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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龍巖市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1-05-25
關于印發龍巖市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龍政綜〔2011〕215號


新羅區、上杭縣、連城縣、漳平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部門:

《龍巖市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龍巖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龍巖市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項目管理,確保項目順利實施,根據國家、省關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項目是指為有效解決農村區域性突出環境問題、改善農村環境質量,提升農村環境管理能力而開展的農村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綜合性污染治理項目。
  第三條 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項目的管理和實施,堅持“中央引導、地方推動”,遵循“突出重點,示范先行、確保實效、整合資源、逐步深化”的管理原則。
  第四條 各縣(市、區)應加大農村環保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管理體制和機制,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同配合;建立農民參與制度,充分調動農民參與的積極性,鼓勵農民投工投勞。
  第五條 各縣(市、區)環保、財政、發改、農業、建設、規劃、水利、國土資源、移民等部門應結合當地特點,選取農村環保適用技術指導項目申報,確保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取得成效。
  第六條 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工作實行省政府統一領導、統籌安排,省直部門抓點促面、督促檢查、協調指導,市政府總體負責、組織項目審核、審批和項目竣工驗收,縣(市、區)政府具體負責、組織項目的申報和組織實施。

第二章  項目內容和要求

  第七條 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項目選取原則:
  (一)黨中央、國務院明確的存在嚴重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反映特別強烈的突出環境問題,需要通過連片村莊同步治理才能根本解決的“問題村”集中分布地區。
  (二)統籌城鄉配套改革和生態移民等重大工程和政策的實施地區;省政府確定的綜合改革建設試點小城鎮和新農村建設示范區。
  (三)已有一定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基礎(包括已經基本完成農村土地整理、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基本建成等),連片整治示范項目在1~2年可以取得明顯成效的地區。
  (四)環境問題相類似,通過集中連片治理可使多個村莊同時受益的地區。
  (五)地方政府積極性高,組織機構、管理人員落實,管理措施到位,資金配套有保障的地區。
  第八條 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項目要滿足以下三個基本要求:
  (一)示范項目區原則上應在同一個縣級行政區范圍內;
  (二)示范項目受益人口原則上不低于2萬人;
  (三)擬開展治理的連片村莊存在同類環境問題,或影響相同的環境敏感目標,或通過建設集中的大型污染防治設施,可以同時輻射受益。
  第九條 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項目重點支持實施“三清”工程的示范項目。
  包括:
  (一)以保護農村飲用水源為重點的“水源清潔”示范工程。支持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措施,用于飲用水水源地排污口拆除、截污及隔離設施建設、標志設置等。
  支持根據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點位置、供水量、取水方式不同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以整治集中連片村莊生活污水和垃圾為重點的“家園清潔”示范工程。支持城鎮周邊村莊納入城鎮污水統一處理系統進行生活污水收集管網建設;規模較大的村莊進行集中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居住分散的村莊進行小型人工濕地、無(微)動力處理設施、氧化塘等分散式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支持“戶分類、村收集、鎮轉運、縣(市)處理”的城鄉生活垃圾一體化處置模式進行生活垃圾處理;支持邊遠山區采用“戶分類、村收集、鎮處理”處置模式進行生活垃圾處理。
  (三)以整治農村畜禽養殖和面源污染為重點的“田園清潔”示范工程。支持對畜禽養殖小區和畜禽散養密集區實施畜禽養殖污染治理與廢棄物綜合利用項目。
  (四)其他與農村環境質量改善密切相關的環境綜合整治項目。
  第十條 農村環境連片整治“三清”工程示范項目必須實現以下預期目標:
  (一)通過實施“水源清潔”示范工程,全面完成示范區內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飲用水源保護設施和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截污設施基本完善,取締保護區范圍內排污口,搬遷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村民,使農村飲用水衛生合格率達到95%以上。
  (二)通過實施“家園清潔”示范工程,建設一批適合農村特點的、相對完善的、集中和分散相結合的污水處理和垃圾收集處置設施,使得示范區內農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得到妥善處理,并建立長效管理機制,治理設施長期穩定運行,污水達標排放。整治村莊的生活污水處理率達到70%以上,生活垃圾清運率達到100%,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0%以上。
  (三)通過實施“田園清潔”示范工程,使得示范區村莊畜禽養殖布局符合當地政府劃定的畜禽養殖“兩禁”區要求,做到人畜分離、畜禽集中養殖、集中治理,養殖廢棄物做到無害化處理處置和資源化利用,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和廢棄物綜合利用率達到90%以上。
  通過集中力量實施以上示范工程,集中連片整治一批環境問題最為突出、群眾反映最為強烈的“問題村”,使當地環境污染問題得到有效解決,農村生態環境持續改善,群眾切實得到實惠。
  第十一條 以下工程建設內容不屬于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污染企業搬遷項目以及單純改變污水排放去向的管道工程、自來水廠等基本建設項目。
  (二)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項目。
  (三)大型垃圾填埋場和垃圾焚燒發電設施建設項目。
  (四)與解決村莊環境污染問題關聯性不強的項目。

第三章  項目申報和審批

  第十二條 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項目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申報,經市級環保、財政部門聯合組織發改、農業、住建、水利、國土資源、移民等部門以及相關行業專家審查,并經市政府同意后,報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由省環保廳、省財政廳聯合組織相關單位和專家初審后,上報省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由省財政廳、環保廳分別報送財政部和環境保護部備案,并下達各地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申報材料主要包括資金申請報告、項目實施方案以及相關證明材料等。
  項目實施方案內容包括:示范區域概況(簡要介紹擬開展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的示范區基本概況,主要包括地理區位、自然環境、社會經濟等,重點是農業農村經濟、產業結構、村莊建設、基礎設施情況);說明擬開展治理的連片村莊目前存在的主要環境問題(包括問題類型、影響范圍和人口規模、主要成因、治理必要性等);治理方案(預期實現目標、擬采取的主要措施、進度安排、效益分析);資金需求和籌措方案;項目實施后運行保障措施等。
  第十四條 市環保和財政部門聯合組織發改、建設、規劃、水利、畜牧水產、農業、國土資源、移民等部門對縣級人民政府申報的項目按照以下原則進行審查:
  (一)符合中央農村環保專項資金支持重點。
  (二)符合《工作方案》要求。各縣(市、區)應在省、市《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中確定的重點示范區域范圍內,組織篩選、統籌安排項目,逐年申請,分年度、按計劃實施。
  (三)項目落在閩江、九龍江流域所在鄉鎮、村。各縣(市、區)應根據農村環境連片整治項目重點支持的方向、支持流域區域范圍,并結合本地農村環保實際,針對各類問題區域分布特征,在流域所在鄉鎮、村選取重點地區優先開展治理。
  (四)項目可行、實施條件成熟、配套資金落實。申報的項目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污染現狀、環境連片綜合整治實際需要和投資可能,合理確定治理技術和項目規模,做到經濟上合理、技術上可行。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下達資金預算后的20個工作日內,縣級人民政府應根據省政府批轉下達的項目以及初審意見,組織完成項目實施方案的修改完善,并報市政府審批后組織實施,同時報省環保廳、財政廳備案。
  第十六條 農村環境連片整治項目一經審查批準,申報單位不得擅自調整、改變項目建設內容,不得降低治理目標要求、壓縮投資規模等。如確需調整的,須經市政府審核同意,并報省環保廳、財政廳批準后實施。

第四章 項目落實和實施

  第十七條 市直有關部門及縣(市、區)政府應嚴格按照《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及《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工作目標責任書》要求,協調配合,形成合力,確保示范片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按期完成并取得預期成效。

  市環保局負責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會同市財政局牽頭負責示范項目的申報、審核和項目竣工驗收。指導推動飲用水源地保護示范工程,落實飲用水源地保護示范建設項目的篩選、實施方案編制的技術審核及示范工程建設過程的督促、協調和考核。

市財政局負責示范項目資金管理。落實縣級配套資金,督促配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統籌資金的安排使用,加強資金監督管理,發揮資金使用效率。

  市水利局負責指導落實“水源清潔”示范工程涉及農村飲水安全建設工程。負責對農村飲水安全建設片區的篩選、實施方案編制的技術審核及示范工程建設過程的督促、協調和考核。

  市國土局負責指導落實“水源清潔”示范工程涉及礦山污染農村飲用水源整治工程。負責對礦山污染農村飲用水源整治建設項目的篩選、實施方案編制的技術審核及示范工程建設工程的督促、協調和考核。

  市規劃局負責指導落實“家園清潔”中農村垃圾整治示范工程。負責對農村垃圾整治項目的篩選、實施方案編制的技術審核及示范工程建設過程的督促、協調和考核。

  市建設局負責指導落實“家園清潔”中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工程。負責對農村生活污水治理項目的篩選、實施方案編制的技術審核及示范工程建設過程的督促、協調和考核。

  市農業局、畜牧局負責指導落實“田園清潔”示范工程。負責對農村畜禽養殖的治理,面源污染治理、養殖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處置和資源化利用整治項目的篩選、實施方案編制的技術審核及示范工程建設工程的督促、協調和考核。

  市移民局負責指導落實“家園清潔”示范工程涉及庫區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及垃圾整治建設工程。負責對庫區農村環境連片整治村莊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及垃圾整治項目的篩選、實施方案編制的技術審核,負責示范工程建設過程的督促、協調和考核。

  市發改委結合統籌城鄉工作,配合各部門整合資源,加大對示范區的支持,合力打造示范亮點。

  第十八條 示范縣(市、區)政府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示范工作,貫徹示范工作的有關政策和要求,落實配套資金,整合部門資源,明確目標任務,對項目申報、建設與管理以及項目建成后的設施運行、維護全過程負責。

  示范縣(市、區)各行政主管部門參照市政府有關部門落實工作職責。

  涉及示范工作的鄉鎮人民政府原則上為示范項目業主,對項目申報、建設與管理以及項目建成后的設施運行、維護全過程負責。

項目工程建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設工程管理的政策和法規。縣級建設部門負責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等企業的資質管理和工程招投標工作,協助項目設計、施工等技術指導和監督。

  第十九條 示范片區所在縣(市、區)環保局,必須設立負責農村與生態保護工作的專門機構,配備專門人員負責農村環保工作。示范片區所在鄉鎮也必須設立環保管理機構,指定專人負責,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確保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工程有專人管理、推動和落實。

  第二十條 按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工作的總體目標要求,嚴格貫徹執行國家、省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項目管理辦法及資金管理辦法,科學制定整治規劃,明確年度工作目標、細化工程項目,制訂實施方案,認真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政府應加強對示范工程實施和資金管理使用的組織和管理,建立績效考核制度。市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工作領導小組將對項目進展和成效、資金使用、設施運行、群眾滿意程度等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建立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工作進展情況月報制度,由縣級財政局、環保局負責,每月25日前上報示范片區項目進展情況等材料;由市農村環境連片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匯總,每季度末將示范片區項目進展情況報送市政府;由縣級政府負責,每年1月20日前將上年度各項目執行情況報送市農村環境連片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農村環境連片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后上報市政府。

  項目執行情況報告的內容包括:項目實施進展和成效、中央和地方資金到位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管理措施、督察檢查情況等。

  第二十二條 要加大對農村環保實用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的投入,開發和引進低成本、操作簡單、高效實用的農村環保新技術,建立以農村生活污水、垃圾處理以及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為主體的農村環保科技支撐體系。

  第二十三條 通過示范項目實施,促進農村環保工作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加強農村環保監管能力建設,建立農村環保設施管理、運行專項資金;創新項目管理模式,保障整治環境污染設施長期穩定、正常運轉。

  第二十四條 加強宣傳引導,強化公眾參與。要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農村環保知識宣傳,設立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鼓勵公眾參與和輿論監督,動員廣大農民積極參與示范項目監督和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考核驗收

  第二十五條 各示范片區應制定詳細工作進度表,未按進度表完成當月工作任務的予以通報批評。示范工程完成情況作為下一年度農村環境連片整治資金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示范工作納入市政府有關部門、示范片所在縣(市、區)黨政“一把手”環保目標責任考核。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在縣級政府提出項目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后的1個月之內,組織環保、財政、發改、建設、規劃、水利、畜牧水產、農業、國土資源、移民等部門和相關行業專家開展項目驗收工作。
  項目驗收主要內容:
  (一)項目所在縣級環保局設立農村環境管理職能科室,所在鄉鎮設立環保管理機構,指定專人負責。
  (二)項目計劃完成情況。包括:檢查項目設計、計劃工程任務完成情況、項目工程建設質量情況等。
  (三)項目建設公示制、工程招投標制、大宗物資政府采購制等制度和規定的執行情況。
  (四)項目管理和運行機制情況。包括項目管理制度建設、管護措施落實、項目產權登記或移交、檔案管理等情況。
  (五)項目建成后的社會、經濟和環境效益情況。重點檢查項目涉及農村飲用水源地保護、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等環境綜合整治改善農業生態環境、農村人居環境的示范帶動作用情況。
  第二十七條 項目經市政府驗收合格后,縣級人民政府應明確農村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管理的責任主體,制定管理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維修、養護、運行等各項規章制度,確保充分發揮投資效益。

  第二十八條 建立農村環境連片整治項目公示制度。農村環境連片整治項目的管理辦法、項目招投標以及專項資金的安排情況、項目工程進度、驗收考核情況等,應及時在各級政府、相關部門的政務網站上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及相關要求,示范工程未按計劃進度實施、未完成預定任務目標或資金落實不到位、資金使用違規違紀的,市政府將視情況采取通報批評、取消申報資格等措施予以處理,并追究有關領導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市農村環境連片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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