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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

2011-07-21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51號
  
  《宜昌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1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李樂成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宜昌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保障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湖北省暫住人口治安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居住管理、權益保障和公共服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進入本市行政區域內或在本市跨縣市(含夷陵區)居住的人員。
  
  第三條 流動人口管理實行居住證制度。
  
  宜昌市居住證是流動人口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通用的居住證明。
  
  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居住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居住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婚姻狀況、生育情況、常住戶口所在地、現居住地、服務處所、居住事由、聯系方式、本人照片、證件有效期和發放機關。
  
  第五條 居住證有效期為一年、二年、三年、五年,有效期限屆滿后自動失效。
  
  第六條 居住證由市公安機關統一制作,各公安派出所負責辦理、發放。
  
  社區(村)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受公安機關委托,承擔流動人口登記、信息采集、居住證發放等具體工作,有條件的,可以代辦或網上辦理。
  
  第七條 流動人口居住證工本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申領與發放
  
  第八條 流動人口擬在現居住地居住三十日以上的,應當在到達居住地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區(村)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進行居住登記,填寫《流動人口信息采集表》,申領居住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領居住證,但本人要求申領居住證的除外:
  
  (一)年齡未滿十六周歲或已滿六十周歲的;
  
  (二)在居住地就醫、探親、旅游、出差的;
  
  (三)已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的。
  
  第九條 本市各公安機關發放的居住證在全市范圍內通用。
  
  流動人口變更市內居住地址的,應自變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和居住證,向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區(村)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居住變更登記。
  
  第十條 流動人口在單位內居住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統一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領居住證,并填寫《流動人口信息采集表》。
  
  第十一條 流動人口租賃房屋居住,房屋出租人應督促其申領居住證。
  
  第十二條 居住證實行一人一證。流動人口家庭成員共同居住的可以申領一本居住證。
  
  第十三條 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應提供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及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流動人口或所在單位提供的身份證明材料進行核查,情況屬實的,應當及時發放居住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及時口頭或書面告知申領人補齊材料后發放居住證。
  
  第十五條 居住證的有效期根據下列情形確定:
  
  (一)流動人口與用人單位簽訂三年以上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效期為五年;
  
  (二)流動人口與用人單位簽訂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勞動合同的,有效期為三年;
  
  (三)流動人口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勞動合同的,有效期為二年;
  
  (四)其他流動人口居住證有效期一年。
  
  流動人口居住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居住的,應提前三十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區(村)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申辦延期手續,延期期限按照前款規定確定。
  
  第十六條 居住證管理實行年審制。
  
  居住證持有人應當自居住證發放之日起每滿一年的最后一月內,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區(村)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申請年審。逾期未申請年審的,居住證自動失效。
  
  第十七條 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首次領取、換領居住證或辦理變更、延期手續的,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費用。
  
  流動人口因遺失、損壞而補領、換領居住證的,應當繳納工本費。居住證工本費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按規定制定并公布。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買賣、轉借居住證。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需要查驗居住證時,居住證持有人應予以配合。
  
  第三章 權益和服務
  
  第二十條 流動人員持本市居住證,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下列權益和服務:
  
  (一)職業技能培訓和公共就業服務;
  
  (二)參加社會保險;
  
  (三)申請辦理車輛登記和機動車駕駛證;
  
  (四)參與社區組織的有關社會事務管理;
  
  (五)參加居住地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或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登記以及有關勞動技能比賽、先進評比;
  
  (六)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七)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基本項目技術服務;
  
  (八)接受義務教育的子女由居住地教育部門安排學校就讀;
  
  (九)傳染病防治服務,子女中的適齡兒童享受國家擴大免疫規劃保健服務;
  
  (十)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權益和服務。
  
  第二十一條 流動人口持居住證在同一地居住三年以上,并榮獲市級以上勞動模范稱號的,本人可以優先申請取得居住地常住戶口。
  
  第二十二條 流動人口持居住證在同一地連續居住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滿五年、具有穩定職業和本人所有的住房,符合計劃生育相關規定,且無違法犯罪記錄的,本人可以申請取得居住地常住戶口。
  
  第二十三條 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各級公安、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口和計劃生育、房管、衛生、工商等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流動人口信息采集和共享機制,在履行各自的服務管理職責時,應核實流動人口的身份證和居住證。
  
  第四章 監督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由公安機關依照《湖北省暫住人口治安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居住證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在本辦法實施之前已申領暫住證的,停止使用,持證人可憑暫住證換領居住證,其居住時間可連續計算。
  
  第三十條 流動人口持居住證轉辦本市常住戶口的具體辦法,由宜昌市公安局另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施行過程中上級國家機關有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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