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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溫州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2011-11-15
溫州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溫政令第129號
《溫州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長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溫州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展城市綠化事業,促進城市環境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浙江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溫州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城市綠地包括:
(一)向公眾開放,以游憩為主兼具生態、美化、防災等功能的公園綠地(含其范圍內的水域);
(二)為城市綠化生產苗木、草坪、花卉和種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盆景基地等生產綠地;
(三)城市中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防護綠地;
(四)城市建設用地中綠地之外各類用地中的附屬綠化用地;
(五)對城市生態環境、城市景觀、生物多樣性保護具有直接影響的其他綠地。
第四條 市住建委是本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各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負責管理本區域城市綠化工作,并接受市住建委的業務指導。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規劃、國土資源、財政、城管執法、公安、交通運輸、環保、工商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綠化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城市建設資金中按比例安排城市綠化建設、保護經費。
第六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城市綠化建設。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城市綠化成果和園林綠化設施,有權勸止、檢舉、控告損害城市綠化的行為。
第七條 加強城市綠化科學研究與學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提倡開展庭院、陽臺、屋頂、室內綠化以及垂直綠化美化活動。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本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溫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浙江省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辦法》的要求共同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 城市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產綠地,應當適應城市綠化建設的需要,其用地面積不得低于建成區面積的2%。
第十條 各項建設項目必須安排一定比例的綠化面積。居住區、城市道路和新建、擴建工程的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工程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以下簡稱綠地率),必須符合以下指標:
(一)新建居住區綠地率不低于30%;
(二)城市主干道綠地率不低于20%,城市次干道綠地率不低于15%;
(三)城市江、河等水體及鐵路兩旁的防護林帶寬度應當不少于30米;
(四)新建工業企業、工業區、交通樞紐、港區和專業性市場、倉儲用地等綠地率不低于20%;
(五)學校、療養院、醫院、部隊、機關團體、飯店、公共文化設施等單位綠地率不低于35%;
(六)化工、印染、造紙、制革等易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綠地率不低于30%,并應當設立一定寬度的防護林帶,寬度不少于50米;
(七)其他建設項目綠地率不低于30%。
屬于舊城改造區的,前款第(一)、(二)、(四)、(五)、(六)、(七)項規定的指標可降低5個百分點。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房地產開發、物業服務企業等推廣垂直綠化,屋頂綠化。在滿足建筑物荷載(承重)要求的前提下,各裙樓及五樓以下建筑物頂面進行覆土綠化后,其綠化面積按20%折算綠地面積。
鼓勵建設室外生態停車場,其綠化面積可按20%折算綠地面積。
第十二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和住宅區開發項目,其基本建設投資應當包括配套的綠化建設投資。城市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建設工程同步規劃、設計,并按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建設。綠化工程應當于建設工程竣工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內完成。
第十三條 城市綠化設計必須符合國家及地方綠化設計規范的要求,充分利用當地的自然與人文條件,體現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
本市綠地建設要堅持以綠為主,以植物造景為主,以鄉土樹種為主,植物種植面積不低于綠地面積的70%。
第十四條 綠地率達不到規定要求,尚有空地可以綠化的,應當限期綠化,不得閑置或者作為他用。
因特殊情況未能按第十條規定標準進行建設的單位,必須按規定繳納綠化補償費。綠化補償費由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于城市綠化的建設和管理。
綠化補償標準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五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與審查,并簽署綠化規劃指標意見。
第十六條 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方案(除城市公園綠地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外),必須按規定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組織施工。確需改變原設計方案的,須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十七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監理、施工,均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承擔城市綠化工程設計、監理、施工的單位,應當執行城市綠化工程有關規范,確保質量。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的園林綠化工程應當按建設程序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綠化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后15日內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驗收合格的綠化工程,由施工單位管養,養護期不少于1年,確保植物成活。養護期滿后經檢查達到植物成活標準的,辦理正式移交手續。
第十九條 公園、動(植)物園、旅游景點的綠化建設,可采取國家投資、引進外資或者企業、個人投資等方式進行。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條 城市綠地上的植物所有權按下列規定確認:
(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護的植物,歸國家所有;
(二)古樹名木,歸國家所有;
(三)單位內自行種植的植物,歸該單位所有;
(四)居住區綠地上的植物歸全體業主所有,屬于城市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
(五)私人庭院內自費建設、管護的綠地上的植物,歸個人所有。
第二十一條 城市綠化養護管理工作實行專業養護管理和群眾養護管理相結合,并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各級人民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各類綠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實行分級管理;
(二)經《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認的風景林地,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三)單位附屬綠地及其管界內的防護綠地由單位自行養護管理;
(四)居住區綠地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的物業服務公司負責管理;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負責養護管理;
(五)生產綠地、防護綠地由其經營管理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六)居民在私有庭院或者宅基地種植的植物,由居民負責養護管理;
(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交通運輸等部門負責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提倡對城市綠地的認養活動。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示認養項目,由認養人自愿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認養申請。經認養人與受認養人雙方簽訂認養合同確立認養關系。認養內容包括對城市綠化的種植、養護和管理等提供費用或者勞務。
第二十三條 養護管理單位應當做好花草、樹木設施的保護工作,嚴格按照城市綠化養護管理技術規范進行養護管理。 因養護管理單位養護管理不善造成綠化苗木死亡缺株或者設施損壞的,養護管理單位必須及時予以補植或者修復。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各管理責任單位的保護和養護工作,應當及時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四條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養護管理的綠地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逐步推行企業化管理,通過招標投標等方式確定相當資質的綠化養護企業實施專業化養護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城市古樹名木由市人民政府審定公布,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古樹名木檔案、標志,劃定保護范圍,實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名義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遷移的,必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實施。
第二十六條 城市中的樹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確需砍伐、移植的,應當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砍伐、移植城市中的樹木,除按規定向樹木所有者賠償損失外,還應當按規定繳納綠化補償費,并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部門負責實施,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 養護管理單位進行綠化建設和管理養護,應當兼顧市政公用設施、水利工程、道路交通和消防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八條 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綠化用地和已建綠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性質。確需改變其綠地性質的,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經批準改變綠地性質的,實行就近易地綠化,并按規定繳納綠化補償費。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確需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占用時間不得超過一年,并按規定繳納綠化補償費。確需延長臨時用地時間的,應當在到期7日之前辦理延長手續。使用期滿后,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二十九條 敷設通訊、電力、燃氣、熱力、上下水管道等公用設施管線,應當盡量避讓城市綠化,確實無法避讓的,在設計和施工前,工程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商定保護措施。
為保證管線安全需要修剪樹木的,修剪必須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
因不可抗拒力量致使樹木傾斜危及管線安全時,管線管理單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但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報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處理善后工作。
第三十條 禁止下列損壞城市綠地及綠化設施的行為:
(一)在樹冠下設置煎、烤、蒸、煮等攤點的;
(二)在樹干上倚靠重物,利用樹木搭蓋,擅自牽繩掛物的;
(三)在樹干刻字、打釘、剝、削樹皮和挖樹根的;
(四)隨意攀樹折枝、采摘花果、剪采枝條、挖掘藥材等造成花草樹木損害的;
(五)在綠地內放牧、捕獵、打鳥、遛狗的;
(六)在綠地內隨意停放車輛,堆物及傾倒垃圾、污水的;
(七)在公園綠地水域內游泳、洗衣物和在禁釣區內垂釣的;
(八)擅自在公共綠地內設立服務攤點、廣告的;
(九)破壞城市綠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的;
(十)其他損害城市綠地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城市綠化條例》、《浙江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等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砍伐城市樹木或者擅自遷移、修剪和養護不善致使城市樹木損傷或者死亡的,以及對城市綠地資源造成損害的,應當予以賠償。賠償參照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溫州市城市植物價值標準》執行。
第三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拒絕、阻礙城市綠化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侮辱、毆打城市綠化管理人員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城市綠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0月10日溫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溫州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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