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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2-05-09
北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北政發〔2012〕4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北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已經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北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桂政發〔2009〕22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在我市市區范圍內,家庭收入、財產、住房狀況等符合市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 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協調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價格)、財政、規劃、國土資源、民政、監察、稅務、住房公積金及金融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各轄區政府負責本轄區范圍內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的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編制經濟適用住房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報市政府審批后,納入本市經濟發展計劃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優惠政策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用地應納入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土地供應計劃,在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中單列。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后,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的方式,變相進行商品住房開發。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按規定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易地建設費、白蟻防治費、墻改基金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貸款資金專項用于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第九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出具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的《北海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
在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有關政策規定的前提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作為共同購買人的配偶及直系親屬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償還其住房貸款。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十條 市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經濟適用住房中長期發展規劃,在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設施條件的要求基礎上,合理安排區位布局,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用地選址方案,按程序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濟適用住房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將年度建設經濟適用住房所需土地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土地供應計劃,并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選址方案,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用地保障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采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項目資本金、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良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依法與項目法人簽訂建設項目合同書,合同中要對單套住房建筑面積、套型比例、建設標準、銷售對象和銷售價格進行約定。
項目法人憑中標通知書、合同書和相關資料到市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住建、環保等主管部門辦理項目立項、規劃定點、用地審批、報建 、環評等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區域適宜的出讓土地中選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在土地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用地面積、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筑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準、價格、銷售對象及程序等事項作為附加條款。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筑面積原則上控制在60至80平方米。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各種套型的比例,并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必須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堅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嚴格執行《住宅建筑規范》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采取競標方式優選規劃設計方案。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度和工程質量保證制度。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在交付房屋時,應當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有關住房質量和性能等方面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經濟適用住房施工和監理采用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資質、良好誠信、社會責任感強的建筑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施工和監理,應當按政府采購法規定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實行驗收制度。住房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要嚴格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采取一戶一驗方式進行驗收,對驗收不合格的經濟適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各種配套設施建設,要按照小區規劃設計的要求與項目配套建設,凡配套設施達不到規劃設計要求的,不能通過驗收。
第五章 價格管理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以保本微利為原則確定,其銷售價格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依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法律、法規規定支付的劃撥土地取得成本費用,列入開發成本。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市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公布的價格出售住房,實行明碼標價,不得在公布的價格之外收取任何未公布的其它費用,市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成本監審,全面掌握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及利潤變動情況,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做到質價相符。
第六章 準入管理
第二十四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和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暾埲司哂斜臼惺袇^城鎮居民常住戶口達到規定年限,且在本市市區城鎮范圍內實際居住生活。
。ǘ┥暾埣彝ト司杖搿⒓彝ヘ敭a和人均住房面積符合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定期向社會公布的標準。
在申購經濟適用住房之日前3年內,因離婚、出售、贈與以及履行債務等原因,將家庭或個人住房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給他人的,已轉移住房應納入家庭自有住房范疇。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及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財產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和民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住房價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以夫妻為一戶申請家庭,同一戶籍內其他家庭成員共同提出申請的,家庭成員與申請人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收養關系,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為申請家庭成員參與共同申請的人員,不得再申請經濟適用住房。
離異(或喪偶)帶未成年子女且擁有監護權,或年齡在30周歲以上(含30周歲)單身人員視作一戶申請家庭。
第二十七條 一戶申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后,方可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已按房改政策購買了公有住房,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或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市場運作方式建設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享受面積標準參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控制職工住宅標準的通知》(桂政辦發〔1995〕39號)的規定確定。
第二十九條 申請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購買面積超過享受面積標準的部分,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上浮20%計算補交差價款。差價款由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先行代收,及時向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繳納,作為非稅收入上繳市財政統一管理,專項用于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及其管理費用支出。
第三十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制度。
(一)申請和受理:申請家庭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按要求如實填寫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書,并提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戶籍、婚姻、收入、住房情況和財產狀況等證明材料。
(二)初審和公示: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通過審查材料、入戶調查、組織評議、公示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及財產狀況等情況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報送轄區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ㄈ⿵蛯徍凸荆狠爡^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轄區民政部門對申請人的住房、收入、財產等狀況進行審核,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經查證不成立的,報轄區人民政府并同時報送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備案。
。ㄋ模﹤浒负凸荆菏薪洕m用住房主管部門對轄區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上報的備案名單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經轄區人民政府復核異議不成立的,予以備案。
(五)資格登記:轄區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依據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備案結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予以登記并發放準予登記通知書。轄區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戶建立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登記檔案。
第三十一條 轄區政府建設(住房保障)、民政等部門及街道辦事處或者鎮政府在審查申請家庭住房、收入及財產狀況時,可以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及信函索證等方式。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第三十二條 持有準予登記通知書的申請家庭,在家庭收入、住房或財產情況等方面發生變化的,應如實向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報告,轄區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民政等部門及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按審核程序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復核。
轄區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定期會同民政、街道辦事處或者鎮政府等部門和機構,對持有準予登記通知書的申請家庭的戶籍、人口、收入、住房、財產等狀況進行復核。
對經復核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取消其購房資格。
第七章 銷售管理
第三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經濟適用住房預(銷)售許可后方可預(銷)售。
第三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時,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公開選房:
。ㄒ唬┦薪洕m用住房主管部門發布銷售公告。
。ǘ┥暾埣彝コ钟行У臏视璧怯浲ㄖ獣揭幎ǖ牡攸c辦理購房登記手續。
(三)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根據可供房源數量和申請家庭的住房困難程度,采取搖號方式,確定正式購房家庭名單和候補家庭名單以及選房順序號,并予以公布。
對符合申請購買條件的殘疾人家庭,優先安排配售,并在選擇樓層方面給予照顧。
。ㄋ模┥暾埣彝コ窒嚓P憑證和資料在規定時間按序選房,選定住房后與開發建設單位簽署選房確認書。
第三十五條 申請家庭選房完畢后,到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領取《北海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
第三十六條 申請家庭持《北海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到所購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按照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審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辦理購房手續,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書。
第三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必須按《北海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簽發的購買人和房號依法與購買人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憑證銷售。
第三十八條 列入參加選房的家庭,如未參加當期選房或選房后放棄購買的,視同放棄購房資格,且自當期選房之日起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正式購房家庭放棄選擇的房源,由候補家庭按序遞補選房,直至當期可供房源售完為止。
第三十九條 《北海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實行一房一證管理制度,準購證內容禁止更改。
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的書面形式使用統一的合同示范文本,其主要內容包括經濟適用住房合理使用、限制處分、回購、收回及違約責任等。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制訂。
第八章 權屬登記管理
第四十條 購房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須憑《北海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購房合同及其他相關材料與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共同向市房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權屬登記。
市房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登記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以《北海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上標明的購房人為準,不相符的不予登記;辦理權屬登記應分別在權屬證書上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購房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后,應當到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辦理《個人住房檔案》。
第九章 交易管理
第四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經濟適用住房出售、贈與、抵押(除按揭外)、租賃,必須符合上市交易年限規定并取得完全產權。
第四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5年內,其經濟適用住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內因特殊原因確需出售的,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回購價格按原購房價格從購房之日起每年扣減1%計算,回購的房屋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售。
第四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滿5年后,其經濟適用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和經濟適用住房原購價格(包括購買面積超過享受面積標準部分的差價款)差額的60%向政府交納相關價款并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在相同價格情況下,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向政府交納相關價款及土地出讓金后取得完全產權。
購房人交納相關價款及土地出讓金后,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出具所購住房可上市交易的證明,市房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據證明及交納土地出讓金票據等相關材料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購房人向政府交納的相關價款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收取并上交市財政專戶,作為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發展基金,專項用于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回購和管理。土地出讓金由購房人直接上交市財政專戶。
第四十四條 在限制交易期限內,因繼承、離婚析產、法院裁定或判決等須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經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審核后,可辦理交易過戶手續,房產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從原房屋所有權證取得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五條 購房人在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完全產權以前,市房產主管部門將購房人納入限制辦理房屋登記信息系統,限制其辦理其他住房的房屋權屬登記。
第十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六條 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員、房屋的使用等情況進行檢查,也可委托經濟適用住房物業服務企業或社區居委會等其他管理機構對上述情況進行調查。檢查可以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或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應當配合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管理機構的檢查工作,不得無故拒絕、阻礙。
第四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提供虛假資料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取消其購房資格,5年內不得再申請購買或租賃各類政策性、保障性住房;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按原購房價格從購房之日起每年扣減1%計算作價收回。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在符合上市交易年限規定并繳納相關價款和土地出讓金取得完全產權前,只能自住,不得出售、出租、出借、贈與、閑置、抵押(除按揭外),不得擅自改變住房使用性質。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擅自將未取得完全產權的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出租、出借、贈與、閑置、抵押(除按揭外),改變住房用途,或拒絕、阻礙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管理機構對經濟適用住房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的,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原購房價格每年扣減1%計算作價收回其住房,并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各類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資格。
第四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有與其收入明顯不符的高消費行為時,應當主動向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作出說明,并配合對其資產進行核查、公示。
對高消費行為不作出說明,拒不配合資產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視同以虛假資料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按照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再購買其他住房的,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按原購房價格從購房之日起每年扣減1%計算作價收回。
第五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未按要求配合辦理經濟適用住房回購、收回手續的,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強制措施。
第十一章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
第五十二條 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利用單位自有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為本單位符合市政府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五十三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合作建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的家庭出售。
第五十五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政府以成本價收購后用作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
第五十六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原則上不收取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向職工收取的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罟芾、專項使用,并接受市財政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七條 已按房改政策購買了公有住房,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或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市場運作方式建設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實施住房實物分配或商品住房開發。
第十二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八條 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要履行職責,切實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計劃、建設、銷售、交易等各環節的管理,定期檢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糾正。
第五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擅自提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不按照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的《北海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要求,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售房對象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開發建設單位限期按原價格收回,并對開發建設單位的不良行為進行處理。
第六十二條 市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文件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第六十四條 合浦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未提及或未詳盡的事項,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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