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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佛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2-09-21
佛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佛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機構:

  現將《佛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建管理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1日

(聯系人:仇國強,聯系電話:8230 9136)



佛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多渠道逐步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促進住房保障體系健康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保障性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主導投資、建設或政府提供政策優惠由產業園區、企業、村鎮集體和社會資金投資建設并納入各區人民政府統一管理,限定住房建筑面積、租金標準,由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通過申請租住的住房。

  本市保障性住房以公共租賃住房為主體。

  第四條 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嚴格準入和退出機制。

  第五條 解決本市城鎮居民的住房困難是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解決城鎮戶籍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財政承受能力,逐步擴大保障范圍和提高保障標準。

  第六條 市住建管理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本市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備案工作。編制建設規劃,定期公布保障性住房建設、分配和管理情況,加強各部門聯動,實現部門間的信息共享,以確保準入條件和退出條件審核公正性和準確性。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本區域范圍內保障性住房需求調查、規劃、建設、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構,落實年度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用地、資金和建設任務。建立住建、民政、公安、工商、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展規劃和統計局等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切實做好本地區保障性住房對象準入和退出資格審核,確保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

  第七條 各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住房保障管理實施機構,配備相應的專職工作人員,從事保障性住房需求調查、建設、申請受理、審核、公示輪候等準入和退出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管理

  第八條 市住建管理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定期組織各區開展城鎮保障性住房需求調查,編制保障性住房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保障性住房規劃應當包括保障性住房的發展目標,總體要求,籌集和供應渠道,土地和資金安排;規劃的實施措施和工作機制等內容。

  保障性住房的年度計劃應當包括建設規模、土地供應和資金使用安排,建設區域分布,保障對象范圍等內容。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住房保障需求建立土地儲備制度,保障用地供應并落實具體地塊。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并優先重點保障。

  國土規劃部門應當把儲備土地和收回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優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政府投資建設和管理的保障性住房項目,其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供應;其他方式投資建設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使用權可采取出讓、租賃、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

  創新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模式,按照政府主導規劃、只租不售、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流轉不抵押、整體確權的原則,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住房。具體報批程序由國土規劃部門另行制定。

  國土規劃部門在編制城鄉規劃時,應當制定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的保障措施,并在規劃上落實經政府批準的保障性住房項目或計劃的用地。在符合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指標前提下,適當提高用地容積率。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須按國家、省、市相關技術規定的要求進行服務設施配套建設,可適當配建配套商業設施。

  第十條 保障性住房來源包括:

  (一)政府投資興建的住房;

  (二)政府購買和租賃的住房;

  (三)政府依法收回、回購、沒收的住房;

  (四)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五)在符合城鄉規劃前提下,經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投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

  (六)各類產業園區建設及升級改造中,集中配套建設的職工公寓和集體宿舍;

  (七)政府和企業建設的人才公寓;

  (八)企業或其他組織按照與政府約定建設的住房;

  (九)三舊改造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十)村鎮集體經濟合作組織興建的租賃住房;

  (十一)社會捐贈給政府的住房;

  (十二)其他途徑籌集的住房。

  第十一條 為確保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落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本地區住房保障需求相適應的資金保障機制,將住房保障資金和住房保障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性住房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依法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

  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住房租賃補貼資金的籌集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市、區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

  (三)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四)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或按不低于土地出讓收入3%的比例安排資金;

  (五)保障性住房和配套設施出租回收資金;

  (六)利用商業貸款籌集資金;

  (七)企業投入的自有資金;

  (八)村鎮集體經濟合作組織投入資金;

  (九)依照國家規定發行企業專項債券;

  (十)社會捐贈資金;

  (十一)經政府批準可納入保障性住房的其他資金。

  第十二條 保障性住房的建設,應當依照國家相關工程標準和技術規范,并遵循環保、節能、經濟、實用的原則,完成室內裝飾裝修。

  合理確定保障性住房項目建筑面積、套型結構、室內裝修標準和相應配套設施。成套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以單套建筑面積40平方米左右為主。

  保障性住房應根據實際要求,設計單間、一居室和兩居室等不同戶型和面積標準的住房。

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保障性住房,應執行國家宿舍建筑設計規范規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得少于5平方米。

第三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實行自愿申請、嚴格審核、廣泛公示、輪候解決的制度。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按相應類別和渠道申請保障性住房:

  (一)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沒有自有住房或雖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的家庭。符合上述條件且已年滿30周歲以上的單身或離婚人士,可單獨申請。

  (二)在本市有穩定職業并連續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年且申請家庭當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沒有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家庭。

  (三)達到積分制入戶條件并已申領《入戶卡》,申請當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且沒有自有住房的外來務工人員。

  (四)在本市就業,具有本市戶籍,大學專科以上(含專科)學歷,申請當年個人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本人沒有自有住房的人員。

  (五)各類引進人才的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由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區住建部門另行制定。

  (六)各類引進人才和園區就業大學生、外來務工人員,可申請租住產業園區內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具體申請條件由保障性住房項目產權單位制定,報所屬區住建部門批準后,報市住建管理部門備案。

  (七)企事業單位可利用自有土地自建的保障性住房用于安置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及家庭入住。具體申請條件由企業制定,報所屬區住建部門批準后,報市住建管理部門備案。

  各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財產狀況、住房狀況、政府財政承受能力以及住房市場發展狀況等,在上述申請條件前提下,以逐步擴大保障覆蓋面為原則,可適當調整或細化本地區住房保障申請條件,報市政府備案后公布執行。

  第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向戶籍或就業所在地鎮(街道)社區居委會提出住房需求申請,各類引進人才、新就業大學生,外來務工人員等,由所在產業園區或所在工作單位統一申請。

  辦理申請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本人和家庭成員的戶籍及身份情況證明;

  (三)申請人本人和家庭成員的收入狀況和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繳納證明;

  (四)申請人本人和家庭成員的住房和其他財產狀況;

  (五)計劃生育證明;

  (六)誠信承諾書;

  (七)住建管理部門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應真實、完整、有效。按規定需由相關單位或個人出具證明材料的,相關單位或個人應當出具,并對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 各區住建部門定期公布受理保障性住房申請的時間。

  屬政府投資、社會資金投資、村鎮集體經濟合作組織投資、商品房配建項目,且面向社會公開租賃的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審批程序如下:

  (一)社區居委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及申請人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承租保障性住房條件進行入戶調查,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一并報送鎮(街道)住建部門。

  (二)鎮(街道)住建部門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復審。經復審符合條件的,應當將申請人申報的基本情況和審核意見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天。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將審核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區住建部門。

  (三)區住建、民政、公安、工商、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積金管理中心等部門應在收到住建部門轉交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車輛、財產等有關情況出具審核證明。其中:

  區住建部門提供申請人家庭住房信息;

  民政部門提供申請人低保信息;

  公安部門提供申請人家庭成員車輛、戶籍登記信息;

  稅務部門提供申請人申請之月前12個月報稅、完稅信息;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申請人社保繳納信息;

  工商部門提供申請人家庭的工商登記信息;

  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申請人家庭公積金繳納信息。

  (四)區住建部門在收齊上述有關部門提供的信息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終審意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將申請人申報的基本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納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圍,由區住建部門予以登記入冊。對拒不配合審查,經審查不合格或因公示期內有異議,經核實成立的,由區住建部門退回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人民銀行依法配合提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相關賬戶、存款信息,具體操作細則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對符合承租保障性住房條件的家庭和個人實行輪候配租制度。申請人可在市住建管理部門或所在區住建部門網站查詢輪候情況。輪候時間超過1年的,區住建部門應根據相關部門證明材料重新進行調查核實,經審核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家庭名單,重新予以公布。對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由區住建部門按照規定取消資格。

  第十九條 產業園區、企業配建自建保障性住房由申請人所在企業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統一對申請人審核,其審核結果報所在區住建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區住建部門應當建立住房保障輪候登記冊,將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列入輪候登記冊進行輪候。對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60%)的,輪候時間不得超過3年,其余一般不超過5年。

  輪候規則由區住建部門制定,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輪候信息和輪候規則應公告。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一條 區住建部門應加強保障性住房分配計劃管理。在每年第一季度前制定本年度保障性住房分配計劃,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通過區人民政府網站或其他途徑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保障性住房竣工后,區住建部門應在分配前一個月內通過區住建部門網站或其他途徑發布配租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數、戶型面積、租金標準、租賃管理、供應對象范圍、登記時限、登記地點等。已列入輪候的申請對象應在規定時限內到指定地點進行意向登記,并由區住建部門根據登記結果組織搖號配租。

  第二十三條 屬政府投資、社會資金投資、村鎮集體經濟合作組織投資、商品房配建項目,且面向社會公開租賃的保障性住房分配,采用公開搖號、順序選房方式進行,由區住建部門組織搖號配租。

  搖號活動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監察部門以及新聞媒體參加,接受社會監督。搖號排序過程應由公證部門全程監督并出具公證證明,配租結果應通過區住建部門網站或其他方式進行公布,并同時在項目地點公示。

  第二十四條 在產業園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主要用于解決各類引進人才和園區就業大學生、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困難。

  第二十五條 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存在以下之一或幾種情況的,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一)本市戶籍申請人的家庭成員中有危重病人、殘疾人員、優撫對象、退役軍人、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老人的;

  (二)榮獲市級(含本市級)以上先進工作者、勞動模范、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

  (三)申請人依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四)被列入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圍,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第二十六條 產業園區配建保障性住房,配租工作由產權單位會同保障性住房申請人單位組織實施。配租結果應在園區或廠區內公示并報所在區住建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保障對象原住房為直管公房的,應當及時騰退,由房屋所在地住建部門收回。

第五章 租賃管理

  第二十八條 保障性住房實行合同管理制度。

  申請人應當在1個月內,與住房產權單位簽訂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租賃合同采用“廣東省統一印制的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租賃合同期原則上為3年,最長不得超過5年,租賃期滿后,需要續租的,應在租賃期滿前3個月提出申請,經區住建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5日,經公示無異議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二十九條 產業園區、企業與申請人簽訂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后,報區住建部門備案。

  租賃期滿,如需續租,申請人應當自租賃期滿之日前1個月內按原申請渠道提出續租申請,經產權單位審核后,報區住建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視同放棄配租資格,不能再參加本年度搖珠和分配,但可繼續輪候。

  第三十一條 各區價格主管部門定期會同區住建部門,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物價變動情況和不同經濟收入層次困難保障對象的租金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分檔次的保障性住房租金標準,但不得高于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并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檔案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住建管理部門建立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全市動態管理。

  第三十三條 各區住建部門應當建立申請、輪候及配租保障對象檔案,根據保障對象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變動情況,及時更新有關檔案信息,實現對保障對象檔案的動態管理。

  第三十四條 保障性住房產權單位應建立房屋使用檔案,完善紙質檔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證檔案數據完整準確,并根據家庭變動情況及時更新住房檔案,實現保障性住房檔案的動態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區住建部門應在完成輪候對象選房簽約工作之日起1個月內,將配租家庭或個人情況、身份證號及所選房號等情況錄入保障性住房的信息管理平臺。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六條 區住建部門每年定期對保障性住房租賃家庭實行年審。

  承租人應在規定時間內,主動向原受理申請管理機構如實申報家庭戶籍、人口、收入、資產、住房、工作等變動情況。受理機構提出初審意見后,由區住建部門會同民政、公安、工商、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積金管理中心等部門復核承租家庭變動情況,根據復核結果對保障性住房配租資格等進行動態調整,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經復核不符合租住條件的,承租人應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終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內搬遷,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租賃期滿,未提出續租或提出續租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承租人應退出保障性住房并結清房屋租金、水、電、氣、物業管理等相關費用。原有住房和設施有擅自改變結構、損壞、遺失的,承租人應恢復、修理和賠償。

  第三十八條 承租人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租賃等方式取得住房的,不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標準的,應當及時退出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九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房屋產權單位可解除租賃合同并收回保障性住房,該承租人及家庭成員5年內不得再申請保障性住房: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住房的;

  (二)擅自將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轉租、出借的;

  (三)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的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保障性住房6個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六)利用保障性住房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違反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相關條款的;

  (八)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十條 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后,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租住條件但暫時無法退房的,經向區住建部門申請并獲得批準后,可以給予6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同地段市場租金標準計收租金。6個月后無正當理由拒不搬遷的,區住建部門應當責令其搬遷,拒不執行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市住房保障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依照各自職責和權限做好監督,依法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二條 產權單位在租賃合同存續期間不按規定的租金標準收繳租金的,由各區住建部門會同物價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三條 擅自轉租、轉讓保障性住房的單位或個人,由各區住建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收回住房,罰沒非法所得,并對其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均有權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相關部門對舉報事項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向舉報人反饋。

  第四十五條 區住建部門應當采取以下措施,定期對保障對象進行監督檢查:

  (一)向相關單位和個人核查保障對象及其家庭成員的證明資料、家庭財產和收入等客觀情況;

  (二)檢查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況。

  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十六條 申請人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戶籍、人口、收入、住房狀況及偽造相關證明材料的,住建部門應如實記錄申請人的不良信用記錄,并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章 問責制度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對各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工作實施情況的監督、考核、問責制度。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區人民政府按保障性住房工作職責分工,對市、區住建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追究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有關規定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制,對保障性住房質量安全缺乏有效監管的;

  (二)未有按規定落實保障性住房的年度建設和分配計劃;

  (三)未按規定向社會公布申請保障性住房的條件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的;

  (四)未按規定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的;

  (五)未按規定公示住房保障項目信息,建立項目檔案和住房保障對象個人檔案;

  (六)向不符合規定條件申請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

  (七)挪用、截留或私分保障性住房資金的;

  (八)發現保障對象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不予查處或接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九)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面積標準、裝飾裝修標準、配租價格、租賃補貼標準或者改變保障性住房性質的;

  (十)市、區住建管理部門對申請人個人信息應當保密,但按規定應當予以公示的個人信息除外;

  (十一)其他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會同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通報批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責任:

  (一)發改部門未將住房保障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二)國土規劃部門未對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和土地使用情況落實和監管;以配建方式建設保障性住房,未將配建套數、建設標準、產權歸屬等內容納入規劃和建設條件;及未將上述條件納入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

  (三)財政部門未按規定落實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和資金使用監管的;

  (四)物價部門未按規定制定、調整保障性住房租金標準的;

  (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未能按規定制定引進人才住房需求計劃的;

  (六)有關部門和單位未能按本辦法規定出具相關證明材料,或未能按規定提供申請人有關情況;

  (七)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在住房保障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主管部門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八)有關部門和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條款的。

  第五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或未按要求確保建設進度和工程質量的,由區住建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不改正的不準予其開發新項目,停止該企業商品房項目預售,并記錄入誠信手冊。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各區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順德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實施,《印發加快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指導意見等3個配套文件的通知》、《印發佛山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印發佛山市加快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同時廢止。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住建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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