志、漆色;
(六)傾倒燃氣殘液或者用氣瓶相互倒灌;
。ㄆ撸┯萌細夤艿雷鳛樨撝刂Ъ芑蛘呓拥匾;
(八)擅自將生活用氣改為生產經營用氣;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燃氣計量表和表前燃氣設施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負責維護、更新;燃氣計量表后燃氣設施和燃氣燃燒器具,由燃氣用戶負責維護、更新。
非居民燃氣用戶與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八條 管道燃氣用戶確需改變燃氣用途, 需要改裝、拆除燃氣設施的,應當向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提出申請,經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同意并辦理相關手續后,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實施。
第二十九條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燃氣經營者進行查詢,燃氣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和投訴電話,設立舉報和投訴信箱,受理有關燃氣安全、質量、價格和服務的舉報與投訴。
第五章 燃氣器具管理
第三十一條 在本市銷售的燃氣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產品質量標準。
本市推廣使用安全節能環保型燃氣器具,提高燃氣器具標準化水平,逐步淘汰安全性能差、低效高耗能的燃氣器具。
第三十二條 在咸寧市行政區域內銷售燃氣燃燒器具,應當持有產品生產許可證、質量合格證和法定檢測部門出具的質量檢測合格報告,并由有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資質的企業提供相應的安裝、維修等售后服務。無售后服務的燃氣燃燒器具不得在本市銷售。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應當在燃氣燃燒器具上明確標識所適應的燃氣種類。
第三十三條 在本市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企業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必須取得《咸寧市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資質證書》。
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人員應在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執業,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攬相關的安裝維修業務。
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應當按照技術規范的要求定期對所安裝的報警(切斷)裝置進行上門檢查,并書面告知下次檢查時間。裝置失效的,應當及時維修;無法維修的,應當告知用戶及時更換。
燃氣器具的安裝維修企業應當指導用戶安全使用燃氣器具,建立用戶檔案,接到用戶安裝維修申請后,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上門服務。
第六章 燃氣設施保護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ㄒ唬┙ㄔO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ǘ┻M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
(三)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ㄋ模┓胖靡兹家妆kU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ㄎ澹┢渌<叭細庠O施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十六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不得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可能危及燃氣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八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查明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地下燃氣管線的相關情況;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燃氣設施運行安全;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應當制定改動方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批準。改動方案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明確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護和保障正常用氣的措施。
第七章 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
第四十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燃氣事故統計分析制度,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燃氣經營者應當制定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的應急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燃氣經營者應當設置24小時搶險搶修電話,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或者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等情況,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
第四十二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燃氣經營、燃氣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通知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及時組織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三條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經營者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根據有關情況啟動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四十四條 燃氣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應當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對燃氣生產安全事故,依照有關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燃氣經營者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芙^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的;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
。ㄋ模┫蛭慈〉萌細饨洜I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的;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燃氣經營者未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或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或者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的,依照國家有關氣瓶安全監察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依照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燃氣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的,或者未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米圆僮鞴萌細忾y門的;
。ǘ⿲⑷細夤艿雷鳛樨撝刂Ъ芑蛘呓拥匾的;
。ㄈ┌惭b、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的;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的;
。ㄎ澹┰诓痪邆浒踩珬l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的;
(六)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的;
。ㄆ撸┪丛O立售后服務站點或者未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的;
。ò耍┤細馊紵骶叩陌惭b、維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
盜用燃氣的,依照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M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的;
(二)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的;
。ㄈ┓胖靡兹家妆锲坊蛘叻N植深根植物的;
。ㄋ模┪磁c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依照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燃氣,是指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人工煤氣等氣體燃料。
燃氣設施,是指氣源生產廠以外的燃氣儲存、輸配、供應的各種設備、管網及附屬設施。
燃氣器具,是指使用燃氣的炊具、制熱、制冷、烘烤等燃燒器具和相關的調壓、截斷、點火、節能、安全保護裝置。
第五十五條 縣(市、區)的燃氣管理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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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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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通知后的工資應照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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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期與提前通知期不能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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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解除通知未送達 勞動關系不算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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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訂立書面合同
第二步:交納社保
第三步:加班工資
第四步:規章制度
第五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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