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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水市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2011-07-26
麗水市人民政府令

第71號



  《麗水市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9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長:王永康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麗水市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麗水市區戶外廣告管理,規范戶外廣告行為,美化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浙江省廣告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麗水市市區(紫金街道、白云街道、巖泉街道、萬象街道、水閣街道、富嶺街道、聯城鎮)范圍內的戶外廣告設置、發布和管理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戶外廣告包括:

  (一)利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發布的以展示牌、電子顯示裝置、燈箱、霓虹燈等為載體的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物、模型表面繪制、張貼、懸掛的廣告;

  (三)在鐵道設施、城市交通設施(包括車站、碼頭)、地下通道以及機場候機樓內外設置的廣告;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登記的其他形式的戶外廣告。

  在本單位的登記注冊地址及合法經營場所法定控制地帶設置的,對本單位的名稱、標識、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聯系方式進行宣傳的自設性戶外廣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戶外廣告登記。

  第四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機關,負責對市區戶外廣告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衛生、食品藥品監管、農業、文廣出版、教育、建設(規劃)、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戶外廣告的審查、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 建立麗水市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加強戶外廣告管理的協調工作。
第二章 戶外廣告設置
  第六條 設置戶外廣告,必須符合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劃和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范》。

  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劃由城管部門會同建設(規劃)、工商、公安、交通運輸、林業、水利等有關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征得城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在機動車上噴刷、涂寫、粘貼廣告的,應當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

  (五)市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九條 利用公共資源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有償取得公共資源的使用權。但設置公益廣告除外。

  戶外廣告設置涉及的公共資源使用權招標、拍賣,由城管部門會同發改、建設(規劃)、工商、公安、交通運輸、林業、水利、監察等有關部門,根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負責組織實施。戶外廣告設置涉及的公共資源使用權期限屆滿的,應當重新進行招標、拍賣。

  戶外廣告設置涉及的公共資源使用權招標、拍賣所得款項,全額上繳市財政,實行統一管理。
第三章 戶外廣告登記
  第十條 申請戶外廣告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戶外廣告發布單位依法取得與申請事項相符的主體資格;

  (二)戶外廣告所推銷的商品和服務符合廣告主的經營范圍或業務范圍;

  (三)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具有相應戶外廣告媒介的使用權;

  (四)廣告發布地點、形式符合當地人民政府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要求;

  (五)戶外廣告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六)按規定應當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當事人已經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七)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登記事項包括:

  (一) 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名稱;

  (二) 戶外廣告發布地點及具體位置;

  (三) 戶外廣告發布期限;

  (四) 戶外廣告形式、數量及規格;

  (五) 戶外廣告內容。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戶外廣告發布期限,不得超過申請人合法使用戶外廣告媒介的時間。

  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發布單位申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登記申請表》;

  (二)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和廣告主的營業執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經營資格證明文件;

  (三)發布戶外廣告的場地或者設施的使用權證明,包括場地或設施的產權證明、使用協議等;

  (四)戶外廣告樣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登記程序:

  (一)戶外廣告發布單位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戶外廣告發布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依法進行審查。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并在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對符合規定的予以核準登記,核發《戶外廣告登記證》,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核準登記,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章 戶外廣告管理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發布單位應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登記事項發布戶外廣告,未經變更登記或者重新登記不得擅自改變。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戶外廣告登記證》。

  第十六條 戶外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應當圖案清晰、外形美觀、形體完好,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使用的漢字、字母和符號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戶外廣告,應當在右下角清晰標注《戶外廣告登記證》的證號,但對不適宜標注證號的戶外廣告,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不作標注。

  第十九條 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應當按照誰設置誰負責維修管理的原則,做好維護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經登記設置的戶外廣告,戶外廣告發布單位應當做好維護管理工作,發現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污濁、腐蝕、損毀,應當立即修飾。過期或失去使用價值的戶外廣告,應當及時更新或拆除。

  第二十一條 經登記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在有效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遮蓋、損壞。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拆除單位應當提前通知原廣告設置者,并適當補償經濟損失。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指定的公共廣告欄以外的建筑物、樹木、電桿、燈桿以及公共場所、街道、信箱等張貼印刷品廣告。

  公共廣告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定點設置、統一管理。

  第二十三條 鼓勵戶外廣告經營單位發布公益廣告。

  第二十四條 在戶外廣告經營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任何部門不得濫用權力使其所屬經營機構壟斷,或者變相壟斷某一領域的戶外廣告經營,排斥其他經營者。

  第二十五條 工商、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的日常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戶外廣告。

  戶外廣告發布單位應當接受工商、城管執法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罰:

  (一)未經登記擅自發布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限期補辦登記手續。逾期不補辦的,責令停止發布戶外廣告;

  (二)提交虛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戶外廣告登記證》的,責令改正,并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證;

  (三)擅自改變規格發布戶外廣告的,責令改正。不按照核準登記的發布期限、形式、數量或者內容發布戶外廣告的,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已經登記的戶外廣告,未按規定在右下角清晰標注戶外廣告登記證號的,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偽造、涂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戶外廣告登記證》的,繳銷《戶外廣告登記證》,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發布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罰:

  (一)擅自設置戶外廣告并且影響市容的,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可以代為改造或者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對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單位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廣告、宣傳橫幅等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腐蝕、陳舊,影響市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設置戶外廣告,違反城市規劃、道路交通、城市綠化等有關規定的,分別由有關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因戶外廣告坍塌、墜落、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由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戶外廣告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29日麗水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麗水市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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