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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銅川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

2010-11-08
銅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銅川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

銅政發〔2010〕5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新區管委會,市級各工業園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銅川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并確定在耀州區(新區)、宜君縣試點,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銅川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十一月八日

銅川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逐步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養老保障,根據《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陜政發〔2010〕28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非農業戶籍年滿16周歲以上(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的城鎮居民,在戶籍地自愿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三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堅持“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以保障參保人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為目的;采取個人繳費、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模式;堅持從城鎮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集標準和待遇水平與經濟發展及城鎮居民生活水平相適應,權利和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和居民自愿相結合,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全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現階段實行市級統籌、區縣經辦、分檔補貼、分級負擔。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全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政策制定和監督指導;市級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全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推行和綜合管理;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推行;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區縣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保險費收繳、養老金支付、個人賬戶管理。

  第六條 各級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市、區縣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合理核定和安排專項工作經費。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七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設每人每年2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6個檔次,由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

  第八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按年繳納。參保繳費起始日年滿60周歲以上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第九條 省、市、區縣財政對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給予適當補貼,對按200元和400元標準繳費者每人每年補貼60元,600元標準繳費者補貼80元,800元標準繳費者補貼90元,1000元及以上標準繳費者補貼100元。財政補貼資金由省、市、區縣三級財政共同承擔。其中省級財政承擔50%,市、區縣財政各承擔25%。補繳年度不享受財政補貼。

  第十條 重度殘疾人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最低檔次的繳費標準給予全額補貼,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全額負擔;中度和輕度殘疾人參保繳費補貼比例為最低繳費標準的50%,由市、區縣財政各承擔一半,具體認定辦法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殘聯共同制定。

  第十一條 提倡和鼓勵國家機關、團體和社會各界對城鎮居民參保繳費給予扶持和資助。

  第十二條 繳費標準、檔次和財政補貼標準,可隨經濟發展適時調整。

  第三章 個人賬戶管理

  第十三條 區縣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核發繳費手冊,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檔案。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包括:

  (一)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總額及其利息;

  (二)各級政府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及其利息;

  (三)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及其利息。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計息。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每年對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結息一次。

  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不需轉移資金。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并享受待遇。

  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有權查詢本人養老保險有關情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提供相應服務。

  第四章 養老金待遇

  第十八條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第十九條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辦法為:個人賬戶積累總額除以國家規定的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即: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準=個人賬戶積累總額÷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發系數相同)。現階段全市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100元,由市、區縣財政各承擔50%。

  第二十條 符合領取基礎養老金的人員,可增設兩個檔次加發基礎養老金,其中70周歲至79周歲加發20元,80周歲及以上加發40元,加發部分資金由市、區縣財政各承擔50%。

  第二十一條 鼓勵、引導中青年城鎮居民早參保、長期繳費,增加個人賬戶積累,提高養老金待遇水平。對45周歲以下的城鎮居民,在其參保繳費達到規定繳費年限(15年)的前提下,每多繳費一年,到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時,對應增加基礎養老金2元,以提高年輕參保人員年老后的待遇水平,激勵年輕城鎮居民盡早參保。增加基礎養老金部分由市、區縣財政各承擔50%。

  第二十二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享受養老金待遇:

  (一)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年滿60周歲以上的人員;

  (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年滿45周歲以上按規定參保并連續繳費至60周歲的人員;

  (三)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45周歲以下,按規定參保且累計繳費年限在15年以上、年滿60周歲的人員。

  第二十三條 達到享受養老金待遇年齡,但未按規定繳足應繳年限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應按規定補繳,從繳清次月起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補繳部分不享受財政補貼。

  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員死亡的,可將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退還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員養老金待遇水平根據經濟增長、城鎮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變動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六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核發待遇領取證,參保居民憑證按月領取。領取期間死亡的,從次月起停發養老金。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應在30日內到所屬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每年應參加資格認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公安等部門要建立制度,定期審驗,嚴格查處欺詐冒領養老保險金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已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但不符合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由本人持身份證和繳費手冊,到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一次性個人繳費賬戶儲存額本息支付手續,終止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九條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被判刑的,服刑期間停止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于刑滿釋放后的次月起恢復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第五章 基金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條 區縣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基金收入戶余額每月末全部上解市級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基金實行預算管理、專款專用。

  第三十二條 市、區縣財政部門應按標準編制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補貼年度預算,并及時將資金劃撥到基金專戶,確保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按時足額發放。

  第三十三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并定期公開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門要制定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五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只能用于支付參保人員年老時的個人賬戶養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六章 相關制度銜接

  第三十六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優撫政策等待遇可同時享受。

  第三十七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保障制度的銜接,按照全省統一銜接辦法執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試行辦法規定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以偽造證件或其他手段多領、冒領養老保險金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追回,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國家和省對本試行辦法所涉及內容有新的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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