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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關于印發《典當行業監管規定》的通知

2012-12-05
商務部關于印發《典當行業監管規定》的通知

商流通發[2012]4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完善典當業監管制度,提升典當業監管水平,切實保證典當業規范經營,防范行業風險,促進典當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號)及有關法律法規,我部制定了《典當行業監管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商 務 部
                                       2012年12月5日



                       典當行業監管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典當行業監管工作水平,規范典當企業經營行為,促進典當行業健康持續發展,充分發揮典當行業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作用,依據《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典當作為特殊工商行業,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從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大局出發,準確把握典當行業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定位,增強服務意識,不斷完善監管體系,依法從嚴行使監管職責,切實做好典當行業監管工作。
  第三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加大現場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監管力度,采用以下方式開展監管工作:
  (一)定期審核分析典當企業財務報表等;
  (二)利用典當行業監管信息系統進行監管與分析;
  (三)現場檢查;
  (四)約談典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高管人員;
  (五)引入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參與核查;
  (六)根據投訴、舉報或上級機關要求進行核查;
  (七)其他監管方式。
  第四條 重視發揮行業協會作用。支持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和依法維護行業權益,共同抵制行業內不正當競爭行為,配合相關部門加強監管,維護規范有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二章 監管責任
  第五條 典當行業監管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進一步強化屬地管理責任。
  第六條 商務部負責推進全國典當行業的監管工作,推動典當行業法律體系建設,制定并組織實施典當行業發展規劃和布局方案,研究制定典當行業監管政策、制度、典當企業經營規則,部署有關工作,并根據需要開展調查和檢查,指導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加強對典當行業的監管工作和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的工作。
  第七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含計劃單列市)對本地區典當行業監管負責,制訂并組織實施本地區監管工作政策、制度和工作部署,對《典當經營許可證》和當票進行管理;建立典當行業重大事件信息通報機制、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開展各種方式的監管、檢查工作,每年抽選不少于20%的典當企業進行現場檢查。
  第八條 地市級(含直轄市區縣、省管縣)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典當行業的日常監管,建立現場檢查和約談制度,實行動態監管和全過程監督,及時預警和防范風險,重點監督典當企業經營合規性和業務、財務數據真實性,及時防范和糾正違規違法行為,開展各種方式的監管工作,每半年至少對本行政區域內典當企業進行一次現場檢查。
  第九條 縣級(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典當企業的監督檢查,重點進行現場檢查,配合省、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做好典當行業監管工作。
  第十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按監管職責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明確分管領導,配備監管人員,加強典當監管和業務培訓,提高監管人員素質。
  第十一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明確具體監管責任,在準入審批、日常監管、年審等環節建立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責任制度,建立審批、檢查、年審等環節的審批簽字制度,以明確監管責任。
  第十二條 建立監管工作獎勵和責任追究機制。商務部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對監管工作優秀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對監管失職以及監管不到位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單位或個人,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十三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提高服務意識,在開展監管、檢查工作時要公正廉潔,嚴禁借檢查之機吃、拿、卡、要,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三章 準入管理
  第十四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按照《行政許可法》、《典當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的規定,根據科學發展、合理布局、嚴格把關、明確責任、公開透明、公正廉潔的原則把好典當企業市場準入關,加強廉政建設,完善審批制度。
  第十五條 典當企業的準入要符合商務部的行業發展規劃和布局方案。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商務部行業發展規劃和布局方案,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地方典當行業發展規劃,開展年度新增典當行及分支機構設立工作,將設立審批結果及時報商務部備案并用適當方式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典當管理辦法》和商務部有關文件規定審核典當企業設立申請,把握以下監管要求:
  (一)法人股應當相對控股,法人股東合計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東是法人股東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單個自然人不能為控股股東。
  (二)嚴格審核法人股東是否具備以貨幣出資形式履行出資承諾的能力。法人股東應在商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若干家規模較大、信譽較好的會計師事務所中選擇審計單位,出具審計報告;應有繳納營業稅和所得稅記錄。
  (三)自然人股東應為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年滿18周歲以上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無犯罪記錄,信用良好,具備相應的出資實力。
  (四)出資人應出具承諾書,承諾自覺遵守典當行業相關法律法規,遵守公司章程,加強監督管理,不從事非法金融活動,保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以他人資金入股。
  (五)優先發展經營規范、實力雄厚、資本充足、信用良好、具備持續盈利能力的法人企業設立典當企業。
  (六)有對外投資的法人股東企業,應承諾如實申報長期股權投資。
  第十七條 地市級(含直轄市區縣、省管縣)商務主管部門要把好申請設立典當企業的初審關,對申請者的實際情況和擬設典當企業的場所進行核實。
  第十八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嚴格審核典當行出資人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嚴防以借貸資金入股、以他人資金入股等。對批準設立的新增典當行要持續跟蹤半年以上并監督是否存在抽逃注冊資金情況。

                      第四章 日常經營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重點對非法集資、超范圍經營、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故意收當贓物、違規辦理股票典當業務等違規違法行為加強監督檢查,發現上述違規違法行為立即糾正、處理。
  第二十條 在進行現場核查時,應檢查典當企業是否在經營場所懸掛《典當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公開經營范圍和收費標準,自覺履行告知義務。
  第二十一條 加強對典當企業資金來源和運用的監管。嚴格財務報表中應收及應付款項的核查。
典當企業的合法資金來源包括:
  (一)經商務主管部門批準的注冊資金;
  (二)典當企業經營盈余;
  (三)按照《典當管理辦法》從商業銀行獲得的一定數量的貸款。
  典當企業只能用上述資金開展質、抵押典當業務及鑒定評估、咨詢服務業務。
  第二十二條 加強對銀行存款和現金的監督管理。地市級商務部門應監控本行政區域內典當企業的資金流向,對典當行銀行開戶賬戶進行備案登記,抽查典當企業的銀行發生額對賬單和現金,防止出現資金抽逃、違規融資。現金管理要符合《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人民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規章,注重加強現金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重點加強典當企業與其股東的資金往來監控。禁止典當行向股東借款、典當行股東以典當行名義為自己招攬業務、股東利用典當行違法違規從事金融活動。
  第二十四條 加強對股票等財產權利典當業務的監督管理。禁止和預防典當行違規融資參與上市股票炒作,或為客戶提供股票交易資金。禁止以證券交易賬戶資產為質押的股票典當業務。
  第二十五條 加強對《典當經營許可證》的管理。嚴禁私自分配、挪用經營許可證等行為。
  第二十六條 加強對當票與當物(質、抵押品)的對照檢查,做到賬物相符,防止和查處企業違規不開具當票、以合同代替當票、有當票無質(抵)押等違規行為。
  第二十七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當票、續當憑證的監制和發放。省、地兩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對每戶典當企業的當票購領、使用、核銷情況建立臺賬,實施編號管理。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對當票和續當憑證的使用管理進行定期檢查,并由檢查人簽字負責。典當企業當票與續當憑證使用的張數應與典當業務筆數相符,當票與續當憑證開具的累計金額應與典當總額相符,尚未贖回的當票與續當憑證的金額應與典當余額相符。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定期核對上述情況,發現問題,需責令企業作出說明并進行核實。當票和續當憑證發生遺失的,典當企業應及時在媒體上公告聲明作廢,并以書面形式報知當地商務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加強典當企業檔案管理。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到典當企業查驗客戶檔案中有關證件、合同和當票等內容是否齊全、有效;開具的當票、續當憑證內容是否與證件和合同相一致,當票保管聯是否存入檔案,開具的當票、續當憑證是否與財務報表一致。
  第二十九條 加強典當企業財務狀況的監督管理。典當企業每月應通過全國典當行業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如實填報經營情況和財務報表。年度要填報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上報信息系統的數據進行審核。
  第三十條 加強信息化監督管理。要求典當企業安裝全國典當行業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并使用該系統實現機打當票、續當憑證,準確錄入典當業務相關信息。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加強使用全國典當行業監督管理信息系統進行日常監管,定期核查企業上報信息。
  第三十一條 嚴格當物的質、抵押登記制度。重點對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和大額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當物登記情況進行現場核查。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積極與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協調,支持典當企業依法辦理當物的質、抵押登記。
  第三十二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嚴格典當企業股權變更管理。
  (一)典當行增加注冊資本應當間隔1年以上。
  (二)新增股東或者增資股東應與新設典當企業對股東的要求一致,防止不具備資格的企業和個人進入典當行業。對經營未滿3年或最近2年未實現盈利的企業進入典當行業嚴格審核,謹慎許可。
  (三)對于對外轉讓50%以上股份,控股股東轉讓全部出資額,同時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及股權結構等重大變更事項須嚴格審核,防止個別典當企業借機變相集資吸儲或倒賣經營資格。
  第三十三條 典當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市級以上商務部門應約談典當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下發整改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營運期間抽逃注冊資本金;
  (二)擅自設立分支機構;
  (三)未經核準擅自變更股權或經營場所;
  (四)超范圍經營,超比例發放當金,超標準收取息費;
  (五)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
  (六)不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或提供虛假、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
  (七)不通過全國典當行業監督管理信息系統開具當票、續當憑證,或以合同代替當票、續當憑證;私自印制當票和續當憑證;
  (八)其他違規違法情況。
  第三十四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建立重大事項通報機制和風險處理機制。重大事項包括:
  (一)引發群體事件;
  (二)重大安全防范突發事件;
  (三)非法集資吸儲行為;
  (四)主要資產被查封、凍結、扣押的;
  (五)企業或主要法人股東被吊銷工商營業執照的;
  (六)企業或主要股東涉及重大訴訟案件的。
  發生以上重大事項,應在24小時內報告商務部。
  各地制定出臺的有關典當業務政策文件、工作安排和措施應及時報告商務部。
  第三十五條 指導典當企業根據《公司法》和《典當管理辦法》,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機制,增加典當制度和業務規則的透明度,強化內部制約和監督,誠信經營,防止惡性競爭。
  第三十六條 建立社會監督機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納入商務執法熱線,加大對典當企業經營行為的約束、監督力度,提升監管實效。引導新聞媒體正確宣傳典當企業的功能和作用。

                       第五章 年審管理
  第三十七條 典當企業年審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各地年審報告應于每年4月30日前報商務部。
  第三十八條 年審內容應包括下列重要事項:
  (一)典當企業注冊資本實收情況。主要核查有無虛假出資、抽逃資金現象。
  (二)典當企業資金來源情況。主要核查有無非法集資、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存款、從商業銀行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借款等違規行為。
  (三)典當企業法人股東存續情況,法人股東工商年檢情況,典當企業與股東的資金往來情況。主要核查典當行對其股東的典當金額是否超過該股東的入股金額,典當行與股東的資金往來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四)典當業務結構及放款情況。主要核查典當總額構成及其真實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圍經營,尤其是有無發放信用貸款情況。
  (五)典當企業對絕當物品處理情況。主要核查絕當物品處理程序是否符合規定,有無超范圍經營。
  (六)當票使用情況。主要核查典當企業的所有業務是否按規定開具了全國統一當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當票和“賬外掛賬”現象,是否存在自行印制當票行為,開具的當票、續當憑證與真實的質、抵押典當業務是否相對應。
  (七)息費收取情況。主要核查典當企業是否存在當金利息預扣情況,利息及綜合費率收取是否超過規定范圍。
  (八)典當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變更情況。主要核查是否存在私自變更或違規變更情況。
  (九)典當企業有分支機構的,審計報告應包括企業本部、分公司分別及合并的財務報表。分支機構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對分支機構具有監管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年審報告書上出具初審意見。對于年審結果,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予以公告。年審中沒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典當企業定為A類;年審中有違規行為,但情節較輕,經處罰或整改得以改正的典當企業定為B類;年審中有違法違規行為,情節較重,經整改仍不合格的典當企業不得通過年審。
  第四十條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要對不同類別的企業采用分類管理,對A類企業給予扶持;對B類企業加大監管、檢查力度,對其變更、年審、主要股東參與新增典當行或分支機構設立采取更嚴格的監管。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一條 對已不具備典當經營許可資格的典當企業,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終止該企業典當經營許可,并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情況,制定具體監管細則或規定有關事項,并報商務部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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