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市府發[2012]2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市屬及駐瀘重點企業:
《瀘州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瀘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7日
瀘州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領域的社會監督,鼓勵舉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非法違法行為,有效預防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財政部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財〔2012〕63號)等法律法規和國家及省上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生產經營單位涉及的安全生產事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團體涉及的安全生產事項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分別設立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專項資金。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管用分離,同級人民政府安委會及其辦公室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資金的審批,財政部門負責獎勵資金預算安排,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獎金發放。
第四條 安全監管部門開展舉報獎勵活動,應當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和方便群眾、適當獎勵的原則,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非法違法行為和生產安全事故舉報的受理、核查、處理、協調、督辦、移送、答復、統計和報告制度。
第五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有權向縣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或者其他行業管理部門舉報我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以及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瞞報、謊報的情況。
第六條 市安全監管局綜合負責全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工作,各區縣安全監管局綜合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工作。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市和區縣安全監管局分別負責受理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非法違法行為、生產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舉報投訴,并向社會公開通信地址、郵政編碼、電子郵箱、傳真電話和獎金領取辦法。
第七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安全生產舉報電話“12350”,或者以書信、電子郵件、短信、傳真、走訪等方式舉報。
舉報內容應當滿足以下條件:舉報人應當提供被舉報對象的情況,包括單位名稱、所在區域(地址)、非法違法的基本事實、目前現狀及已經或可能產生的危害。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所提供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八條 本辦法有關名詞含義,以下列解釋為準:
(一)安全監管部門是指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行業管理部門是指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
(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煤礦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按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安監總煤礦字〔2005〕133號)的規定認定。
有關水上交通、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標準對該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三)安全生產非法行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依法取得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或者其他行業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或者該行政許可已經失效,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強制性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行為。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的《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安監總政法〔2011〕158號)規定,重點包括以下情形和行為:
1.無證、證照不全或者證照過期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關閉取締后又擅自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停產整頓、整合技改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產和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的。
2.未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而上崗作業的;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3.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者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的。
4.未按規定對危險物品進行管理或者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5.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
6.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以及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或者不按規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發生傷亡事故后逃匿的。
7.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
第九條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非法違法行為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瞞報、謊報的舉報范圍:
(一)工礦企業、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存儲、運輸、使用單位存在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其他非法違法行為。
(二)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漁業捕撈等行業存在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其他非法違法行為。
(三)火災隱患和其他消防安全非法違法行為。
(四)特種設備事故隱患和其他非法違法行為。
(五)學校、醫院、旅游及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可能引起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隱患。
(六)建設工程項目存在的事故隱患和建筑行業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
(七)非法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批發、零售等行為。
(八)非法制造、銷售、使用特種設備的行為。
(九)非法生產、經營、使用、存儲、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十)各行業(領域)、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生產經營活動和相關活動中發生重傷、死亡、中毒事故(不包括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等,事故單位或有關人員破壞或偽造事故現場、隱瞞不報、謊報的情形。
(十一)其他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的非法違法行為。
第十條 安全監管部門接到舉報后,應依法組織調查處理。不屬于安全監管部門職責范圍的安全生產舉報事項移送相關行業管理部門依法組織調查處理。
各級行業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并按照本辦法規定,牽頭負責直接受理和安全監管部門移送涉及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舉報事項的調查處理工作,同級安全監管部門派人參與調查。經調查屬實的,由安全監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統一發放獎金。
第十一條 舉報調查處理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調查核實情況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者復印件,不得暴露舉報人;除調查工作需要外,不準對手寫的匿名信函鑒定筆跡。
(二)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單位。
(三)在調查核實結束后,除無法聯系舉報人外,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反饋核查結果。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非法違法行為、生產安全事故的舉報處理,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舉報登記。受理舉報的安全監管部門或者行業管理部門對舉報進行登記,屬于管轄范圍內的舉報事項,應在3個工作日內立案查處;不屬于管轄范圍內的舉報事項,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舉報材料移送上級或下級安全監管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處理。其中對舉報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立即查處或移送。
(二)案件調查。受理舉報的安全監管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查處理舉報事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
(三)審理決定。負責調查的安全監管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應按照法定審理程序對案件調查做出結論意見或處理決定。
(四)案件反饋。負責調查的安全監管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應將簡要案情、處理結果于審理決定做出后10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
(五)案件統計。負責調查的安全監管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應及時將處理結果歸檔,做好相關統計工作。各區縣安全監管局、市級行業管理部門應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受理舉報案件的查處情況報(送)市安全監管局備案。
第十三條 下列舉報不適用于本辦法的獎勵規定:
(一)已經受理或正在查處的生產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隱患、非法違法行為。
(二)舉報人是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有特定責任和義務的人及其直系親屬。
(三)受害者及其親屬的舉報。
第十四條 經調查屬實的,由安全監管部門統一按照下列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現金獎勵:
(一)事故隱患。
1.對舉報安全生產一般事故隱患的,每案獎勵舉報人200元。
2.對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的,每案獎勵舉報人1000元。
(二)非法違法行為。
1.舉報煤礦企業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的,每案獎勵舉報人2萬元。
2.舉報自然人或其它企業從事各種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每案獎勵舉報人1萬元。
(三)生產安全事故。
1.對舉報瞞報、謊報一般事故的,每案獎勵舉報人5000元。
2.舉報瞞報、謊報較大事故的,每案獎勵舉報人1萬元。
3.舉報瞞報、謊報重大事故的,每案獎勵舉報人2萬元。
4.舉報瞞報、謊報特別重大事故的,每案獎勵舉報人3萬元。
第十五條 安全監管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受理的舉報案件經調查屬實的,案件經辦人按照本辦法規定確定擬發獎金數額并說明獎勵依據,填寫《瀘州市安全生產舉報獎金審批表》后,報同級政府安委會及其辦公室審批。
(一)獎勵金額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由同級政府安委會辦公室主任審批。
(二)獎勵金額在1000元—1萬元(不含1000元,含1萬元)的,由同級政府安委會副主任審批。
(三)獎勵金額在1萬元以上(不含1萬元)的,由同級政府安委會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安全監管局、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等成員單位部門負責人集中研究審批。
各區縣安全監管局在本年度結束后15日內,向市安全監管局報送年度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資金使用情況總結材料,并同時抄送區縣財政局。
第十六條 對舉報人發放的獎金,由安全監管部門按以下方式辦理:
(一)舉報人自愿到場領取獎金的,由舉報人自行填寫《舉報獎金領取單》,并提交領款人身份證復印件,按程序審核后,財務人員向領取人發放獎金。
(二)舉報人不愿意到場領取獎金的,由舉報人以電話、短息或書信等方式向辦案人員指定銀行帳戶(含個人銀行卡號)作為收款帳號。辦案人員根據舉報人的指定擬出書面說明,注明舉報人電話號碼、指定帳號的具體日期和時間、使用的電話號碼、指定的收款人和帳號(卡號)等事項,交財務人員和主要領導審核后,由財務人員直接向舉報人指定的帳號(卡號)存入舉報人應獲得的獎金,資金存入憑證交回經主要領導復核簽字認可。
(三)上級安全監管部門受理舉報后指定下級安全監管部門辦理的案件,舉報人不愿意到下級安全監管部門領取獎金的,由下級安全監管部門按程序取得獎金后撥付到上級安全監管部門,再由上級安全監管部門按上述1、2兩種辦法之一向舉報人支付獎金。
第十七條 實行一案一獎的原則,同一案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的,原則上對第一舉報人給予獎勵,其他人員給予表揚;對共同舉報同一案件的,獎金合計總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獎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
對同一違法行為分別同時向市或區縣安全監管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舉報的,由案件查處的市或區縣安全監管部門統一獎勵,不重復獎勵。
第十八條 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資金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并按實保障獎勵經費。財政部門根據審批意見,及時足額將獎勵資金撥付到同級安全監管部門。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資金只能用于安全生產舉報獎勵,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財政、審計部門定期組織對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受理舉報的安全監管部門或者行業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并為其保密。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情況;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
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有關部門要依法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舉報人向安全監管部門或者行業管理部門惡意提供虛假信息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公職人員相應的組織處理,情節嚴重的追究黨紀政紀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故意拖延發放獎金、冒領獎金、收受或變相收受舉報人獎金回報的。
(二)挪用、侵吞舉報人沒有領取的獎金的。
(三)捏造舉報人、指使或教唆他人冒充舉報人領取獎金的。
(四)泄露舉報人信息的。
對挪用、侵吞、冒領的獎金追繳國庫。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試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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